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国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刑终815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志国,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2011年9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旭,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志国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川019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志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肯河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志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98%的股份。
2016年4月起,刘志国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以肯河公司名义推出“利姆币”项目,宣称购买商品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利姆币”,“利姆币”能够增值并提现。
2016年9月,刘志国等人成立肯河公司成都分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复城国际广场开设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2016年11月,刘志国等人参与成立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推出“外宝购”项目:宣称充值1万元成为会员后可获得1万积分,并可以分5个月获得1万赠送积分,积分可以在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内购买商品,此外还能享受1万元的现金分红。推荐其他人参与可以获得不同额度的返利。2017年4月,“外宝购”项目终止。
2017年6月起,刘志国等人继续利用复城国际广场开设的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以肯河公司名义推出“环球积分”项目:刘志国等人以实体店购物为幌子,以购物积分返利为诱饵,将公司网站分为“内盘”、“外盘”,宣称购买激活码注册成为会员,在“外盘”网站充值后,根据系统价格购买环球积分,环球积分可以转换为“内盘”网站的优品积分,分为2000、5000、10000三个不同档次,同时获得相同档次可兑换实物商品的礼包兑换券。会员通过购买使用消费券,每天可享受优品积分2%的积分返利(又称“静态积分”)。会员还可以推荐他人参与环球积分项目,根据推荐人数不同获得不同的积分返利(又称“分享积分”)。静态积分和分享积分的80%可以转换为“外盘”网站的环球积分,并按照系统价格提现。
2017年8月份,大量会员未收到兑换商品的实物,甚至无法获取礼包兑换券,更不能按其宣称在“外盘”提现,遂发现被骗而报案。经查,刘志国等人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左右(注:申报的出借本金与返还金额差异达1500余万元,涉及人数263人)。2017年8月16日5时许,民警在北京首都机场T3出入境处将正在办理入境手续的刘志国挡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合作协议,涉案账户资料,工商档案查询资料,微信截图,鉴定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志国及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认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志国实行了全部犯罪行为,而且对于资金的安排、调配有决策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刘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刘志国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直接经济损失、追赃挽损等情节,对刘志国进行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志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向社会公众诈骗所得的资金属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退赔被害人的情况以重康会综报字(2018)第204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载明的内容为准(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回报可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返还、退赔被害人。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志国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刘志国及其辩护人提出:1.客户可将“利姆币”、“外宝购”等产品换算成积分后,在线下实体店和线上商城购买进出口产品,并可依据积分返利或将积分取现,刘志国并无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2.出售的进出口产品货真价实,刘志国事先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事后亦未占有、转移、挥霍客户的资金。其辩护人另提出:1.原审未对公司仓库中欲发给客户的货物价值及给投资会员报销的机票、住宿等费用进行鉴定、扣减,致涉案金额认定错误;2.刘志国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原审认定刘志国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予以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5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刘志国实行了全部犯罪行为,且对资金的安排、调配有决策权,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针对上诉人刘志国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上诉人刘志国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查,上诉人刘志国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宣传资料、被害人报案资料、鉴定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1)刘志国等人在环球积分项目推出之前,还推出过“利姆币”、“外宝购”等项目,为了集聚更多资金,在大多数客户未能提现的情况下,刘志国等人结束上述项目后,又推出经营模式相似的环球积分项目;(2)环球积分项目的经营模式为:客户注册会员,在“外盘”网站充值购买平台出售的2000元、5000元、10000元价位不等的礼包后,可获得一定的环球积分及与礼包价值相等的兑换实物商品的礼包兑换券。会员可申请增值计划,将环球积分转入“内盘”的理财账户,获得与礼包价值相等的优品积分,并可依据优品积分每天享受2%的积分返利(又称静态积分)。会员若推荐他人参与环球积分项目,可根据推荐人数的不同获得不同的积分返利(又称分享积分)。静态积分和分享积分的80%可以转换为环球积分并提现;(3)大量会员充值后未收到兑换商品的实物,甚至无法获取礼包兑换券,更不能在“外盘”提现;(4)刘志国等人依托环球积分等项目集聚大量资金后,未按照约定兑现客户的提现申请,与团队成员将大量资金私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刘志国等人以出售进出口商品为幌子,以高利润为诱惑,吸引不特定对象购买礼包,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借新还旧并私下分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刘志国及其辩护人所提刘志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环球积分项目运营过程中,会员虽可通过推荐他人参与环球积分的方式,以被推荐人消费额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积分返利,但会员并未按照一定顺序组成3级以上的层级,且会员也非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故刘志国的辩护人所提刘志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2.关于剩余货物价值及给会员报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应否计入诈骗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系刘志国等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费用,不予扣除。原审依据收据、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资料认定刘志国等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1500余万元正确,对刘志国及其上诉人的该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英
审判员 邓学财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刘志国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91刑初391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国,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2011年9月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焕东,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华金,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国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国及其辩护人张焕东、白华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河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志国持有98%股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4月起,刘志国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以肯河公司名义推出“利某”项目,宣称购买商品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利某”,“利某”能够增值并提现。
