『Taiwan,台灣,台湾』 10 破案快訊, 詐欺, 詐騙, 加重詐欺, 詐欺車手, 組織犯罪, 洗錢罪, 詐欺取財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加重詐欺取財, 恐嚇取財, 洗錢防制法, 虛擬貨幣交易所, 臺灣法院案件新聞稿 2024.8.19-8.28

2024.8.28 士檢偵辦靈骨塔詐欺案,查出張姓男子涉嫌出售未經許可的殯葬設施認購權證給詐騙集團,根據士檢估算,張男透過這種手法共出售了2787張認購權證、1037個骨灰位和610個功德位,目前已確認的被害人有390名,非法所得約為新台幣2354萬8000元。士林地檢署今天依詐欺罪起訴張男,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3 年 8 月 28 日
聯絡單位:襄閱主任檢察官辦公室
聯 絡 人:張志明襄閱主任檢察官
聯絡電話:02-2836-1403

本署積極偵辦靈骨塔詐騙案件,偵結起訴詐騙全國3百餘位民眾之業者,並聲請沒收2千餘萬元犯罪所得本署偵辦靈骨塔詐騙案件,發現過去時有靈骨塔買賣衍生之詐欺案件,惟屢以交易糾紛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然此類事件仍層出不窮,遂主動立案由重大金融犯罪專組陳彥章主任檢察官帶領劉畊甫檢察官深入追查,查知詐騙集團多年來一再使用淡水私立宜○墓園所發行之認購憑證做為詐騙工具,而被告張○恕長年透過經銷商對外銷售未經許可設置之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違法殯葬設施認購憑證給靈骨塔詐騙集團行騙,於今日偵查終結,以涉犯詐欺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查扣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85萬元及宜○墓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萬股。

本件被害人擴及全國各地及外島,為詳盡蒐證,本署檢察官除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依法搜索,復經比對 5000 餘人名冊資料後,再指揮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金門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 21 個縣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 29 個分局同步約談相關被害人,查獲被告張○恕於 95 年間,斥資近億元接手淡水私立宜○墓園後,明知淡水私立宜○墓園僅取得火化土葬殯葬設施許可,但因土葬位置有限,遂擅自經營、設置違法之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且由於土地整合困難,前開違法納骨塔、功德牌位殯葬設施始終無法取得許可。但被告張○恕為加速回本獲利,自 97 年起,竟對外以宜○開發有限公司及宜○墓園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銷售未經許可之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其先無本印製認購憑證,再以認購憑證每張 2000 元低價出售給經銷商,再由經銷商以低價出售給靈骨塔詐騙集團,任由靈骨塔詐騙集團持以取信已持有其他塔位或未上市股票之被害人,之後再以買家收購等各種話術,詐騙被害人高價加購或轉換違法之淡水私立宜○墓園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後,再由經銷商以牌告價約 10 分之 1 低價,向被告張○恕購得違法之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後(單價約萬餘元不等),再出售給靈骨塔詐騙集團轉交給被害人,靈骨塔詐騙集團藉此從中牟取暴利,事後再以交易糾紛為由規避刑事責任,而被告張○恕則因骨灰位及功德牌位成本僅約 5000 元及 2500 元,趁機出脫回本獲利,惡性甚鉅,而本署此次首波起訴其出售給 390 個被害人合計 2787 張認購憑證、1037 個骨灰位、610 個功德位,估算獲利 2354 萬 8000 元,也併請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本署後續將持續強力打詐,也藉此呼籲因私立淡水宜○墓園僅取得火化土葬殯葬設置銷售許可,並未取得納骨塔及功德牌位設置及銷售許可,若有其他民眾亦因同樣話術而受騙,可向檢警提出依法究辦,如有疑義也可撥打 165反詐欺專線確認,避免再次受騙。

私立淡水宜○公墓骨灰位認購憑證權狀範例圖

私立淡水宜○公墓懷親園區,四周成牆部份即為違法骨灰位

淡水私人墓園靈骨塔詐騙 至少390人受害!負責人海削逾2千萬

新北市淡水私立宜城墓園張姓負責人長期以認購憑證做為詐騙工具,透過經銷商對外銷售未經許可設置之納骨塔、功德牌位等違法殯葬設給靈骨塔詐騙集團行騙,已知至少有390人受害,業者不法所得逾2千萬元。士林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以涉犯詐欺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2006年間,張姓男子斥資近億元接手淡水私立宜城墓園,明知墓園僅取得火化土葬殯葬設施許可,但因土葬位置有限,遂擅自經營、設置違法的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自2008年起,他先印製不用本錢的認購憑證,以每張2000元低價出售給經銷商,再由經銷商以低價出售給靈骨塔詐騙集團。

靈骨塔詐騙集團再以各種話術,詐騙被害人高價加購或轉換宜城墓園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後,藉此從中牟取暴利,事後再以交易糾紛為由規避刑事責任。

檢方指出,骨灰位及功德牌位成本僅約5000元及2500元,張男至少售出2787張認購憑證、1037個骨灰位、610個功德位,不法獲利初估2354萬8000元,經統計,至少有390人受害,檢方已扣張男存款585萬餘元、宜城墓園公司股份28萬股,並建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士檢提醒,若有其他民眾亦因同樣話術而受騙,可向檢警提出依法究辦,如有疑義也可撥打 165反詐欺專線確認,避免再次受騙。

宜城墓園發行違法認購憑證 靈骨塔詐騙390人得手2千多萬!今偵結

新北市淡水區私立宜城墓園負責人張忠恕,涉嫌長年發行違法的納骨塔及功德牌位「認購憑證」產品,透過經銷商低價出售給靈骨塔詐騙集團,詐騙全國390名被害人,不法所得2354萬8千元,士林地檢署今首波偵結,痛斥認購憑證就是被害人傾家蕩產的源頭,依詐欺罪嫌起訴張忠恕,建請從重量刑。

士檢指出,此案被害人遍及全國各地及外島,經比對5千多人資料,指揮全台21縣市警局刑大、29個分局同步約談被害人,目前統計至少有390人受害,檢方追查,張忠恕在18年前起,斥資近億元接手宜城墓園後,明知僅有「得火化土葬殯葬設施許可」,卻因土葬位置有限,擅自經營、設置違反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始終沒有取得政府許可。

