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勇 2019.8.1-19:19……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凤勇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投资经营煤矿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承诺给付月利率2.0-3.5%不等的高额回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霍某某、吕某等3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80万元。被告人刘凤勇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煤炭购销业务以及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等。其中,被告人刘凤勇共向上述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4068.957万元,退还本金3525.8111万元。被告人刘凤勇于2013年5月16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今天19:19
【涉案金额16980万元!鄂尔多斯一非吸案开庭】
7月31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凤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进行了审理。该案涉案金额16980万元,直接涉案34人次。当天,部分被告人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凤勇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投资经营煤矿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承诺给付月利率2.0-3.5%不等的高额回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霍某某、吕某等3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980万元。被告人刘凤勇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煤炭购销业务以及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等。其中,被告人刘凤勇共向上述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4068.957万元,退还本金3525.8111万元。被告人刘凤勇于2013年5月16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凤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以高额利息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当天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后,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目前已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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