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克俭、高锦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4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克俭(曾用名毛伟),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回族,高中毕业,原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居住地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克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继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锦惠,女,1954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大专毕业,原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海燕,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郭发振,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王璁,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大专毕业,原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居住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赵萍萍,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克俭、高锦惠、王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校元元、虎胜男、胡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克俭及其辩护人孙克刚、王继全,被告人高锦惠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海燕、郭发振,被告人王璁及其指定辩护人赵萍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贷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119号10层5号,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硬件技术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和咨询;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张巧云(另案处理)为豫商贷公司法人,被告人杨克俭2015年1月19日入股该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高锦惠为财务总监,被告人王璁为公司会计。
杨克俭负责豫商贷公司业务期间,在该公司未获得金融营业性融资担保行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借贷(简称P2P)业务。杨克俭以高息为诱饵,以自己实际控制的18家借款方公司与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石某1实际控制的19家公司,在豫商贷公司网站(××)上发放贷款标的,通过百度推广等互联网宣传以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豫商贷公司收取借款方借款标的的每月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费用作为服务费。2018年7月,豫商贷公司停止向客户支付本息。
经鉴定,豫商贷公司从2013年1月11日实际开始运营至2018年7月4日,共吸收客户投资1692039559.00元,应支付客户利息96254224.59元,已归还客户本金1484804184.75元,已支付客户利息84319780.36元,未归还客户本金207230280.19元,未支付客户利息11934640.45元。涉及到未还款的客户共2289人。豫商贷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发生股东变更。变更股东前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9日,共吸收客户投资76519370.71元,应支付客户利息4146973.20元,已归还客户本金76514376.25元,已支付客户利息4146972.91元,客户投资款已全部结清;变更股东后2015年1月20日至2018年7月4日共吸收客户投资1615520188.72元,应支付客户利息92107251.39元,已支付客户本金1408289808.5元,已支付客户利息80172807.45元,剩余未归还客户本金207230280.19元,未支付客户利息11934640.45元。2018年7月份以后至2019年1月份,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向部分客户兑付资金,兑付后剩余未归还客户本金192336114.74元,未支付客户利息11093255.82元。截至目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客户共计298人,报案人实缴的投资金额为104409539.19元,已兑付金额为49151617.60元,除李艳华等5人已全部兑付资金以外,其余投资客户均未全部兑付资金,未兑付金额55337465.49元。2018年7月4日通过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设立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平台对外借出未收到还款的金额共计207230280.19元,未支付的借款利息11934640.45元,涉及借款公司30家。
经补充审计: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扣除2018年7月份以后至2019年1月份又继续兑付客户的资金,剩余未归还客户本金192336114.74元,未兑付客户利息11093255.82元,剥息后剩余未兑付资金为111056351.64元。
2018年11月20日10时,杨克俭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高锦慧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8年11月23日10时许,王璁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杨克俭、高锦惠、王璁供述;同案犯张巧云供述;证人高某1、王某1勇、黄某1、李某1、赵某1、王某2、杨某1、师某、王某3、袁某、孙某1、郭某、韩某1、李某2、赵某2、王某4、施某、程某、宫某、杨某2、刘某1、赵某3、艾某、胡某1、罗某、余某、李某3、石某1、李某4、杨某3、孙某2、孙某3、郑某、海滢、王某5、庞某、张某1、宗某、孙某4、吴某1、惠某、杨某4、胡某2、周某1、秦某、门茹、谢某、周某2、吴某2、高某2、杨某5、陆某、白某1、韩国庆、陶某、黄某2、陈某1、王某6、时某、刘某2、张某2、王某7、王某8、张某3、高某3、张某4、童某、付某、白某2、星振华、李某5、任某、张某5、李某6、张某6、石某2、花某、韩某2、田某、曹某、王某9、张某7、王某1邸某、彭某、赵某4、沈某、于丹、陈某2、周某3、王某1、陈某3、杨某6、谭某1、黄某3、李某7、崔某1、王某11、胡某3、李某8、胡某4、王某12、谭某2、况西萍、戴某、史某、苏某、唐某、贾某、周某4、杨某7、王某1王某14、王某15、刘某3、王某16、王某17、王某18、崔某2、陈某4、王某19、毕某、王某2苟某、文某、陈某5、王某2贺某、曾某、刘某4、陈某6、周某5、林某、马某、王某22的证言;到案经过;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河南万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河南郑新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慧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明途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壹千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郑州中鑫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成都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中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帕加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资料、河南润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客户资料、河南俊蒲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郑州天秀计算机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德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新梦扬广告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河南中赢通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郑州卓尔科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润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尉氏县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