檢方指出,張忠恕為加速回本獲利,從2008年起銷售未經許可的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沒有成本的印製「認購憑證」,再將每張憑證以2千元低價出售給經銷商,經銷商在低價出售給靈骨塔詐騙集團,任由詐團持有認購憑證,取信已持有其他塔位,或未上市股票的被害人。

靈骨塔詐騙集團用各種收購等話術,詐騙被害人高價加購,或轉換宜城墓園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後,由經銷商以牌告價約10分之1低價,單價約萬餘元不等,向張忠恕購買下違法的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再出售給詐圖轉交被害人。

重大金融犯罪專組陳彥章主任檢察官帶領劉畊甫檢察官深入追查約一年,發現靈骨塔詐團多年來以宜城墓園發行的認購憑證,牟取暴利,事後屢以「交易糾紛」規避刑事責任獲不起訴處分,張忠恕涉長年透過經銷商,對外銷售未經許可設置的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給靈骨塔詐騙集團行騙,就是詐騙案源頭,今天偵查終結,依詐欺罪嫌起訴張忠恕。

檢方指出,骨灰位及功德牌位成本僅約5000元及2500元,張忠恕趁機出脫回本獲利,惡性甚鉅,今首波起訴出售給390名被害人,合計2787張認購憑證、1037個骨灰位、610個功德位,估算獲利2354萬8000元,檢方已扣張的存款新台幣585萬餘元,及宜城墓園公司股份28萬股(每股10元計算共為280萬元),其餘1489萬4993元,建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檢察官痛斥,張忠恕發行的違法產品乍看之下似屬薄利,惟被害人們 一路傾家蕩產所受苦痛,就是源自於此,骨灰位認購憑證、骨灰位使用權狀、功德牌位使用權狀張張小惡,但聚沙成塔,無數被害人老無所養已成真,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維正義。

墓園賣違法牌位!供靈骨塔詐團找肥羊 16年海削2千萬…390人受害

士林地檢署偵辦靈骨塔詐騙集團案件,查獲某墓園所有人張姓男子,長年透過經銷商對外銷售未經許可設置之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違法殯葬設施認購憑證,給靈骨塔詐騙集團行騙,16年來總計390人受害、獲利破2千萬,今(28日)檢方偵結,依詐欺罪將張男起訴,並查扣犯罪所得585萬元及公司股份28萬股。

因過往時有靈骨塔買賣衍生詐欺案件,惟屢以交易糾紛為由皆以不起訴處份,然類似事件仍層出不窮,檢方遂主動立案,由重大金融犯罪專組陳彥章主任檢察官帶領劉畊甫檢察官深入追查,才破獲本案。

初步調查,張男在2006年斥資近億元接手淡水一處私立墓園,明知墓園僅取得火化土葬殯葬設施許可,但因土葬位置有限,遂擅自經營、設置違法之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且由於土地整合困難,前開違法納骨塔、功德牌位殯葬設施始終無法取得許可。

為了加速回本獲利,張男自2008年起對外以墓園名義,銷售未經許可之納骨塔及功德牌位等殯葬設施,其先無本印製認購憑證,再以認購憑證每張2000元低價出售給經銷商,再由經銷商以低價出售給靈骨塔詐騙集團,任由靈骨塔詐騙集團持以取信已持有其他塔位或未上市股票之被害人,之後再以買家收購等各種話術,詐騙被害人高價加購或轉換墓園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後,再由經銷商以牌告價約10分之1低價,向張男購得違法之納骨塔位及功德牌位後(單價約萬餘元不等),再出售給靈骨塔詐騙集團轉交給被害人,靈骨塔詐騙集團藉此從中牟取暴利,事後再以交易糾紛為由規避刑事責任。

張男因骨灰位與功德牌位成本分別僅需5000元、2500元,趁機出脫回本獲利,高達390人受害,擴及全國各地及外島,本次首波起訴合計賣出2787張認購憑證、1037個骨灰位、610個功德位,估算獲利2354萬8000元。

士林地檢署表示,後續將持續強力打詐,也藉此呼籲因淡水某墓園僅取得火化土葬殯葬設置銷售許可,並未取得納骨塔及功德牌位設置及銷售許可,若有其他民眾亦因同樣話術而受騙,可向檢警提出依法究辦,如有疑義也可撥打165反詐欺專線確認,避免再次受騙。

2024.8.27 警方打擊詐團不手軟 連續偵破兩起詐欺機房 專案小組於日前在臺中、高雄市區查獲犯嫌張嫌、黃嫌等人人假冒大陸公安,與其他共犯以一至三線方式詐騙海外華人,本案經鎖定黃嫌、吳嫌與協助話務系統之周嫌等2人涉嫌重大,於掌握渠等藏身及詐欺機房藏匿處所後,遂向雲林、臺中、桃園地檢(院)聲請拘票、搜索票獲准;專案小組見時機成熟,於上述時、地執行拘、搜勤務,先後於雲林查獲黃嫌等11人犯罪機房,復於臺中市區查獲吳嫌等6人犯罪機房,並於桃園市區查獲提供話務系統之周嫌到案。於雲林查緝過程,陳、吳兩嫌因詐欺等案通緝中,兩人見警方攻堅,情急之下欲跳樓逃跑,導致顱內出血、腿部骨折,狼狽不堪,雙雙送醫救治,目前無生命危險。

破案快訊
更新日期:113-08-27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警方打擊詐團不手軟 連續偵破兩起詐欺機房

