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匀加速科技有限公司与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调解书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调 解 书
(2019)鄂1221行初21号
原告北京匀加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匀加速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佃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55298977A。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南二街xx院xx楼xxxx。
委托代理人王燕娟,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21MB19872657。
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xx
委托代理人李平清,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亚业,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匀加速公司不服被告市场监督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嘉市监处〔201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原告匀加速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2016年3月2日,原告董事会通过了《匀加速商城运营管理章程》,对匀加速商城运营管理模式进行了相关规定,同年6月23日,原告与北京科技职业学院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书》,开展长班生、短班生的培训,原告的会员通过匀加速商城用匀加速兑换券购买会议培训课程,同年12月8日,原告通过匀加速商城网站××发展、管理会员。匀加速会员加入时,用户需签订《用户注册服务协议》。《用户注册服务协议》对匀加速的定义、协议范围、账户注册使用、匀加速平台服务及规范等方面内容进行约定。2016年5月10日,被告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财源广场嘉鱼县匀加速购物超市(负责人游卫兵,原告匀加速公司的会员)涉嫌传销,同年5月31日,被告市场监管局就原告涉嫌传销报原咸宁市工商局、原湖北省工商局逐级备案,指定被告调查处理。2019年5月15日,被告市场监管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市监听告〔2019〕43号),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同年5月20日,被告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实施传销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市场监管局作出嘉市监处〔201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668891元、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嘉市监处〔2019〕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在立案前,被告市场监督局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对原告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匀加速公司与被告市场监管局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匀加速有限公司对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嘉市监处〔2019〕43号处罚决定书不持异议,自愿履行嘉市监处〔2019〕43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北京匀加速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立即履行嘉市监处〔2019〕43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汉萍
人民陪审员 易望起
人民陪审员 曾水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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