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洲财富 2018.2.11-20:41……望洲财富杨卫国判决书……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望洲财富杨卫国等四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卫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望洲集团通过下属公司以互联网P2P为名开展的吸收资金业务本质是金融。望洲集团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本质是金融吸储业务

望洲财富 2018.2.11-20:41……望洲财富杨卫国判决书……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望洲财富杨卫国等四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卫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望洲集团通过下属公司以互联网P2P为名开展的吸收资金业务本质是金融。望洲集团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本质是金融吸储业务

——

望洲财富杨卫国判决书

原创: 望洲财富被害人 望洲财富 2月11日

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望洲财富杨卫国等四人进行了宣判。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卫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蓓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雯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作案工具电脑机箱1台、一体机电脑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六,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变价后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另附清单)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关于部分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杨卫国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

1、望洲集团通过下属公司以互联网P2P为名开展的吸收资金业务本质是金融。望洲集团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本质是金融吸储业务,

2、判断金融业务的非法性,即审查望洲集团是否符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件,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在案证据证明,望洲集团及望洲财富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资质,但被告人杨卫国仍指挥公司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吸收巨额资金,事实上从事了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集资中涉及刑事处罚的为法无规定情况。

3、部分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杨卫国的辩护人对《指导意见》等规定的理解有偏面性。《指导意见》(2015.7.18)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可见即使《指导意见》等规定对已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亦明确受刑法惩处。

4望洲集团的行为已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理应受刑事处罚。本案中,短短二年余,涉案数额就高达人民币64亿余元,至案发造成未归还本金达人民币26亿余元;根据审计望洲集团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收益共计约3.5亿元,远低于非法吸收存款规模,甚至不足以支付运营成本;且涉案资金中绝大部分未归还款项的出借时间是在2015年7月之后,可见望洲集团的行为吸储本质一直未变,社会危害严重,已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理应受刑罚惩处。

综上,上述无罪辩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