中嘉豪箱包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开户资料、开封恒达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河南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禹州市天拓机械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禹州宏峰药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禹州市盛鑫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禹州市鑫森林果开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开封市得福箱包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天津中航大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借款方公司银行账户、UK密码、登录密码、平台登录密码、乾多多登录密码、税务申报等信息;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工资表;股权代持协议;豫商贷公司和河南中赢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尉氏县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河南中赢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尉氏县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万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成都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河南信阳新能源产业园项目战略合作协议,郑州新能源乘用车运营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及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飞鹞汽车销售合同、证明及转账记录,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合同,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业务往来情况说明;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四川野马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及情况说明,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诺德汽车贸易销售有限公司江淮电动车购车合同;郑州市个人房屋权属信息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屋)、房屋买卖协议、税务发票;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及工商资料、办公楼租赁合同;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关于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取证据情况说明;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投资客户报案材料、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协议书、银行转账明细;豫商贷公司业务付款回单、业务付款回单;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成都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河南帕加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天津中航大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万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河南慧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润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梦扬广告有限公司、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禹州市天拓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宏峰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鑫森林果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开封恒达利职业有限公司、河南德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秀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开封恒达利纸业有限公司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证人赵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杨克俭(毛伟)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高某4、被告人王璁、同案犯张巧云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克俭、高锦惠、王璁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锦惠、王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克俭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对报案人数和统计金额、已兑付金额有异议。截止2019年4月19日,扣除其已兑付的金额少了3000多万,具体数据不清楚。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杨克俭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杨克俭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克俭系从犯,同案犯张巧云系本案的主要犯罪人员,张巧云系案涉豫商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实际股东,杨克俭仅替其代持股份;2.被告人杨克俭系主动投案,且本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克俭在案发前后积极主动退赔,且愿意拿出自身合法财产退赔相关投资人;4.被告人杨克俭是初犯,其之前并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5.被告人杨克俭非法集资的款项均用于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原因是其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没有犯罪的故意。综上,请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提交杨克俭与张巧云签订《授权委托书》、《股权代持协议范本》、张巧云书写《自白书》、《承诺书》为证,证明张巧云是豫商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杨克俭的辩护人还提交了霍彬、郭某、王某1豪、龚立军、李海、罗琼芳等27人出具的结清证明及董经春、张章、王某1豪、李海等22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杨克俭的亲属积极主动向集资参与人偿还款项,部分集资参与人同意对被告人杨克俭予以谅解。
被告人高锦惠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系涉案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有异议,其是兼职,对公司资金的审批权有限,相当于顾问的角色。
被告人高锦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1.本案应认定单位犯罪,因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只有豫商贷公司获得了服务费的收益,被告人高锦惠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高锦惠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2.如果认定豫商贷公司为单位犯罪,被告人高锦惠因既不是直接负责公司经营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决策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则被告人高锦惠不具有该当受罚性,被告人高锦惠在豫商贷公司任财务总监期间,拿的是基本工资,没有任何非法收益,对此情节应予考虑,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3.被告人高锦惠只是按照公司的制度,做好财务工作而已,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是很轻微的。