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何富长,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号,湖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2019年3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监视居住,2019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虹,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室,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富长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黄虹、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富长与何忠清、何小华、何良华、何海平(另处)经预谋于2016年11月30日在南明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贵州俊达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忠清,2016年11月30日开业。贵州俊达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2号楼2001号,俊达盛世成立后于2017年7月通过贵州域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昊天云集”APP软件,公司通过口头宣传及网络宣传向客户介绍投资款的方式拉人头加入“昊天云集”**,以最低68元注册**,以在“昊天云集”卖白酒的名义为幌子,投资钱后拥有投资钱在“昊天云集”内有2.4倍的积分,每天以总共积分的3%释放积分的方式为诱惑发展下线,并以通过发展下线收取提成的方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现查明已达到五个层级,人数达到90人以上。被告人何富长负责出谋划策及赃款分配,其余四人负责具体运作。该传销平台流水共计约人民币4.7亿。
2017年10月,被告人何富长明知贵州俊达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拿提成返利的违法情况,与俊达盛世股东何小华等人共谋,通过其名下的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真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忆真源电子商务公司,郴州精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账户采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对俊达盛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所得的资金进行隐匿转移,共计人民币1.26亿元,其中约提现6000余万,4000余万购买黄金,并用违法所得资金购买汽车和房产。本案现已追回现金人民币19416482元,澳门币10元,港币22370元,黄金103公斤。
被告人黄虹明知何富长取现的资金为俊达盛世的传销活动违法所得,帮助何富长对该资金进行隐匿和使用,将违法所得的1900万元现金藏匿在其居住的湖南省郴州市惠泽园二期24栋1单元601家中,并使用33万元在湖南省郴州市惠泽园2期22栋二单元202室购买一处房产;用124万元购买一辆路虎揽胜汽车,2018年4月用286万元购买湖南郴州市湘城中央37栋别墅一栋。被告人黄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为人民币1900万元,现已追回约1800余万元。团伙成员何小华之妻谭某某(另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流水信息、线索函、社区服务中心文件、说明、定制酒合作协议、营业执照、软件开发协议、截图、宣传资料:
2.证人蒋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富长、黄虹的供述;另处同案犯谭某某、何小华等人供述。
4.电子数据:贵州俊达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传视频,电子数据光盘。
5、鉴定意见: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富长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营销酒类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许以高额积分回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资金累积达约人民币4.7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消费,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9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娜娜、罗匡
2019年5月15日
附:一、被告人何富长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黄虹现押三江女子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六册;
2、换押证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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