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玉融通 2017.12.29-15:01……截止至2017年3月18日,平台尚未全部收回投资用户53名,涉及投资人44人,受损失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4618766.00元,提现金额1961591.58元,受损金额2657174.42元……被告人任永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鲁昌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兴玉融通 2017.12.29-15:01……截止至2017年3月18日,平台尚未全部收回投资用户53名,涉及投资人44人,受损失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4618766.00元,提现金额1961591.58元,受损金额2657174.42元……被告人任永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鲁昌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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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泉、鲁昌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523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永泉,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安徽兴玉瓷业有限公司和安徽兴玉融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住舒城县。被告人任永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任永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放,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昌玉,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教师,安徽兴玉融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住舒城县。被告人鲁昌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鲁昌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婵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永泉及其辩护人蔡放、被告人鲁昌玉及其辩护人任六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任永泉以为安徽兴玉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玉瓷业)融资为目的,在舒某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安徽兴玉融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玉融通公司),聘请被告人鲁昌玉为该公司总经理,并委托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兴玉融通”P2P平台。2015年1月7日,任永泉、鲁昌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正式开通该P2P平台,并在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通过网络推广、散发宣传单、投资人推荐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1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并根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给予投资人不等的投资奖励,通过投资人在平台注册、充值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期间,任永泉将通过该平台吸收的资金均用于兴玉瓷业经营、平台维护、房租、员工工资以及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等。2015年12月份,平台限制提现,后因任永泉无法偿还到期本息,平台投资人于2016年2月份向舒城县公安局报案。
案发后,经舒某3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7年3月18日,“兴玉融通”P2P平台实际充值金额共计5775499.00元,投资人受损金额共计2657174.42元。
公诉机关对此指控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印章、银行卡等物证;户籍信息、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2、欧某、吴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的供述和辩解;舒某3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舒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永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永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任永泉的行为构成自首;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处罚的是直接负责人员,在定罪量刑上虽然达到数额巨大,但是在吸收对象上只有82人,未造成严重后果;4.被告人任永泉积极退赔被吸收存款人的款项,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任永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积极挽回被吸收存款人的损失。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兴玉瓷业拖欠工人工资还款计划复印件,如对被告人任永泉判处较重刑罚,还款计划难以实现;2.万易定制画册原件,经查2016年度被告人任永泉先后退赔42.3万元和10万余元,证明被告人任永泉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资金,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偿还债务。
