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刑终24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德平,曾用名马俊,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巍、刘思佳(实习),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德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9)豫112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德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马德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3月,被告人马德平发展吉林省梅河口市居民陆敬凤(已判刑)成为中国美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会员,陆敬凤于2017年6月发展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冯沟村居民刘爱风(已判刑)成为会员,并成为该公司河南市场的负责人。在发展成员的过程中,马德平、陆敬凤、刘爱风鼓吹该公司生产的火龙果酵素、酵粉、原浆等产品能治百病,以加入公司会员推销产品能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中马德平通过陆敬凤直接或间接发展河南省叶县仙台镇辛楼村居民张军平(已判刑)、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大吴庄村居民杨某1、吴城镇惠庄村居民张遂现等33人(含本人)参加传销活动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后张遂现因服用该公司的产品而死亡。经鉴定,张遂现系冠心病发作合并肺部疾病致循环和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其服用的“火龙果酵素”作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马德平供述、同案犯陆敬凤供述、同案犯刘爱风供述、同案犯张军平供述、证人杨某1证言、证人魏某1证言、证人张某1证言、证人谷某证言、证人刘某1证言、证人张某2证言、证人张某3证言、证人黄某证言、证人左某证言、证人王某1证言、证人张某4证言、证人海雨证言、证人张某5证言、证人李某1证言、证人魏某2证言、证人胡某、张某6、任某1、阎某、马某、崔某、王某2、梅某、寇某、任某2、王某3、张某7、刘某2、张某8、王某4、杨某2、张某9、陈某、张某10、张某11、李某2、张某12、常某证言,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舞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张军平、杨某1手机提取的聊天记录图片、微信文件内容、辨认笔录、舞阳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案件侦破过程、光盘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德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德平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其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应对其从轻判决。
辩护人郭巍、刘思佳的辩护意见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经审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德平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其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应对其从轻判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审理时已根据其系初犯偶犯、庭审时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二审不再重复评价。原审法院根据马德平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行为性质、犯罪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德平组织、领导以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马德平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朱 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奉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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