高锦惠应免予刑事处罚,无论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从高锦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的作用来看,也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存在自首、如实供述、协助侦查机关办案、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悔罪、年龄比较大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王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璁系从犯,其并非此次共同犯罪的起意者,并不明知公司违法犯罪的意图,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2.被告人王璁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此前表现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3.被告人王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璁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其主观恶性很小,应当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王璁身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救治疾病,请求法院考虑该情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豫商贷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0日,该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119号10层5号,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硬件技术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和咨询;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张巧云(另案处理)为豫商贷公司法人,被告人杨克俭2015年1月19日入股该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高锦惠为财务总监,被告人王璁为公司会计。
杨克俭负责豫商贷公司业务期间,在该公司未获得金融营业性融资担保行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借贷(简称P2P)业务。杨克俭以高息为诱饵,以自己实际控制的18家借款方公司与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石某1实际控制的19家公司,在豫商贷公司网站(××)上发放贷款标的,通过百度推广等互联网宣传以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豫商贷公司收取借款方借款标的的每月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六的费用作为服务费。2018年7月,豫商贷公司停止向客户支付本息。
经鉴定,豫商贷公司从2013年1月11日实际开始运营至2018年7月4日,共吸收客户投资1692039559.00元,应支付客户利息96254224.59元,已归还客户本金1484804184.75元,已支付客户利息84319780.36元,未归还客户本金207230280.19元,未支付客户利息11934640.45元。涉及到未还款的客户共2289人。豫商贷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发生股东变更。变更股东前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9日,共吸收客户投资76519370.71元,应支付客户利息4146973.20元,已归还客户本金76514376.25元,已支付客户利息4146972.91元,客户投资款已全部结清;变更股东后2015年1月20日至2018年7月4日共吸收客户投资1615520188.72元,应支付客户利息92107251.39元,已支付客户本金1408289808.5元,已支付客户利息80172807.45元,剩余未归还客户本金207230280.19元,未支付客户利息11934640.45元。2018年7月份以后至2019年1月份,豫商贷公司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向部分客户兑付资金,兑付后剩余未归还客户本金192336114.74元,未支付客户利息11093255.82元。截至目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客户共计298人,报案人实缴的投资金额为104409539.19元,已兑付金额为49151617.60元,除李艳华等5人已全部兑付资金以外,其余投资客户均未全部兑付资金,未兑付金额55337465.49元。2018年7月4日通过豫商贷公司所设立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平台对外借出未收到还款的金额共计207230280.19元,未支付的借款利息11934640.45元,涉及借款公司30家。
经补充审计:豫商贷公司扣除2018年7月份以后至2019年1月份又继续兑付客户的资金,剩余未归还客户本金192336114.74元,未兑付客户利息11093255.82元,剥息后剩余未兑付资金为111056351.64元。
2018年11月20日10时,杨克俭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高锦慧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8年11月23日10时许,王璁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查封、冻结、扣押资产的情况如下:
1、扣押车辆的情况,侦查机关共扣押各类车辆275辆,详情如下:登记在成都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232辆,车牌号分别为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川A×××××;登记在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13辆,车牌号分别为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登记在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1辆,车牌号为豫A×××××;登记在李泉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龚宇峰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黄锐华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曹敏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张思思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邱张源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胡艳兵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深圳市金飞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粤B×××××、登记在深圳市蓝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深圳市宇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深圳市日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黄新平名下车牌号为粤B×××××、登记在晋城市金伯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晋E×××××、登记在南京伊莱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汽车各1辆;登记在青岛格斯图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共3辆,车牌号分别为鲁B×××××、鲁B×××××、鲁B×××××;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江淮IEV5汽车2辆、宝骐牌汽车1辆、皇马小警车1辆、老年代步车1辆、观光旅游车1辆、垃圾车2辆、巡逻车2辆、警亭2个;
2、查封房产的情况,其中,被告人杨克俭名下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14号楼东3单元6层东户及地下室各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1201075235(建筑面积209.65平方米、13.05平方米),该房产系杨克俭于2012年5月22日以961229元价格从智音处购买;被告人杨克俭的另一名字毛伟(身份证号)名下商业房产三套,不动产权证分别为号1401070736、1401070738、1401070739,房产分别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1号院5号楼4单元1层101号、102号、103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30.27平方米、180.89平方米、138.46平方米,该三套房产系毛伟出资于2007年11月28日以李芳名义从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2014年4月8日毛伟与李芳离婚时将上述房产分割给毛伟所有,2014年6月16日,毛伟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郑州花园支行;
