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那天我接到我的朋友打来电话,告诉我说善林金融出事了······这些天我的精神处于崩溃的地步······善林金融 2018.4.19-5:43
蓝天 2018/4/19 5: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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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善之言
04.17 10:42
我是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名投资者。
2018年4月10日那天我接到我的朋友打来电话,告诉我说善林金融出事了!在没有事先任何预兆的前提突然善林金融法人、公司高管被上海警方带走配合调查,但第二天,媒体便发布法人自首善林金融倒塌的报道。我的家人和朋友在夜里打电话到上海浦东警方,得到善林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的通知,这些情况让我陷入极度的恐慌,极度的不解和纠结。我和家人呢特别的上火,严重失眠。现在伴随着各种关于善林金融问题“真相”的报道,尤其是接连收到“关于善林金融被爆涉及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消息后,这些天我的精神处于崩溃的地步。我的工作、家庭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
我作为投资人以一名客户的角度看善林这家公司,从2013年成立运行到现在从没有一次不兑付和晚兑付。所有的本金和收益都准确的及时的回款到账。
在平时的交流中我也得知善林金融一直以来都在规范运行。善林获得了很多的荣誉和资质,有很多甚至是国家层面的,这也是我们对这家公司充满信心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善林金融的公益活动,我也曾参加过几次。我不相信这家公司是为了非法吸收我们的资金和诈骗而建立。他们的公益活动员工自发献爱心帮助困难群体,这不可能是假的。善林的各项资质,各项荣誉包括按时回款就这一点,也都让我们这些客户能安心在善林投资。
到今天为止,事情已经整整七天!我们一直在等待着官方的消息等待着官方的说法。等待着我们的本金收益顺利地回来。说善林有问题,可善林在以前的工作中从来没出现过差错。我相信他们对客户群体是负责的。说善林没问题,可现在我们在善林的资金一直被冻结。11号我本该回款的钱再也没有进账。各位领导,我们这些人已经在绝望的边缘了,我们有很多的不解。
善林的现实情况让我们全国的投资人在现在手足无措,我们坚持到今天,可被告知的等来的却是现在上海警方的答案,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让我们准备材料去报案。我们这里面投资多的上百万,几百万,少的十几万几万元。我们大部分人投资进去的都是全部家产,有的是父母亲属家人一辈子的血汗钱。好多人现在根本不敢告知父母告诉家人。
善林金融这家曾经助力女排奥运夺冠、屡次获得3.15中国质量万里行诚信品牌、信用评价AAA级的企业;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资金银行存管协议的企业;2017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50强的企业;现在说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金融诈骗?将公司查封,让我们投资者走投无路???
一、因为我们被告知善林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金融诈骗。但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至今已经营快5年,运行极为平稳,深得投资人的信任,如果定为“非吸和诈骗”投资人很难理解和接受,
1、善林金融的线下业务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完成合规转化,迎接备案。现在正在进行中。没理由说它非法。
2、善林金融的线上平台善林财富已经和厦门国际银行签订了银行资金存管协议,这些都是按国家的要求,是合规的。
2、如果公司是非吸和诈骗,截止到10号善林总部被公安进驻的前一秒,回款都没有问题,及时回款成功。并且这以后亿宝贷一直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只是不能回款到账。
3、 如果说善林金融非法,可2018年4月12日获得沪ICP备14001535号-6 的工信部ICP许可证号,在网络上面向广大公众公示的,怎么非法了?
4、 如果说我们投资的钱是非法的,那就更冤枉了。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省吃减用,支付着不低的房租;很多老人相信–从2015年开始一步一步地对P2P行业完善法律制度,–也一直在高度监督,也取得了众多–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也同时响应–的要求,办理了银行存管,甚至把全部养老金也放于该平台,同时该平台给出的利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非高利贷。不敢设想突然被定为非吸,广大投资人他们是否承受得了这么大的打击。
5、 我们不是善林金融的非吸和诈骗助手为何要冻结资金让我们担惊受怕,饱受煎熬。希望–、–最大程度上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 我们作为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群众,投诉渠道有限,我们知道我们要理性表达诉求,不扰乱社会稳定,不给–添乱。但我们是真的希望通这种方法来表达自己的心声:
1、我们坚决支持国家普惠金融政策,也坚决支持–和警方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决心。但监管和打击金融违法必须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首先要程序合法,不能违规执法,更不能不管人民的切实利益受到损害啊。
2、【法〔2016〕334号】第六条规定: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警方应尽快公布案情,应该公告查封公司是由哪家检察院或法院批准的?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查封公司的?在侦办过程中就能将公司一封了之吗?查封时间越长,造成的不良影响越大,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
3、【法〔2016〕334号】第八条规定: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即使公司法人和高管违法,查处公司高管不应该查封公司,冻结合法投资人的资金。上海查处“安邦保险”法人违法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合法、合规、合理的打击金融违法的方式,我们强烈希望–部门参照处置“安邦保险”公司的办法来侦办此次案件,在查处公司高管的同时,由–监管部门接管公司运营,保护合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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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客户敬上
201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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