一、偵辦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宇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律股)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倫股)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第三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刑警大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維安特勤隊
二、查獲時間:113年6月13日10時、6月18日10時、6月24日10時許
三、查獲地點:桃園市桃園區、雲林縣北港鎮、臺中市南區
四、查獲嫌犯:黃○○(74年次)、鄭○○(86年次)、黃○○(84年次)、張○○(85年次)、邱○○(85年次)、鍾○○(92年次)、陳○○(88年次)、吳○○(90年次)、何○○(92年次)、陳○○(83年次、洗錢防制法通緝中),吳○○(84年次、詐欺、毒品、妨害名譽通緝中)、鄭○○(83年次)、蘇○○(77年次、毒品通緝中)、郭○○(74年次)、陳○○(84年次、詐欺通緝中)、楊○○(72年次)、吳○○(75年次)、周○○(65年次)等共18名。
五、查獲贓證物:查扣手機36支、筆記型電腦7台、平板、硬碟8個、筆記3張(教戰守則)、公安臂章1批、公安制服4件、公安制服褲1件、SIM卡7張、智慧型手錶1支、縫紉工具1批、現金(新臺幣)10萬餘元、筆記(教戰守則、績效反省心得)BMW牌自小客車1台(市值約255萬元)、監視器等。
六、案情摘要:
(一) 專案小組於日前在臺中、高雄市區查獲犯嫌張嫌、黃嫌等人人假冒大陸公安,與其他共犯以一至三線方式詐騙海外華人,復查證出共犯資訊續行調查,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遂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刑警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維安特勤隊共組專案小組,報請臺灣雲林、臺中、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
(二)本案經鎖定黃嫌、吳嫌與協助話務系統之周嫌等2人涉嫌重大,於掌握渠等藏身及詐欺機房藏匿處所後,遂向雲林、臺中、桃園地檢(院)聲請拘票、搜索票獲准;專案小組見時機成熟,於上述時、地執行拘、搜勤務,先後於雲林查獲黃嫌等11人犯罪機房,復於臺中市區查獲吳嫌等6人犯罪機房,並於桃園市區查獲提供話務系統之周嫌到案。於雲林查緝過程,陳、吳兩嫌因詐欺等案通緝中,兩人見警方攻堅,情急之下欲跳樓逃跑,導致顱內出血、腿部骨折,狼狽不堪,雙雙送醫救治,目前無生命危險。
(三)詐團為掩人耳目藏匿於鎮郊民宅與大樓社區內,再透過科技器材及網路設備竄改電話撥號予含臺人在內之海外華人民眾,並由成員穿著中國大陸公安制服取信被害人並以涉嫌重大犯罪等語洗腦被害人,讓被害人擔心會被遣送中國受審,以監管繳交保證金名義迫使被害人匯款受害,且為了有效規避檢警查緝,設置多組監視器材對外監控,機房內亦裝設阻攔鐵門,延遲警方破門攻堅時間,以利詐團成員滅證及脫逃,若非及早查緝,將有更多無辜民眾受害。
(四)鑑於詐騙是民眾受害最多的犯罪型態,打詐已列為治安工作的重中之重,為發揮「前端阻卻」及「後端查緝」之效用,及秉持當前政府對「詐騙零容忍」之方針,刑事局將持續針對打詐工作執行掃蕩,積極查緝詐欺集團犯罪機房,以有效遏止詐欺犯罪之不法。

2024.8.27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接獲線報,主嫌洪○○利用不良幫派組合背景為號召,吸收陳○○、鍾○○及陳○○等人加入組織,趁被害人急需用錢時放貸,俟被害人無力償還即以私刑拘禁,持鋁棒、鐵鎚毆打及灼燒腿部等暴力方式討債。
刑事局將持續強力掃蕩不法幫派組織、溯源刨根,全面打擊「黑、金、槍、毒、詐」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08-27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 刑事局南打偵破暴力討債集團

一、偵辦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張股)
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第二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鹽埕分局、前鎮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二、查獲時間:113年7月17日
三、查獲地點:高雄市三民區、楠梓區
四、查獲嫌犯:洪○○(男、34歲)等4名
五、查獲贓證物:無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接獲線報,主嫌洪○○利用不良幫派組合背景為號召,吸收陳○○、鍾○○及陳○○等人加入組織,趁被害人急需用錢時放貸,俟被害人無力償還即以私刑拘禁,持鋁棒、鐵鎚毆打及灼燒腿部等暴力方式討債。
(二)刑事局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鹽埕分局、前鎮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共組專案小組,蒐證後將主嫌洪○○提報為治平專案檢肅目標,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張股)檢察官指揮偵辦,結合警政署「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於113年7月17日同步將犯嫌洪○○等4名成員全數查緝到案,全案詢後將洪嫌等4人依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恐嚇及傷害等罪嫌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壓制不良幫派氣焰,刑事局將持續強力掃蕩不法幫派組織、溯源刨根,全面打擊「黑、金、槍、毒、詐」,淨化社會治安。

2024.8.26 知名補習班離職員工竊取老東家上億營業祕密創業牟利 查獲嫌犯:郭○○(男、52年次)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08-26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知名補習班離職員工竊取老東家上億營業祕密創業牟利

一、偵辦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湯股)、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
二、查獲時間:113年4月16日
三、查獲地點:高雄市
四、查獲嫌犯:郭○○(男、52年次)
五、查獲贓證物:警察三等資訊課程教材23本、員工保密競業禁止契約1份、筆記型電腦1臺、電腦主機1臺、Synology NAS1臺、外接硬碟1個、微型主機1臺及iphone手機1支。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偵三隊)接獲高○集團報稱:該集團專營輔導各類警察特考及公職之考試,而前員工郭○○在職期間負責所有與電腦資訊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之採購、管理及維護工作,並簽立員工保密協定,惟離職時竟擅將集團歷年逐筆建立之授課學員名單及課程語文編輯著作等資訊帶離,並於非法重製後作為營利使用,由於此類資訊為該集團長年努力蒐集及詳予比對、篩選、彙整而建立,非屬一般從事補習班為業者所得知悉之經營資料,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認郭嫌未遵守保密協定,侵害其營業祕密及智慧財產權罪嫌,遂而提出告訴。
(二)本案調查發現郭嫌精於資訊軟、硬體架構及維護營運,為規避查緝,極可能將證據資料設密存放雲端硬碟等場域,經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湯股)楊檢察官瀚濤指揮偵辦,並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於113年4月16日查獲嫌犯郭○○到案,並在郭嫌高雄市住處執行搜索,現場查扣警察三等資訊課程教材、員工保密競業禁止契約、筆記型電腦、電腦主機、Synology NAS、外接硬碟、微型主機及iphone手機等證物,經初估侵權市值達新臺幣1億2,400萬餘元,全案依涉嫌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營業祕密法及著作權法等罪嫌,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警方呼籲民眾,在公司職務期間所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祕密,原則上係屬公司所有,除契約另有約定,才依其約定,此外員工若是利用公司各種資源或經驗所開發之其他營業祕密,公司亦得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內可合法使用,而關於營業祕密,員工均有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漏,公司若有發現不法情形,可檢具相關證據資料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2024.8.24 台中地檢署日前偵辦九州博弈集團總裁陳政谷及其成員,涉及經營賭博、詐欺、洗錢等多項不法行為,案件驚人的規模與龐大資金流動讓人瞠目結舌,調查人員在這起案件中查扣的資產金額高達41億5304萬元,其中包括25筆房地產、14億7千餘萬元存款、現金1億6023萬元、豪車19輛,以及奢侈品與名貴酒品,這次查扣不法所得的金額創下調查局歷年來的新高紀錄。
這起震撼社會的洗錢案發生在九州博弈集團,該集團的前身即是「天下博弈網站」,並由總裁陳政谷領導,集團主要在台灣、越南、柬埔寨等地長期經營多個知名博弈網站,如LEO、THA、KUBET等,從2017年起至2023年5月止,陳政谷透過旗下多家公司,開發出OnePaid、1177PAY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長期利用這些系統進行賭博交易和詐欺洗錢活動。

