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云联商城) 2019.9.18-16:39……被告人廖朱里等人以微信推广及招商大会的形式招募云联惠会员,每一个注册的会员通过网站注册填写“推荐人”姓名等资料,系统从而对其上线进行自动识别,每一名消费者或者商家发生买进、卖出等交易而获得商城返还的积分后,其每一层上线均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自动获得系统分配的积分收益。为了发展业务,被告人廖朱里用其妻子、儿子、母亲等多人的身份资料注册了云联惠会员并以此发展代理和会员,共招募18名GP代理人(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80名LP代理人(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和400多名普通会员。经鉴定,被告人廖朱里管理的新余云联国骥公司的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与其所属同一家公司的其他会员公司共有22个,该公司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总人数453人,直接下线人数40人,下线层级16层……被告人廖朱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廖朱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502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朱里,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新余云联国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余市渝水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平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望检公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朱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朱里及辩护人吴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朱里于2016年12月1日注册成立新余云联国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云联国骥公司)成为广州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联国骥公司)的代理公司。被告人廖朱里以微信宣传及招商大会的形式招募云联惠会员,每一个注册的会员通过网站注册填写“推荐人”姓名等资料,系统从而对其上线进行自动识别。每一名消费者或者商家发生买进、卖出等交易而获得商城返还的积分后,其每一层上线均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自动获得系统分配的积分收益。经鉴定,被告人廖朱里管理的新余云联国骥公司的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与其所属同一家公司的其他会员公司共有22个,该公司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总人数453人,直线下线人数有40人,下线层级有16层。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廖朱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廖朱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是传销犯罪。辩护人吴平芳辩称因云联惠的经营模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传销模式,故被告人廖朱里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廖朱里注册成立新余云联国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云联国骥公司)成为广州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联国骥公司)的代理公司,并支付人民币22万元给广州云联惠公司成为新余云联国骥公司的董事长。为了云联国骥公司落地新余,被告人廖朱里等人以微信推广及招商大会的形式招募云联惠会员,每一个注册的会员通过网站注册填写“推荐人”姓名等资料,系统从而对其上线进行自动识别,每一名消费者或者商家发生买进、卖出等交易而获得商城返还的积分后,其每一层上线均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自动获得系统分配的积分收益。为了发展业务,被告人廖朱里用其妻子、儿子、母亲等多人的身份资料注册了云联惠会员并以此发展代理和会员,共招募18名GP代理人(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80名LP代理人(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和400多名普通会员。经鉴定,被告人廖朱里管理的新余云联国骥公司的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与其所属同一家公司的其他会员公司共有22个,该公司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总人数453人,直接下线人数40人,下线层级16层。该公司会员白积分(消费的每一元折算为100积分,不能提现)账户余额为72×××41.279,红积分(白积分累积可转换为红积分,红积分可提现或购物)账户余为10×××58.34。该公司提现总金额为147321元。
2018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新余云联惠百惠通公司将被告人廖朱里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朱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施武、傅小金、李余芳、傅文、褚朝阳、廖春花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联商务大系统会员代理协议书,运营代理商代理权认购申请表,收据,代理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廖朱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朱里参加传销组织活动,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吸引人员加入,并以缴纳会费升级后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引诱他人推荐发展下线,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下线的收入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着积极作用,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累计超三十人且层数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廖朱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朱里的行为不是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朱里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朱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朱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朱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林新平
人民陪审员  段文芝
人民陪审员  鞠 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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