3、查封公司股权的情况,在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南华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达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钟家豪箱包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恒达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德福箱包有限公司、尉氏县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尉氏县智信商贸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予以查封;在内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人杨克俭在河南麦田岁月农业种植有限公司51%股权予以查封;在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禹州市盛鑫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李浩天100%的股权予以查封,对禹州市宏峰药业有限公司刘建峰60%的股权、梁英英40%的股权予以查封,对禹州市天拓机械有限公司张亚丁100%的股权予以查封,对禹州市鑫森林果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郭世毫100%的股权予以查封;在郑州市中原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郑州卓尔科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在郑州市金水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河南明图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壹仟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俊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秀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限制法人及股权变更;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南德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停止办理各项登记业务;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对河南中盈通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帕加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办理各项业务;在管城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张巧玉、北京瑞鹏腾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新飞扬广告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予以查封;
4、冻结账户的情况,对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紫荆山路支行的账户25×××33、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市花园支行的账户25×××92、河南帕加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亿支行的账户41×××35、河南万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来支行的账户25×××35、河南壹千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众意西路支行的账户41×××89、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24×××58、河南中赢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众意西路支行的账户41×××39、罗山县澳源(家庭)茶叶农场在中国工商银行罗山县支行的账户17×××89、罗山县金羚富民综合种养殖合作社在河南省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周党支行的账户00×××12、天津中航大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支行的账户12×××47、许昌华赢展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账户17×××05、禹州市宏峰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的账户16×××92、禹州市天拓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禹州支行的账户41×××84、禹州市鑫森林果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禹州滨西支行的账户25×××72、郑州天秀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商城路支行的账户25×××35、河南新梦扬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25×××69、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25×××01、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阳路支行的账户25×××85、河南慧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24×××40、河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玫瑰城支行的账户17×××80、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新网银行的账户90×××53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望京支行的账户11×××03、杨克俭在光大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的账户62×××55、河南麦田岁月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乡支行的账户410501756008000000148、张巧云在招商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的账户62×××69、高某4在招商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的账户62×××96、方小松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众意西路支行的账户62×××66及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桐南路支行的账户62×××14、高峰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账户62×××47、高海洋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账户62×××27、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管城支行的账户99×××89予以冻结。
庭审时,被告人杨克俭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14号楼东3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及地下车位系其入股豫商贷公司之前购买的合法财产,且系其唯一住房,在离婚协议中归属其前妻。其愿意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1号院5号楼4单元1层101号、102号、103号的三套房产评估拍卖,用于偿还投资人欠款。
诉讼中,本案集资参与人以扣押的新能源汽车极易贬值为由,申请将上述汽车尽快拍卖变现。后本院组织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被告人杨克俭表示愿意将上述涉案车辆在本案诉讼终结前予以变现,用于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19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9)豫0104刑初20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侦查机关扣押的275辆汽车中的246辆(登记在成都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232辆、登记在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13辆、登记在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1辆,详附清单)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扣押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现该裁定已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诉讼中,杨克俭表示,其以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义从深圳购买了12辆二手车,购买时这批车辆已经上牌,分别登记在不同的公司和个人名下,购车款是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豫商贷平台上的借款;悬挂鲁B、晋E、苏A等号牌的车辆是其从外地购买的新能源车,因新能源车辆销售政策规定购买时必须带牌,所以至今还是挂外地号牌;关于江淮新能源车辆、宝骐车手续丢失,没有档案,其他老年代步车、观光车、垃圾车、警亭等都是低速车,没有档案手续,但该车辆都是其通过控制的关联公司用在豫商贷平台的借款购买的。
