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城城理财 2018.5.2-19:38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城城理财 2018.5.2-19:38

内蒙古,9.4W 2018/5/2 19:38:10

不久前,城城理财(如何高效理财?) 因“涉嫌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立案侦查。有理财用户(出借人)在咨询律师后准备起诉存管银行—海口联合农商银行,那么,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会成为第一个因“存管”而被起诉的银行吗?
存管银行会不会被起诉,关键在于其在存管过程中有没有“过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也就是说,存管银行不承担借款(享低息贷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承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许多人把这一条解读成了银行的免责条款。但且慢,这可能“断章取义”了,因为,这一条还有两句话,分别是“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可见存管银行在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时,还有监督的责任和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的责任。
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不可能不知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那么,城城理财18.4亿的待收,至少需要1840多个法人账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城城理财平台,真的注册了如此多的壳公司吗?海口联合农商银行有没有向同一法人账户划付了超过100万的资金呢?如果有,就已经不是监督的责任问题,而是涉嫌“共同犯罪”的问题。向同一法人账户划付超过100万的资金,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理财用户(出借人)利益的结果,却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过错行为是毋容置疑的。
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也只能撇干净无过错责任,理财用户(出借人)可依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向海口联合农商银行提出索赔。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居于行业规则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更具法律效力。
因此,海口联合农商银行会不会成为第一个因“存管”而被起诉的银行,取决于其是否有“过错”,更取决于城城理财“非吸”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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