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火金融 2018.6.15-15:04……黑火金融肖波、叶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赣州黑火公司线下期末尚在履约的本金有6035.09万元,之中本金大于所收利息人数为276人,履约本金为6017.09万元,收取利息1549.15万元,损失4467.94万元……线上P2P平台期末尚在履约且本金大于所得利息人数为980人,期末可用余额4.49万元,期末冻结金额0.18万元,尚在履约本金9891.67万元,所得利息1487.83万元,损失8403.84万元……被告人肖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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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火平台运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08 10:51:35
尊敬的投资人:
您好!
首先给您报以真诚的歉意,感谢诸位投资人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针对平台运营目前出现的情况,平台做出以下解释:
由于近期深受大型问题平台(某租宝,某大集团等)的牵连影响,因年底银根紧缩,资金有限,造成不能及时回款。
为保证诸位投资人的利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施行以下措施:
A.还款方案:
1、继续并加大对借款人的催收工作。
2、处理现有不良资产。
3、变卖自身资产。
B.还款计划:
根据处理不良资产的处理情况,每日以本金最低2%陆续进行还款。
法人资产评估:
平台法人资产评估为八千万,足以担保回款。
平台的承诺:
1、本金兑付,利息不低于银行同等。
2、平台始终保持正常访问,每日公布处理情况。
再次强调并声明:针对黑火金融平台出现的问题,公司企业法人是想以积极的态度去处理的,绝不会没有责任的去跑路,我们承诺会承担该其因负的责任,直到将回款还清,请诸位投资人谅解,请相信我们会积极妥善处理。
黑火金融运营团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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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火金融”现资金链问题 众多投资者赴广东维权
央广网 2016年01月12日 08:22
央广网北京1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P2P网贷是我国网络金融发展中的重要领域,2015年对于P2P行业来说,是冰火交加的一年,一方面行业快速成长,另一方面,倒闭、跑路的戏码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对于黑火金融这个P2P网贷平台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难以轻松的假日,因为黑火金融出现了不能及时回款的问题,公司管理人会不会跑路?自己的钱难道要血本无归?到底谁来保障自己的资金?在投资者的心中,有一连串的问号。
Q女士就是黑火金融的投资者之一,我们来听听她怎么说。
Q女士:它们平台2014年上线,然后一直在发标,高额是24%。然后一直到1月7号,限制提现了,一直持续到现在。然后也有投资人给他们老总肖波打过电话,听他的意思,他有一个什么矿山产业,然后资金周转不过来,所以我们就怀疑他是非法集资。
当初Q女士为什么会选择在这家公司投资呢?
Q女士:因为我在网贷之家看到它的广告,看了一下它的规模,在网站上面看起来规模挺大,还有一个黑火商圈,有一个黑火集团。他还有线下很多分点,总部在赣州,主要是负责线下,线上的公司主要在广州,我就觉得应该挺靠谱的,所以我当时就投了,目前投了7万多块钱。
昨天上午Q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下午黑火金融在广州会举行一个见面会,会有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前去参加维权,她的朋友L先生已经赶过去。记者于是给L先生打电话,当时他已经到达广州。
L先生:所有的投资人现在都到白云区经侦部门去了,现在在递交资料,让司法部门去调查介入这个事情。它们现在明摆的是已经没有钱给了,一系列的忽悠方案都是这样子的。而且对方已经承认有部分是属于融资,这是非法融资了。
《天天315》责任编辑晓易对黑火金融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晓易:据黑火金融的官网介绍显示,黑火金融有限公司由黑火集团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为有资金需求或资金富余的客户,提供信贷平台的中介金融服务公司。通过黑火金融网络信贷平台,客户能够自由自主、安全快捷地选择,进行投资理财。在这个网贷平台上的“全部借款列表”中,收益最高的品种年利率是30%。之前Q女士介绍自己投资的品种是24%的年化收益率。这样的收益非常诱人。
L先生通过微信给记者转发了一个视频,这是前几天无法从黑火金融平台提款问题出现后,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波做的视频公告。
肖波:各位黑火投资人,大家好。首先我代表黑火网络平台向大家说声对不起,给大家造成恐慌了,由于前段时间某租宝大平台的影响,我们平台交易量也急剧萎缩,加上年底关头,银根紧缩,而且我们主行业矿山行业又行情低迷,对事情的发展我们没有做好充分准备,致使我们不能对平台所承诺的保本保息进行兑现,在这里我们再说声对不起。由于事情的发生,我们将勇敢面对,绝不逃避,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来应对这次困难,我们将想尽一切办法对所有投资人的本金进行偿还,希望大家给我们时间,给我们机会。现在我们在做以下几件事情:一,我们在处理,我很多的一些个人资产;二,我们也对平台的一些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部分已经走到了法律程序;三,我们也在盯住我们的催收队伍,抓紧对不良借贷的催收。我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偿还所有投资人的本金,只是希望大家给我们时间给我们机会,现在我们马上成立清算组,而且对大家的这个本金做一种还款计划,希望大家给我们机会给我们时间,让我们一起渡过这难关,谢谢大家。
在网上一些新闻中,也可以看到,黑火金融针对1月7号没能及时回款的问题发布公告称,因受某平台(某租宝,某大集团)影响,加上年底银根紧缩,造成平台运营出现问题。面对投资人的质疑,黑火金融在公告中声称,公司正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绝不会不负责任地跑路。
昨天晚上,记者又再次联系了去广州参加黑火金融见面会的L先生,我们来听一下他对参会情况的介绍:
L先生:下午召开的会议,它们就公布了还款计划,就是说按照每个月的2%还款。我都不知道从哪里开始说起,说实在的,反正情况就是这样的,不好,而且现在也没个具体的结果。
L先生说,大部分投资者已经选择了报警。