审理后,本院确认侦查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以下资产属于涉案财产:
1、侦查机关扣押的275辆各类汽车(详附清单);
2、毛伟(身份证号)名下分别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1号院5号楼4单元1层101号、102号、103号的商业房产三套,不动产权证分别为号1401070736、1401070738、1401070739,建筑面积分别为130.27平方米、180.89平方米、138.46平方米;
3、侦查机关已查封的公司股权,河南华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恒达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钟家豪箱包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恒达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德福箱包有限公司、尉氏县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尉氏县智信商贸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被告人杨克俭在河南麦田岁月农业种植有限公司51%股权;禹州市盛鑫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李浩天100%的股权,禹州市宏峰药业有限公司刘建峰60%的股权、梁英英40%的股权,禹州市天拓机械有限公司张亚丁100%的股权,禹州市鑫森林果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郭世毫100%的股权;郑州卓尔科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河南明图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壹仟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俊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秀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河南德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河南中盈通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帕加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张巧玉、北京瑞鹏腾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新飞扬广告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
4、侦查机关已冻结的账户,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紫荆山路支行的账户25×××33、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市花园支行的账户25×××92、河南帕加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华亿支行的账户41×××35、河南万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来支行的账户25×××35、河南壹千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众意西路支行的账户41×××89、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24×××58、河南中赢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众意西路支行的账户41×××39、罗山县澳源(家庭)茶叶农场在中国工商银行罗山县支行的账户17×××89、罗山县金羚富民综合种养殖合作社账户在河南省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周党支行的账户00×××12、天津中航大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支行的账户12×××47、许昌华赢展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账户17×××05、禹州市宏峰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州市支行的账户16×××92、禹州市天拓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禹州支行的账户41×××84、禹州市鑫森林果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禹州滨西支行的账户25×××72、郑州天秀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商城路支行的账户25×××35、河南新梦扬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25×××69、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25×××01、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阳路支行的账户25×××85、河南慧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账户24×××40、河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玫瑰城支行的账户17×××80、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新网银行的账户90×××53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望京支行的账户11×××03、杨克俭在光大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的账户62×××55、河南麦田岁月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乡支行的账户410501756008000000148、张巧云在招商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的账户62×××69、高某4在招商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的账户62×××96、方小松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众意西路支行的账户62×××66及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桐南路支行的账户62×××14、高峰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账户62×××47、高海洋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账户62×××27、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管城支行的账户99×××89内的存款。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杨克俭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1年,河南沃尔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实际控制人是李某3,张巧云是股东,2014年6月3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贷公司”)。2014年10月左右,我经张巧云介绍了解豫商贷公司。2015年1月19日,我于李某3签订转让协议,李某3从豫商贷公司拿走700万元,我开始接手管理豫商贷公司,张巧云说让我代他持公司股份。2015年初我将公司搬迁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119号10层5号。公司股东为有,北京锐鹏腾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克俭,实际控制人张巧云)持股60%,张巧云持股15%,王某1勇持股5%,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0%,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股5%,河南新梦阳广告有限公司持股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张巧云,张巧云是董事长,我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及业务,财务总监是高锦惠,财务主管王璁。以前我说我是豫商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因为我有顾虑,张巧云是众易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开封汉丰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害怕牵扯到我,我确实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我所实际控制的供述在豫商贷公司借款比较多,且逾期未还。