被告人鲁昌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认为P2P是合法的,其没有违法所得,2015年2月平台上线,任永泉利用其操作平台,平台资金有循环投资现象,有一个人开几个账户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鲁昌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鲁昌玉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系任永泉雇用到兴玉融通公司,被聘为总经理,鲁昌玉对公司无决策权、指挥权;2.如法庭认定被告人鲁昌玉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被告人鲁昌玉则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鲁昌玉参与任永泉吸收公众存款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3.起诉书只起诉“兴玉融通”P2P平台充值金额,此金额包括投资人循环充值的情形,不能按照该金额认定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结合本案,应按照投资人受损金额认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鲁昌玉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任永泉以为安徽兴玉瓷业有限公司融资为目的,在舒某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兴玉融通公司,聘请被告人鲁昌玉为该公司总经理,并委托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兴玉融通”P2P平台。2015年1月7日,任永泉、鲁昌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正式开通该P2P平台,并在平台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通过网络推广、散发宣传单、投资人推荐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以1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并根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给予投资人不等的投资奖励,通过投资人在平台注册、充值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期间,任永泉将通过该平台吸收的资金均用于兴玉瓷业经营、平台维护、房租、员工工资以及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等。2015年12月份,平台限制提现,后因任永泉无法偿还到期本息,平台投资人于2016年2月份向舒城县公安局报案。
案发后,经舒某3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7年3月18日,“兴玉融通”P2P平台实际充值金额共计5775499.00元,投资人受损金额共计2657174.42元。其中被告人鲁昌玉以张某1的名义在“兴玉融通”P2P平台充值52000元。
2016年9月2日、2017年3月15日,舒城县公安局分别对被告人任永泉名下、兴玉瓷业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其中涉及房产、车辆、土地,注:上述财产已处于抵押、查封或轮候查封状态)。
2016年2月18日,吴某1等人至舒城县公安局报案称:自2015年1月起,兴玉融通公司利用“兴玉融通”P2P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人数达数十人。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鲁昌玉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任永泉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工具及物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专用章、公司印章、银行卡三张、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流水账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专用章,公司印章,银行卡三张,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流水账,证实兴玉融通公司的性质、法人、住所等公司信息、以及公司用章特征、涉案银行卡特征以及公司相关账目情况。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不含行政许可项目的金融信息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科技服务。
(二)书证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的身份信息等项情况,两被告人无违法犯罪信息。
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18日,吴某1等人至舒城县公安局报案称:自2015年1月起,兴玉融通公司利用“兴玉融通”P2P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人数达数十人。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任永泉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鲁昌玉经公安机关电话民警通知到案接受讯问。
3.鲁昌玉和任永泉签订的总经理基本工资、绩效考核试行标准,鲁昌玉与任永泉线下充值确认单,需还款统计表,体验金记录,分别证实鲁昌玉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用车加油费、香烟费计1500元,满勤奖500元,绩效考核工资40元,自平台上线之日起,首月基数任务为50万元,以完成任务的百分比领取绩效考核工资,超任务部分,以10%为标准,每超10%奖励500元;线下充值确认单记录为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9月10日间线下充值人员和数额情况,并经鲁昌玉和任永泉签字确认情况,其中沈某的线下充值10万元,未有任永泉确认,需还款统计表涉及42人;体验金记录为鲁昌玉记录的为了宣传,让投资人体验后再进行投资的情况,曾给五户现金体验,每户1000元体验金。
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兴玉融通公司曾支付舒某3县远华广告公司两笔网络推广广告费共计5000元,间接证实兴玉融通进行网络推广的事实。
5.徽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转账电子回单,证实任永泉支付深圳市前海巨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盛美广告有限公司推广费共计20000元。
6.吴某1、刁某在兴玉平台的投资资料及银行交易流水,证实二人分别以wfh315、生活平安的用户名在“兴玉融通”平台注册、投资、充值、提现、获得cps推广奖励等交易记录情况。
