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者计划所签“委托管理协议”无效
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平静的生活,寒冬已经过去,春天即将到来。今天,无意中看到加入坚守者计划所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发现这竟然是一份漏洞百出的无效协议。
加入坚守者计划,首先需要搞清楚你与中锦新兴控股有限公司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所签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称协议)是否有效。
一、中锦新兴控股有限公司(受托人)与出借人(委托人)没有形成委托法律关系。
1、坚守者计划退出程序违法。《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协议第10条规定,“甲方如欲退出“坚守者计划”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如存在未缴纳管理费的情形,需补缴后办理退出”。该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明显相违背,严重侵犯了委托人任意解除委托的权利。
2、本末倒置,受托人(中锦新兴公司)无权约束委托人(出借人)。《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协议第九条规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委托资产份额”。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除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外,无权对委托人或委托事项进行变更、约束或限制,受托人有权不接受委托,但无权对委托人或委托事项进行限制,该约定本末倒置,严重违法。
3、财产交付违法。《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而协议第12条规定,“乙方力争实现每季度分配一次回款,但并非乙方的承诺和保证。如果公权力机关不予批准或者无款项可供分配,以上目标有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其中交付取得的财产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任何人无权变更法律的约束性强制性规定。所以,本条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中锦新兴控股有限公司与出借人之间是无效信托。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出借人将持有的爱投资债权份额委托给坚守者公司进行管理或处分,看似双方形成了信托法律关系,但是《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托无效: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委托管理协议虽然形式上看似成立,但是因违反法律规定,形成的是无效信托。
三、中锦新兴控股有限公司违反市场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规定,超范围经营。通过查询可知,中锦新兴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等。该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代为诉讼、讨债或者经营信托事务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四)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锦新兴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管理处分爱投资出借人持有的债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设立信托,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严重超越了公司经营范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12315,欢迎大家拨打咨询。
流氓计划,无效协议,违法经营,呵呵,这样的计划, 我不会认可,更不会加入。
武汉加油,中国必胜!
山东 代依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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