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信贷 2018.3.29-16:13……魏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学信贷 2018.3.29-16:13……魏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魏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2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魏某某受其女友所托,帮其追讨投入“学信贷”公司项目的钱款,通过相关的QQ群得以联络有共同诉求的群众并决议共同到南宁市聚集维权。期间,由魏某某管理并使用群友交来的一万多元维权活动经费,并使用这些经费制作、购买了T恤、横幅、扩音器等,T恤、横幅上印制了“曾某还钱”、“学信贷诈骗,请周市长主持公道”等字样。魏某某还在南宁市组建了微信群便于沟通联络,经过商议,魏某某等人决定到南宁市朝阳商圈人流量极大的民族商场拉横幅喊话维权。2017年10月4日9时许,魏某某带领联络好的董浩、韦东彤等共14人前往南宁市朝阳商圈民族商场5楼顶层,均穿上统一印制好的标语的T恤,拉开横幅,并使用扩音喇叭向路过群众呼喊标语口号,吸引了数百名群众围观,以达到其聚集群众,扩大影响,给政府施压的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劝离,魏某某等人拒不听从劝说,还声称如果靠近就从楼上跳下,并提出要见周市长、公安局长的要求,声称不达诉求绝不下楼。事态一直僵持到当天19时许,直至部分维权人员身体出现不适才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从楼顶撤下。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魏某某受其女友所托,帮其追讨投入“学信贷”公司项目的钱款,通过相关的QQ群得以联络有共同诉求的群众并决议共同到南宁市聚集维权。期间,由魏某某管理并使用群友交来的一万多元维权活动经费,并使用这些经费制作、购买了T恤、横幅、扩音器等,T恤、横幅上印制了“曾某还钱”、“学信贷诈骗,请周市长主持公道”等字样。魏某某还在南宁市组建了微信群便于沟通联络,经过商议,魏某某等人决定到南宁市朝阳商圈人流量极大的民族商场拉横幅喊话维权。2017年10月4日9时许,魏某某带领联络好的董浩、韦东彤等共14人前往南宁市朝阳商圈民族商场5楼顶层,均穿上统一印制好的标语的T恤,拉开横幅,并使用扩音喇叭向路过群众呼喊标语口号,吸引了数百名群众围观,以达到其聚集群众,扩大影响,给政府施压的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劝离,魏某某等人拒不听从劝说,还声称如果靠近就从楼上跳下,并提出要见周市长、公安局长的要求,声称不达诉求绝不下楼。事态一直僵持到当天19时许,直至部分维权人员身体出现不适才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从楼顶撤下。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10月4日当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白色T恤13件、横幅2条、苹果6PLUS手机1台、白色话筒2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林凤宁
人民陪审员  曾丽华
人民陪审员  肖 楠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懿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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