2016年9月,刘志国等人成某公司成都分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成都高新区复城国际广场开设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2016年11月,刘志国等人参与成立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推出“外宝购”项目:宣称充值1万元成为会员后可获得1万积分,并可以分5个月获得1万赠送积分,积分可以在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内购买商品,此外还能享受1万元的现金分红。推荐其他人参与可以获得不同额度的返利。2017年4月,“外宝购”项目终止。
2017年6月起,刘志国等人继续利用复城国际广场开设的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以肯河公司名义推出“环球积分”项目:刘志国等人以实体店购物为幌子,以购物积分返利为诱饵,将公司网站分为“内盘”、“外盘”,宣称购买激活码注册成为会员,在“外盘”网站充值后,根据系统价格购买环球积分,环球积分可以转换为“内盘”网站的优品积分,分为2000、5000、10000三个不同档次,同时获得相同档次可兑换实物商品的礼包兑换券。会员通过购买使用消费券,每天可享受优品积分2%的积分返利(又称“静态积分”)。会员还可以推荐他人参与环球积分项目,根据推荐人数不同获得不同的积分返利(又称“分享积分”)。静态积分和分享积分的80%可以转换为“外盘”网站的环球积分,并按照系统价格提现。
2017年8月份,大量会员未收到兑换商品的实物,甚至无法获取礼包兑换券,更不能按其宣称在“外盘”提现,遂发现被骗而报案。经查,刘志国等人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左右(注:申报的出借本金与返还金额差异达1500余万元,涉及人数263人)。2017年8月16日5时许,民警在北京首都机场T3出入境处将正在办理入境手续的刘志国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志国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出辩护意见称,环球积分的收钱银行卡是自己安排何某1办理的,大家约定盈利按刘志国、方某1、何某1占51%,胡某1、张某1兵、方某2占49%的比例分配。所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开设实体店了,因为会员要求提现,系统也出现问题,所以导致实体店被会员哄抢。
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刘志国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隐瞒真相,被害人也是明知这种新型销售模式,是集资参与人的角色。2.刘志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和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明显不成比例才是认定的基础。本案中只有约300万元进入肯河成都分公司的账户,其他虽然进入个人账户,但却是为了快进快出资金的需要,从口供反映本案涉案金额约9000万元,但还款了7000万元,另有货物的金额没有计算在内,而且没有证据反映被告人肆意挥霍会员资金,也交代了资金去向,但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罪轻的证据。3.本案销售模式表面看不可持续,但这是新型交易模式,即使定罪,也更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4.本案有单位犯罪的问题。辩护人出示从1919网站下载的红酒类价格单,用以证实其所称商品价格符合市场价格,并非虚高。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主要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以及身份信息资料等。证实该案系徐杰等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侦查。2017年8月16日民警将刘志国挡获。(2011)勃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志国有犯罪前科。此后胡某1、张某1兵、程某等人陆续归案。
2.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国)于2016年6月3日签订协议购卡合作协议。载明:肯河公司向南宁百货订购MMGO充值卡,每月不低于6万元,肯河公司可以在卡上注明“E通联盟”字样。
3.终止E通联盟项目用南宁百货MMGO进行宣传的函。载明:南宁百货认为肯河公司的合作仅限于联名卡合作,E通联盟发行的电子货币与南宁百货及南宁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无关,肯河公司宣传时使用南宁百货文化宫跨境直购中心图片,误导顾客认为南宁跨境电商体验中心是E通联盟落地项目,影响恶劣,于2016年8月7日发函终止合作。
4.公安机关向银行、支付机构提取相关涉案账户资料。包括:朱浩尾号9393浦发银行、陆凯尾号9815浦发银行、王某1尾号2753招行、王某1尾号1369招行、吴欣桐尾号5524建行、吴欣桐尾号8269平安银行、吴欣桐尾号7371农行、吴欣桐尾号9307工行、钟晓雪尾号4242、佟振林尾号9117、佟振林尾号5555、佟振林尾号3553的账户资料,以及肯河公司尾号0055POS机的刷卡记录、外宝购公司尾号0013POS机的刷卡记录,肯河公司在环迅支付第三方平台的交易记录,肯河公司在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交易记录。
5.工商档案查询资料等。证实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刘志国出资4900万元,占98%股份,耿某1、陈某各出资50万元,各占1%股份。刘志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2016年8月20日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亿元。
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6日,办公地址益州大道中段 * * * * * * * * * * 。负责人张某1兵,负责分公司日常事务管理。
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30日,程某出资200万,持有100%股权,程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
刘志国将其租赁的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1单元1层114号651.75平方米房屋无偿提供给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等。
6.房产查询记录。载明外宝购公司、广西肯河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成都六城区无有效房产登记信息。
7.龙琪送提供的(1)微信截图。(2)相关公告、通知。(3)提供的coinsilium交易平台截图。(4)提供的礼包信息(注:该信息在其他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中也多次出现)。
8.邓某提供的(1)内外网交易地址。(2)消费返利增值模式说明、环球优品积分消费增值计划(注:该微信截图在多个被害人报案资料中均有提供)。(3)成都分公司通讯录。(4)授权书。(5)邓某提供的客商考察公司报销制度、通知、文件。
9.徐杰提供的相关材料(1)申请环球优品会员步骤。(2)外盘转内盘流程。(3)内盘转外盘流程。(4)交易大盘钱包地址查看方法。(5)徐杰与品叔(胡某1)的聊天记录。
10.朱小琴提供的通知。
11.申凤莲提供的环球积分认购书。
12.美拓公司提供的其向“E通联盟”销售商品的单据,载明时间从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7月8日,商品主要是日用品,最贵价格商品为79元。
13.从颜珊处提取的《代理发货协议》《进口商品购销合同》《合作协议》。
14.情况说明。载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到复城国际广场物业中心将该公司所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实体店”内遗留的商品及库房内商品搬至负一楼地下室保管,民警前往做了清点登记,在过程中发现有大量黄色纸箱是已经装有商品并包装好的情况,而且标示有2000元、10000元等不同标准的分类,民警随后各提取一箱送至成都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工作人员称,鉴定黄色纸箱内的每一件商品价格,需要每一样商品的厂家提供生产商品的成本明细并加盖厂家公司鲜章,不然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因纸箱内的商品大多数是从国外进口,故无法提供生产成本明细,至今未能鉴定价格。
15.公安机关对龙琪送、邓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和提供的视听资料。
16.公安机关对彭凯、林进伦、任绍洋、郑英、罗兴明、李素芬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
17.公安机关对李林芹、易华霞、张豪立、彭轶、林庆、张剑、颜珊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
18.其他投资人的报案材料。报案人报案材料为统一格式,所述内容基本一致,称被骗模式为“消费返利”模式。
19.被告人及同案犯等人的供述及辩解(注:部分摘录如下)
(1)刘志国的供述与辩解。刘志国称,刘志国是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资本1亿,他占股90%,陈某、耿某2各占股5%,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销售和进出口商品销售。
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张某1兵,实际控制人是刘志国,总经理是余某,注册资本500万,注册地是成都市复城国际 * * ;股东有肯河公司、张某1兵、方向(注:方某2)、邱某1、周某1等,肯河公司占股51%,即肯河公司全权管理成都分公司。成都分公司的销售经理是方某2,财务经理是周某2(线上)、罗某(实体店)。
肯河公司的主要业务在成都分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线上线下的进出口商品销售。成都分公司推出了一个环球优品项目,也是公司主要销售模式。该项目是方某2提出来的,刘志国同意并负责平台的运营。
该平台在复城国际1楼开了1000多平米的跨境商品体验中心的实体店,然后他们通过网络(主要是微信公众号“肯河实业环球优品”)向群众宣传他们的产品,关注的群众有意向的可以在线上下订单,也可以到实体店现场购买。产品以礼包形式销售,有1万、5千、2千三种礼包销售。客户先在环球优品平台上注册会员,注册后以银行卡绑定充值,充值后就可以线上下订单直接购买,然后他们根据客户需求的时间发货。然后客户在环球优品平台上提出申请增值计划后,用100元购买一个消费券,有消费券后就可以在环球优品平台上自动给顾客生成积分,是按照1比1生成积分,每次购买平台三个打包的产品需要换成积分,就需要购买一次消费券,每次消费券的价格都是100元,有时候优惠是50元。然后积分在环球优品上面和现金一起搭配消费购买商品。点击积分增值计划之后,平台会按照每天2%的比例(每月可以返还购买本金的60%积分)返积分累计到顾客的积分账户,顾客一个月内必须消费自己所有积分的20%,如果不消费平台就自动扣除20%。顾客可以介绍会员进入,所介绍的会员第一次销售的5%、第二次消费的3%、第三次消费的1%可以作为介绍人的积分提成。