九州博弈集團擁438億 警政監林明佐洩密也貪汙4451萬
2024-08-23 12:40

台中地檢署偵辦九州博弈集團,抓到總裁陳政谷及旗下多名幹部,統計集團利用自行開發的第三方支付系統「OnePaid」,吸收賭資、詐款高達438億元,連時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林明佐也向九州集團洩密,查出林有4451萬元不明財產,檢方今依貪汙、賭博等罪嫌,起訴林明佐、陳政谷等32人。

中檢指出,全案源於時任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鄭子薇2021年偵辦詐欺案件,發現被害款項流向台中的剛谷公司,中檢指派檢察官張時嘉共同偵辦,查出九州集團管理的剛谷公司,用其開發的第三方支付系統OnePaid提供給博弈集團、詐欺集團用來洗錢。

檢方2023年5月起針對剛谷、葳群公司,及負責人陳政谷(51歲)、史鎮康(52歲)及徐培菁(44歲)等集團重要成員,還有九州集團據點,前後發動10波搜索65處。

檢方先就陳政谷及其幹部李孟修、劉宗奇、史鎮康、陳奕宏、張美菁、洪文忠、薛義弘、謝依青、朱何敏及張麗真等11人聲押獲准,查扣不動產、名車、現金及存款,一共41億5304萬元。

檢方查出,陳政谷為九州集團總裁,指揮旗下幹部在台灣、越南、柬埔寨長期經營LEO、THA,及KUBET等博弈網站,2017年至2023年以旗下剛谷、壹壹柒柒公司開發的OnePaid、1177PAY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賭客收取438億賭資、掩護詐團詐款1853萬元。

九州集團再將不法所得移轉到翔谷投資、歐博森、剛谷、葳群、采呈、東揮、成固、捌捌玖玖、新鑫公司、壹壹柒柒等公司,作為薪資發放、開發賭博遊戲、購地建屋及買名車方式洗錢。

未料中檢偵辦九州集團時,赫見時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林明佐和陳政谷、葳群公司負責人徐培菁交往密切,今年5月2日再搜索林在警政署辦公室、住處,查扣現金存款1200萬元,追查發現他利用大隊長、警政監身分,得知檢察官追查九州情資、偵辦方向竟洩密給集團成員,將林聲押獲准。

檢方也發現,林明佐收取陳政谷、徐培菁給個20萬現金、1名要價258萬元的「麥卡倫 RED系列-71年」威士忌,更無償使用要價462萬元的Range Rover Sport P400租賃車,還免費住在「新美齊酒店式公寓PARK 259」高級住宅。

檢方統計,林明佐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1月31日,陸續將收到不明財產拆分成49筆,存入自己及父親帳戶,一共高達4451萬多元。

中檢今偵結,依賭博、洗錢、詐欺、組織及行賄等罪嫌,起訴陳政谷及幹部、員工共32人,另依貪汙違背職務收賄、包庇犯罪組織、包庇賭博、洩密,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林明佐,全案今移審台中地院。

九州博弈案總裁陳政谷、警政監林明佐遭法院接押禁見
2024-08-23 23:57

台中地檢署偵破九州博弈集團包括總裁陳政谷與幹部前電視台記者史鎮康、曾任前台灣電子競技聯盟董事長徐培菁等人,連時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林明佐也洩密集團收賄。檢方依貪汙、賭博等罪起訴陳等32人,其中8人在押今移審,台中地院23日晚間裁定林明佐、陳政谷等6人接押,2人交保。

中檢偵查中將陳政谷及其幹部李孟修、劉宗奇、史鎮康、陳奕宏、洪文忠、張美菁、薛義弘、謝依青、朱何敏及張麗真等11人聲押獲准,查扣不動產、名車、現金及存款,一共41億5304萬元;另還查出林明佐利用大隊長、警政監職位,洩密給博弈集團並收賄貪汙,同樣聲押獲准。

檢方偵查,陳政谷為九州集團總裁,史鎮康擔任成固公司負責人,直接聽命陳政谷,也是KU、THA賭博平台在台灣、中國及越南的經銷商,史還能登入賭博網站,以管理員身分管理資金報表。

檢方指出,李孟修為剛谷公司發起人,依金主陳政谷指示管理剛谷公司,及其開發九發現的第三方支付系統OnePaid「萬付通」提供旗下博弈集團、詐欺集團用來洗錢;劉宗奇則以「大股東」身分擔任THA、KUBET及LEO賭博網站經銷商。

陳奕宏為陳政谷的貼身小弟,替陳處理行政事務,也是九州集團高階財務主管;洪文忠同為九州高階主管,可指揮、操縱越南賭博網站幹部,及在台收取人頭帳戶等員工;張麗貞則管理九州旗下多間公司財務。

中院今收到8名在押被告,上午起開接押庭,直至深夜11點多裁定陳政谷、林明佐,及九州幹部李孟修、劉宗奇、陳奕宏、洪文忠等6人羈押禁見;另裁定史鎮500萬元交保、張麗貞50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

九州博弈集團收賭金438億 起訴33人
「刑事戰將」林明佐淪門神 收賄4451萬 調查局查扣房產、名車41.5億 創最高紀錄
04:10 2024/08/24

台中地檢署偵辦九州博弈集團涉賭、洗錢案,發現集團總裁陳政谷等人利用旗下公司開發的OnePaid、1177PAY等第三方支付系統收取438億餘元賭金、洗錢1853萬餘元,另時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刑事局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前台灣電子競技聯盟董事長徐培菁及前記者史鎮康等人都捲入此案,中檢23日偵結,依貪汙、賭博等罪起訴林明佐、陳政谷等33人。