豫商贷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借贷中介(简称P2P),通过建立豫商贷网站构建借贷双方的桥梁,我接手后,经张巧云同意将网络借款也大部分以新能源企鹅车的质押、抵押为主,也有部分非新能源车,借款方大部分都是以我亲戚、朋友名义注册的公司,这些公司大部分我是实际控制人,还有部分石某1找的公司,借款方通过在豫商贷公司平台上以车质押抵押发布借款表弟信息,线上寻找出资客户,通过话联网360优化关键词以及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的方式发展客户,借款方公司及出借方客户均通过第三方乾多多账户支付本金和利息,完成交易,接手公司后,不清楚共募集了多少资金,在平台上的借款方公司有三十多家,其中18家自己实际控制,19家石某1(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从2018年开始,国家金融部门要求每个借款公司借款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且每个公司不能超过五个互联网平台上借款,石某1找我主要是为了让业务合规,因为石某1是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即“沙小僧”平台上的负责人,石某1用他控制的公司在豫商贷平台上借款,我用我控制的公司在沙小僧平台上借款,我们双方在对方平台上的借款由各自平台负责偿还,借款金额一样,我将我控制的公司在沙小僧平台上的借款转给石某1指定的账户,石某1将他控制的公司在豫商贷平台上的借款转到我指定的账户上。我实际控制的用来在豫商贷平台上发标的借款方公司均是用我的亲戚、朋友名义注册,办理工商登记时让他们签签字,但这些公司均没有实际经营,我只对我的亲戚、朋友说用来注册公司做生意,他们对我做的事情均不知情。豫商贷公司从成立至今募集的资金我不清楚,目前到期未还金额开始为2.07亿,后来通过实物及车辆兑付了3000万元左右,还剩1.7亿左右未还,目前未还客户有1900多人。(2018年8月6日供述)我用过两个名字、两个身份证号码,一个是叫毛伟,身份证号码于2014年12月份已经注销,户籍在信阳市淮滨县,地址和号码记不清了,出生日期是1974年10月25日,这个是以前我花费3000元找郑州路边贴的小广告办理的,另外一个是我现在用的名字杨克俭;
2、被告人高锦惠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在豫商贷公司任财务总监,主要负责财务室的日常管理和公司支出项目报账审批的工作。豫商贷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借贷中介(简称P2P),张巧云是法定代表人,杨克俭和张巧云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平时是杨克俭在供述管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开大会时张巧云会过来。目前到期未还金额约2亿,借款方公司有十多家,都是杨克俭联系的,我和王璁知道杨克俭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在豫商贷公司平台上借款,公司通过网站及360优化关键词搜索、其他门户网站平台推广、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面向全国网络上的不特定对象发展客户;
3、被告人王璁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于2014年底应聘到豫商贷公司任财务助理,2017年前半年任财务主管至今,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账目。豫商贷公司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是杨克俭,他负责全面工作,公司法人是张巧云,也是公司股东,她很少到公司,偶尔来公司也是与杨克俭见面说些事情,公司主要开展的都是借款方以车做抵押发布的车贷和信用贷款标的,平台上的借款方公司有20家左右,其中一些公司就是杨克俭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杨克俭、高锦惠拿着借款方公司的网银、U盾及密码到财务处,让我们转账,此时我知道杨克俭以借款方公司的名义在豫商贷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借款,高锦惠还让我给部分公司办理过报税业务,高锦惠知道杨克俭以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的事情。公司通过网站及360优化关键词搜索、其他门户网站做广告、平台推广、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面向全国网络上的不特定对象发展客户;
4、同案犯张巧云供述,主要内容是:2014年7、8月份我入股到豫商贷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现为豫商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15%的股份,杨克俭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日常不在公司工作,很少来公司,一般杨克俭与我联系,公司有事的时候我到公司一趟;
5、证人高某1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3月至今任豫商贷公司副总,主要负责客户接待、外部协调、员工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是杨克俭,张巧云是股东,杨克俭是北京锐鹏腾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克俭以北京锐鹏腾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控股豫商贷公司,公司通过网站及360优化关键词搜索、其它门户网站平台推广、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展客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克俭和张巧云;
6、证人石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4、5月份,我到北京汇鑫仁和投资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底或2017年初,我开始运营河南省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该公司在河南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推荐借款企业和个人,2018年2月成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我2010年左右认识杨克俭,杨克俭是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2018年3月份开始,中国银监会要求每个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上借款不得超过100万元,并限定每个企业最多在五个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借款,我们为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杨克俭和我就商定,杨克俭用他所控制的公司手续在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沙小僧”)平台上借款,我用我所控制的公司手续在豫商贷平台上借款,我用我所控制的公司手续在豫商贷平台上借的款全部转账到杨克俭指定的银行账户,杨克俭将他在沙小僧平台上的借款转账到我指定的银行账户。我在豫商贷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的借款公司共有19家,共计借款1800万左右,这些借款全部转账到杨克俭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了,我与杨克俭商定,我们双方各自负责偿还自己平台上的借款;
7、证人王某1勇、黄某1、李某1、赵某1、王某2、杨某1、师某、王某3、袁某、孙某1、郭某、韩某1、李某2的证言,证明了豫商贷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
8、证人赵某2、王某4、程某、杨某2、赵某3、艾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克俭拿着该组证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用于做生意,其没有参与公司运营的情况;
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其将自己在豫商贷公司70%的股份以700万元转让给杨克俭的情况;
10、证人王某5、庞某、张某1、宗某、孙某4、吴某1、惠某、杨某4、胡某2、周某1、秦某、门茹、谢某、周某2、吴某2、高某2、杨某5、陆某、白某1、韩国庆、陶某、黄某2、陈某1、王某6、时某、刘某2、张某2、王某7、王某8、张某3、高某3、张某4、童某、付某、白某2、星振华、李某5、任某、张某5、李某6、张某6、石某2、花某、韩某2、田某、曹某、王某9、张某7、王某1邸某、彭某、赵某4、沈某、于丹、陈某2、周某3、王某1、陈某3、杨某6、谭某1、黄某3、李某7、崔某1、王某11、胡某3、李某8、胡某4、王某12、谭某2、况西萍、戴某、史某、苏某、唐某、贾某、周某4、杨某7、王某1王某14、王某15、刘某3、王某16、王某17、王某18、崔某2、陈某4、王某19、毕某、王某2苟某、文某、陈某5、王某2贺某、曾某、刘某4、陈某6、周某5、林某、马某、王某22的证言,证明集资参与人在豫商贷公司网络平台上参与集资的时间、地点、过程、集资金额等情况;
11、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1月20日10时,杨克俭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高锦慧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8年11月23日10时许,王璁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的情况;
12、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实了三被告人均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及均无犯罪记录的事实;