L先生:第一,按两个点还款是个很漫长的过程,如果按照每个月两个点还,差不多需要还50个月,也就是4、5年的时间。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又有很多不定的变数,这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投资者来说,是没有一点点保障的。其二,它的公司现在基本上就属于一个空壳子,根本没有钱还,这8000万它拿什么东西给我们做保障呢?现在所有人一致说这次要报警,让国家的司法部门介入,司法部门介入之后,冻结它的财产,大家才安心。
L先生对于这次会议给出的解决方案非常不满意:
L先生:肯定不满意,都是忽悠人的。第一,它拿什么东西还?它现在根本就是空壳子一个,根本就没有钱还,资不抵债。其二,它们集团做担保公司,其他公司到现在也没有说要担保,现在大家都说要去报警,有部分人已经报警了,有部分人还没来。到今天为止,也没有说可以立案,也没有做笔录,只是暂时生成了资料。
晓易:除了采访这两位投资者,我还采访另一位打电话到电台爆料的D先生,他在这个平台投资了80万,但他并没有去参加这次见面会。而是在家焦急的等待消息。
另外,我也加入了一个维权群,里面都是黑火金融平台的投资者,大家在进行集体维权。其中一位投资者昨天晚上发到群里的语音,对当天下午的见面会情况做了很详细的介绍。
投资者:给了一个还款计划,就说两年之内还完本金,根据它变现的情况加大还款的比例,比如说上半年2%,下半年如果情况好就5%,第二年增加10%、15%,两年内还完本金,第三年开始,根据他矿场的经营情况给我们利息。因为还款时间太久,不确定性很高,我们也不了解他那个矿场的经营情况,所以我们在现场拒绝了他的还款方案,成立了催收委员会。
催收委员会跟肖总在会议室里单独谈了,谈定的事情就是,他答应三天之内把他平台的违约情况,就是预期贷款项目金额,列出清单,他有哪些资产,包括车辆、房屋,他经营的那些矿场,他有探矿权,那些情况都列出清单给我们。
然后由我们委员会进行核实,并且要到现场去进行核实。因为上午有很多人在广州经侦大队已经报警了,它们白云区公安局书记已经给吴总打了电话。因为这个黑火集团是白云区的纳税大户,他们就非常重视这个事件。吴和肖说,两个人是比较紧张的。我们没有报案的人继续到白云公安分局去交资料。
这位女士还主动加入了催收委员会。
投资者:催收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有11个,我自己当时是自告奋勇的,因为我是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现场没有其他人是做审计评估的,它这边涉及到清产核资,要去摸清它家底,我要找会计师事务所,找上同行,包括我自己本人会亲自过去。如果他不被经侦带走,我们还能介入的情况下,我去做这个事情。所以我当时自告奋勇加入了委员会。我们委员会的人都是每一个介绍了自己的情况以后,现场的100多个人共同举手表决同意我们加入到这个委员会,有些人可能不行,他们也就拒绝他加入这个委员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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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波、叶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刑终216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波,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赣州恒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帆,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青,男,1963年3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中专文化,赣州恒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理财部)总监,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波、叶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赣07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波、叶青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赣州恒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恒鑫矿业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在赣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矿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等。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黑火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在赣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等。被告人肖波为该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叶青为该二公司的市场部(理财部)总监。
2013年12月开始,因资金紧张,被告人肖波开始以赣州恒鑫矿业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2014年1月赣州黑火公司成立后,肖波以赣州黑火公司的名义,以赣州恒鑫矿业公司为担保,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以月息1.4分到2分的高息为诱饵,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叶青作为市场部(理财部)总监,为肖波全面负责线下融资事宜。
另外,被告人肖波还以赣州黑火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搭建P2P金融平台,通过在该平台发放融资“标的”,以高额年化率为诱饵,在该平台(线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4年3月7日,该平台正式运行。
被告人肖波通过聘请业务员进行宣传、发放宣传单、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在“网贷之家”网站进行推广等手段,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使得赣州黑火公司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参与集资的人员及金额不断增加,直至2016年1月8日肖波资金链断裂。经赣州东升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赣州黑火公司线下涉及的出资人数共计450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016.69万元,已归还本金3981.60万元,累计支付利息1922.53万元。其中期末尚在履约的本金有6035.09万元,之中本金大于所收利息人数为276人,履约本金为6017.09万元,收取利息1549.15万元,损失4467.94万元。