环球优品平台销售了大概9000万元,涉及2000人,他们发了近7000万元的货。9000万元中有2000万元进入成都分公司的对公账户,其他的进入陆某、王某1、佟振林等人的私人账户,这些人不是公司员工,是采购部的黄某找的卡。销售的资金用于平台返利,用于在外盘用资金购买积分了,还有部分用于公司经营进货发货,公司开支了。
公司的外盘是环球积分的一个会员交易平台,会员之间、会员和公司之间可以在上面交易积分。环球优品的平台网址是××,外盘的网址是××。因为有会员闹事把东西抢了,所以公司现在平台不能发货了。
第二次笔录中,刘志国称:环球优品的服务器是租赁的阿里云服务器,服务器的账号密码是网站技术人员程某负责联系办理。公司的财务资料在周某2处。
此事涉及金额大概八九千万元,其中花了2000多万元进货,这批货市值7000多万元,都发给了会员,剩下的五六千万元都返利给会员了。
公司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家公司)和上海、沈阳、宁波等地公司进货进出口商品,公司具体名字和进货详细情况不清楚。钦州保税港区与肯河公司签订了合同,成都的实体店是指定的合作店面。需要进货时刘志国会安排公司采购员黄某去办理。
至今还有大概2000多个礼包没有发货,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实体店内有1000多个整理好的礼包可以随时发货。公司有订单就会发货,一天可以发三至四百份礼包给会员。会员有时填写错误就无法收货,有时候嫌邮费太贵不要货物,有些是公司统计慢了等情况,这些都是少数,大部分都是给了会员的。公司采取消费返利、网上交易积分和介绍发展会员提成的模式是为了更好地销售公司进出口货品。
2017年7月,公司会员出现被盗号的情况,一些会员没有修改初始密码,里面的消费积分就被转到另外的会员账户去了,出现这种情况后公司就将后台关闭了,准备将积分重新理好后再另外开发网站。一些会员就到实体店里来闹事,派出所也出警了。
公司给会员每日返利2%,一个月就可以返购买本金60%的积分,购买礼包返利是固定的。会员介绍会员就可以得到发展会员购买礼包5%返利积分,隔一代只能得到3%,再隔一代只能得到1%,之后就没有了。一个会员最多下面能有三代提成,积分是不能提现的,只能在网上商城消费产品,而且不能拿全部积分换商品,会员可以出一半的积分和一半的钱来购买。商品消费积分的比例也有规定的,公司不会出现一件商品积分占七八成,现金只占两三成的情况,因为这样公司卖一件商品就会亏本,所以调整的比例最低是现金占进货价的比例。
公司推出“炒积分”的平台是想积分本来就是公司附送给会员的福利,这种返利积分消费的模式只要会员参与炒积分,积分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公司从来没有给会员说过积分可以提现,这些积分只能用来配套现金一起购买商城产品。会员之间“炒积分”是可以将积分变成现金的,一个会员可以花1000元购买另一位会员1000积分。公司也推出了“游戏盘”,就像股票一样积分有涨有跌,这种方式取决于会员自己是否愿意卖,另外公司也给会员承诺过把每月销售利润的50%-70%拿来购买会员的积分。
公司推出这种操作模式一共才十多天,之前很多会员已经购买了礼包在排队,所以公司就花了几千万购买会员的积分,相当于也是返利。购买会员积分没有固定标准,比如一个会员的挂的价格适中但长期没有会员买他的积分,公司就会出钱买,他得到的就是现金。
因为之前会员来闹事,公司实体店就关门了,复城国际广场的物管要求店面停业整改。
第四次笔录中,刘志国称:方某1和何某2是十多年的朋友,黄某和他们也是十多年的朋友,程某是近几年和他们一起做事情的,他们具体认识过程刘志国不清楚。
刘志国开的肯河公司主要做的就是房屋中介,2015年六七月的一天,在南宁恒大绿洲房产销售处等开发商时遇到方某1和何某2,方某1就和刘志国搭讪,认识后也有一些房产方面的合作。后来他们又介绍了黄某,慢慢大家都比较熟,黄某也就属于在刘志国公司上班的人了。
后来方某1、何某2、黄某与刘志国说起要做“易某”,何某2也给刘志国发了一个“3M”货币项目的链接,刘志国投了500元,但一个星期后没有回本,想着钱少也就算了。
2016年三四月份,方某1、何某2、黄某带了程某,大家讨论关于“易某”的问题。后来方某1提出“E通联盟”项目,消费虚拟货币叫“利某”,大致和后来的成都“外宝购”和“环球积分”差不多,就是让一些社会群众购买公司的礼包,标准有2000、3000、5000、10000,只要购买礼包就可以享受到相应价值的2%的积分返利,积分可以在程某组建的几个“内网”“外网”的网站上转换,积分转到“外网”后可以用来炒积分赚取更多积分,也可以直接在“外网”提现,提现比例是80%,剩下的20%要拿到实体店去混合现金一起消费,这种规则刘志国说不清楚。
方某1让刘志国去联系一家进出口商品的大型店铺,好购买进出口商品的礼包,刘志国在南宁找了“华南城”店铺,目的就是为了以后有会员买礼包好去店铺拿货给会员寄过去。之后刘志国等人又在南宁百货四楼找了一家进出口商品的店铺合作,对方专门制定了一种消费卡,在南宁百货会员卡之后添加“E通联盟”四个字,会员的消费积分就可以到这家店铺去消费,但后来这家店说刘志国借南宁百货的名声搞虚假宣传就不合作了。之后方某1说自己搞一个实体店,刘志国以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全国5家保税港区的签订授权经营权合同,5家授权其中之一就是成都,所以后来在成都复城国际广场开了实体店。
方某1当时成立了广西煜焯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是方某1,后来变成了羊某1。在南宁搞的“利某”和在成都搞“外宝购”时,账全部走的羊某1名字的卡,最后的“环球积分”用的是王某1那些人的银行卡。当时方某1搞煜焯公司时很多会员在闹,要看实际办公地,方某1就在南宁帝王大厦租了写字间,黄某又把刘志国的肯河公司等公司和方某1的煜焯公司整合成立一个广西肯河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志国,当时是黄某办理的。后来刘志国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最后改成孙丽丽占99%的股份,刘志国占1%的股份。孙丽丽是之前一个客户,当时身份证掉了,估计是黄某拿孙丽丽身份证乱整的。
2016年8月末,刘志国到成都市找铺面找装修,方某1找到李麒麟。后来方某1成立一家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某1任董事长,程某任法人,李麒麟任总裁,经营模式和“利某”是一样的,还把以前“利某”老会员的资料转到“外宝购”里面,让以前的会员继续参与炒积分,购买的礼包就从刘志国开的实体店拿出去。2016年11月方某1弄的“外宝购”启动,到2017年4月份就结束了。
后来方某1说他又想到一个经营模式,并把方案发给了胡某1(以前利某市场销售主管),过后胡某1带着周某1、张某1兵、方某2一起到成都找到李麒麟,他们又推出一个“环球积分”项目,主要是方某2和周某1在牵头。后来就有很多人在闹,把刘志国的实体店也关了。
“利某”和“外宝购”的总策划人和负责人都是方某1,负责销售拉会员的是胡某1,负责技术的是程某,负责实体店的是刘志国和黄某、负责管账管钱的是何某2。“环球积分”的策划人是方某1,负责人是刘志国,负责销售的是方某2、周某1、胡某1、张某1兵,负责技术的是程某;负责管账的分为两部分,程某和黄某负责保管网上的资金,刘志国请了财务人员管理公司和实体店的日常经营费用。
“利某”吸收了多少资金不清楚,“外宝购”吸收了400多万资金,但发出去900多万的货物和返利,“环球积分”吸收了9000多万,发货和返利出去了7000多万,剩下的2000万中方某2、周某1、张某1兵、胡某1带领的销售团队提成900多万,给到成都考察的会员包机票吃住费用花了1000多万。另外这9000多万的账是从实体的销售提现出来的,9000多万是实体店收取的现金,还有网上很多人把钱转到第三方支付和王某1、羊某1等人的银行卡里,有多少钱转出去都不清楚,还有就是程某跑的时候留下了团队里面的两个助手还没走,他们说是第三方支付和王某1等人的银行卡转了很大额的资金出去,转给谁也不知道。
第五次笔录中,刘志国称:张某1兵、胡某1、方某2、周某1不是肯河公司的员工,他们是成都实体店进出口商品店的股东,是方某1叫这些人出资到店里入股,他们四个都入股了,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他们入股实体店的意思是只针对实体店的销售额来分红,不参与广西肯河公司成都分公司线上的分红。
他们四人都参与过“利某”“外宝购”“环球积分”三个平台,方某2和周某1之前是怎么参加“利某”“外宝购”的刘志国不清楚,张某1兵和胡某1从头到尾都参与了,他们就是帮公司拉客户来投资,他们自己估计也投了钱购买平台的礼包。
方某2和周某1分别销售额约5000万,张某1兵和胡某1分别销售额约200万,刘志国都给过他们提成,方某2和周某1每人大概得到500万提成,张某1兵和胡某1每人大概得20万提成。2017年6月30日,刘志国专门从银行取了1000多万现金当面发放,根据方某2、周某1、胡某1、张某1兵给刘志国的一张名单发放,名单上面有人员和应该得到的提成金额。以现金形式发放提成就显示公司比较有实力。
方某2、周某1、胡某1、张某1兵四人相当于公司聘请的外围销售团队,他们每人都带了一个销售团队去发展人员加入“环球积分”平台,购买礼包,他们四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在公司网站注册完成时会有注明是谁发展的新会员,所以发放提成时他们四人就会统计自己名下的会员数量及购买进出口礼包的数量,然后再按照层级和制定好的比例给团队发放提成。刘志国只给方某2的个人账户汇过几十万,发放现金和提成的时候也没有直接拿钱给他们四个,是按照名单上算好的金额和人员发放的,至于这些人是否要拿钱给他们四个销售团队领导就不清楚了。
发放的1000多万是在吴欣桐(刘志国情妇,在塞班岛生了小孩)个人银行账户取出来五六百万,在自己招行卡里取出一两百万,黄某当时从澳门回来拿了两三万港币给自己,这1000多万发了大概三四天,来领提成的人都是他们四大销售团队中的各个小团体(三四人或五六人一个团队)来领的。
第六次笔录中,刘志国称:吸收群众资金的银行卡是黄某用一个叫王某1、佟振林的银行卡在收取,另外黄某和何某2分别以外宝购公司和肯河公司的名义办了两台P * * 机,绑定的银行卡都是黄某在弄,刘志国不清楚。
“利某”吸收了大概900万左右,“外宝购”大概有400万,“环球积分”有8000万,这些资金大概是从一两千人处吸收来的。资金去向返利7000多万,给大家提成大概分了1000多万,各个会员到成都考察报销的费用(机票、住所等)有1000多万,还有五六百万用来进货了。
第一次补侦笔录中,刘志国称:程某是负责“利某”“外宝购”“环球积分”三个网络平台技术,网站上的事情由刘志国联系程某解决。“利某”是程某和方某1一起搞的技术,“外宝购”是程某和李麒麟一起搞的技术,“环球积分”是程某一个人搞的技术。这些平台的后台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收取投资群众网上充值和返利等等都是他在做,“环球积分”没开网之前公司收取了一部分现金,通过POS机、银行转账、收取现金这几种方式,后来网上开通了都是程某在做。
程某和方某1一直都没有给刘志国提供过关于此事的核心技术,只知道好像在南宁找了一家公司合作,后来找过深圳的人开发,程某对这件事情很保密,甚至连公司的名字和外号都没提过。程某带了两个20岁左右的人在守电脑,这两个人主要是看后台,就算下今天有多少群众要提现的总金额,逐个给群众返利的申请点击确认,就一个操作员。刘志国也叫了两个人去程某那里学习,结果没两天就发生了客户哄抢的事情,结果程某和黄某就跑了,后来刘志国问自己请的两个人,说什么都没学到,还说跑的时候黄某让把两三台电脑都丢了一起跑。
“环球积分”收取群众资金的POS机、收款银行卡都是黄某在办理,他当时办了一台或两台P * * 机,收款银行的账号也是黄某用别人名字办理的(只记得用过王某1和姓羊的),收取现金大概一两千万元,现金大部分都存入黄某用别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里,也是黄某在保管,最后黄某逃跑的时候卡在他身上,不过那时里面应该没什么钱,总共收到的七八千万大多数用于返利给群众和支付货款了。
2018年5月2日的笔录中,刘志国称,我不清楚关于“外宝购”的一份《重要通知》(复印件,落款为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当时是李某负责管理外宝购的事情,应该是李某让人发出去的。