本案起因時任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鄭子薇,2021年偵辦詐欺案,發現被害款項流向台中的剛谷公司,經中檢指派檢察官張時嘉共同偵辦,查出九州博弈管理的剛谷公司,用其開發的第三方支付系統提供給博弈集團、詐欺集團用來洗錢。檢調2023年5月起針對集團成員住處、會所、辦公處所等65處發動10波搜索,查扣不動產、名車、現金及存款共41億5304萬元,是調查局歷來查扣不法所得最高紀錄。

檢方偵辦期間更發現,號稱「刑事戰將」的林明佐擔任中市刑大大隊長期間掛鉤九州博弈集團,充當內鬼將偵辦行動洩密予九州博弈。檢廉5月搜索林的辦公室、住處等,查扣現金及存款約1200萬元,另查出林收取九州博弈20多萬元「麥卡倫 RED系列-71年」威士忌洋酒1瓶,還無償開名車、住豪宅等,自2021年8月至今年1月陸續收賄及不正利益高達4451萬1125元。

調查局航調處高雄站查扣九州博弈集團25筆房地產、14億7000餘萬元現金及存款、19輛豪車,其中17輛已被涉案當事人以現金贖回,還有1顆陳政谷珍藏價值3200萬元、在日內瓦高級鐘表展發表稱為「含苞待放玉蘭花陀飛輪」的RM腕表。

辦案人員另在陳政谷住處起出價值20多萬元的麥卡倫威士忌名酒及大批金飾,並於台中清點鉅額現款,經過長達1天1夜、燒壞2台點鈔機,才清點完成總額高達1.6億元現款。

中檢23日偵結,依收賄、洩密、包庇犯罪組織、包庇賭博、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6罪起訴林明佐,另依賭博、洗錢、詐欺、組織犯罪、行賄等罪起訴陳政谷等32人。全案移審台中地院後,檢方在押的12人中,史鎮康獲500萬元交保;集團幹部張麗貞50萬元交保,2人均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幹部李孟修、陳奕宏與劉宗奇、洪文忠都羈押,其餘人漏夜審理中。

調查局破獲九州博弈不法所得41億 警政監貪4451萬 史上罕見
2024/08/24 10:22

台中地檢署昨(23日)宣布破獲九州博弈集團,起訴主嫌陳政谷等32人,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航高站)指出,該案查扣1億6000多萬現金,扣押不動產、黃金、名車等共值41億,為調查局歷年最高紀錄。此外,被稱「刑事悍將」的刑警局警政監林明佐,爆出擔任台中市刑大隊長期間,疑長期收賄高達4451萬元當內鬼,涉洩漏警偵辦內容給九州,若依基層一線三星員警職等薪水,等同不吃不喝27年。

台中地檢署23日指出,九州博弈管理的科技公司開發第三方支付系統OnePaid,提供博弈集團及詐騙集團進行洗錢犯罪,檢警自去年5月至今年5月,對九州集團旗下多家公司與集團成員住處等65處,發動10波搜索行動,拘提、傳喚到案48人,起訴陳姓主嫌等32人。

航高站則在昨下午開記者會補充說,陳男指揮集團成員在台灣、越南、柬埔寨等地長期經營LEO、THA、KUBET等知名博弈網站,並自106年起至112年5月止,以旗下公司開發的OnePaid、1177PAY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賭客收取新台幣約438億元賭金,並掩護詐騙集團利用系統收取不法所得約1853萬元洗錢。

航高站表示,檢警前往集團成員據點查扣現金高達1億6000多萬元,凍結成員金融帳戶14億元,為預防成員脫產,還扣押25筆包括台中七期豪宅不動產,市值約24億元,還有賓利、法拉利、瑪莎拉蒂等19輛名車、黃金、及價值約3000萬名表等,總價值約41億元,也是調查局歷年來查扣不法所得最高紀錄。

承辦人員透露,查扣1億6000多萬現金重量約16.5公斤,光點鈔就1天1夜,多數查扣名車則由集團成員持上億現金贖回,顯示不法所得之高。目前已報案的詐騙受害者約80人,實際受害人數恐難估算。

此外,今年初才自台中市刑大隊長調陞刑警局警政監的林明佐,爆出擔任台中市刑大隊長期間,疑長期收賄高達4451萬元充當博弈集團內鬼。根據檢方所指,林明佐不僅收賄,早在2019年在刑事局時就與博弈集團旗下幹部、前台灣電競聯盟董事長徐培菁交往密切。

林明佐2020年6月底將自己履歷表以電子檔傳給徐培菁,內容包括調整意願如直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長等,盼希望調派台中市刑大隊長;徐也在手機記事本留下「刑事局四大隊大隊長林明佐希調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字句。徐女博弈集團旗下公司及成員聚會所都在台中,認為收攏林明佐可在涉案時獲庇護,因此允諾林請託關說。

據悉,徐培菁因曾擔任台灣電競聯盟董事長,成功引進國際電競賽在台灣舉行,曾獲總統府邀請進府與蔡英文會面並獲嘉獎,徐與綠營關係也相當密切。

而在徐、林交好期間,博弈集團去年11月至今年5月,以每月8萬多元承租1輛要價462萬元的Range Rover Sport P400豪車供林明佐代步;今年1月17日林明佐升任刑事局警政監,徐又以月租8萬7000元承租台北「新美齊酒店式公寓PARK 259」套房給林住,長期供養林以利博弈集團獲庇護。檢調並發現,林、徐除在公務及私下密切來往,更從2022年10月23日至今年1月底在台中市西屯區豪宅同居。

林明佐擔任台中市刑大隊長時也喜歡長跑。圖/取自林明佐臉書
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發現林收取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4451萬1125元,23日將林依涉收賄、洩密、包庇犯罪組織、包庇賭博、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偵結起訴,林明佐及九州負責人陳政谷等人昨已聲押禁見,並依貪汙等罪嫌起訴林。