7.沈某从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及平台网页上打印的显示平台宣传活动、投资奖励方案等内容的文字和照片,另外还有其在平台的投资资料及银行交易流水和借条,证实“兴玉融通”平台为吸引公众存款作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活动、投资奖励方案,以及其在平台注册、投资、充值、提现等情况。官方活动主要有:①情系中秋节爱驻敬老院—兴玉融通走进南港敬老院;②年终盛宴感恩有礼;③双11理财狂欢节;④实力的见证—兴玉瓷业工厂参观考察活动;⑤“金秋十月现金豪礼大派送”活动;⑥2015年兴玉融通P2P平台理财奖励活动方案。
8.兴玉融通公司客户应付账款明细表及附件从后台管理系统打印的充值、提现明细,证实统计时间截止2015年12月29日,涉及41个注册用户,充值4694077.68元,提现金额1608074.09元,未付金额3086003.59元。
9.兴玉融通公司客户还款记录明细表1及应付账款明细表,附有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证实统计时间截止2016年8月26日,反映自平台不能提现后,任永泉的还款情况,共计还款220547.00元,尚欠2865456.59元。
10.兴玉融通公司客户还款记录明细表1及附件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3月9日,任永泉继续向被吸收存款人员还款共计53800元。来源任永泉的手机,时间2017年10月25日17时40分许。
11.任永泉与鲁昌玉等人在平台运营期间的往来账明细,证实任永泉与鲁昌玉、吴某1、吴某3清、沈某、程某1、朱某1、吴云云等平台工作人员的账户钱款往来情况。其中任永泉强调2015年12月7日沈某交付的投资款10万元给鲁昌玉,鲁昌玉于2015年12月8日仅汇款5万元至任永泉建行卡,扣留了5万元。
12.债权转让协议书、收条,证实任永泉于2016年11月13日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抵付投资人范某欠款17万元,于2016年9月、8月以瓷杯、餐具等实物抵付投资人胡某1欠款共计8760元。
13.名片两张,证实鲁昌玉任兴玉融通公司总经理。
14.诚信网站认证服务合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员申请书、服务器租用合同、ICP备案信息登记单、软件销售合同、项目验收合格书、项目更新授权书、宝付网络支付合作协议、下发(代付)协议,证实兴玉融通公司为搭建“兴玉融通”平台,并取得投资者信任,与相关的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实施租用服务器、购买软件、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合作、获取诚信认证等一系列行为,以及为搭建平台支付的相关费用情况。北京中万网络公司诚信认证服务费是4500元4年,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英迈旗下成员)商务型云甲服务器每年13000元,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SP2P网贷管理软件为每年12万元,宝付网络科技公司代付服务收取每笔2元的手续费。协议上均有任永泉或鲁昌玉签名,部分任永泉签名为鲁昌玉代签,与任永泉、鲁昌玉供述一致。
15.房屋租赁合同三份,证实兴玉融通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2015年3月18租用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天和大厦1002房屋和1001、506房屋的事实,每年房租分别是46800元、37740元、17760元。
16.兴玉融通用工合同、会议记录、客服服务守则、兴玉融通客服薪酬考核标准、客户经理业绩考核方案、兴玉融通员工通讯录、兴玉融通微博信息、考勤表、工人薪酬自助填写表、兴玉融通业绩表、工资表、销售日志、工作总结、客户经理工作日志,证实兴玉融通公司内部职工管理、工作要求、薪酬、业绩考核办法、员工通讯方式等情况。如客户服务守则要求客服对投资不同额度的客户进行短信、电话感恩、回访活动,并要求每天问候客户、每天在朋友圈内分享正能量,关注客户微信×××增强双方信任度等。薪酬为客服经理2200元,客服1600元,并制定了相应的业绩考核方案、标准和程序。客户经理工作日志总共是53份,为公司员工记录的每天的工作情况,涉及新客户开发情况、新增理财金额、推广的渠道和次数、老客户维护措施等事项。
17.宣传单页、双十一活动奖励、复投方案,证实兴玉融通公司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制作广告宣传单页、采取投资奖励活动情况。
18.兴玉融通P2P平台相关材料(服务器租用、软件销售书面合同,调取于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证实兴玉融通P2P平台服务器数据、提取服务器数据屏幕录像、项目验收合格书、项目更新授权书、支付费用情况及相关票据,与任永泉提供的书证一致。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公司。
19.兴玉融通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材料(调取于宝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实兴玉融通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文本、费用支付票据、开户信息、绑定银行账户及开户以来的交易明细文本,并附有相应的电子档。与任永泉提供的书证及供述一致。
20.兴玉融通公司、兴玉瓷业工商登记资料(调取于工商管理部门),证实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兴玉融通公司委托代办理工商登记的人为王某4。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任永泉。
21.兴玉瓷业、任永泉及其亲属名下的房产资料(调取于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兴玉瓷业名下土地资料、舒城县房管局),证实兴玉瓷业名下的工业仓储用房均有抵押记录,并且因合同纠纷均被查封。任永泉名下的两套房产亦因合同纠纷被查封。舒某2(2011)字第101866号地块土地权利人为兴玉瓷业公司。
22.舒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另有依法提取的户籍信息58份,证实舒某3安泰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兴玉平融通”平台涉及投资人82人,但因为部分投资用户未在注册投资时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具体信息,所以无法确定部分实际投资用户的准确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仅将注册时填写身份信息的58名投资人户籍信息予以调取附卷。
23.任永泉、鲁昌玉、吴某1、刘新运、张某3、洪光霞等人账户的交易明细(调取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六安舒某3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舒某3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证实任永泉、鲁昌玉之间,以及他们与本案部分当事人、证人之间钱款往来交易明细,主要证明投资人向平台投资、提现,以及平台投资款去向情况。