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1月8日,线上P2P平台涉及的出资人数共计3480人,期末账户总额共计10111.04万元(含期末可用余额10.11万元、期末冻结金额0.18万元、未还本金10033.82万元、未还利息66.93万元),累计支付利息2608.34元。其中期末尚在履约且本金大于所得利息人数为980人,期末可用余额4.49万元,期末冻结金额0.18万元,尚在履约本金9891.67万元,所得利息1487.83万元,损失8403.84万元。
吸收的资金均由被告人肖波控制,且绝大部分流入肖波的个人银行账户,由肖波用于支付利息、赣州黑火公司的运营费用及个人投资信丰通宝稀土有限公司、广西横县铁矿山项目、贷款出借等。
2016年2月3日、4月27日,被告人肖波、叶青分别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1、黄某1、吴某1、王某2、卢某1、喻某、陈某1、易某、陈某2、伍某、王某3、王某4、许某、彭某、廖某、胡某、吴某2、秦某、林某、肖某、吉某、卢某2、卢某3、施某、邱某1、刘某1、苏某、赖某1、陈某3、莫某、叶某、钟某1、邱某2、曾某、张某1、李某、朱某1、卢某4、刘某2、钟某2、郭某、杨某、曹某、梅某、邓某、陈某4、王某5、朱某2、赖某2、肖某、梅某、张某、张某3、黄某2、高某、黄某3等人的证言,工商注册资料证实了肖波名下公司及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肖波借款金额统计表》、《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2P平台投资人金额统计表》、《黑火线上融资汇总表》及《明细表》、《黑火线下融资汇总表》及《明细表》、《吉安市黑火金融报案人投资及收益明细表》、胡小迷提供的光盘、《新系统用户待收名细》、《众享计划用户待收名细》、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肖波、黑火金融电子交易数据光盘、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盘、平台“标的”材料、银行资金往来明细、黑火金融的宣传单、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线上假标统计表及假“标的”材料、员工工资表、《黑火金融信用借款流程》、《借款流程说明》、《黑火金融薪酬和绩效管理办法》、《“事业贷”借款服务产品大纳》、《“生意贷”借款服务产品大纳》、卢某2与肖波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广西玉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横县金石矿业开发经营部投资材料、公司会计报表、相关人员银行账户流水清单、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权冻结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投资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网上投资网页截图、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赣南师范学院出具的住房证明、过渡住宅入住协议书、辞职证明,赣州东升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归案情况材料,以及被告人肖波、叶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肖波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其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叶青作为被告人肖波公司工作人员,全面负责肖波线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单位犯罪的意见,首先,肖波设立赣州黑火公司以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其次,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进入肖波的个人账户,除维持犯罪继续进行的成本外,其余资金均由肖波个人支配,用于其个人投资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叶青明知肖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肖波负责该事务,管理业务员,为肖波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叶青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其参与犯罪的程度、所起作用的大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肖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叶青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肖波、叶青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肖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叶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追缴被告人肖波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肖波退赔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金额见原审判决书附表)。
肖波上诉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他从轻处罚。
肖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肖波的上诉意见内容一致。
叶青上诉提出,他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仅为公司一般员工,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请求二审宣告他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公诉机关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并且来源合法,业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肖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与肖波及其辩护人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内容一致,原审法院对此问题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评判、分析,本院对此问题的评判、分析与原审法院观点一致,不再赘述。