外宝购是有赠送积分和提成及推荐奖励的,我清楚外宝购平移环球积分的这份通知(卷宗第四卷的90至94页,台头写有:一、积分赠送计划……所有人:外宝购平移环球积分事宜,落款为肯河实业集团)。因为当时外宝购的一些会员积分没有用完,当时就出了这份通知让大家照做,按照通知上面的比例模式平移到环球积分去。所有事情我都是参与过的,只是有些细节方面是其他人做的。外宝购当时大致就是按这几页内容的这个模式在操作。
我对《外宝购加盟合同书》不清楚,当时这些事情都是外宝购的总经理李麒麟在管,这应该是他对外招商时与别人签订的合同。
因为当时某说环球积分平台需要系统优化调试,我告诉当时管理环球积分的经理余某,余某就向会员发出了《公告》(复印件,文件顶端有“肯河城字样”,落款为环品总裁办,时间为2017年7月9日)。
《环球优品管理中心文件-客商考察公司报销制度》(复印件,落款为环球优品管理中心总裁办,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是到实体店来考察购买商品的会员的路费食住的报销制度。因为在6月13日之前很多来考察的会员报得很多,报销制度也不规范,所以推出这个制度。余某和方某2他们商量好后报送这个制作给我,我同意后发布出去按这个制度来执行的。
因为事前有很多会员参与环球积分交了钱,这时系统刚出来,我们就发一份《通知》(复印件,落款为环球优品管理中心、总裁办、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告诉大家按照通知的要求在系统平台上完善每个会员的注册信息。这份通知是针对各市场领导人的,包括胡某1、方某2、周某1、张某1兵、邱某2等人,他们下面还有各种规模不一样的团队领导人,最小的就是一个人下面有三四人的样子,通知就是让这些人把自己下面的人叫去完善资料,这份通知最后说的“上线入金截止时间期限,请等候通知”的意思就是让大家完善资料的期间,等大家完善好了就开始用了。
我们发出去了《环球优品管理中心,肯河实业(N)字20170003号文件》(复印件,落款为环球优品管理中心、总裁办,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那时系统的内盘和外盘都启动了,以前是很多会员的团队领导人到公司现场来交钱,发这份文件的意思就是让所有的会员在线上交钱,先通过在外盘充值兑换环球积分,然后再把环球积分转到内盘变成优品积分,优品积分就可以享受每天的“静态收益”,外盘的环球积分换内盘的优品积分后会赠送各种标准的礼包兑换券,这个礼包兑换券就是可以拿来换相应标准的礼包商品。
环球积分就是代表可以提现的积分,这个环球积分的数量就代表可以拿到“外盘”的转化积分数量,因为外盘的积分是不定的,比如当时“外盘”整个积分的价格是3元,我有100个环积分,我转到“外盘”去的话,就可以换成33.33……“外盘积分”,根据这种方式转到“外盘”去就会出现除不尽、有零头的这种现象。
优品积分是在“外盘”充值后转到这个网站(也就是内盘)的一个积分显示,其实无论交现金购买“礼包”获得的积分或通过“外盘”充值获得的积分都要转到“内盘”的优品积分里面才能享受积分总金额的2%的积分返利,享受积分返利的门槛有三个2000、5000、10000,比如说我的优品积分在4999个也只能享受2000积分标准的每2%收益积分(我们称2%的收益积分为“静态积分”);我们从外盘充值兑换到这个优品积分规则是,比如说当时“外盘”的1个积分价格是5000元一个,我充值了1万元进来,我就只能换算到2个“外盘”环球积分,我再把这“外盘”2个环球积分转到“内盘”的优品积分来,这个优品积分就会显示成1万,然后我就享受1万标准的2%积分返利,只要转到优品积分来了就不能转出去了(换句话说就是确认购买了),就只能享受2%的积分返利,还有就是我们通常在操作转到优品积分时随着当时的“外盘”积分价格波动,转到优品积分来的时候就会出现上涨或下降的情况,比如我当时充值是以5000元一个价兑换的“外盘”积分,等我操作转到“内盘”的时候价格突然变成了4999,我转成优品积分就只会有4999个,这样我也就只能享受2000标准的积分返利,如果当时“外盘”积分上涨了我转成优品积分就会多些零头出来。
礼包兑换券的意思是可以拿来兑换礼包的钱,这个券的数量是与优品积分的数量一致,有了优品积分后这个券的数量也是系统是默认的,出现了我上述的价格浮动的情况,有可能礼包兑换券会是9999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兑换一个5000元和3000元的礼包,余下的以后凑齐标准了再换,也可以再充值几块或几十块进来兑换零点几几的外盘环球积分,再转到内盘来把这点差价补齐直接兑换10000标准的礼包。
静态积分代表的意思就是每天享受2%的优品积分的累计数额,这个静态积分就可以转到环球积分去,然后按照环球积分的操作流程去提现。
分享积分代表这个账户的会员推荐另外账户所得的提成,比如我的账户直推了1个账户,推荐的这个账户里面的优品积分会得到每天2%的静态积分,我也可以得到我推荐的这个账户里面的优品积分1%的静态积分,我的账户得到的这个积分返利显示为分享积分,分享积分也可以转到环球积分去,然后按照环球积分的操作去提现。我记得只能直推才能得到这个分享积分,隔代了就不行。
我不清楚程某弄出来的管理积分代表什么意思,这套模式是周某1、张某1兵、方某2、胡某1他们搞出来的,他们也应该清楚。
复消积分是静态积分和分享积分余留下来的20%至50%。我们规定:优品积分每天所得的2%中是扣了20%至50%出来的,相当于每天其实只得到优品积分的1.8至1%的静态积分,余下的0.2%至0.5%就在复消积分里面显示,所得的分享积分也是一个意思。这个复消积分只能用来在我们实体店和线上商城进行一半积分一半现金的模式消费。
各个团队的提成模式是:普通会员模式就是我说的上述分享积分的模式,只不过最大的几个团队领导人有团队总金额的10%的提成,比如说张某1兵团队一共业绩有100万元,我们会给直接给他10万元现金提成,这10万元不是传到我们系统里面的分享积分再去转换环球积分提现。他们得到了这10%的提成后,他们会返给下面的小团队领导人,具体是怎么返的我不清楚,这个都是他们自己去谈的。
我们最开始是在南宁市做利某项目,这个项目是方某1第一个提出来的,那时我还不懂,方某1找我提出这种模式想法的时候,我还带他去一家“国玺”去看过。方某1了解完这些后回到他老家永康研究,后来找我谈的利某模式。那时胡某1也从韩国回来了,因为我了解到胡某1做这种类似“传销”事情好多年了,我想到方某1要做这种模式,于是我就把胡某1介绍给他认识了。我们三人碰面后方某1和胡某1是一拍即合,胡某1负责找人来投资,方某1负责技术支持、管账和作为总负责人对项目的安排,我就是负责找一些货源、实体店、办公司注册等之类的杂事。那时我们三人还商量了股份,结果胡某1不同意占股,他只要求提成利某总销售额的2%,这个还不算他直推人员的提成,最后我和方某1谈好由方某1占股60%,我占40%,这不是指在公司占股,这个比例是指我们赚了钱以后的分配比例。我们把这一系列前期工作做完以后,胡某1陆续邀请了张某1兵、方某2、邱某2、何某3等几个大的团队领导人,也是所谓的“网头”。“网头”的总领导人是胡某1,胡某1就给他们培训新模式。让他们将自身带的团队都拉进来参与利某,这样我们才把这个模式做起来的,到外宝购的时候这群“网头”停了一段时间,那时主要是李麒麟在负责管理外宝购,等到方某1离开,周某1、方某2、胡某1、张某1兵又提出新的模式环球积分,因为事前大家都有明确的分工,所以环球积分主要也是依靠周某1、方某2、张某1兵他们带的团队人员来参与才做到现在这么大的规模,说句实话不是他们带的团队这么大,我们这个模式不可能做起来的。
很多团队领导人“现场”分红1000万元现金的那次大概有三十人来参与分红,这些人是分在周某1、张某1兵、方某2、胡某1等大团队领导人下面的,我不知道这些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这几个大团队领导人把团队的10%现金提成拿走了后,他们会拿9%或8%的比例给下一层,然后下一层又留个1%至2%给再下一个小团队领导人,如此一级一级地分下去。还有一种情况是团队提成10%都是透明的了,很多会员要求他们团队领导人直接将10%提给他自己,这样上面的人出现了没有拿到一分提成,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
我不知道环球积分后台数据在哪里,此技术由程某在负责,我没有掌握这些技术。
吴欣桐和吴某2负责记账,负责一些小支出。利某阶段主要是方某1在管钱,外宝购主要是何某3(阿某)在管钱,环球积分主要是我在管钱,环球积分后期主要是黄某和程某在管钱。
程某和黄某在环球积分后期管钱的原因是,最初线上没开通的时候我让吴某2收钱,我让吴欣桐支付进货款,那时用她的银行卡。后来线上开通了,涉及网上收钱和给会员提现,就用王某1的卡在网上收钱,这种卡放在程某(主要负责线上收钱和给会员提现)和黄某(主要负责进货)那里。后来因为系统经常出问题,黄某和程某也不受我控制了,我就想把环球积分的货源和技术一起掌握。最初我与黄某一起住在成都的出租房里,后来黄某要钱要车与我闹矛盾就搬走了。后来我在蜀都中心的1号或2号写字楼的十几层的一家宾馆的套房里面去找他,看见环球积分的后台技术人员就在这个房间里面,那时我才知道这个技术团队其实就在成都。
最后搞得我让吴欣桐给黄某买了一辆奔驰车后他才把卡交出来,当时卡里面大概还有400多万元。后来我一直找程某要技术,想调整环球积分的价格,不要每天涨跌太夸张,一定要平衡。程某说他的服务器有几台放在南宁,南宁的专业团队知道怎么平衡会员,我从成都到南宁等了他几天一直要求他把技术给我。程某一直不带我去见他的技术团队,后来黄某也到了南宁,他们两个带我到了南宁一个出租房里,我看见里面有三台电脑,还有两个小伙子。因为此时环球积分属于崩盘边缘了,应该是这个技术团队只剩这两个小伙子了。我让吴某2到南宁来看一下服务器里面的账目,程某说以后就交给吴某2管得了,但吴某2也看不懂,然后黄某和程某就跑了。程某给我的服务器账号密码也更改不了里面的数据,一些会员的积分数据错误了也更改不了,于是我让这两小伙子每天记录一下需要提现的金额,就这样坚持了几天,我把黄某给我的卡里面的钱都兑付完了,出租房里面的两个小伙子也跑了。
因为会员挂到外盘的环球积分是卖家和买家根据价格直接交易,所以不能随意调动“外盘”的环球积分价格。如果会员低卖环球积分就会把整个大盘价格往下降,我说的平衡就是指我们自己出钱把一些挂得很低的积分买了,然后挂高点的价格卖出去,这样稳定环球积分整体大盘价格。
黄某其实算是利某阶段真正的股东,那时我和方某1是六四开,黄某找我谈过要求我分一点股份出来给他,他也会找方某1分一部分股份给他。黄某原话说必须要分些股份给他,不然我们这个事情就成不了,什么原因方某1他们是懂的。后来每天分钱时,我和黄某算一份股份,我们这一份各占一半,利某阶段我一共得到了约20多万元,黄某跟我是一样的。
辨认笔录中,刘志国辨认出方向(真名方某2)是公司的市场销售主管。周某1是公司的市场销售人员,也是方向销售团队的成员,成都分公司股东,好像后来将公司的股份卖给胡某1。胡某1是公司的市场销售人员,公司带团队的销售人员,在周某1处购买了成都分公司的股份,成为成都分公司的股东。程某是公司的技术主管,负责公司网站建设和维护,网络板块业务的开发,公司的后台数据也在程某处。张某1兵,成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带团队,搞销售。
(2)胡某1的供述与辩解。胡某1称自己于2017年6月加入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场部成员。肯河公司负责人是刘志国。
2016年7月左右,他通过刘志国认识方某1,是负责“利某”和“外宝购”(前期)网络平台技术方面的人,是否负责“环球积分”平台不清楚。何某2(阿某)是“外宝购”平台的财务人员,管账管钱。程某和方某1一起的,都负责技术方面,参与了“利某”“外宝购”“环球积分”三个平台技术方面的事情,程某还是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2016年5月胡某1通过刘志国认识黄某,开始时是刘志国公司的员工,他负责“利某”“外宝购”“环球积分”三个平台的发货、采购及经办一些执照等方面的事情。周某1、方某2和张某1兵是2016年6月一起做“利某”网络平台时认识的,张某1兵是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李麒麟是2017年1月认识的,当时是成都外宝购公司的总裁。
2016年六七月肯河公司推出“利某”网络平台,具体是方某1、程某、刘志国、黄某等人搞出来的,网站建设维护这一块也是他们在搞。这个平台的操作模式是让社会群众购买进口产品,购买标准是以千的倍数为准,购买了进口产品礼包后就会享受购买礼包金额的70%的利某积分,此积分要通过网站系统释放后转换到外网卖出提现,提现会根据当时利某的价格换算后提现,操作一次提现会扣除提现金额的5%作为手续费,还可以通过推荐其他会员进来购买礼包而获得提成和积分提成,具体比例忘记了。比如客户购买1万元的进口礼包,系统网站会配备7000利某积分,积分通过系统逐步释放到外网(根据一定比例和时间段逐步释放),外网可以将利某积分用来买卖(跟股票差不多),然后可以根据当时利某的行业看个人自愿是否提现。