(三)鉴定意见
舒某3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兴玉融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等,证实2017年3月18日,该所对“兴玉融通”P2P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注册会员、实际投资会员、获利离场会员、充值总额、提现总额、未收回投资款会员、损失金额等进行审计鉴定。
经审计,截止2017年3月18日,“兴玉融通”P2P平台发布各类借款标的164个,累计注册用户共计847名,已完成借款标的156个,标的金额27920000.00元。实际参与投资用户93名,涉及投资人82人,其中投资人胡某1注册4个会员账号,投资人程某2、胡某3、李某1、刘某2、沈某、王某1、武某、张某4等8人分别注册2个会员账户。82名投资人充值笔数355笔,充值金额共计5775499.00元,其中通过线上充值323笔,金额4765408.00元;通过线下充值32笔,金额1010091.00元。该报告将提现金额大于或等于充值金额的确认为获利离场,截止至2017年3月18日,平台获利离场投资用户共计40名,涉及投资人38人,累计充值金额1156733.00元,提现金额1190816.09元,获利金额34083.09元。截止至2017年3月18日,平台尚未全部收回投资用户53名,涉及投资人44人,受损失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4618766.00元,提现金额1961591.58元,受损金额2657174.42元。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王某1提供的兴玉融通网络视频链接提取的兴玉融通宣传视频,经王某1证实,该视频是其朋友吴云云在朋友圈内宣传的视频。
2.调取于深圳英迈思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于提取兴玉融通P2P平台搭建的服务器数据的屏幕录像,证实提取过程的合法真实性。
3.调取于宝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兴玉融通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证实主要是结算明细、订单明细、客户信息等内容,与该公司提供的纸质材料一致。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安徽天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徽融通”P2P平台财务)证实,鲁昌玉经常到安徽天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鲁昌玉讲“兴玉融通”P2P平台人手不够,让其往“兴玉融通”平台上传借款人资料,其帮过三四次,上传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租房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其用“美图秀秀”对资料上的信息进行遮盖,像姓名(名留姓)、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打上马某,鲁昌玉都是通过×××将资料传给其,鲁昌玉支付其1700元左右钱款。
2.证人王某2(安徽大智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实,其和鲁昌玉于2013年下半年认识,当时其兼任舒某3县龙舒宴酒厂名下的“徽融通”公司总经理,鲁昌玉到“徽融通”上班,两三个月就离职了。任永泉是鲁昌玉引荐的,任永泉多次找其咨询P2P相关方面知识,还邀约其做股东一起搞P2P平台,他向其推荐一个P2P系统公司,他们就找这家公司把平台系统做好了。平台上线后,鲁昌玉和任永泉联系其去给平台工作人员做业务培训,是在合肥“新城国际”的办公地点进行培训的,其安排公司汪超进行培训,任永泉承诺支付培训费,没有给。任永泉讲搭建平台一部分是融资放贷,一部分是自用。
3.证人王某3证实,其曾为兴玉融通公司做微信公众号的事实。当时是兴玉融通公司的鲁昌玉接待的,鲁昌玉讲他是公司的总负责人,公司实务雄厚,公司上面的老板是兴玉瓷业的老板。其帮做的微信公众号菜单中,可以直接登录平台网址链接,并教他们怎么使用,做好后,他们付费5000元。他们要求提供正规发票,其就让在舒某3县远华广告有限公司的朋友代开了发票给他们。
4.证人张某1证实,其经总经理鲁昌玉介绍安排至兴玉融通公司工作,兴玉融通公司就是经营网络借贷,其没有在平台进行投资,用户名为半颗心的账户是鲁昌玉用其身份注册投资的,鲁昌玉曾以其身份在平台注册投资52000元,其没有出钱,银行账号是其给鲁昌玉的。
5.证人董某证实,其通过微信朋友圈知道“兴玉融通”平台并应聘成为员工,其去上班时,鲁昌玉带领其和朱某1、程某1等人去“徽融通”平台在合肥的办事处培训,后“徽融通”平台培训人员每个星期都会来兴玉融通公司对其等人培训,鲁昌玉平时也会对其等人培训,培训的内容就是什么是P2P,怎么跟客户聊天、寻找客户、发展业务技巧等。鲁昌玉叫其等人在自己的朋友圈、×××群发关于“兴玉融通”平台新标信息,还让其等人在网贷第三方平台上发布新标信息,像网贷之家、天天网货、网贷天地等。鲁昌玉平时开会时,也要求其等人发展新客户。新客户开发就是客服通过自己的人际圈子发展自己的朋友、同学、亲戚到平台投资,或是到其他的P2P平台×××群、微信群上找客户。鲁昌玉和吴某3清安排其和一起上班的员工发过宣传单页,也有投资人来兴玉融通和兴玉瓷业公司考察,公司还策划了去南港敬老院慰问、双十一投资送礼等活动。平台发布的借款标,上传了身份证,看不出来借款人是谁,上面的信息全部打了马某。在公司上班需要填写工作日志,是鲁昌玉开会时要求的,要填写推广的渠道和次数、老客户维护措施。其基本工资2000元不到,另外还有提成,分为老客户投资提成、发展新客户提成,由客服自己算,报给朱某1审核。
6.证人朱某1证实,2015年9份,其从网上看到兴玉融通公司招工信息,信息中留的是鲁昌玉电话,其联系鲁昌玉谈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事项,并签了合同,10月份正式在兴玉融通公司担任行政办公人员,负责考勤和上班纪律监管,约定基本工资2500元,有提成和奖金。公司平时都是鲁昌玉在负责管理,任永泉很少来公司。鲁昌玉要求客服每天填写工作日志,每月上报《个人薪酬自助填写表》,样表是鲁昌玉做的,他传到×××群,其打印后发给每一个客服。其不懂平台业务,也不需要操作,鲁昌玉是后台管理员,他跟客服讲有什么操作干不来的,就去找他。员工培训的事情都是鲁昌玉决定和安排,平时都是鲁昌玉召集开会,讲平台工作怎么开展、客服们要怎么干。平台有×××群和微信群,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平台吸引人投资,鲁昌玉安排小沈在群里发红包,投资人去兴玉瓷业考察,也是鲁昌玉经办的,这些人都跟鲁昌玉认识,另外,其和董某、吴云云等人去过三河发宣传单页。