关于叶青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现有证据证明,叶青是赣州恒鑫矿业公司、赣州黑火公司市场部(理财部)总监,明知肖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肖波全面负责线下融资事宜,原审判决认定叶青为肖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并无不当,叶青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叶青就此问题提出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波、叶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数额巨大的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原审判决鉴于肖波、叶青的犯罪数额巨大、均有自首情节、叶青是从犯等量刑情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肖波、叶青判处的刑罚属罪责刑相当。因此,肖波及其辩护人再要求对肖波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廷轩
审判员 曾小育
审判员 肖福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启霞
肖某、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702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帆,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1963年3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维伟,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叶某及辩护人陈飞帆、郭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赣州恒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在赣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矿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等。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在赣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等。被告人肖某、叶某分别系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市场部(理财部)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叶某以赣州恒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个人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27.69万元,涉及451名被害人,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934.9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116.10万元。同时,被告人肖某还以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搭建P2P金融平台发放“标的”,以高额年化率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111.04万元,涉及3480名被害人,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2608.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7425.58万元。2016年2月3日、4月27日,被告人肖某、叶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赣州恒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被告人肖某、叶某分别系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市场部(理财部)总监,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肖某、叶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陈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2、证人黄某1等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商注册资料、银行资料、冻结资料等书证;4、鉴定报告及补充报告;5、被告人肖某、叶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
被告人肖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陈飞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叶某在法庭上辩解称:1、他只是个打工者,不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2、他这个部门融资金额仅为6000万左右;3、吉安市场部吸收的资金他不应承担责任。
辩护人郭维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叶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人叶某为公司普通员工,从事公司领导安排和指派的职务行为,不宜认定为本案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3、即使被告人叶某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从犯的情节,且犯罪金额仅为600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赣州恒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恒鑫矿业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在赣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矿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等。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黑火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在赣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等。被告人肖某为该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叶某为该二公司的市场部(理财部)总监。
