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包金融 2018.10.17-9:30……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了解到,公司及钱包金服、钱包智能的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法院已受理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资管”)因合同纠纷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钱包金融 2018.10.17-9:30……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了解到,公司及钱包金服、钱包智能的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法院已受理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资管”)因合同纠纷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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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

奥马电器: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了解到,公司及钱包金服、钱包智能的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银行帐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类型 冻结金额
1 奥马电器 中国银行中山南头支行 718557754313 基本户 3.43
2 奥马电器 中信银行中山分行 8110901011900632341 一般户 5.15
8110901022200692832 存单质押账户 5,030.00
8110901022400695555 存单质押账户 5,030.00
3 奥马电器 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容桂支行 2013012919020121561 一般户 2.8
4 钱包金服 厦门国际银行 8017100000009171 理财户 22,812.00
珠海分行
5 钱包智能 光大银行中山分行 54240188000005252 理财户 1,106.03
合计 33,989.41

二、对公司的影响因与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案,公司及子公司钱包金服及钱

包智能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的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7%,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由子公司经营,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相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消除风险采取的措施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银行帐号冻结事项,与申请冻结方进行和解协商,

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帐户并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将持续关注部分银行账户的资金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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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马电器: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汇通”)、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的“(2018)相民初68号”应诉通知书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法院已受理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资管”)因合同纠纷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一、 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赵国栋被告四:刘颖被告五: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六: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七: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时间:2018年9月25日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款2亿元、溢

价回购款227777.78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款2亿元为基数,按年化8.2%的标准计算至应收账款回购款2亿元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20022777.78元、罚息551376.39元(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31652.9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之后以被告一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债务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ZK20170418FJ-ZHT001、ZK20170312FJ-ZHT001、ZK20170112FJ-ZHT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行使质押权;5、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0万元。6、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阶段:受理诉讼金额:合计221,433,584.84元。案情简述:201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钱包汇通签订了(湘资管投行2017A0801号)《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湘资管投行2017A0802号)《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3亿元受让钱包汇通与原债权人签署的ZK20170418FJ-ZHT001、ZK20170312FJ-ZHT001、ZK20170112FJ-ZHT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收益权”),原告持有标的资产收益权后一定期限内由被告一回购。后因被告一未能在回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尚余回购款人人民币2亿元、溢价回购款(227777.78)元未支付,被告二、被告三等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

公司权利, 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目前,上述事项已进入受理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1、《应诉通知书》

2、相关民事起诉状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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