利某进出口产品采购主要是黄某在负责,不清楚从哪里进货,听说有钦州保税港那边拿货过来,还有去南宁市南宁百货跨境直购体验中心的二楼找了一家进出口商品超市合作,还专门制定了一个“E通联盟”的会员卡,购买了利某进出口礼包的客户可以持这种会员卡到这家店消费。但后来南宁百货终止与利某合作,具体原因不清楚,后来双方还发了声明,所以刘志国他们后来到成都开了一家。胡某1估计“利某”平台一共吸收了七八万元资金。一共有多少群众、发货了多少出去,提现了多少只有黄某和方某1知道。
他自己投资了七八十万元购买“利某”平台的进出口商品礼包,还在南宁的华南城一楼开了一家进出口商品店,投资的七八十万等到发货就可以拿到店里来销售,而且刘志国还说会给自己打折,投资的七八十万能得到更多的货物。胡某1还推荐了方某2和邱某2,后来方某2和邱某2两个人独自带团队搞利某的销售。目前胡某1还有二十万的奖励积分没有提现,投资的七八十万获得积分都变成了进出口货物给了自己,大概价值有九十多万。得到的20多万积分就是方某2和邱某2投资后得到的提成,胡某1直推的他们,他们投资总额的10%至12%会算作胡某1的直推奖获得的积分,算下来他们应该投资200万。
胡某1在“利某”平台上没有获利实际现金,只得到一些货物,后来把店子交给肯河公司,刘志国也同意收购,还承诺过以后把亏损的钱返给胡某1。
胡某1记不清“利某”比例和层级,直推可以得到提成,另外隔两三代是得不到提成,如果发展有七八代才有提成。同级别不能提成,比如投资了100万,推荐的人也投资了100万,这样就得不到提成,如果被推荐的人比推荐的人低就可以得到提成,被推荐人再推荐别人比前两级低也可以得到提成,具体提成的比例按照当时的规定为准。
“利某”平台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宣传,在网上在输入“E通联盟”“肯河实业”就会关联相关的介绍出来,还有就是微信公众号、QQ。胡某1给自己的亲属好友打电话推荐“利某”平台,还有就是通过微信群里发“利某”的网站链接及一些宣传资料给网友,还发一些心得体会。胡某1帮有意向的群众注册会员,胡某1帮别人注册好后,就会通过系统自动匹配是胡某1发展的客户。
2017年1月左右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外宝购”平台,程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李麒麟是该公司的总裁。李麒麟是运营方负责人,方某1和刘志国是投资方的负责人。肯河实业公司成都分公司开了成都进出口商品实体店,这属于“利某”平台的延续平台,当初利某有很多会员无法提现导致平台关闭,方某1、程某、刘志国他们想在成都开外宝购平台重新吸收一部分群众进来投资,把“外宝购”平台做起后再把以前“利某”平台的会员平移过来,慢慢释放资金,让会员把自己的钱拿回去。当初已经在复城广场开了一家进口产品的实体店,还有“E通联盟”和“肯河集团”的标识,但店子比较小,复城广场也要求扩大店面。
“外宝购”平台也是卖进出口商品礼包的模式,购买1万元礼包会获得价值2万元的货物礼包,相当于货物打了五折,然后外宝购平台每个月会把总销售额的10%提出来平分给购买了礼包的会员,比如有100个会员这个月购买了100万的礼包,那么外宝购这个月的销售额就是100万元,平台就会拿出10%(10万元)分给这100个会员,这样每个会员就会得到1000的“贝贝积分”,“贝贝积分”可以在外宝购网站上申请提现或者拿到实体店去消费,但至今外宝购都没有开通提现功能,会员把这些积分最后大部分都拿去实体店买东西了。胡某1没有参与外宝购平台的日常管理,只投了1万元购买了一个礼包,也没有推荐会员,没有具体参与日常管理。
胡某1不清楚“外宝购”一共吸收了多少群众资金,听说进来的钱还不够出去的钱。胡某1不看好这个平台,只向别人推荐过一两次,别人也不感兴趣。
2017年1月至5月,他们搞的外宝购平台做不下去,刘志国给胡某1说了“环球积分”新模式并发了文件,他觉得外宝购和利某平台没有做好,就没有提意见。后来刘志国把环球积分的文件发给张某1兵看,张某1兵把周某1和方某2叫到成都考察。过后刘志国召集胡某1、张某1兵、周某1、方某2开会,说给环球积分新平台提意见,胡某1当时失去信心,没提什么意见就回南宁了。
2017年6月期间,刘志国给胡某1打电话,让他参加成都进出口产品实体店的管理和扩建。他了解到“环球积分”平台做起来了,张某1兵、方某2也劝胡某1,他就答应到成都管理新的实体店。到成都后因为黄某在管理,刘志国就安排他和李麒麟等待管理新的实体店,等了一个月没有开新的实体店,胡某1又回老家了。“环球积分”平台推出了2000、5000、10000、20000元的标准礼包,购买其中任意一个礼包就会享受礼包金额的每天2%的积分返利,这个积分可以转到外网提现70%,剩下的30%可以拿到实体店去消费,转到外网的70%积分也可以拿到“外盘”去炒积分(跟股票类似)。如果炒积分赚到更多的积分后就可以提现了。
胡某1没有参与“环球积分”平台的事情,也没有带领销售团队向社会群众销售“环球积分”平台,也没有在“环球积分”平台提过成。他在“环球积分”微信群里面给会员讲过自己的人生经历,没有讲过关于环球积分的事情。
胡某1在是高新区复城国际广场跨境商品实体店购买了5份股份,一共分成100股,每股5万,胡某1出资25万占5%,其中一份是从周某1处买来的,余下4份是直接在刘志国处买的,本金是汇给了方某1提供的叫羊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去的。成都跨境商品实体店的名字和采购等对外的名义都是用的肯河成都分公司。胡某1不是公司的股东,只能算实体店的股东。当初他们讨论过,肯河成都分公司分线上和线下,线上是外宝购、环球积分平台,线下是实体店,他投资了只是实体店盈利的分红,但一直没有分红。投资实体店的股东没有签过协议,黄某只给胡某1一个股权证。
与这几个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上海一家叫“环讯支付”的公司,应该是以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成都分公司的名义去联系的。胡某1不清楚服务器在哪里,程某和方某1是清楚的。
第三次笔录中,胡某1称:自己没有参与环球积分的市场推销。因为胡某1找刘志国退自己在实体店的股份一共15万元,刘志国以销售市场提成的名义变相把股份退给胡某1,所以方某2、周某1他们以为胡某1拉了很多群众购买了两三百万的肯河礼包,得到15万元的提成。
程某在整个过程中就是负责“利某”“外宝购”“环球积分”三个平台网站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也做过“利某”的销售人员。只要关于网上出了问题、提成奖金及人数的问题有差错,都是找程某解决的。
2018年5月2日的笔录中,胡某1称,因为我在利某阶段负责市场方面,我也为此事做出了贡献,他们也让我在群里面多宣讲,所以我有总销售额的2%提成,大概一共三四万元。
我最开始推荐了邱某2和方某2,他们后来发展了张某1兵,张某1兵发展了周某1,我和邱某2和方某2属于平级的,然后就是这些人陆续推荐另外的人再把规模做起来的,后来的外宝购和环球积分都是这样延续下来的。
环球积分项目策划是刘志国、方某1、程某、方某2、张某1兵、周某1提出的,我是没有参与过的。我猜测方某1参与过。
辨认笔录中,胡某1辨认出方某1、黄某(何某1)、阿某(何某3)。
(3)张某1兵的供述及辩解。张某1兵称自己于2017年9月在成都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公司向群众宣传公司名下的名为“环球优品”项目,让群众购买公司的产品后每日会有2%返利,每月有50%的返利,推荐他人购买公司产品有推荐奖,且购买商品后有网上商城积分用于返还现金回报。
张某1兵向几个朋友宣传买了一些产品,也给朋友讲了:推荐一个朋友购买公司1万元的产品,张某1兵就有800元的积分返点,之后可以凭积分在公司提现等价的人民币,如果推荐其他人买了公司产品,还有推荐奖,是按购买金额的8%返点给推荐人。
第二次笔录中,张某1兵称:2016年6月,方某2带张某1兵去广西南宁考察免税店项目接触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某1和黄某做的接待。2016年8月,张某1兵和方某2决定投资广西肯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免税店项目,张某1兵投资3%,每股5万元买了3股。之后一个月左右,黄某给张某1兵打电话要借身份证,说公司有用。张某1兵就寄给成都的黄某。2016年9月,成都分公司通知张某1兵到成都看实体店开业情况,张某1兵见到了黄某,黄某说用张某1兵身份证注册了成都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某1兵不同意,黄某拒绝换其他人。又过两个月,黄某说因为担任法人,成都分公司每月给张某1兵5000元,张某1兵表示同意。过了三个月,张某1兵还是不想当,就找到刘志国、方某2、方某1、程某、胡某1提出让他们更改法人,刘志国当时表态2017年6月1日之前变更,但截至案发都没有变更。
张某1兵担任法人和股东期间没有分红,只有每月5000元的补贴,也没有参与过管理。2017年3月,公司财务通知张某1兵办理过公司的对公账户和税务票据。
成都分公司做线上和线下跨境商品销售。主要是通过网络宣传,微信群里讲课和发公司的介绍,然后邀约其他人到复城国际1楼实体店考察和体验,觉得可以就投资。2016年11月,公司线上销售当时叫成都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是程某介绍李麒麟给刘志国认识后他们几个成立的成都外宝购公司,也是采用线上和线下模式,销售模式是买1万代理区的产品送1万的消费积分,1万的消费积分分每月2000积分可以在实体店当人民币直接消费,再返1万的现金积分,可以直接提现。公司线上和线下每月总业绩10%拿出来返给会员,外宝购公司和线下实体店结合的模式做到2017年4月就没有做了,具体原因不清楚,之后刘志国提出做“环球积分”加实体店模式,具体投资方法就是购买三种产品:2千、5千、1万,购买对应的产品,生成相应的积分,每天大概有2%的利息。
肯河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法人是张某1兵,实际控制人是刘志国,方某2是市场总监,黄某是负责实体店的管理和采购、发货,程某负责网络技术,周某1负责销售模式的宣传,吴某2是线上的财务,实体店的财务不清楚。外宝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刘志国,程某是法人,李麒麟是总裁,何冥江是讲师,杨波是市场运营总监。“环球积分”项目张某1兵不是很清楚,只晓得实际控制人是刘志国,程某负责技术,方某2是市场总监。
公司最开始给投资群众承诺可以保本返利,后来就没有了。投资人有多少不清楚,销售了多少产品也不清楚。资金都进了公司账户。
第三次笔录中,张某1兵称:2016年6月,张某1兵就和胡某1、方某2在网上搞一些P2P或一些虚拟盘的投资,胡某1和方某2是张某1兵的网友。2016年6月5日,三人在南宁见面,胡某1就把张某1兵、方某2带到南宁市一家“南宁百货跨界直购体验店”,领了300元的“利某”会员卡并进行体验,当时黄某在场自称是胡某1的司机。之后胡某1发了链接给张某1兵,介绍是一家叫广西瑞通什么公司老板是方某1等。
第二天晚上,胡某1、黄某、方某2、张某1兵、刘志国、方某1、程某、阿某等人一起吃饭,方某1介绍“E通联盟”的利某,自称是“利某”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刘志国介绍自己和广西钦州港保税区关系很好,国家大力支持,刘志国介绍阿某投资了很多“利某”而且带领了一个销售团队,说程某带团队销售“利某”做的很好。之后,张某1兵通过阿某、程某了解利某,之后张某1兵购买了10万利某,方某2也买了一些,多少不清楚。
利某模式具体张某1兵有点记不清了,大概属于级差制的一种方式拿取佣金,也属于购买级别的一种模式,分为一至五星几个档次,自己投资了相应的金额才能获得级别,有了级别之后自己的投资或者介绍别人来投资就可以拿到相应的现金提成,比如最开始投资达到一定级别后又投资10万元进去,会得到4万余元现金返利。张某1兵在“E通联盟”的网上还有价值10万元的利某,可以提现,如果不提现放在里面就以每天3分钱的比例往上增长,张某1兵至今都没有提到过。除了自己投资可以得到现金返利,如果介绍别人进来购买利某的话,按照一定比例也可以得到现金返利,不过比例记不清了。大致是介绍的人投资了10万元,可以得到三四万元现金提成。
