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龙农业 2019.8.21-14:32……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平、王汉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手段,采取诈骗方式,从社会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庹大洋、张福勇、李容、谢庆章、陈冰枚、邓宣红、胡欧、江阿伟、解云丰、李杰以招募代理商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这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按重罪集资诈骗罪论处,终审判处被告人陈小平无期徒刑
以生态农业为名“网上融资”3.6亿元,一男子集资诈骗被判无期
重庆市苗龙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苗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及其同伙王汉敏、庹大洋等12人,以传销手段攫取加盟费3.6亿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按重罪集资诈骗罪论处,终审判处被告人陈小平无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3700多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汉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另外1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4年不等,并处40万至10.1万元不等的罚金。
“绿色农业”项目停滞
据查证,2012年5月30日,陈小平在重庆市彭水县注册成立了苗龙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是向人借贷的,在验资之后便被抽离。陈小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持股90%,工作人员宋某某代持股份10%。公司成立后,陈小平依靠民间借贷维持公司运转。
2013年11月20日,陈小平因无力归还债权人庹大洋的借款,便将宋某某代持的10%股份全部转给庹大洋。庹大洋因此成为苗龙公司股东、监事、总经理。
2015年4月,苗龙公司与彭水县鹿鸣乡红岩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包经营土地1.5万亩,准备进行绿色农业、生态旅游等开发建设。因资金缺乏,项目一直没有启动,处于停滞状态。
然而,苗龙公司在其官网上宣称,公司旗下有众多产业,2015年6月10日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之后,致力于开发原生态养殖和生态产品加工,开发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的有机食品,让每一位消费者都吃上放心食品。
同年7月,陈小平为了筹集资金,与庹大洋、王汉敏等人商量制定了一份名为招募加盟商、实为传销的“网上融资”方案:参加者缴纳900元加盟费,即可成为苗龙公司的准代理商,可得到每月450元的返利,连返3个月,另外还获得公司商品代理权、项目推广权和赠送的股权,在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后,又可获得数目可观的返利。
宣称“永久保底工资”
苗龙公司的架构设为准代理商、正式代理商、县区级经理、地市级经理、市场总监等5个层级,每个层级享受不同的回报。
为了诱使更多人员加盟,王汉敏安排谢庆章制作了“网上加盟平台”,并将工商登记、农委批复、上海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证书等资料挂在官网上,鼓吹公司“实力雄厚、前景广阔”,加入苗龙公司,就可以永久拿4200元保底工资,在家里工作,不用推销,无需人脉,也无业绩要求。
陈小平安排庹大洋兴建了一个“苗龙基地”,组织代理商前去“参观考察”。在并未取得长滩乡的一处苗圃、火石乡的一处茶园的产权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拉上横幅,宣传这些都是苗龙公司的产业,蒙骗更多人员缴费加盟。
随着加盟的代理商数量激增,陈小平、王汉敏便在县区级经理以上层级的人员中,成立了20个一级报单中心和31个二级报单中心,负责收取加盟费和激活账号,然后再将钱转到二人指定的账户。一级报单中心每激活一个账号获利25元,二级报单中心激活一个账号获利20元,控制该二级报单中心的一级报单中心获利5元。
经统计,参加苗龙公司非法传销活动的人员共计39万人,实际激活37万人,收取加盟费共计3.6亿元。陈小平非法获利3700万余元,王汉敏非法获利6600万余元,庹大洋非法获利620万余元,谢庆章非法获利400万余元。王汉敏、庹大洋、谢庆章等人均退缴了所获脏款。
2015年12月28日,陈小平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随后,王汉敏、庹大洋、张福勇等人先后被民警抓获。
“股权代码”非“股票代码”
苗龙公司招商宣传的一大“亮点”,是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股权代码为205510,作为上市公司,可以向各级加盟商发售“原始股票”。
而实际上,苗龙公司取得的“股权代码”并非“股票代码”,其所持“股权”并不能上市交易和对外发售。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上市必须具备几个条件:是股份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连续3年盈利。苗龙公司没有一项达到上述要求。
据有关专家介绍,苗龙公司所宣称的“股票”,实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之外的“Q板股票”。“Q板股票”挂牌条件极低,只要公司有一定资金、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受过处分,就可以挂牌。拥有“Q板股票”并不代表公司的实力,与上市更不搭边。
2018年年初,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小平、王汉敏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庹大洋、李容、谢庆章、陈冰枚、胡欧、邓宣红、解云丰、江阿伟、李杰、张福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重庆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平、王汉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手段,采取诈骗方式,从社会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庹大洋、张福勇、李容、谢庆章、陈冰枚、邓宣红、胡欧、江阿伟、解云丰、李杰以招募代理商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这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陈小平、王汉敏、庹大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后果承担责任,因被告人陈小平、王汉敏的行为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按重罪集资诈骗罪处罚。
2018年9月26日,重庆四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小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汉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冰枚、庹大洋、胡欧、邓宣红等10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0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至10.1万元不等的罚金。
上述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高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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