林明佐三線二星警政監的薪水、年終、考績獎金等年薪將近180萬,涉貪近4500萬,等同基層一線三派出所警員44年才能存到這筆錢。

2024.8.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誣告案件新聞稿。被告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有抄襲其於資策會任職期間與同事二人及其指導教授李傑四人合著之期刊論文之事實,惟因見筆名為「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民國110年9月間至111年7月間在Facebook發文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一節對其新竹市長選情不利,因而於111年8月26日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高虹安,女,生于1984年,台湾大学资讯工程硕士、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机械工程博士。大数据专家。曾任台湾民众党“立委”。任中国台湾地区新竹市市长。2023年8月14日,高虹安因涉嫌诈领助理费,被台北地检署以贪污等罪名起诉。2024年7月26日,台北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高虹安7年4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可上诉。同日,高虹安通过视频宣布退出台湾民众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誣告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3-08-21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聞摘要:
被告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有抄襲其於資策會任職期間與同事二人及其指導教授李傑四人合著之期刊論文之事實,惟因見筆名為「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民國110年9月間至111年7月間在Facebook發文質疑其博士論文抄襲一節對其新竹市長選情不利,因而於111年8月26日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此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37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2年4月25日確定)。
經本院調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比對高虹安上開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確有大幅抄襲之事實,為其所明知,因認其具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及誣告之直接故意,成立誣告罪,應處有期徒刑10月。

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陳時奮自訴被告高虹安誣告案件,於今日(113年8月21日)判決,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主文: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貳、犯罪事實:
高虹安於任職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新竹市長前,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任職,並於民國101、102年間奉派至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研究關係,其並藉此機會攻讀辛辛那提大學博士,在此期間並繼續參與資策會之研究計畫工作。詎料,高虹安明知其於107年4月27日提交之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下稱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其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其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106年5月間在第二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ICPMMT2017)發表、同年9月21日刊登於《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123(2017)》期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資策會、篇名〈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之期刊論文(下稱本案期刊論文),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而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圖以嚇阻各界繼續討論、批評其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以製造寒蟬效應。惟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70號案件(下稱前案)偵辦後,經其比對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有諸多內文相同近似、圖樣相同、表格內數據相同之情事,並以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為由,認陳時奮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12年3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
參、理由說明:
一、 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事實,且為被告所明知:
(一) 經比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可見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篇幅、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足認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事實。且此為被告親身經歷之事,自有明知。
(二)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係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被告「自己的著作」。
(三) 且被告本案博士論文除本案期刊論文外另大幅抄襲另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同為上開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資策會、篇名〈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之期刊論文(下稱另篇期刊論文),復經本院比對無訛,此亦未被被告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足認被告均係因抄襲幅度過大,為免本案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為他人所發現,而「刻意」所為。
二、 被告明知上情,卻反於真實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具誣告之直接故意:
(一) 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而自訴人以上開Facebook發文指摘此節,與事實並無相悖;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之情事,自訴人上開發文所指抄襲一事為真,但卻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指稱自訴人所述「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云云,自係虛構事實而為提告,堪認其具誣告之直接故意。
(二) 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雖於111年8月22日之電子郵件中表示:「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等語,而為被告援為對其有利之證據。但:
1、 Jane Strasser博士另於111年8月24日對被告之電子郵件中表示,上開信件內容是供內部討論,足見只是其個人意見。且上開意見是否有考量本案期刊論文係數人合著,並非單純自我抄襲;又著作權屬資策會,非無版權爭議等節;且另有抄襲另篇期刊論文之情形,亦未見考慮;此外,上開意見實與辛辛那提大學之「學生行為準則」第(B)(3)(d)條關於抄襲之規定相悖,實難採信。
2、 被告於前案告訴時所具誣告之直接故意,並不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而受影響。蓋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原僅是內部討論,為被告所知,被告既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且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被告更是刻意不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在此主觀認知下,其認知是否會因此轉而認定其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已非無疑。再者,因被告同未將另篇期刊論文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從其嗣後增補本案期刊論文至本案博士論文參考文獻之行為歷程,可見被告因應本案博士論文遭質疑有抄襲瑕疵時,是採「擠牙膏」式的處理模式,當被質疑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時,就僅針對該篇期刊論文回應,嗣後並將本案期刊論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但關於尚未被發現之另篇期刊論文,被告並未因本案期刊論文有未引註而遭人質疑時,就有同樣問題之另篇期刊論文一併主動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足見被告對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顯係意圖僥倖,抱持著被發現再處理的心態。由此可見,被告存在本案博士論文係有抄襲情事之認知,否則,若其認知有轉變,衡諸常情即會將所涉抄襲的二篇期刊論文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而不會為相異之處理可明。故其自仍具誣告之直接故意甚明。且其於前案告訴後,另有欲以書狀減縮告訴範圍之舉,益證此節。
3、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三、 量刑理由:
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事,僅因逢選舉,為免自訴人指摘影響其選情,而虛構自訴人所述不實之事,對自訴人為誹謗罪之告訴,致自訴人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並使自訴人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所為甚有不該,應予非難;再衡酌被告所誣指告訴人之罪名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其法定刑係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罪。被告前案告訴之動機即是以司法做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此從被告提出告訴時,係大張旗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並直指自訴人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之說詞不實,要求自訴人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其政治目的已達,於偵查中卻默默地以書狀欲減縮告訴範圍,就上開遭質疑論文抄襲部分不願提告,益證此節。是衡量被告所誣指罪名之輕重程度、此舉對自訴人被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性與被告之動機及行為惡性等節,並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其於本案行為前素行良好,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然被告犯後不思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之情事昭然,自訴人之指摘實屬有據,其具誣告之故意實屬明顯,卻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所犯,其犯後態度不佳,自無從為其量刑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自陳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在資策會、鴻海集團工作,並曾任立法委員、新竹市長,現遭停職之情事,有二位家庭成員,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本件可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陸、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

