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有钱 2018.11.17-17:16……昨天,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终于公示了10月15日对蜜蜂有钱的立案决定书,也是9月25日报案53天以来的最大进展,很多蜜友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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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天的小目标
原创: MF投监会 今天
(原文插播一首迈克尔杰克逊的歌曲)
Black Or White
Michael Jackson – HIStory: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Book I
昨天,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终于公示了10月15日对蜜蜂有钱的立案决定书,也是9月25日报案53天以来的最大进展,很多蜜友喜极而泣。
(昨天的蜜蜂有钱案件情况通报:http://www.bozhua.cn/20181116-1907/)
请留意第二条:福田警方敦促“蜜蜂有钱”平台的借款人尽快偿清欠款,警方将对拒不还款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这个通告同时也驳斥了有些人“立案不回款”的谬论,有监督下的回款总好于目前的大面积逾期和肆无忌惮的混乱操作。
老赖
有些借款人看到平台被立案了,有了做老赖的想法;或本就逾期多次的老赖看到平台被立案,以为可以“逃废债”了。请注意,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或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执罪”,这可是刑事罪名!
“拒执罪”应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事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实材料就能立案。只有当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符合立案的条件时,才能做到正确、及时、合法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正确掌握立案的条件,是准确、及时地解决应否立案问题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公诉与自诉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察、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自诉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
公诉与自诉的区别:
(1)自诉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则由代表国家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向法院提起诉讼。
(2)自诉程序上被害人是原告;公诉程序上检察长或检察员居原告地位,而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3)自诉案件不论在审判前或审判中,当事人随时可以撤回起诉,自行和解,审判员可以当庭进行调解,被告人在自诉人提出的范围内可以提出反诉;公诉案件则不能以调解、和解的方法解决,被告人不能向公诉人提出反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一旦立案不可撤销。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参与人的风险及损失谁来承担
早在2017年8月24日的《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意见征求稿)中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有的蜜友会说,我们不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吗?风险和损失要我们自行承担,赃款会被收缴国库,我们的钱回不来了。 这句话的确是说投资人的风险是自行承担,但并没有提及到投资人的钱财会被国家没收,上缴国家等。 这个规定的本意,是国家不会为投资人兜底,不会承担本属于集资人的经济责任,但国家会监督、强制集资人退赔。其次,该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到: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如果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就是说,平台会和出借人一起协商,达成清退方案;如果协商不成,会有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将资金退回到出借人手上。所以要看完整,不要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
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MF投监会号召广大蜜友,积极配合警方办案,收集并提交证据给主办案件的专案组,不信谣、不传谣,多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团结一致,努力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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