7.证人胡某2证实,其从网上看到招工信息,去应聘是鲁昌玉接待的,当时P2P平台还没有搞好,其干到2015年9月份,工作岗位是平台客服。鲁昌玉全权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任永泉很少到公司,也不管事,他对P2P平台业务不懂,有什么事,都找鲁昌玉和王某4讲讲,也没有给其等人开过一次会和讲过一次平台上的事。平台搭建的事情都是鲁昌玉负责,去合肥培训是鲁昌玉安排的,培训内容就是怎么去寻找客户,发展新客户,鲁昌玉在开会时也要求其等人在自己的×××群、朋友圈、第三方论坛发布关于“兴玉融通”平台的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其在九溪江南小区和安天小区发过宣传单页,都是鲁昌玉开会要求、安排去发的。平台发布的借款标上传的资料都打了马某,鲁昌玉讲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隐私。
8.证人程某1证实,公司的一切事务由鲁昌玉负责,鲁昌玉和王某4带客服去“徽融通”平台合肥办事处培训,“徽融通”平台的培训人员“朱某3七”每个星期都来公司对客服进行培训。上班时客服能登录后合,查看客户的信息和投资情况,客服的工作就是去寻找客户,跟客户聊天,向客户介绍平台情况,将平台链接发给对方,做宣传推广,宣传推广的对象不特定,让其等人向亲戚朋友宣传,网络推广就是面向陌生人。《兴玉融通P2P平台客户经理工作日志》是鲁昌玉开会时要求客服每天填写和上报的,就是为了了解每位客服每天的工作情况。借款标是鲁昌玉发布,平台出事后,其才知道发布的借款标都是假的。其发过宣传单页两三次,是鲁昌玉和王某4安排的,在九溪江南、南溪丽城、金虎康居点、三河街都发过。其曾介绍两名亲友在平台投资。
9.证人王某4(任永泉表侄)证实,任永泉和鲁昌玉安排其的工作岗位是运营总监,其对P2P不懂,其的工作就是协助鲁昌玉管理客服。鲁昌玉全权负责公司和平台事务,任永泉对平台事务不懂,鲁昌玉跟任永泉汇报后,任永泉基本都是同意。其工资是四、五千元一个月,鲁昌玉要高一些,吴某3清约3000元,客服基本工资约2000元,所有人根据业绩提成。公司注册事宜是任永泉办理的,2014年10月份注册成立,平台是王某2让鲁昌玉跟深圳的“晓枫”公司对接购买的。平台于2015年1月6日开始运营,推广方式就是熟人介绍、网络推广、散发宣传单。宣传单是任永泉安排其负责经办,散发宣传单是鲁昌玉安排和其、吴某3清轮流带客服去散。建微信公众号是鲁昌玉提出来的,其找舒某3开元广告公司王某3,由鲁昌玉与王某3商谈后,王某3帮制作的。鲁昌玉负责发布借款标,注册会员大多数都是舒某3本地的,都是客服在网络上推广,还有就是熟人介绍,介绍最多的就是吴某1和刁均傲。其老婆郭海霞注册投资了1000元。
(六)被吸收存款人的证言
1.吴某1证实,鲁昌玉与其丈夫刁某是同学,其经鲁昌玉介绍于2014年9月底到兴玉融通公司任出纳,月工资3000元。2015年1月7日平台在网上开通,鲁昌玉就在公司里宣传,称平台十分可靠,平台发布借款标的信息都是真实的,都有抵押物,直到后来平台上出现投资人无法提现时,鲁昌玉在其和其他投资人的逼问下,才承认这些借款标都是假的。其丈夫是教育局的,鲁昌玉经常找其丈夫,让其丈夫带他到舒某3周边学校去做宣传,并且还印发了不少宣传单,公司还在外地做过广告,任永泉组织过其丈夫办公室的几个人到兴玉瓷业考察,兴玉融通公司建了一个兴玉融通客户交流群,公司也经常在群里面做新标发布宣传。
其在平台上注册了两个账户,wfh315账户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1月间总计8次充值115471元,期间提现10117.64元,实际损失105353.36元,加利息为123051.1元;生活平安账户自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共计13次充值802669元,后提现了152900元,损失649769元,加利息损失787083.54元。平台是2015年12月12日限提的。平台投资的年利率是18%,换成月息1分5,投资有奖励,根据借款标的时间长短不同,借款标时间越长,奖励越多,除此之外,公司职工每拉一个投资人进入平台注册、投资,有投资款的千分之一的奖励。投资的担保方就是兴玉融通公司,平台上投资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其只遇到过一次流标现象,鲁昌玉发现到期没有满标的,就会自己注册虚假的账号把标填满,把标填满不需要花钱,他们后台都是有权限的,想充多少充多少。兴玉融通公司及平台运营期间都是鲁昌玉在管理,资金去向,其开始不知道,后来平台出事,任永泉讲钱都投到瓷厂亏掉了。兴玉融通公司日常收支账目由其负责,平台的投资收入由任永泉控制、支配。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五本记账凭证及附件为其经手的全部账目,主要涉及平台日常开支,像房租、平台软件费用、员工工资、短线通道费用等等,总的支出约92.9万元。现在受损的投资人基本上都是其和其丈夫刁某介绍的,有范某、黄某3、胡某1、张某2、夏某、王某5、吴某2等,都是同学、朋友、亲戚。
2.刁均傲(吴某1丈夫)证实,其是舒某3县教育局工作人员,通过鲁昌玉知道“兴玉融通”平台,鲁昌玉让其家属吴某1到兴玉融通公司当会计,其没有注册、投资,都是其家属操作的,损失本金70多万元。吴某1月基本工资3000元,有绩效工资,即介绍人到平台投资,投资10000元奖励10元。
吴某1介绍她同学范某、黄某3、夏某、王某5,弟弟吴某2,其介绍其同学胡某1、张某2、黄某1、同事刘某1、武某、任某、李某1、许某、还有王某6、蒋某。其拿过鲁昌玉给的宣传单页到其办公室给同事看,鲁昌玉讲平台很安全,要是出了问题,他就从天河大厦十楼跳下去,讲的非常诚恳,其才会介绍这么多人。他们不知道平台发布的借款标都是假的,上传的借款标资料打上马某,鲁昌玉讲是对客户隐私进行保护。2015年11月底,平台崩盘,其找鲁昌玉,鲁昌玉仍讲平台借出去的钱还有两百多万元没有到期,还有一辆车子抵押在公司名下,直到12月份,他们去要钱时,任永泉讲发布的借款标和借款客户都是假的。
3.施某证实,经其姐夫鲁昌玉推荐在平台投资,其注册了一个账户,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共计充值293265元,期间提现106309.81元,投资款项均为自己的存款。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借款事由是门面房抵押借款、汽车抵押短期借款等,借款人信息都是不完整的,有的带*号,有的是“某”代替,上传的身份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大部分都打了马某。鲁昌玉曾未经过其同意将其2016年1月12日充值的3265元提现。
4.彭某证实,其丈夫陈先燕与吴某3清是朋友,经吴某3清介绍于2015年1月份在平台注册投资1000元,没有提现过。
5.刘某1证实,其在“兴玉融通”P2P平台投资10000元,没有提现。是其同事刁某介绍的,刁某介绍时还拿着“兴玉融通”平台的宣传单,并宣传平台怎么好,利息高,瓷厂注册资金200多万元,很有实力。后来又宣传讲平台投资10000元,就送奖品,是一套高档瓷器,其看教育局核算分中心的同事都在兴玉平台投资,就同意投资。是刁某在他的办公室电脑上帮其注册的。其得知平台出事后,向刁某要了任永泉打的借条,打的是10550元,注明月利率1.5%。
6.夏某证实,其与吴某1是同学,吴某1向其介绍的“兴玉融通”平台,其于2015年4月、7月两次共计投资10000元,没有提现,其不会操作,都是吴某1帮其注册操作的,投资之后,一直都是吴某1跟其联系。平台出事后,任永泉打了11285元借条给其。
7.伍某证实,其同事王某6讲教育局核算分中心的刁某家属在“兴玉融通”平台上班,刁某介绍平台不错,投资没有风险,其于2015年6月5日在平台注册,共计四次充值20000元,后提现10848.72元,平台不能提现后,任永泉打了借条给其,另外其还通过其建行卡为王某6充值10000元。
