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扬速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3658商城(资金盘) 2018.4.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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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山东扬速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4-13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5994号之一
申请人:XX,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申请人:山东扬速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孝河路交汇处IEC1号楼2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103581479。
法定代表人:常圣华,董事长。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山东扬速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XX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扬速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扬速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丽娟

【筒子和刚哥说你来闹的我就不还钱你去起诉吧。。嘿,还真的有了一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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