2013年12月开始,因资金紧张,被告人肖某开始以赣州恒鑫矿业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2014年1月赣州黑火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肖某以赣州黑火公司的名义,以赣州恒鑫矿业公司为担保,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以月息1.4分到2分的高息为诱饵,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叶某作为市场部(理财部)总监,为被告人肖某全面负责线下融资事宜。
另外,被告人肖某还以赣州黑火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搭建P2P金融平台,通过在该平台发放融资“标的”,以高额年化率为诱饵,在该平台(线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4年3月7日,该平台正式运行。
被告人肖某通过聘请业务员进行宣传、发放宣传单、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在“网贷之家”网站进行推广等手段,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使得赣州黑火公司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参与集资的人员及金额不断增加,直至2016年1月8日被告人肖某资金链断裂。经赣州东升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赣州黑火公司线下涉及的出资人数共计450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016.69万元,已归还本金3981.60万元,累计支付利息1922.53万元。其中期末尚在履约的本金有6035.09万元,之中本金大于所收利息人数为276人,履约本金为6017.09万元,收取利息1549.15万元,损失4467.94万元。
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1月8日,线上P2P平台涉及的出资人数共计3480人,期末账户总额共计10111.04万元(含期末可用余额10.11万元、期末冻结金额0.18万元、未还本金10033.82万元、未还利息66.93万元),累计支付利息2608.34元。其中期末尚在履约且本金大于所得利息人数为980人,期末可用余额4.49万元,期末冻结金额0.18万元,尚在履约本金9891.67万元,所得利息1487.83万元,损失8403.84万元。
吸收的资金均由被告人肖某控制,且绝大部分流入被告人肖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由被告人肖某用于支付利息、赣州黑火公司的运营费用及个人投资信丰某宝稀土有限公司、广西横县铁矿山项目、贷款出借等。
2016年2月3日、4月27日,被告人肖某、叶某分别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归案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某、叶某分别于2016年2月3日、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肖某、叶某的身份情况。
3、工商注册资料证实了肖某名下公司及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其中赣州黑火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赣州恒鑫矿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销售,采矿机械设备、采石机械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回收;未发现二公司有固定资产。
4、《肖某借款金额统计表》、《赣州黑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2P平台投资人金额统计表》、《黑火线上融资汇总表》及《明细表》、《黑火线下融资汇总表》及《明细表》、《吉安市黑火金融报案人投资及收益明细表》、胡小迷提供的光盘、《新系统用户待收名细》、《众享计划用户待收名细》、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肖某、黑火金融电子交易数据光盘、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盘、平台“标的”材料、银行资金往来明细等证实肖某等人线上、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5、黑火金融的宣传单、公交车广告发布合同等证实肖某等人为融资进行宣传的情况。
6、线上假标统计表及假“标的”材料证实肖某等人运行的P2P平台还存在制造假标融资的情况。
7、员工工资表、《黑火金融信用借款流程》、《借款流程说明》、《黑火金融薪酬和绩效管理办法》、《“事业贷”借款服务产品大纳》、《“生意贷”借款服务产品大纳》证实了赣州黑火公司的部分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8、卢某2与肖某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广西玉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横县金某矿业开发经营部投资材料、公司会计报表、相关人员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了部分融资资金的去向。
9、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权冻结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人肖某的财产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冻结情况、现金扣押情况及涉案公司的公章扣押在案的情况。
10、集资参与人陈某6、徐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投资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证实线下集资参与人的融资情况。
11、集资参与人刘某3、潘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网上投资网页截图、银行流水、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法院移送的民事案件卷宗等书证证实线上集资参与人的融资情况。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肖某的赣州恒鑫矿业公司,2014年6月初到赣州黑火公司工作,担任广州运营部负责人,主要在赣州负责公司线上融资。公司分线上和线下两个运营模式,线上是指公司在网贷之家做广告,开设网络平台www.gzbfjr.com,公司的资金托管是汇付天下,租用阿里云的服务器。网络平台每天会发布不同的标书,客户如果要在网上投标,就要注册一个平台账户和一个汇付天下账户,然后绑定银行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把钱转到汇付天下账号,然后通过汇付天下账户充钱到平台账户进行投资。标书有抵押标、信用标和众享计划标,众享计划标是因为公司自身的资金需求而发布的。另外,因为肖某的广西矿山需要资金周转,平台还发布了一些假标。至2016年1月,平台注册人数九千人,实际发生资金往来的大约有三四千人,至案发时还有本金的大约1100多人。线上融资的钱都是打在肖某的个人账上,由肖某具体支配,听说是投到广西和信丰的矿产项目中了。线下运行为信贷部和市场部,信贷部即将钱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市场部负责向客户借款,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由客户将钱转到肖某个人账上,市场部的负责人为叶某。