8.张某2证实,其向平台共计投资20000元,后提现258元。其和刁某、黄某1、胡某1是同学,是刁某和他家属让其、黄某1、胡某1在平台投资,并讲有问题就找他们夫妻,吴某1用胡某1文印室的电脑帮其等人注册成功。注册后,刁某和吴某1还邀请其等人一起到“兴玉融通”P2P平台参观,是鲁昌玉接待的,给了每人一套瓷器,鲁昌玉讲他们搞平台是合法的,鲁昌玉还拿了许多宣传单给其等人,让其等人向别人宣传,介绍别人投资。其问过鲁昌玉平台靠什么挣钱,他讲借款人在平台借款,投资人在平台投资,都是要收管理费的。鲁昌玉讲第三方支付平台做资金托管,如果出现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会把钱某还给其等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跟鲁昌玉他们交涉处理。事后任永泉打了20000元借条。
9.黄某1证实,其经刁某和吴某1介绍向平台共投资50000元,没有提现。其账户显示2016年1月13日提现21300元和16日提现12000元,是任永泉和鲁昌玉私下操作的提现,他俩讲算他们借的钱,并给其打了借条。
10.王某5证实,其和吴某1是同学,经吴某1宣传介绍,并由吴某1教其操作,在平台上充值20000元,后提现了948元,标到期时,吴某1打电话给其,让其重新投。任永泉给其打了20928元的借条。
11.褚某证实,其共计在平台充值13万元,期间提现4000元,后提现20000元,共计提现金额24000元,舒某3县教育局教育核算中心建了一个全县中小学财务会计的×××群,2015年2、3月时,中心的刁某在群里上传了“兴玉融通”P2P平台的一个宣传视频,其看完之后就登录了网页,并跟客服胡某2联系,经客服宣传,其先后共计投资13万元。后平台出事,任永泉打了借条给其。
12.金某证实,2015年11月份,其被同事拉进“兴玉融通客户交流群”的微信群,经群里客服介绍至平台投资的。其在投资后才知道鲁昌玉在兴玉平台任经理。其共计充值14936元,后提现4085.2元。
13.陈某1证实,其经鲁昌玉、吴云云推荐向平台充值,他们讲“兴玉融通”平台比较安全,借款人借钱都有真实抵押物,其共计充值26072元,期间提现15526.37元。
14.胡某1证实,其经刁某和吴某1介绍在平台注册三个账户,共计充值22.78万元,期间提现11.19万元。其到“兴玉融通”平台参观是鲁昌玉接待的。事后任永泉给其打了10.58万元的借条,任永泉还给过其三台戴尔电脑,用于支付其投资的利息。
15.陈某2证实,2015年暑假,鲁昌玉请其等人吃饭,在饭桌上演示“兴玉融通”P2P平台的投资操作流程,并讲平台投资利息高,百分之百安全,回去后其就注册了,先后充值30000元,后提现3066元,鲁昌玉还让其向别人推荐。
16.黄某2证实,2015年7月初时,其到教育局办事,在资助中心办公室看到“兴玉融通”P2P平台宣传单页,办公室工作人员讲这个平台是安徽省唯一一个县级P2P平台,运营情况不错,且“兴玉融通”平台和兴玉瓷厂是一个老板,其注册充值10000元,后提现5000元,平台上剩的5650元,任永泉打了借条。
17.王某6证实,其经刁某宣传得知“兴玉融通”平台,刁某跟其讲了几次,并把链接发给其,其就注册投资,充值10000元,是通过伍某的账户转到其平台账户的,后提现860元。李某2和伍某在平台投资,都是其介绍的。平台出事后,任永泉打了借条。
18.范某证实,其与吴某1是同学,通过吴某1知道“兴玉融通”平台,是吴某1帮其注册和投标的。投资之后,其问鲁昌玉,平台发的标是否真实,他讲每个标都是真实的,上传的照片、材料都是真实的,都有抵押物,把资料搞模糊是为了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保密。其注册了两个账户,分别用其和其儿子王晖的信息注册的,共计充值78.6534万元,充值期间和之后共计提现26.9万元。
19.吴某2证实,其共计充值169076元,后提现16782元。这个平台是其姐姐吴某1帮其代为投资的,其很少上这个平台,其对平台的了解都是吴某1跟其讲的。
20.宋某证实,其通过王某1推荐,知道“兴玉融通”平台,充值30000元,吴云云是负责其的客服,投资到期后,平台就提不了现。
21.王某1证实,其通过微信好友吴云云宣传得知“兴玉融通”平台,吴云云在朋友圈里发了一个宣传,就是关于“兴玉融通”公司P2P平台,宣传如何理财,其进入平台网站,觉得不错,就决定投资。其在平台注册了两个账户,胜利在望的账户充值10000元,提现10340元;霞光满天的账户充值35000元,未提现成功。兴玉融通公司建了一个兴玉融通客户交流群,公司经常在群里面做新标发布的宣传。
22.黄某3证实,其通过吴某1得知“兴玉融通”平台,鲁昌玉是其在三汊河中学上学时的老师。吴某1讲她在公司做代账会计,鲁昌玉在公司任总经理,利率很高,符合国家规定,没有风险,其就投资了,参与投资的都是鲁昌玉拉来的同学、同事和学生等,每次都是跟鲁昌玉接触,以公司名义请吃饭和送礼品都是鲁昌玉。其先后注册了两个账户,第一个用户名是用其老公陶克美信息注册的,投资10000元,回款后这个账户就没有用了;第二个账户共计充值39.761万元,期间和之后共计提现24.55万元。
23.张某3证实,其朋友朱家保和任永泉是朋友,朱家保向其推荐平台的,朱家保还向其提供了平台一个客服的手机号码,是客服教其注册投资的。其共计充值21000元,后提现了16869.71元。
24.李某2证实,其经同事王某6推荐,自2015年1月份至12月份共计充值17450元,投的都没到期,平台就出问题不能提现。
25.李某1证实,经其同事刁某介绍说平台比较安全,一年内这个平台没有任何问题,后刁某帮其注册了一个账号,共计充值119091元,提现67160元。
26.武某证实,其经同事刁某介绍,共计充值87866元,提现52912元。
27.许某证实,其经同事刁某介绍,其和刁某是一个办公室的,共计充值164724元,提现76872.32元。
28.朱某2证实,其经刁某介绍得知“兴玉融通”平台,2014年3月份,其、刁某、许某、任某去平台运营场所参观,是鲁昌玉接待的。其先后共充值1750元,没有提现过。
29.王某7证实,其经同事朱玉稳介绍得知平台的。朱玉稳讲他有个亲戚叫吴云云,在平台上班,其就浏览了公司网站,还看了平台办公地点,吴云云带其见了鲁昌玉,鲁昌玉讲这个平台很好。其共计充值30000元,共提现10295.11元,另打借条后,任永泉共计还了1600元。
30.郭某证实,其是2015年11月2日通过“兴玉融通”平台客服介绍了解“兴玉融通”平台的,共计充值1000元,未提现。
31.沈某证实,其经刁某介绍于2015年3月中旬到兴玉融通公司上班,吴某1讲她在平台也投资了。其于2015年4月份在平台注册两个账户,共计充值170400元,提现41990元,实际投资本金130400元。其在上班期间,负责网站资料和美工,以及往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里发新标及做活动的信息、发红包。鲁昌玉是总经理,运营总监王某4主要负责管理客服,风控总监吴某3清主要负责对前来借钱人员进行前期调查,把控风险,平台倒了之后,其才知道平台上发的借款标都是假的。鲁昌玉开会经常对工作人员讲要介绍自己身边的人到平台投资,兴玉融通客户交流群是鲁昌玉让其建的,其以自己的微信号建了一个群,其是微信群主,叫“四小姐”,目的就是按鲁昌玉要求把公司和平台发新标或者做活动的信息发到群里,让群里人都能及时收到信息,参与投资。鲁昌玉负责发布借款标,借款人的相关资料也是鲁昌玉负责。组织前往南港敬老院慰问、组织投资人到兴玉瓷业公司参观都是鲁昌玉策划的。
(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任永泉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兴玉瓷业难以继续经营,其就有了融资的想法,并和鲁昌玉聊了此事,鲁昌玉曾经在“徽融通”从事P2P业务,其就聘请鲁昌玉负责此事。
