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衍思 2019.8.30-15:29……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获得监狱新考核表扬5个。本院认为,罪犯胡衍思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获得一定的表扬奖励,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胡衍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5006号
罪犯胡衍思,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庐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衍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胡衍思等三被告人退赔292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赵期、陈玥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盛巍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胡衍思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衍思在服刑期间,能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获得监狱新考核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本次减刑未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不予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胡衍思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获得一定的表扬奖励,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衍思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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