1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她2013年进入肖某的赣州恒鑫矿业公司,任办公室主任,2014年赣州黑火公司成立后,她还负责黑火公司的财务部和行政部。叶某为黑火公司市场部总监,负责赣州黑火公司及吉安分公司的线下融资。公司运行有二种模式,一种是线上P2P平台运作模式,即先由公司信贷部接业务审核后,将这个业务做成一个标放到公司网上P2P平台上,由投资人抢标投资。另外,公司也会在平台上做些假标。第二种是线下融资,即由公司业务经理去发展投资人,以公司需要资金发展的名义,以1分4至2分不等的月利率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决定投资后,会将钱打到肖某个人账上,投资人打款后,公司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由她在协议上加盖肖某的私人章、赣州黑火公司公章及担保方赣州恒鑫矿业公司的公章,并安排支付利息。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肖某投资信丰及广西的矿产项目、支付利息、公司运营成本及放贷未收回。叶某除了拿到一般业务员的正常提成外,还可以拿线下赣州融资总额的万分之五、吉安融资总额的万分之二提成。
1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他与肖某是同学关系。他虽然是赣州黑火公司的股东,但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因为当时他所经营的广东黑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公司就用了“黑火”的名字。2014年春天,赣州黑火公司在赣州一家酒店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他以广东黑火集团的领导身份出席了这次发布会。考虑到肖某也是广东黑火集团的执行董事,2015年初,广东黑火集团对赣州黑火公司线上P2P平台的投资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15、证人王某2、卢某1、喻某、陈某2、易某的证言证实,他(她)们均是赣州黑火公司市场部的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来公司投资理财。市场部的负责人为叶某,负责管理业务员的考勤、开会、业绩等。如果客户决定投资,他(她)们会拿肖某的银行账号给客户,客户转钱后再到公司办理手续、签订合同。
16、证人陈某3、伍某、王某3、王某4的证言证实,他们均是赣州黑火公司吉安分公司工作人员(其中陈某3是负责人,伍某是理财部负责人,王某3是信贷部负责人,王某4是理财部的业务员)。吉安分公司有两个部门,一个理财部,一个信贷部,理财部主要负责融资。吉安分公司融资有50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转账在肖某的个人账上,融资的利息由赣州黑火公司负责支付。赣州总公司及吉安分公司的融资业务都是由总公司市场总监叶某管理。
1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赣州黑火公司的出纳,负责给线下投资的客户打利息。
1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赣州恒鑫矿业公司和赣州黑火公司等的会计,负责2015年12月中旬以前的线上后台回款。公司线上平台投资是一个投标的模式,首先由公司在平台上发标,投资人进行投标,期限一般是一个月或六个月,投资人投标款会统一汇总到公司汇付天下的总账户中,总账的钱某现在肖某个人工行的账户,由肖某的账户去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由肖某个人账户将资金充值到公司汇付天下的总账中,之后由她通过总账打款到借款人账户中,再由广州客服通过借款人账户回款到每个投资人账户。她还知道公司会在线下以1分4到2分的月利率向民间融资,这一块由市场部叶某等人负责,融资资金也是进肖某个人账户。融资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支付线上线下投资人的利息、公司日常开支,其余的都由肖某自己控制,投资到信丰和广西的矿产项目中了。
19、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赣州黑火公司的会计,负责将线下放贷的资料发给广州线上,广州那边再把这笔贷款放到线上发布“标书”。
20、证人胡某、吴某2、秦某、林某、肖某1、吉某、卢某2、卢某3、施某1、邱某1、刘某1、苏某、赖某1的证言证实了赣州黑火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线上线下融资和放贷,以及融资的资金去向被肖某用于投资信丰、广西等矿产项目等的事实。
21、证人陈某4、莫某、叶某、钟某1、邱某2、曾某、张某1、李某、朱某1、卢某4、刘某2的证言证实赣州黑火公司线下放贷的事实。
22、证人钟某2、郭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的借款合同等书证证实他们在赣州黑火公司的贷款情况、还款情况及尚欠款情况。
23、证人杨某、曹某等人的证言及借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实他们从未在赣州黑火公司贷过款,该公司平台上显示他们曾在该公司贷款均不是事实。
24、证人梅某1、邓某、陈某5、王某5、朱某2、赖某2、肖某2、梅某2、张某2、张某3、黄某2、高某、黄某3及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赣南师范学院出具的住房证明、过渡住宅入住协议书、辞职证明等证实了肖某的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收入情况。
25、被告人肖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开始,他资金比较紧张。年底,叶某来到赣州恒鑫矿业公司上班,任市场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帮他融资,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他开始线下向外融资。开始范围主要在赣州,后来赣州黑火公司在吉安成立了分公司,叶某就提出市场部也可以在那里设个点,所以线下也开始在吉安融资。吉安分公司融资负责人叫伍某,但他很少跟伍某打交道,伍某都是和叶某联系,由叶某对他负责。线下融资主要通过广告和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方式进行宣传。线下融资其实都是以他个人名义融资的,客户的钱也都是打到他个人账上,后面因为借款人要求加盖赣州黑火公司和赣州恒鑫矿业公司的公章,所以他就授权叶某加盖了这些公司的印章。线下融资具体金额公司财务有数字,这一块都是由叶某负责。2014年3月7日,赣州黑火公司线上融资平台正式运行,经营模式分网上融资和网下出借,网上融资就是在网上发布借款标的,由全国各地的投资者抢标投资,网下出借就是由赣州黑火公司的信贷部专门负责出借资金给要借款的客户。网上融资的具体金额,数据库里有详细的数字。网上融资的钱都是直接提现到他个人的银行账上。另外,由于他们公司线上平台人气较旺,“站岗”资金比较大,为了稳住这批资金,而且他的矿产项目也需要资金,他们就做了假标“自融”资金给自己使用。2014年3月7日,公司举行了一个发布会,对线上线下的业务做了推广,另外线上融资平台还在“网贷之家”网站做了推广。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运营、给客户支付利息及他个人投资信丰和广西的矿产等,另外还有一部分资金网下出借后没有收回。