“兴玉融通”P2P平台是由深圳晓枫软件科技公司做的,平台的资金管理由其负责,鲁昌玉担任总经理,日常管理都是鲁昌玉负责,王某4担任运营总监,负责平台的运营和协助鲁昌玉管理,吴某3清担任风控总监,负责风险控制和放款业务,吴某1任出纳,沈某负责网页设计、美工,张某1负责收集资料,后期还有办公室主任朱某1,剩下的就是客服,客服就是利用客服的人脉关系,向熟人推荐平台,让他们投资。鲁昌玉每月工资10000元,王某4每月工资6500元,其他人基本工资2000-3000元不等,介绍客户的会给提成。平台99%的客户都是吴某1和刁某介绍来的,其按照千分之三给他们提成。平台通过现场宣传和网络宣传方式进行推广,平台建立了微信群,专门用于平台和投资人之间、投资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联系,不定时的做做宣传、发些红包类的活动。2015年10月份,其组织投资人刁某、武某、许某、任某、沈某到其经营的瓷厂参观,拍摄照片,在平台的官方活动上面上传了照片,也有人到兴玉融通公司看过。参观公司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强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希望他们能再多投资,或是介绍别人投资。除此之外,还有平台理财奖励活动、双11活动、到南港敬老院送温暖活动。
平台上借款人均为内部虚拟用户,借款标的上的信息都是他们自己捏造的虚假信息,因为融资来的钱都是其在用,借款标按照借款期限分一月标、二月标、三月标、六月标和十二月标,但六月标和十二月标没有人投标,平台保证每天有二到三个标让投资人投,就鲁昌玉负责发布借款标。平台上发布的借款标基本上都是车辆抵押、房产抵押的标,上传借款客户的资料主要是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等资料,这些客户信息和资料都是鲁昌玉在“徽融通”干时留下来的,另鲁昌玉负责修改、遮挡借款客户资料,修改的目的是不想让借款客户和投资人看到。只有20%-30%的借款标是自动满标的,剩余的为了防止流标,需要人为操作满标,即由其和鲁昌玉注册账户,虚拟充值,把标投满,90%都是鲁昌玉负责的。平台借款年利率是18%,换成月利率1.5%,另一月标的投标奖励是0.2%,二月标是0.4%,三月标是0.6%,还有针对新投资客户设定的实物奖励,就是瓷厂生产的餐具,平台正常运营时都兑现了。
投资人充值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主要是线上充值,线上充值是投资人通过平台上的宝付支付平台进行充值,绑定的银行账户是鲁昌玉操作,与宝付公司签订支付协议等事务也是鲁昌玉经办,投资人的资金通过线上支付到达第三方支付平台宝付的账户后,其再通过宝付平台上的账户操作资金,宝付平台上有三个账户,鲁昌玉注册了两个,只能看,不能操作资金,其注册一个,绑定其手机,只有该账户有权限操作资金,宝付账户内的资金都是其操作;线下充值,就是投资人将资金转入其和鲁昌玉的个人银行卡上,转给鲁昌玉后,鲁昌玉再转给其,收到款后,其和鲁昌玉从后台手动充值。投资人投资都由兴玉瓷业担保。
平台正式上线运营是2015年1月7日,同年12月12日限提,平台所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兴玉融通公司的周转、客户的提现,还有约100多万元用于兴玉瓷业的周转。《诚信网站认证服务合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员申请书》、《服务器租用合同》、《ICP备案信息登记单》、《软件销售合同》、《项目验收合格书》、《项目更新授权书》、《宝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支付合作协议》,都是鲁昌玉负责经办,合同也是鲁昌玉签或代签。宣传单页和名片是王某4经办,单项内容是其和鲁昌玉、王某4商定的,平台上的视频资料是鲁昌玉找公司做的。截止2016年3月2日,其提供的《安徽兴玉融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应付款明细表》,尚有41个账户的钱未结清,明细表上累计充值本金4694077.68元,累计提现1608074.09,未付金额3086003.59元,平台实际投资的账户不止41个,目前还欠41个账户的钱,不欠钱的,就没有制作统计表了。对《安徽兴玉融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客户还款记录明细表1》、《应付账款明细表》,《安徽兴玉融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客户还款记录明细表1》均予以确认。
2.被告人鲁昌玉的供述与辩解,注册兴玉融通公司的事宜是任永泉的姨侄王某4经办,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都是王某4保管,王某4走后公章由其保管。平台搭建时其在“徽融通”平台干,对P2P业务较精通,任永泉聘请其当总经理,其联系“徽融通平台”总经理王某2,经王某2推荐,找到“晓枫软件”公司搭建P2P平台。任永泉搭建平台的目的,一是通过平台融资,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二是模仿“徽融通”平台,通过融资,再把钱贷出去获取利润。2015年1月7日平台开始运营,平台上传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介绍、管理团队和专家顾问等信息。任永泉任兴玉融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任总经理,王某4任平台运营总监,吴某3清是风控总监,财务人员是吴某1,其负责审核,公司开支由任永泉审批后,把钱打给吴某1,她负责支付,另外还有网页设计、美工沈某,若干客服人员,客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公司工作人员除了基本工资(1500-4000元不等)都有提成。平台推广方式为熟人介绍、网络推广、发广告传单等。约有七、八个人来公司实地考察过瓷厂经营和平台运营情况,平台还上传了“实力的见证一兴玉瓷业工厂参观考察活动”的文章,上传了2015年“兴玉融通”P2P平台理财奖励活动方案、“金秋十月现金豪礼大派送”活动、双11理财狂欢月、年终盛宴感恩有礼、情系中秋节爱驻敬老院活动。
截至案发,后台显示共计发布了164标,其中有8个标未完成。发标没有固定时间,之前发布的一个借款标快要完成时,再发下一个标,每天发标总额不超过30万元,是任永泉安排,其负责发布的,平台只有一个真实的借款客户,其它的客户都是假的,真实的借款客户叫徐其做,他找到公司借款20万元,但在发布借款标之前,20万元就借给他了,之后其多次使用徐其做的信息和材料发布借款标。借款客户的信息及资料是其在“徽融通”干时留下的,发标需要修改的,其就让欧某进行修改、遮挡,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全部遮挡,像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家庭地址、公司名称等都进行全部遮挡或部分遮挡。有人问过客户资料为什么打马某,回答就是为了保护借款客户的隐私,没有人要求出示借款客户的资料。