2024.8.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2號被告蔡明宏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被告蔡明宏犯二罪:(一)於民國96年11月7日假借職務上權力對B6為強制猥褻犯行,有B6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B6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二)於111年11月15日對A1為強制猥褻犯行,有A1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A1之LINE對話紀錄、A1及被告各自手機通聯紀錄、A1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審酌被告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之痛苦記憶,竟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2號被告蔡明宏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3-08-21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聞摘要:
被告蔡明宏犯二罪:(一)於民國96年11月7日假借職務上權力對B6為強制猥褻犯行,有B6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B6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二)於111年11月15日對A1為強制猥褻犯行,有A1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A1之LINE對話紀錄、A1及被告各自手機通聯紀錄、A1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
審酌被告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之痛苦記憶,竟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B6、A1之性自主決定權,且於案件爆發後,對B6、A1均以其等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虛稱其等有誣陷之動機,行為均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罪、未與B6、A1達成和解或徵得其等原諒之犯後態度,及其他各項量刑事由等,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2號被告蔡明宏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蔡明宏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對B6犯罪部分);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對A1犯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貳、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犯罪事實:
(一) 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間,擔任本案機關之行政庭長,於同年月1日起,因其該股配置之下屬C2請假由B6代理,竟於同年月7日晚間,邀約B6共進晚餐,餐後以勘查本案機關淨山活動為由,開車搭載B6前去陽明山山區,並將車輛停在某周邊無其他車輛、住家之道路避車彎處,以要幫B6按摩肩膀為由,要求B6前往汽車後座,B6懼於被告之職位及權勢,不得不隱忍屈從,被告在汽車後座為B6按摩肩膀過程中,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不顧B6言詞及肢體抗拒,違反B6意願,對B6為強制猥褻行為。嗣B6趁隙推開右後車門逃出車外,被告始罷手。
(二) 111年11月被告擔任本案機關之審判長法官,於同年月15日中午駕車搭載年資較淺、不同合議庭之同事A1至陽明山上用餐,餐後將車輛駛往陽明山區某產業道路路旁停下,停留時間約5至10分鐘,不顧A1肢體抗拒,違反A1意願,對坐於副駕駛座之A1為強制猥褻行為。嗣A1表明下午有與同庭審判長相約討論公事,須趕回本案機關,被告始罷手。
二、理由摘要:
(一) 就B6被害部分,有證人即被害人B6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B6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可證。就A1被害部分,有證人即被害人A1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A1之LINE對話紀錄、A1及被告各自手機通聯紀錄、A1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可證(A1、B6均經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鑑定因本案有創傷後壓力症)。
(二) 論罪:被告對B6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2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為強制猥褻罪;對A1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三) 本院量刑之理由:
審酌被告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之痛苦記憶,竟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B6、A1之性自主決定權,對B6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強制猥褻罪,及對A1犯強制猥褻罪,且於案件爆發後,對B6、A1均以其等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虛稱其等有誣陷之動機,行為均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罪、未與B6、A1達成和解或徵得其等原諒之犯後態度,及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B6、A1、告訴代理人、公訴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上所示之刑。又考量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名,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手段,被告2次犯行已間隔十幾年之久,被害人不同,所侵害者均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復審酌本案一切情狀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參、 本案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
肆、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王惟琪 法官林志洋 法官陳苑文

2024.8.20 張姓男子因無正當工作且身無分文,竟肖想以竊取電纜線維持生計,連續於二水鄉多次做案竊取電纜線變賣金錢花用,且被害地點均集中於二水鄉某工地,使工程進度一再延宕,且張嫌均利用夜深人靜騎乘腳踏車,隨機以鐵鉗等工具作案,竊取電纜線長度總共400餘米,被害人損失金額達10餘萬元,被害人不堪其擾故向警方尋求幫助。

警察機關新聞發布
更新日期:113-08-20 發布單位:彰化縣警察局公共關係科

偷剪電纜線影響工地施工!田中警火速逮獲電線大盜!

田中分局二水所近期接獲多起電纜線竊盜案,竊嫌連續在二水鄉建築工地竊取電纜線,員警獲報後調閱周遭監視器畫面鎖定某張姓犯嫌涉案,並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後,於8月14日清晨順利在溪州鄉張嫌落腳處帶案偵辦,並查扣鐵鉗等犯罪工具。
張姓男子因無正當工作且身無分文,竟肖想以竊取電纜線維持生計,連續於二水鄉多次做案竊取電纜線變賣金錢花用,且被害地點均集中於二水鄉某工地,使工程進度一再延宕,且張嫌均利用夜深人靜騎乘腳踏車,隨機以鐵鉗等工具作案,竊取電纜線長度總共400餘米,被害人損失金額達10餘萬元,被害人不堪其擾故向警方尋求幫助。
田中分局長簡龍宏表示,工地建設業者應視需求裝設監視器或其他防盜設施,降低遭竊風險,同時警方絕對嚴正執法,奉勸宵小勿輕舉妄動,民眾如若發現可疑人事物,應立即通報警方,共同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聯絡人 所長許翰綸

2024.8.20 經營診所及直銷的醫師劉乂鳴,2018年起以所謂「逆轉療程」向民眾宣稱只要照其指示,並購買指定的不具醫藥效用的營養品,就可讓罹患疾病好轉,吸引至少10人上當,不法所得達201萬餘元。高等法院今(20)日宣判,依9個詐欺罪判劉乂鳴應執行4年10月徒刑,全案定讞。

名醫號稱「逆轉療法」賣產品詐201萬 劉乂鳴判4年10月定讞

劉乂鳴被判4年10月徒刑定讞。

經營診所及直銷的醫師劉乂鳴,2018年起以所謂「逆轉療程」向民眾宣稱只要照其指示,並購買指定的不具醫藥效用的營養品,就可讓罹患疾病好轉,吸引至少10人上當,不法所得達201萬餘元。高等法院今(20)日宣判,依9個詐欺罪判劉乂鳴應執行4年10月徒刑,全案定讞。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劉乂鳴為琍百嘉診所醫師兼負責人,另擔任鋼鐵戰神健康公司負責人,並自2010年間加入美商優莎納公司獨立直銷商,輾轉將直銷會籍轉讓予鋼鐵戰神公司。

2018年間開始,劉乂鳴用所謂「逆轉理論」、「逆轉療程」等未經嚴謹科學程序驗證,對外宣稱可逆轉各式疾病,向美商優莎納公司購買不具藥品療效的營養補充品,包含「活力鈣鎂D片」、「核心礦物質錠」、「葡萄籽C100 精華錠」、「活力AO綜合維生素營養錠」及「活力奧米加魚油膠囊」等及其他成分不明之錠劑、膠囊,利用醫師身分詐騙,受害人數至少10人。

判決指出,劉乂鳴向受害者宣稱,只要依其指示,服用本案產品並搭配禁食、運動、攝取特定食物等,就可「逆轉」這些人或其至親所罹患的疾病,藉此收取「半年24萬元、1年32萬元」為基礎的高價費用,不法所得達201萬4500元。

