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刑终320号
原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正保,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腾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新泰市,住新泰市。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少飞,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正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9)鲁098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正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保曾系山东腾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新梦想商城”网络平台。2017年3月份,王正保从其它网络公司购买“新梦想商城”APP,在里面建立三级分销及积分系统,依托该APP以提供网络服务为由,通过夸大宣传“静态收入”及“动态收入”积分返还、奖励的盈利前景,不断发展会员,会员购买100积分激活会员账户,鼓励被发展的会员通过转让积分变现的方式再发展其他人员成为“新梦想商城”的会员,会员之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金字塔”式会员层级的架构,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积分奖励的依据。王正保直接或间接发展150679个会员账户,层级为33层,并通过出售积分发展下线共非法获利147.02万元。后因无力支付积分提现款,王正保于2017年7月份关闭“新梦想商城”提现功能,致约660万梦想积分无法提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王正保于2017年11月1日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1日,新泰市公安局决定扣押山东滕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快递物流单二宗、账本四本、凭证十五本、印章三枚。在王正保处扣押交接清单一张、电脑主机六台、显示器十一台、键盘五个。
2017年11月29日王正保向新泰市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款147.02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于2017年8月14日将本案移送新泰市公安局办理。新泰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6日决定对本立案侦查。
2、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新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随案移交DVD光盘一张,内含王正保下线三层以上人员网络图。
3、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移送给新泰市公安局的杨某询问笔录、山东腾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参与人员名单等证实,杨某于2017年8月6日报案。山东滕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正保,2015年4月27日登记注册。
4、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王正保自然身份情况。
5、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正保于2017年11月1日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
6、王正保提供的其手机微信收藏及手机通讯录的截屏证实,王正保手机微信中收藏有“梦想商城”的宣传用语及内容。
7、王某3户籍资料证实,经桑某辨认,其提到的王艺儒即王某3。
8、桑某提供的其与王某3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桑某与王某3商量如何发展“新梦想商城”会员,并相互发送“新梦想商城”的宣传用语,二人之间有购买梦想积分相互转账的情况。
9、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王正保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认定意见证实,经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正保以“新梦想商城”为依托,构建会员系统,采取缴纳费用成为会员,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的形式,发展人员加入其会员系统,并通过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其行为构成传销行为。
10、企业信息登记表证实,山东滕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王正保,后于2017年8月3日法人代表变更为王某4。
11、新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王正保案件网络图数据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9月22日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涉案数据,并使用I2软件处理成王正保下线三层以上人员网络图等文件。从处理文件看,王正保整个网络传销层级是33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是150679人。因数据过大,无法打印成纸质网络图,制作电子网络图作为证据使用。
12、王正保个人书写的说明及银行缴款凭证证实,王正保于2017年11月29日向新泰市公安局缴纳涉案款147.02万元。
13、王功庆、王某1、张某2、王某2、李某1等人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上述人员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记录。
14、王正保、王功庆、王某1、佟会娟等人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正保、王某1等人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记录。
15、王功庆上海浦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功庆该账户自2017年7月17日以来的银行交易情况记录。
16、王静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静该账户自2017年3月14日至9月26日银行交易情况记录,期间王某5多次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存入该账户资金,随后转至王某1工商银行账户。
17、王某5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某5该账户自2017年1月至10月银行交易情况记录,期间王某5多次通过该账户存入王静招商银行账户资金。
18、苏某华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孙运华多次从腾泰商城提现,并从滕泰商城购买积分转账至王某1银行账户的情况。
19、王正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正保该账户自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银行交易情况记录。
20、新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办案过程中所扣押的电脑与本案有关。
(二)鉴定意见。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腾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目及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机构根据山东腾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目及电子数据对滕泰公司会员及供货商等提现情况进行统计,但现有资料中未有积分情况显示,无法统计积分。