张某1兵介绍了周某1和周升高,他们二人分别投资7至8万元左右和10万左右,算是自己的,张某1兵一共得到了15万元左右的提成。张某1兵一共大概投资了25万的利某,但提不出来钱。
2016年8月,张某1兵投资15万成为成都实体店的股东,结果黄某把张某1兵的身份证拿去办了一个肯河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法人,直到11月份利某都一直无法提现,具体情况张某1兵不清楚。后来方某1、刘志国又在成都成立一家外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是法人代表,张某1兵投资2万元到外宝购去,返了1万元现金,得到了1万元的进出口商品货物,外宝购张某1兵没怎么参与,只投资了2万元。张某1兵在家等到2017年4月左右,外宝购公司的股东也搞的不愉快就停止了,过后刘志国启动“环球积分”的项目,让张某1兵过来一起做,该项目正式启动是在2017年6月份左右,只持续了10多天就停止了,原因是程某那边技术不行,一直让投资的会员提不到现,黄某又一直不给会员发货,最后造成会员到实体店里去抢货。
张某1兵介绍了王某2、吴某1、胡某2三人投资“环球积分”,他们分别投了多少钱不清楚。
张某1兵做“环球积分”项目,卖消费券一共赚了13万左右,投资“环球积分”的模式是一周要排一次单,排单成功后才会享受每天的返利积分,积分也是可以提现的。但是排一次单就需要用网上的一个消费券,每张券200元。张某1兵在刘志国处买的券是2折,算下来是每张40元,张某1兵又按5折卖给一些朋友,算下来就是100元,赚差价张某1兵赚了13万左右。张某1兵投资环球积分8万元左右,至今未能提现。
“环球积分”的模式属于三级分销的一种模式,具体张某1兵也说不清楚,以受害人提供的资料为准。
利某阶段主要是胡某1在宣传,外宝购是李麒麟负责在搞,环球积分是刘志国在负责,核心人员就是方某1、刘志国、程某、黄某、胡某1、阿某等,都是他们一手搞起来的。
第五次笔录中,张某1兵称:方某1负责“利某”的技术,由程某协助他。程某是外宝购公司的法人代表,具体做什么事情不清楚。“环球积分”时某是负责技术方面的人,主要是建设环球积分网站。
张某1兵投资“利某”10万元,后来推荐了几个朋友得到提成和卖“环球积分”的排单币一共赚了30多万元,后来朋友投钱没有得到收益,张某1兵就退了8万给他们。剩下的钱取买了3股(每股5万元)成都进出口跨境商品体验店的股份,还花了2万元去投资了外宝购,钱也没有拿回来。最后算下来张某1兵没有赚到钱。
辨认笔录中,张某1兵辨认出方某1、黄某(何某1)、阿某(何某3)。
(4)何某1的供述与辩解。何某1称自己害怕小贷公司追债,所以使用“黄某”的假名。
2015年自己通过方某1介绍认识刘志国,在九十月份到南宁在刘志国的“国羽地产”公司上班。
2016年3月,方某1、刘志国、胡某1(何某1去机场接的胡某1)商量一起做电商,之后刘志国安排何某1一起去找跨境商品的货源,刘志国承诺会把他所占股份的5%给何某1。最后刘志国以合作的形式让南宁百货成为实体店,胡某1和广告公司拍摄了宣传广告。胡某1其实就是把南宁百货的外观和里面的商品拿来做噱头。寻找的“康丹源”的货源可以进入南宁百货跨境商品超市上架销售,合同还签订每月需要销售南宁百货本身的货物数额及营业额,还有就是以“E通联盟”名称与南宁百货一起制作的联名卡,参与利某的会员可以持这张卡到超市里消费。后来南宁百货要求停止了合作。
利某的价格是每个3元,最低充值100元,上限是多少我不清楚,会员在网站上充值去兑换利某,充值了利某一定数额是可以每天享受积分增长,每天涨3分钱,然后可以把增长后的利某按一定比例提现。然后网站账户内的余下的利某又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数据不清楚)转换到实体“E通联盟”积分卡上,持这个积分卡可以到南宁百货的超市去消费,这个积分卡上的1个积分就相当于1元钱,另外这个利某提现的积分需要“释放”,具体怎么释放和比例我确实说不清楚了。
2016年四五月,利某正式上线。胡某1安排一些人到南宁考察,何某1接待了方某2、张某1兵、邱某2这三个团队的领导,后来主要由该三人发需要接待的名单,胡某1负责每天给这些人讲课。一个月后,刘志国说肯河公司不再报销来考察或参与利某的人了。当时何某1负责免费给已经投资的会员发礼包,需要礼包的名单是张某1兵等三个团队领导发的,发礼包一直持续到7月中旬,何某1感觉有1500个会员投了资。
利某的会员网站上公布的是羊某1的银行卡账户,利某链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叫迅付支付,大多数钱都是胡某1收取的,因为胡某1会在他组建的各个利某微信群里发布各个团队领导汇给他的收款凭证,张某1兵、方某2等团队领导往下一层收取资金,之后再给胡某1,胡某1把钱交给谁不清楚了。胡某1是负责利某项目的总召集、培训,团队领导人再根据自身能力及资源去召集更多的人。
方某1不懂电脑技术,再到后来“外宝购”项目启动时某可以整体制作PDF和参与制作APP,方某1和程某负责网站建设这一块。
2016年6月底左右,刘志国、方某1、张某1兵、胡某1、方某2、周某1、邱某2、韦某等20多人在帝王大厦召开股东招募会,为成立成都实体店筹集资金。会上提出每股5万元,一共100股,70股由肯河公司出(其实就代表刘志国、方某1、胡某1占70%),余下30股其他人认购,张某1兵、方某2、周某1进行了认购。之后刘志国前往成都安排场地租赁事宜,何某1被安排到钦州保税港对接产品的事情。9月份前期工作基本就绪,何某1又到成都租赁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公司使用车辆等。2016年10月15日,成都实体店正式开业,刘志国、方某1、胡某1让之前利某未能提现的、积分卡未使用完的会员到成都实体店选择300元的东西作为补偿,后续再解决遗留问题。后来很多以前老会员基本就在店里免费拿东西并且报销交通费,这段时间基本就在烧钱,何某1每天负责接送,安排吃住等,何某1感觉之前利某的会员来了60%。
因为张某1兵知道成都实体店以后还会配套类似利某的新项目,作为法定代表人每月还会从肯河公司领取5000元,所以张某1兵自荐当上成都实体店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是张某1兵和何某1一起去找的一家代办公司办理的工商登记。实体店的总经理是刘志佳,采购经理是刘志佳的老婆,财务是罗某,还有副店长、销售组长等,这个人员限于实体店日常经营,不涉及带团队、拉会员。实体店的股东就是上述开会认购股份的股东,包括肯河公司成都分公司。实体店除了有会员免费拿东西,也有会员带新人来,还有些散客,每天销售额基本都过万了,店里现金流动是吴欣桐在负责。
实体店开业后的10多天,李麒麟带了一个三级分销的项目找刘志国和方某1商谈,具体怎么谈的不清楚。直到11月份左右,方某1通知员工称李麒麟是外宝购公司总裁,程某为外宝购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还是李麒麟的助理,当时他和何某1一起去找的代办公司办理的工商登记。
外宝购项目规则是会员在公司推出的APP上充值1万元,获得价值2万元的积分,相当于充多少送多少,充值标准有3个档次,3000、5000、10000,当场充值的金额可以当场消费,赠送的积分分4或5个月返还,返还积分也可以消费,还有个贝贝积分和贝壳积分,其中一个是可以提现的。参与外宝购的大多数是老会员,具体人数不清楚,以前利某的老会员数据可以按照同等价值平移到外宝购网上,两者的会员差不多。在外宝购阶段,刘志国和方某1在负责外宝购经营理念,都是总负责人,李麒麟听他们的,胡某1充当总团队领导的角色。何某1主要负责接待人员、进货、打杂等。
后来方某1想把这种模式做成加盟类型的,因为他们觉得利某法律风险比较大,但刘志国又想把利某模式深化,双方产生分歧,导致2017年4月停止了外宝购经营,方某1就退出团队。在方某1和刘志国闹矛盾时,周某1已经提出环球积分的雏形,方某1走后,周某1和张某1兵、方某2三人又向刘志国提出环球积分,胡某1当时在南宁开实体店,是电话与他们进行沟通。大概一个月,环球积分的方案完善了。何某1在此期间负责实体店的采购,没有参与讨论。周某1、方某2、张某1兵提出了环球积分项目所需要的技术支持,由刘志国交给程某找的技术团队做。
环球积分开始有一个内购模式,就是在2017年5月12日,刘志国、周某1、张某1兵他们给召集的很多团队领导人培训环球积分的内容,给他们说现在以5角钱的价格卖给团队领导人,等到网站平台已开通就以最低1元价格回收,团队领导人基本都交了内购的钱。内购持续到20多号,约有50以上的团队领导内购了,25号开始很多外地人到成都参与环球积分。内购之后就退出环球积分网络平台,让会员在里面充值,标准是2000、5000、10000,环球积分分为内盘和外盘,比如会员充值1万元,1万元可以转到内盘变成优品积分,优品积分可以每天享受2%的积分返利,返利可以转到外盘变成环球积分,按照当时的价格卖给系统,可以提现。外盘的环球积分价格是波动的。内盘还有一个礼包兑换券,充值多少就送多少积分,券的积分可以兑换三个标准的礼包,不过因为网站的问题,很多礼包没有发出去。
从环球积分开始,何某1主要负责发货进货的事情,从2017年6月11日开始持续发货到7月12日,7月12日何某1和程某到上海进货,准备付款的时候联系不上刘志国,打电话给店里听说有人来抢货,所以何某1和程某也就跑了。7月20多号,刘志国联系何某1找程某要环球积分服务器密码,程某说早就交给刘志国从老家叫过来的10个人中的技术人员了。
胡某1、张某1兵、周某1、方某2在环球积分阶段基本上属于什么都在管,比如带团队发展会员,给会员讲课,需要进什么货、接待怎么安排等。周某1、张某1兵、胡某1、方某2向刘志国提议给小的领导团队以现金形式发奖金。大概在6月底7月初,何某1陪吴某2到银行取了600多万现金,刘志国又安排别人取了300多万,然后1000多万的现金在复城国际新办公楼发放,有几十个团队领导领提成,一起把1000万的现金分完了。周某1、张某1兵、胡某1、方某2当天好像没拿钱,不过他们是按照团队总业绩提成的,应该是刘志国私下安排给他们的。
何某1根据以前发货的时候统计判断,参与环球积分项目的会员有15000人以上,涉及金额大概6000多万元,大概实际发了3000万元的货给会员。1万元礼包的成本价大概3300元左右,5000元的成本大概2000元,2000元的礼包成本大概750元。
何某1在利某和外宝购项目中没有得到一分钱,在环球积分项目中,刘志国安排吴欣桐给何某1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奔驰G320,吴欣桐还给何某1汇过一笔10万元,大概是在2017年6月5日至11日左右,奔驰车当二手车卖了44万,加上10万现金及其他一些补贴,一共70万元,归还之前的借款及信用卡,在泰国花完了。
(5)方某2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3月胡某1通知我到南宁了解利某项目,说利某的老板方某1与英国公司合作签订了合同,还发过照片、证书等一些资料给我看,说方某1家族有钱有实力。胡某1还说利某项目跟钦州保税港是战略合作单位,可以享受国家退税,利某是由比特币原始团队研发,增值空间特别大,可以在中国落地流通交易等,可以由他们公司给我报销考察的交通、住宿等费、住宿等费用年4月底我到南宁,胡某1和黄某接的我,大家到南宁百货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里的海鲜餐厅吃饭,结账时胡某1用一张利某的“E通联盟”积分卡付钱,说利某直接转到“E通联盟”积分卡里面就可以当现金消费了,后来又在超市里面购买了一些进口商品给我看。我感觉利某是与国企南宁百货在合作,利某有实力,了解完后就回到了江苏。2016年6月,我带了韩某、张某2到南宁了解利某,也是胡某1和黄某接待我们,还有一个叫“阿某”的人带领了团队也过来考察,同样像我第一次来的那样展示他们的实力。晚上聚餐时,经胡某1介绍我认识了刘志国和方某1,在聚餐的过程中胡某1就给我们讲解了利某的模式,然后第二天我就决定投资了1万元,之后我就又回江苏。之后我在胡某1建立的利某会员群里面主动向另外的会员分享利我了解到的利某的一些感受,让其他人也来投资。2016年7月底,胡某1通知我到南宁会展中心参加钦州保税港授牌仪式,大致意思就是说钦州保税港区的蚂蚁洋货公司授五块牌子给刘志国的肯河公司,有授权的牌子就可以在成都等五个地方开跨境商品店,参加完这次仪式后我就又回了江苏。
8或9月期间,胡某1通知我到南宁来参加成都跨境商品实体店入股的事情,我参加这个会议。当时有刘志国、方某1、胡某1、黄某、程某、邱某2、张某1兵、杨某(音)、“阿某”等十多个人参加,胡某1主持会议,方某1作为主讲给我们说钦州保税港授权了五个地方可以开跨境商品实体店,他们第一家店选址在成都,让我们这些销售团队的领导入股参加,肯河公司占股51%,我们这些市场领导人占49%,我们这49股为每股5万元的价格认购。经胡某1相劝,最后我认购了3股一共15万元,钱某给肯河公司他们指定的羊某2个人银行账户,我不清楚其他人购买了多少股,然后我又回江苏去了。2016年10月15日,我接胡某1通知到成都参加实体店开业仪式,参加完了我就走了,之后他们用成都的实体店又配套开了一家外宝购公司。