26、被告人叶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开始,他负责赣州恒鑫矿业公司的市场部,后来肖某成立赣州黑火公司,两个公司合在一起管理。他为公司市场部(理财部)总监,市场部主要负责在赣州和吉安两地向社会上的人员进行融资。他下面有一个客服、多名理财顾问。线下融资模式:公司通过前期的宣传和理财顾问的推广,以月利息1分4到2分吸引线下投资人来公司投资,投资人将投资打到肖某个人账上,凭转账单到公司签订《个人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从当月起公司开始支付利息。线下融资的钱因为是打在肖某个人账上,由肖某自己支配,听说是用于肖某在广西横县、信丰的矿产项目投资了。他除了拿到一般业务员正常提成外,还可以拿到赣州融资总额的万分之五提成,因为吉安市场部是赣州市场部的下属分部,所以他可以拿到吉安融资总额的万分之二的提成。公司在2014年3月7日P2P正式上线时开了新闻发布会推广,平时主要是通过工作人员口头介绍、朋友间互相介绍进行宣传。
27、赣州东升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证实,赣州黑火公司线下吸收公众存款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5日,线上P2P平台于2014年3月7日开始运行,2016年1月8日停止运行。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赣州黑火公司线下涉及的出资人数共计450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016.69万元,已归还本金3981.60万元,累计支付利息1922.53万元,期末尚在履约本金6035.09万元。在期末尚在履约本金中,本金大于所收利息人数为276人,履约本金为6017.09万元,收取利息1549.15万元,损失4467.94万元;本金小于所收利息人数为4人,履约本金为18万元,所得利息27.98万元,没有损失。赣州黑火公司线下吸收公众存款的大部分资金均转入肖某个人账户,个别转入赣州黑火公司或者赣州恒鑫矿业公司账户。
截止2016年1月8日,线上P2P平台涉及的出资人数共计3480人,期末账户总额共计10111.04万元(含期末可用余额10.11万元、期末冻结金额0.18万元、未还本金10033.82万元、未还利息66.93万元),累计支付利息2608.34元。其中期末尚在履约且本金大于所得利息人数为980人,期末可用余额4.49万元,期末冻结金额0.18万元,尚在履约本金9891.67万元,所得利息1487.83万元,损失8403.84万元;期末尚在履约且本金小于所得利息人数为160人,期末可用余额0.32万元,尚在履约本金142.15万元,所得利息350.67万元,没有损失。
赣州黑火公司P2P平台的资金需要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汇付天下”,并且绑定一个账号。赣州黑火公司在“汇付天下”共注册了2个账号用于充值和提现,用户名分别为赣州黑火公司和肖某。客户投资的资金先转入赣州黑火公司在“汇付天下”的账号上,由赣州黑火公司“汇付天下”账号转入肖某个人“汇付天下”账号,再由肖某“汇付天下”账号转入肖某个人银行账户。赣州黑火公司通过“汇付天下”充值共计7984.92万元,提现共计14800.28万元,其中“赣州黑火公司”账号充值83.25万元,提现15万元(转入赣州恒鑫矿业公司银行账户);“肖某”账号充值7901.68万元,提现14785.28万元(均转入肖某个人银行账户)。
资金流向:肖某投资信丰某宝稀土有限公司、广西横县铁矿山项目、赣州黑火公司的费用支出、贷款出借等共计9408.05万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其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叶某作为被告人肖某公司工作人员,全面负责肖某线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单位犯罪的意见,首先,被告人肖某设立赣州黑火公司以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其次,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进入被告人肖某的个人账户,除维持犯罪继续进行的成本外,其余资金均由被告人肖某个人支配,用于其个人投资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对于公诉机关这一指控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明知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肖某负责该事务,管理业务员,为肖某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被告人叶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其参与犯罪的程度、所起作用的大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为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叶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就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为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肖某、叶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就控辩双方为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返回集资参与人。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三、追缴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集资参与人(名单及金额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明志华
人民陪审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赖 慧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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