其中一名高姓受害人照劉乂鳴指示進行所謂「逆轉療程」10天,發現身上疾病不但沒有好轉,還出現小退腫脹成紫紅色、心跳不規律、顫抖、心悸等症狀,向劉乂鳴詢問、並要求退費均未獲處理,向其他受害人連繫後,聯合對劉乂鳴提告。

此外,有部分受害者透過需自費加入的劉乂鳴LINE群組,向其詢問病情為何沒有好,不但沒有獲得回應,還直接被劉男踢出群組。

台北地院一審依詐欺罪嫌,判劉乂鳴應執行5年徒刑,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發現原審錯誤將其中3名被害人的被騙金額多算了1萬2千元,考量犯罪所得有減少,改判4年10月徒刑,並宣告沒收全部犯罪所得,不得上訴。

減重名醫「逆轉療法」被控詐欺 劉乂鳴判刑4年10月將入監

▲減重名醫劉乂鳴遭判刑4年10月定讞,將入獄執行 。

減重名醫劉乂鳴,憑著「間歇性斷食」以及自創的「逆轉療法」,從105公斤臃腫身材變成猛男,被稱為「醫界梁家輝」。但有患者指控他的「逆轉療法」無效,檢方因此依「詐欺取財罪」起訴,一審判刑5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0日二審改判刑4年10月,全案定讞,劉乂鳴將入獄執行。

判決指出,57歲的劉乂鳴,自美國、阿根廷學成歸國後,成為外科名醫。而他之後因加入某直銷公司後成為獨立直銷商,而他明知「逆轉理論」並未經嚴謹科學程序進行驗證之情形下,持續宣稱他基於「逆轉理論」設計之「逆轉療程」得以逆轉各式疾病。

另外判決也指出,他明知道經營的直銷產品均非藥品或經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更不具藥品相類之醫療效能,但仍以高價將這些產品,包含「活力鈣鎂D片」、「核心礦物質錠」、「葡萄籽C100精華錠」、「活力AO綜合維生素營養錠」及「活力奧米加魚油膠囊」,以「半年24萬元、1年32萬元」高價販售給多名患者。

但有些患者認為劉乂鳴販售的僅為營養品而不具療效,因此提告,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照「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劉乂鳴犯下9罪,判刑5年,並宣告沒收犯罪不法所得共2,014,500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劉乂鳴有罪,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20日仍認定劉乂鳴犯下9罪,判刑4年10月,並宣告沒收犯罪不法所得2,002,500元,全案就此定讞。

2024.8.19 台北地院審理ACE王牌交易所22億垃圾幣詐騙案,原本從4月底接押主嫌林耿宏、潘奕彰、林若蕎及林耿漢4人。合議庭上月底諭知潘奕彰、林若蕎及林耿漢各交保1500萬、1600萬及200萬、境管及電子監控。檢方抗告高院成功。北院上週二度召開羈押庭後裁定加保,諭知潘奕彰重保2000萬、林若蕎3000萬及林耿漢800萬,仍維持境管及電子監控。全案仍可抗告。

涉及 22 億詐騙案主嫌重金交保,ACE 創辦人等三人保釋金高達 5800 萬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涉及 22 億元的虛擬貨幣詐騙案,該案牽涉「ACE王牌交易所」創辦人潘奕彰、直銷團隊要角林若蕎等人。經過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裁定部分被告以重金交保,並且須接受電子監控。此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垃圾幣詐騙案四月偵破,主嫌羈押至今
北檢於今年 4 月底宣布偵結一起重大虛擬貨幣詐騙案,涉及金額高達 22 億餘新台幣,並將直銷集團主謀林耿宏、林若蕎,以及 ACE 交易所創辦人潘奕彰等 36 名嫌犯依詐欺、洗錢、組織犯罪等多項罪名起訴。
此案受害人數達 1574 人,詐騙金額近 10 億元。案件移審北院後,合議庭最終裁定大部分嫌犯交保,僅留下林耿宏、潘奕彰、林若蕎等 4 人繼續羈押。

羈押期限期滿:主要嫌犯重金交保並實施電子監控
在案件進入審理後,由於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法院 7 月中旬針對主要嫌犯的羈押狀況進行再審。
嫌犯潘奕彰、林若蕎及林耿漢三人均不認罪,但願意接受電子監控。北院合議庭認為,三人已經完成部分證據程序,雖然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遂裁定潘奕彰以 1500 萬台幣、林若蕎 1600 萬台幣、林耿漢 200 萬台幣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須接受電子監控。

檢方抗告交保,法院重新評估
檢方不服上述裁定,立即向高院提起抗告,主張原審未充分說明為何具保可防止逃亡及再犯,且本案涉及龐大民事求償,有逃亡動機。檢方指出,三名嫌犯否認犯罪,供詞與證據不符,且仍有部分共犯未到案,擔心嫌犯交保後可能勾串證人或共犯,因此要求法院重新審理。
高院受理抗告後認為,原審裁定有理由不備之嫌。因涉嫌詐銷虛擬貨幣及區塊鏈相關產品的犯罪所得,高達 22 億 5800 台幣,報案者合計被詐騙 9 億 3180 萬台幣,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詐騙所得粗估有 7 億 9673 萬台幣,涉案嫌犯處於核心地位,交保金額需符合比例原則。最終,高院裁定發回北院更審,並要求針對保金進行再評估。

北院再審:維持交保決定但提高保金
據報導,北院在再次召開羈押庭後,認為嫌犯辯護人已充分提出答辯內容,且三名嫌犯並無拖延訴訟的行為,顯示其有意正面面對訴訟。
考量三人願意接受電子監控,法院認為逃亡風險略有降低,最終決定提高保金,分別裁定潘奕彰交保 2000 萬元、林若蕎 3000 萬元、林耿漢 800 萬元,並繼續限制出境及實施電子監控。此外,法院要求三人每日以個案手機定時報到,並不得接觸證人或其他被告。該案目前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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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台灣,台湾』 10 破案快訊, 詐欺, 詐騙, 加重詐欺, 詐欺車手, 組織犯罪, 洗錢罪, 詐欺取財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加重詐欺取財, 恐嚇取財, 洗錢防制法, 虛擬貨幣交易所, 臺灣法院案件新聞稿 2024.8.19-8.28”》 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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