利某是在网址上面操作,大致就是充钱买商品送积分,比如充值1000元进去,系统会将充值金额的70%兑换成利某,利某价格由每个5元涨到每个10元,再卖给系统就会得到1400元,这样不仅本钱能拿回来,还可以赚额外的钱,另外余下的30%就会发一些进口食用品的货物给我们。我也不清楚这些货物到底价值多少钱,还可以根据推荐人本身的级别搞推荐提成,一般发展一个新会员加入是可以提新会员充值金的10%的积分,这个积分也是拿来兑换成当时价格的利某,然后又可以卖给系统提现,提成的标准有几种,比例最低的是10%,最高是50%。
在利某阶段我这个团队一共发展了五六十人,我直接发展了两个人,分别是韩某和张某2,张某1兵也是我直属下面的人,不过他不是我发展的,他是胡某1让给我的。团队业绩一共大概100多万元。我在利某阶段没有得到现金,我得到了10多万元提成,加上我自己投资了10多万元,现在一共有20多万元的利某在系统里面无法提现。因为我做直销十多年了,我在我的投资类型的微信群中发布利某的资料,并介绍利某的好处;有些投资人和我联系,投资成功了后就算是我这个团队里面的人了。
刘志国和方某1是利某阶段的老板,他们有能力可以和钦州保税港、南宁百货合作。黄某属于大总管的感觉,比如接待这些都是他在安排。程某是负责网络技术方面的,他操作系统将团队业绩数据、提成数据给我们算好,并处理网站的问题。我们销售团队的事情都是找胡某1。
后来实体店开起来了1个月,刘志国、方某1等人又在成都开了一家外宝购公司(法人是程某),该公司也是围绕实体店来开展的模式,大致就是买商品送双倍积分,积分又可以生成“贝贝积分”或“贝壳积分,”然后这个积分又可以拿来提现和重复消费,这个模式是李麒麟提出来且负责在管理和经营的。他们开始是把一些利某阶段的会员未能提现的或未能发货的人平移到外宝购来开展外宝购的模式,我有20多万元在利某里面未能提现,他们要求把我这个团队平移到外宝购去,当时我平移了1万元到外宝购去,我在外宝购有一个1万元的账号,但后来李麒麟他们不同意平移,我的钱也拿不出来,后来他们还说我不负责这些,反正外宝购我是没有参加的,具体他们怎么弄得我不清楚。他们将我这个团队的利某会员平移到外宝购去了,然后我这个团队里面的老会员再发展一些新会员,据我了解这些老会员推得也很少,这个外宝购模式推不动,生意不好。我不清楚另外的团队是怎样的。据我了解主要是方某1、李麒麟、“阿某”他们在推外宝购,胡某1在外宝购阶段也没什么话语权,好像是“阿某”在管外宝购收的钱。
2017年3月初,他们多次通知我到成都来参与新模式方案的讨论,后来我们就一起推出了环球积分项目。当时我在江苏,胡某1微信联系我说,他们公司准备又搞一个项目,大概是由刘志国出来担保,他也可以出面,让大家存钱到公司,由公司给利息,然后到期可以退还本金,大概是一种还本付息模式。我给胡某1说不能这样干,产品也没有,风险太大,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我告诉胡某1如果要做这种模式是必须要有产品,然后胡某1邀请我到成都来和他们商量新模式,于是我就又到了成都。当时有我、刘志国、张某1兵、周某1、胡某1、程某、黄某七个人在一起商量的新方案,这时得知此模式网络系统已经做好,我仍提出一定要有商品销售才行,我们要围绕实体店来做,大家各抒己见。这时周某1提出当时在广州特别火的一些积分销售模式,比如“巨洋超宝”“一路有喜”等,他说有一个模式中一个币都炒到了70多元,具体名字我确实不清楚了,大家都很赞同周某1提出的这个模式,然后各自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大概讨论了一上午,刘志国给我们改进后这个方案取了“环球优品”的名字。第二天我就又回了江苏,他们在成都负责网站系统的建设和准备货源这些。我在江苏的期间程某到深圳,这个团队的头头是余某,然后他们又一起沟通了一下改进了方案。2017年5月初,刘志国、胡某1、张某1兵、周某1他们多次联系我到成都这来开始带团队做这个环球优品,我5月中旬到成都,他们告诉我网站系统还正在做,深圳那边的团队也到了住在宾馆里面,他们也把最新的方案给我看了,这份最新的方案我看了后就觉得跟当时最火的那个积分模式(名字记不清楚了)一模一样,过后又有一个河南的团队也来了,然后我们大家又一起商量了最新方案,最后定的方案就是这个环球积分模式。
之后我们各个团队的会员陆续到了成都,公司整理了一些资料给我,我就用在这些资料给来的会员讲了几堂课,当时讲课的时候我是在外宝购公司的办公室讲的,后来在复城国际广场楼上又租了一个办公室。搬过来后,就主要是由余某安排的什么商学院给会员讲课了,余某的团队里面负责企划的人(具体姓名不清楚)给肯河公司做了个五年的规划,意思是要到全国各地去开分公司,这个人又介绍了一个运营团队(这个团队领导人叫Linda)给刘志国认识。刘志国安排我到深圳去找门市开新公司,7月余某团队企划部的那个人联系的运营团队要到成都来找刘志国商谈,因为他们也很看好当时的环球优品项目,刘志国又安排我回到了成都。当天晚上我们一起开会谈好了合作的事情,大致内容就是以后环球优品的事情都交给这个新的运营团队来负责,双方还签订了合同。结果第二天一早刘志国人就不见了,我还被在成都的会员软禁了一天,要求我把刘志国找到,结果我一直联系不到刘志国,第二天我一早也就回到了江苏。后来我听说开会的那天晚上之后他被一群人敲诈要钱还是什么的,又隔了几天很多会员就在实体店里面哄抢商品了,警方就介入了。
我在环球积分阶段是按照公司的材料给他们讲解的,比如一些发展的规划等一些大布局,我们开大课培训的时候是不会讲模式的。周某1讲大课时模式方面要讲得多一些,关于模式的事情一般都是各个团队领导自己给下面的会员说。我直推了韩某、刘某、单某三个人,后来他们三个都走了的,不过韩某下面有一个叫张某3(应该不是真名)的人,他发展了很多人。他算我这个团队下面的。
我不清楚我带领的团队人数,因为一个环球会员账户只能投1万元,有些会员用手机注册了几十个账号,我这个团队的业绩大概有两三千万元,后来刘志国和好多相关人员都都跑了,我也来不及再去看后台的数据了。我说的这两三千万元业绩主要都是我团队里面的张某3发展的,我自己发展的会员投资大约几十万元。
刘志国和周某1发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卷宗第三卷第27至33页)内容,里面阐述了“环球优品积分消费增值计划”“团队奖励”“主要规则”等内容。各个团队领导人都发过,我后来也转发给了一些会员,不过刘志国和周某1发给我的时候涉及钱的事情,比如2000元的2%就是每天40元,我是把元删除了再发布出去的。
我没用过这个系统账户,我不清楚“环球优品”账户里面的个人信息(复印件),包括“环球积分”“优品积分”“礼包兑换券”“静态积分”“分享积分”“管理积分”“复消积分”的名词所代表的意思,这些名词对应了上述微信截图的内容在系统里面的称呼。微信截图里面的内容反映了环球积分的模式。
我按照这些截图内容操作,不过因为网站系统做得很差,即使达标了很多团队领导人也没有拿到团队奖。程某说是因为有些参数设计错了,具体我也不懂,很多团队领导人为了这个事情意见非常大。
我的提成和我卖排单币(很少一部分)一共获得了30多万元,这些钱我都用来招待会员了,比如有些会员虽然来了但没投资,公司又只报单程机票,这样我就要贴钱买回程机票。我们团队业绩的25%就是我的提成,这个提成都是透明的,不过这个钱都是我下面各个会员或下面的团队人领走了的,我是一分钱没有拿到,当时是由刘志国他们拿了1000万元在现场发的。后来刘志国给我和周某1、胡某1、张某1兵发了97万多元的补贴,这个钱由刘志国安排吴欣桐的妹妹吴某2汇入我的银行账户,我后来分给了他们,我得了29万元左右。
排单币的价格是100元一个,我在公司买排单币是五折的价格,每个会员要买排单币的时候会给我联系,我收到钱后会把钱某给一个叫佟振林的账户内,然后我把会员的账户号报给技术部(里面有几个人,主要是程某在管),技术部再通过后台系统操作直接将排单币上到相关会员的账户内。因为我主要对应张某3的大团队,我拿给他的价格都是透明的,所以排单币我基本上没有赚到差价。
(6)程某的供述与辩解。程某称,2017年上半年,程某在广西肯河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班,负责和网站制作人沟通,告诉他们公司诉求,如何制作网站页面。程某每月工资1万元,有时没发够所以就在2017年7月离职了,程某没有分到过钱。该公司平时就是通过网站返利骗取公众存款的,程某不清楚具体怎么吸收存款。网站主要推出的是“环球优品”项目,就是推出礼包让群众买,应该有1万多会员,但东西不大好,可能老板本来就不想好好做。
第三次笔录中,程某称:环球积分项目是刘志国找的新团队,后来他招了一个姓余的老总在负责环球积分的事情,程某觉得姓余的人可能就带的有团队负责技术。
(7)公安机关对方某1制作的笔录。方某1称,2016年3或4月的一天,我应刘志国之约到南宁谈合作之事,过了几天经介绍认识了胡某1。三人见面后,胡某1介绍他以前做过的网商模式是我们用一个积分消费的模式套上所卖的大众化消费商品,该商品需要找差价比较大的那种商品,配合我们的APP网上商城,吸引人来消费商品。我听后也不太明白但同意与他们一起做这个生意。我总结胡某1说的模式就是消费者投钱进来买商品,然后按照消费者投资的钱消费后返还一定比例的积分,这个积分又可以用来购买APP商城的进口商品。一个消费者可以推荐另一个消费者来投资买商品,我们就会奖励给推荐人一定比例的积分,这个积分可以转换成“币”,这个币可以自己提现或又可以转给别人,就是别人将这个币所值的钱拿给推荐人。按照领导人级别来定返积分的比例,一共分了大概五六层,比如胡某1和方某2这种最高级别的是返购买商品总额的60%积分,最低是返10%。这个币后来我们称为“利某”,利某是可以用来自己提现和转给其他会员的,会员在得到了利某后是需要把等同价值的钱某给转让人的。
利某其实是没有涨幅的,为了给会员一个预期的收益,让他们不要提现,防止把公司的资金掏空了,所以我们对外说有涨幅。
就“利某”我们三个进行了分工,我是负责找网络技术公司把我们的积分模式套进去研发APP。胡某1负责把他的团队人叫过来培训讲解利某这个模式,然后让他团队的人去发展新会员。刘志国在南宁负责其他所有的杂事,比如寻找货源和实体店、工商注册等。之后我就回到了永康把程某带到南宁来做“利某”,程某以前玩过“3M互助金融”这些资金盘,对电脑很熟悉。我们在网上确定一家技术公司(联系方式、名字和地名回忆不清楚,大概能找到地方),我和程某将利某的模式给他们说了,让他们研发APP,大概隔了半个月左右他们就做出来了,一共给了他们3万多元,但双方没有签到过合同。程某模拟注册试用了APP后,大家看了没问题就同意推出这个APP。2016年5月初,刘志国也把货源和实体店消费的地方(南宁百货)、注册公司这些事情落实好了。胡某1叫来了他的团队,第一批有方某2、张某1兵和一位姓邱某3女士(具体姓名不清楚)等人,胡某1接待他们到南宁百货这些地方参观和送他们积分卡消费,并讲解利某模式,之后陆续就来了很多人,我们的利某就正式运行了。2016年7月利某会员大概只有100多人,胡某1提出为以后的连锁加盟,我们要开一家自己的实体店。刘志国去考察后大家决定在成都开,刘志国又去成都办租赁门市和装修的事情,我和胡某1继续运行利某。2016年8月南宁百货终止双方合作,于是我们都在等成都店装修好,等的这两三个月胡某1、张某1兵、方某2又叫了很多人来投利某,此时大概有三五百人来投资。在利某运行阶段是我在收钱管账,钱款既在支付成都的装修款等费用,又在给会员返提现。后来账上没有钱了,刘志国回来召集大家开会,有胡某1、张某1兵、方某2等这些团队领导人在场,会议中说肯河公司把成都店的49%股份拿出来给大家购买,每股5万元。这49%的股份都是认购完了的,钱是我收取的,胡某1好像没有出钱买股份,是公司免费送了他一股还是两股的股份。2016年9月我们就集体到成都高新区复城国际广场的实体店来了,那时黄某在蜀都中心租赁了办公室。
2015年期间我回到永康的时候我把刘志国的联系方式给了黄某,后来他们自己联系的,等到了刘志国叫我第一次过来做利某的时候,黄某已经在刘志国公司上班了。黄某是假名,何某1才是他的真名,他用假名的原因估计是他以前在一些小贷公司借了钱没还,怕人家找他麻烦。
最开始我和胡某1、刘志国三人商量做利某的时候说要成立按股份成立一家公司,但是胡某1不同意。胡某1认为占股要等到公司赚钱才按股份分红,他不占股,他要求获得利某收入的2%提成,另外他还要提他直接团队人员投资金额的15%作为“趴点”(提成)。后来我把身份证拿给了刘志国,他就去成立了一家叫煜焯瑞通公司,这个法人是我,后来变更给了羊某2。这个公司我和刘志国口头约定我占股60%,他40%,按照这个比例来分红,不过这个股份没有显示在工商登记中。每个团队领导人下属的团队里面每个会员投资了钱都要提成15%,行话叫“趴点”。这15%交给团队领导人后他们再去分给下面的各个小团队领导人和会员,具体怎么分我不清楚,不过团队领导人肯定要在这15%里面占一些的。团队领导人主要是胡某1、张某1兵、方某2、姓邱某3女人,他们是最大的团队领导人。胡某1通过这2%再加上他自己发展会员提成的15%,他得了最少几十万元。