(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1月1日16时,新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陈某等人在见证人王某1见证下,依法对位于新泰市新易泰物流园山东滕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了快递物流单二宗,账本4本,凭证15本,印章3枚,交接清单1张,电脑主机6台,显示器11台,键盘5个。
2、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11月7日17时,办案人员陈某、李某3在平阳国际茗清茗茶一楼办公桌白色主机E盘中对滕泰会员提现、供应商提现等电子数据予以提取。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内存王正保发展会员下线会员人数及层级图)及会员图证实,王正保发展网络传销层级是33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是150679人。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5日,其通过王会进入山东滕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新泰市汶南镇205国道与向阳路交汇处,注册时间2015年4月27日,法人代表王正保)微信公众号,注册成功,并通过微信红包支付100元,每天返6.5元积分,积分到一定分数,对方公司把本钱返回。其介绍10人注册,已注册的再介绍其它人注册,共注册90人左右。对方公司没返还,被骗大约1万余元。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正保经营山东腾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己于2016年11月在该公司上班,负责后勤工作。滕泰公司主要经营“新梦想商城”,2017年3月初开始运营,该商城会员需要使用100个积分激活账号,积分可以从推荐人手中购买,激活账号后,推荐人获得5个积分的推荐奖励,每天可以从推荐人身上获得1个积分返还。积分分为“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公司的经营、决策是王正保说了算。其推荐发展人员时,会将积分奖励政策、如何获取收益等信息发到群里让新人学习,在群里给新人讲课,解答。其还从王正保处购买800元积分,转让给新人激活会员账户,其发展新会员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积分返还,通过积分变现赚钱。其账户有1000多个梦想积分没变现,公司就不行了。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其担任山东腾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其不知道滕泰公司如何发展会员,不了解积分奖励政策,不知道会员可以提现几次。2017年7月21日后会员没有再申请提现了。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其进入滕泰公司工作,负责POS机维护及行政工作。2017年3月13日试运营“新梦想商城”,3月29日正式运营。“新梦想商城”会员注册及积分奖励情况。
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王正保的妻子,王正保经营山东滕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个“新梦想商城”。其没参与该公司经营,不了解公司运作情况。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正保是朋友,2017年5、6月,王正保发展其成为“新梦想商城”会员,其又发展了张某3、任某加入会员。
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王某2推荐其注册成为“新梦想商城”会员,其通过微信转给王某2100元钱。
8、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王某2给其注册成为“新梦想商城”会员,其通过微信转给王某2100元钱。
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王正保介绍其加入成为“新梦想商城”会员,是王正保的直接下线,成为会员及收益情况。其加入新梦想商城会员及发展新会员的目的是了解积分返还模式,通过积分变现赚钱。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高某推荐成为“新梦想商城”会员,高某介绍称该平台能介绍人后取得积分,即能商城购物优惠,还能取得梦想积分提现。其加入新梦想商城及发展新会员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城产品及通过积分变现赚钱,最后其没赚钱还赔了100元钱。
11、证人桑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娄义勇(音)推荐其加入会员,成为“新梦想商城”会员必须有推荐人,用手机号注册,将100元钱给推荐人,推荐人给被推荐人100个积分后开通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以去收益,收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静态收入”、一种是“动态收入”。
(六)被告人王正保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证实其通过卖积分共获取147.02万元。2017年7月提现功能关闭,有大约660万梦想积分未兑现,公司对积分收入未作记账处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保以“新梦想商城”为依托,以提供网购服务为名,夸大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积分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已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正保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正保上缴于新泰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147.02万元予以没收,由新泰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于新泰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六台、显示器十一台、键盘五个,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新泰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正保及其辩护人以“王正保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为由,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正保以“新梦想商城”为依托,以提供网购服务为名,夸大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积分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上诉人王正保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正保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不属于犯罪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王正保具有自首情节,根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王正保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超过120人,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且上诉人王正保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不属于犯罪中止,故上诉人王正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生
审判员 曹丙营
审判员 王 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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