平台借款年利率是18%,换算成月利率1.5%,除了支付借款利息,还有投标奖励,一月标的投标奖励是0.1%-0.2%;二月标是0.28-0.4%;三月标是0.5%-0.6%。投资人充值分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充值就是投资人通过平台绑定的“宝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兴玉融通公司资金支付到宝付账户后,公司通过注册的三个登录账户查询,其中任永泉自己注册一个账户,可以操作资金,“兴玉融通”平台的资金到账后由任永泉负责管理和支配。线下充值就是投资人直接将资金汇入任永泉和其银行卡上,钱汇到其银行卡,其就会转账给任永泉,任永泉收到款项后,通知其从后台手动充值,任永泉定期过来与其对账,并在其记的账单上签字。兴玉融通公司和平台的资金到账后由任永泉负责管理和支配,任永泉讲资金用于兴玉瓷厂的生产经营和兴玉融通公司的周转,平台公司介绍中提到的兴玉瓷厂与兴玉融通公司是关系企业,法人都是任永泉。2015年12月13日平台出现问题,就是E租宝出事后,提现的人越来越多,出现挤兑,没有资金给投资人提现,资金链断裂,无钱周转。
公司共租了三间房屋,是王某4经办,第一年的1002房间46800元房租是任永泉转账到其账户,其转账支付。其负责租用服务器、购买软件、平台上线验收、项目更新等平台网络技术,宝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任永泉选择的,相关协议是其代签。招工由王某4负责,每个月客服工资、奖金、提成都是他计算,填写《个人薪酬自助填写表》上报,由王某4审核后再报给其做工资表,除了有两个月是王某4做的,其余均是其做的,最后任永泉审批,交财务吴某1发放,《个人薪酬自助填写表》是其从“徽融通”平台带过来的。
其曾注册了huashi、半颗心在“兴玉融通”平台上投资,是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分别充值1000元和52000元,52000元中50000元是线下充值,钱于2015年9月9日转账给任永泉,两个用户分别损失1000元和46783元。另外其于2015年9月份从住房公积金账户提现68500元,任永泉向其借款50000元(没有借条),要了多次,任永泉没给,后其知道沈某要充值10万元,其就让沈某把钱充值到其账户,其扣了5万元,跟任永泉讲了,其就转了5万元给任永泉,任永泉对沈某投资10万元认可。公司开支有房租、平台软件费用、员工工资等,公司运营期间,支出金额大的要向任永泉汇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认定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永泉与被吸收存款人刁某、范某、黄某3、李某1、许某等多人就退还被吸收的存款数额、时间等达成协议,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的行为已取得上述被吸收存款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577.5499万元(被告人鲁昌玉参与的犯罪数额为572.3499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兴玉融通公司是被告人任永泉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而成立,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被告人鲁昌玉受被告人任永泉雇用为兴玉融通公司总经理,领取较为固定的高额工资,与任永泉共同商议、实施搭建平台事宜,后在平台运营期间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宜,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组织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均由其负责实施,虽吸收来的资金使用人为任永泉,但鲁昌玉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与任永泉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鲁昌玉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鲁昌玉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称,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鲁昌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舒某3县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将提现金额大于或等于充值金额的确认为获利离场,不存在循环充值情况统计。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任永泉名下、兴玉瓷业的相关财产(房产、车辆、土地)系被告人任永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购置,上述被查封财产与被告人任永泉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无关联。
案发后,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任永泉当庭自愿认罪,鲁昌玉虽对自己行为性质有辩解,但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舒某3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7年3月18日,“兴玉融通”P2P平台实际充值金额共计5775499.00元,投资人受损金额共计2657174.42元。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数额以吸收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归还数额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两被告人案发前后已归还被吸收存款人款计3118324.58元,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永泉与多数被吸收存款人达成协议,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的行为的行为已取得刁某、范某等被吸收存款人的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永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鲁昌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依法没收被告人任永泉、鲁昌玉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工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专用章、公司印章、银行卡三张、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流水账等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泽金
审 判 员  耿传兰
人民陪审员  王小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婷

【芝麻绿豆大的一个P2P平台,判决书那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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