刘志国为推出利某提出注册的这家公司,但我没有在注册时签过字,他具体是怎么注册的我不清楚。因为我用的羊某2的账户在收利某的钱款,他们说羊某2的支付宝要和公司法人同名,所以变更法人为羊某2了。因为胡某1、刘志国和我商量时,胡某1提出不要用我们自己的账户收钱,找个不相干的人的银行账户来收钱,我也认为法律风险比较大,所以我买羊某2的银行账户来用,羊某2是我做小贷业务时的永康市客户。
利某的所有会员资金都是汇入羊某2账户内,这个账户是我和刘志国分别保管一段时间,最初我管了一两个月时间,刘志国不放心要求他管,于是我把卡给他。刘志国又管了半个多月的时间,后来知道刘志国私人消费了1万多元,于是我和胡某1决定又把这个账户拿回来我管。
利某阶段人数大概有三五几百人,一共收了七八百万元,除去钦州保税港采购货物、胡某1的所有会员交钱的2%提成、食住招待会员费用、会员提现、日常运营开支、团队领导的人“趴点”提成外,都汇给了刘志国去弄成都实体店去了。我汇给刘志国弄成都实体店一共有300多万元,大部分汇钱都是按刘志国指定汇到刘志国情妇吴欣桐的银行账户。利某收到的所有钱(除开提成、日常经营等)都用于成都实体店的组建了。成都实体店开业时大概一共花了起码400多万元。我是一分钱都没有得到,刘志国还向公司借了十几万,后来我退出这个团伙了都没有还。
我在负责利某阶段账目,但我们没有记过账。我们操作方法是:APP系统里面的分是每天“拨”到胡某1APP账户里面,我们一般规定每天胡某1总分是10万分,不够10万分时我让程某给他填上10万就行了。新会员加入后胡某1就把分转给别人,他的APP账户转出多少分就收到多少钱,再比对我这边账户收到的钱。然后每天按收到的钱把2%转给胡某1就完了。需要支出提成、经营费用等的时候,我都会发到我们几个创始人的微信群里面给他们看,没异议我就支付出去。微信群里面有我和胡某1、刘志国、黄某。
程某负责对接技术公司,他在南宁的出租房内用他的电脑登录APP的后台,随时监管数据和拨分,这个后台只有我和刘志国、程某三人知道登录密码。
黄某听刘志国和胡某1的安排,就像大总管一样,比如接待会议安排吃住、办公司后勤、进货发货等。我听说黄某好像是占的刘志国那40%里面的干股,具体他们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了。
2016年9月底,我到了成都才知道实体店是以肯河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名义开的,法人是张某1兵,我也不清楚原因。我到成都后利某的会员停顿了一两个月,成都实体店就在卖一些散客。此期间我一直想改变胡某1和刘志国这种利某的操作模式,后来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麒麟和天津权建集团的海鸟城项目的毛总,我想加入海鸟城项目做正规的三级分销,所以我就给刘志国他们提出了成立外宝购公司,按照海鸟城的模式来操作。当时外宝购所用的APP也是海鸟城那边买过来的,我安排的程某当李麒麟的助理,程某也在负责APP这些事情,2016年11或12月正式启动外宝购,将以前利某没有提现到的会员和积分没有消费完的会员平移到外宝购平台,参与外宝购的模式。按照海鸟城的模式做这个外宝购了一两个月效果不是很好,刘志国和胡某1一直嚷着不想做外宝购,觉得利润不大,还有一个重点是我是用外宝购公司和海鸟城项目合作,这样他们觉得把他们边缘化了,他们还是想做“资金盘”这种模式。我坚决不同意,我觉得他们的模式风险太大了,但双方没有翻脸。2016年底快过年的时候,我与海鸟城的毛总谈好了全部合作事项,等于是我们外宝购加盟海鸟城项目,海鸟城作为总公司会统一管理外宝购,并指定的财务人员管账。这时刘志国和胡某1听到海鸟城要来管钱,就坚决不同意了,那时刘志国把他的弟弟和弟媳安排到实体店当店长收了钱没上交,这样我和刘志国的关系就更恶化了,没有他们的同意我也只有按照外宝购之前参考海鸟城的模式继续做。2017年3月,刘志国、胡某1又一次找到我要求改模式,他们认为做以前类似利某的“资金盘”才有钱赚,李麒麟也要求改模式,他们说如果我不改模式的话就让我退出。我想到刘志国和胡某1就是想圈钱,外宝购的经理李麒麟也有收钱不上交的情况,我与李麒麟的关系也比较僵,程某当李麒麟助理久了也不支持我的想法,我心灰意冷同意退出。2017年4月我退出回到了永康,我回去后刘志国、胡某1、张某1兵、方某2这些人把我的微信删了,之后没有联系过。
我走了后的大概一两个月时间,程某到南宁来找过我一次,程某聊天时说我走后有一个叫周某1的人和方某2、张某1兵、胡某1他们又搞了一个环球积分的资金盘,他还把环球积分的模式资料拿给我看,还说周某1真的厉害,按照这种模式下去要赚很多钱。
成都外宝购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程某,我当时想到程某是我自己的人,程某当法人我放心,公司的注册是黄某去办理的。外宝购属于正规三级分销模式,购买商品可以赠送积分,以商家推商家的模式,积分可以拿来再次消费,赠送的积分消费分时间段释放,APP里面有两个“贝贝积分”“贝壳积分”,这两个积分转换后逐步释放,释放后的积分可以拿去在APP商城消费。这两种积分有一种可以提现,提现的额度非常小,不过提现是封了的,模式的细节要问李麒麟才知道,这个模式是他借鉴海鸟城模式提出来的。
李麒麟当时是带了一个团队来做外宝购,并负责经营管理,他不让我们这些人去办公室,说我们插手会造成他们混乱,我就安排程某在外宝购阶段当李麒麟的助理,由程某听李麒麟的安排。程某和李麒麟搞出来了外宝购APP,程某找了他的一个网友KING到外宝购来上班搞员工培训。
一般外宝购招商会都有五六十人参加,我也不清楚具体有多少会员加入外宝购平台。大概外宝购阶段一共收了两三百万左右,这些钱一部分是交到了实体店去用于日常经营,一部分是交给外宝购财务人员吴某2那里(她是刘志国的安排的,是吴欣桐的亲姐)。李麒麟在安排外宝购的日常管理,他有权签字支配钱款,但我发现李麒麟收到了会员交的3万元钱不上交的情况。我算过实体店的每月开支大概要50万元左右才周转得过来,外宝购所有收到的钱基本上就和这些开支持平。实体店也是黄某和刘志国的弟媳在管。
外宝购阶段我没有获利,我连工资都没有,我路费都贴了几千都没报过,我这个期间去谈海鸟城合作的事情去了。
程某给我看过一次“环球积分”模式制度,我现在也说不清楚这个模式,这个模式准确说应该是周某1和方某2搞出来的,张某1兵和胡某1属于辅助。据我对这群人的了解,吴某2和吴欣桐最清楚环球积分收到钱的去向,找到她们就知道去向了。刘志国应该跟以前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一样,不做什么事情,有钱就吃喝玩耍,他就把吴某2和吴欣桐安排去管钱就行了,周某1和方某2、胡某1、张某1兵(方某2下一级的团队领导)肯定是负责发展会员的人。程某肯定是技术方面的负责人。因为程某以前很喜欢玩类似比特币类型的资金盘,他微信里面有个专门玩虚拟币的群,这个群里有一个相当懂技术的人和他关系很好,我估计他是找这个人介绍找到技术团队做的环球积分。黄某应该负责所有繁琐事情的办理。有人给刘志国说公司只要抓住程某和黄某这两个人就可以做了,基本上是不需要我。我能说出他们的作用是因为我们以前一直都是按这种套路来的,他们环球积分肯定也是这样分工操作的。
成都实体店的货源刚开始主要是刘志国联系的钦州保税港,不过这家货源很少,供应的周期起码都是一个月,价格只能达到零售价的四五折。利某和外宝购是以会员自选的商品发货过去的,环球积分他们好像是制定好了的礼包发货出去的,比如说自选1万元的产品还是制定好的1万礼包,我们成本价最多两三千,低一点的话两千以内。
我觉得所有的人都被刘志国利用了,钱进去后他就不按之前说的做,把钱拿去乱花。刘志国也向公司借过很多次钱,到我走的时候都还有十几万没还,所以胡某1都给我说过,千万不能让他管钱。我听别人说刘志国以前因为涉嫌传销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好多次了,我觉得刘志国一直坚持弄这种资金盘是因为他想大捞一笔就出国跑了。
据我的了解环球积分大概一共吸收了1.5亿元左右,按照当时某给我看的模式,我觉得最少余留在公司的资金应该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六十。
20.重康会综报字(2018)第204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载明263名报案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13日期间报案金额28389535.54元,经分析报案资料中的POS机回单、银行进账单、收款收据统计金额为20794013.90元。确认收取利息5454619.33元。申报的出借本金与返还金额差异达15339394.57元。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一致。本院认为,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印证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作出上述认定的理由在于:1.礼包是附随会员充积分而进行,不是商品销售行为,只是集资诈骗的诱饵。2.所购的商品绝大多数是日化品和零食,而且价格较低,根据常识没有人愿意花重金去买该类商品,会员也没有选择权,是先充值再附属送礼包,商品销售是诱饵,而且中间有传销行为的嫌疑,比如会员参加后还要报路费,明显有拉人头的现象。3.从利某到外宝购,再到环球积分项目,具有延续性。4.资金使用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有极不负责地分配1000余万元提成的情况,其经营成本不足以支撑高额返利的行为。5.归还本息主要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不能以有部分商品消费的行为就认定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6.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因《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要扣除已经归还的本息,简单说就是以投资群众的实际损失为犯罪数额。经过司法会计鉴定及其他证据,刘志国等人应当对投资群众实际损失约1500万元承担责任。7.涉案相关公司在设立后,使用个人银行卡汇集资金,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刘志国实行了全部犯罪行为,而且对于资金的安排、调配有决策权等情况,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
在量刑时还考虑到,1.刘志国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刘志国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直接经济损失、追赃挽损等情节,对刘志国进行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志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向社会公众诈骗所得的资金属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退赔被害人的情况以重康会综报字(2018)第204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载明的内容为准(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回报可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返还、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纲
人民陪审员 刘 抒
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投资群众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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