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芹、成都雅堂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李芹,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清蓉,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潇,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成都雅堂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xx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定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35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3月5日受理李芹申请执行成都雅堂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999.24元,申请执行费155元。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成都雅堂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处办公,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定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27日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李芹,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999.24元。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成都雅堂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景
书记员 万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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