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钱进 2019.5.22-15:15……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案帐户予以冻结……准予对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爱钱进 2019.5.22-15:15……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案帐户予以冻结……准予对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24财保30号

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兴衡西路衡东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少东,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衡东县。
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4层51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804505619。
法定代表人董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案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湘0424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志华
审判员  陈 琳
审判员  旷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恋
校对责任人:陈志华 打印责任人:曹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八)项: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24行审8号

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兴衡西路衡东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少东,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衡东县。
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4层51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804505619。
法定代表人董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案帐户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华
审判员  陈 琳
审判员  旷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恋
校对责任人:陈志华 打印责任人:曹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八)项: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