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坤财富 2019.12.26-16:23……林建真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林建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31日,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平台停止兑付,钱某携款逃跑,除支付返现、奖励、到期投标本息、未到期投标返现等款项外,致使79名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实际诈骗金额为1121万余元

林建真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02刑初532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建真,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楼斌,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公诉刑诉(2019)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真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志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真及其辩护人楼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林建真伙同钱某(另案处理)在丽水市莲都区注册成立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钱某任法定代表人,林建真任公司总经理,共同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营“御坤财富”P2P网络投资平台,公司客服人员通过QQ建立公司客户群等方式发展客户,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御坤财富”投资平台是为有借款和投资需求的客户提供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承诺年化收益1个月12%、半年15%、1年16%,对应返现2.2%-38%。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期间,被告人林建真伙同钱某等人先后在“御坤财富”投资平台发布车辆抵押标等虚假借款标,吸引被害人李某1、潘某1、欧某1、欧某2、李某2等292人进行投标。
2018年10月31日,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平台停止兑付,钱某携款逃跑,除支付返现、奖励、到期投标本息、未到期投标返现等款项外,致使79名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实际诈骗金额为1121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林建真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予以证实。被告人林建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林建真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建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楼斌的辩护意见:1.本案系单位犯罪。2.钱某应为整个案件的主犯,林建真应为从犯。3.被告人林建真在参与钱某主谋的集资诈骗中,没有牟取个人利益。4.被告人林建真有自首情节。5.被告人林建真本次犯案,客观上是受钱某的引诱,主观上是为了通过劳动赚钱谋生,其初始动机是好的,并不卑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建真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林建真伙同钱某(另案处理)在丽水市莲都区注册成立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钱某任法定代表人,林建真任公司总经理,共同对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营“御坤财富”P2P网络投资平台(网址:××),公司客服人员通过QQ建立公司客户群等方式发展客户,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御坤财富”投资平台是为有借款和投资需求的客户提供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承诺年化利率1个月12%、三个月13%、6个月15%、12个月16%,对应返现2.2%-38%。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期间,被告人林建真伙同钱某等人先后在“御坤财富”投资平台发布车辆抵押标等虚假借款标,吸引被害人李某1、潘某1、欧某1、欧某2、李某2等292人进行投标。
2018年10月31日,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平台停止兑付,钱某携款逃跑,除支付返现、奖励、到期投标本息、未到期投标返现等款项外,致使79名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实际诈骗金额为11216674.02元。
另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林建真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建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御坤财富P2P平台投资总表、投资人员名单、未归还人员名单,“马甲”账户名单,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证人叶某1、刘某1、刘某2、何某、王某3、雷某2、叶某2、谢某、李某3、叶某3、董某、包某、陶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潘某2、苏某、张某、李某1、吴某、胡某、徐某、汤某、王某1、江某、俞某、王某2、潘某1、李某2、卫某、雷某1、马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建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建真伙同钱某在丽水市莲都区注册成立浙江坤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以在互联网上运营“御坤财富”P2P网络投资平台,该平台通过虚假宣传,以发布车辆抵押标等虚假借款标来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至案发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实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论处,据此,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证人叶某4、包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林建真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林建真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林建真曾向包某等人借用银行卡,据此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建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建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林建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建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林建真的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秋霞
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
人民陪审员  金裕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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