13、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豫商贷公司募集款项的金额、已偿还的本息、未偿还的本息、资金流向等情况,还证实:豫商贷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在借款时以车辆作为抵押,但同一车辆多次进行抵押,通过重复抵押车辆的方式共取得借款120337000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豫商贷公司对外借出款项共计16435200元,其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巧云借款12136000元。2015年至2018年6月,豫商贷公司支出152390333.66元。购车支出33826059.35元。用于对外投资的款项共计4876650元,主要投资到南阳内乡田园综合体项目,该项目注册的公司名称为河南麦田岁月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根据坏账明细,对外借出未收回款项本金合计74290000元,其中借给周喜转33520000元,借给张巧云12920000元,借给高水成27850000元,借出的款项主要是从豫商贷公司所设互联网借贷平台上借入的资金的情况;
14、被告人杨克俭的辩护人提交的霍彬、郭某、王某1豪、龚立军、李海、罗琼芳等27人出具的结清证明及董经春、张章、王某1豪、李海等22人出具的谅解书,该组证据证明了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杨克俭的亲属主动偿还集资参与人集资款项,部分集资参与人同意对被告人杨克俭予以谅解的情况。
15、证人宫某、刘某1、施某、胡某1、罗某、余某、李某4、杨某3、孙某2、孙某3、郑某、海滢的证言;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河南万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慧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明途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壹千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郑州中鑫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成都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中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帕加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资料、河南润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客户资料、河南俊蒲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郑州天秀计算机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德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新梦扬广告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河南中赢通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郑州卓尔科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润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尉氏县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河南中嘉豪箱包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及开户资料、开封恒达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河南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禹州市天拓机械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禹州宏峰药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禹州市盛鑫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禹州市鑫森林果开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开封市得福箱包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天津中航大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借款方公司银行账户、UK密码、登录密码、平台登录密码、乾多多登录密码、税务申报等信息;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工资表;股权代持协议;豫商贷公司和河南中赢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尉氏县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河南中赢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尉氏县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万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豫商贷公司和成都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河南信阳新能源产业园项目战略合作协议,郑州新能源乘用车运营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及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飞鹞汽车销售合同、证明及转账记录,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合同,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业务往来情况说明;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四川野马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及情况说明,河南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诺德汽车贸易销售有限公司江淮电动车购车合同;郑州市个人房屋权属信息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屋)、房屋买卖协议、税务发票;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及工商资料、办公楼租赁合同;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关于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取证据情况说明;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商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投资客户报案材料、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协议书、银行转账明细;豫商贷公司业务付款回单、业务付款回单;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成都中航之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河南帕加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天津中航大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万正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河南新郑联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河南慧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润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梦扬广告有限公司、河南晨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庭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禹州市天拓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宏峰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鑫森林果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开封恒达利职业有限公司、河南德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秀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开封恒达利纸业有限公司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河南名图之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证人赵某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杨克俭(毛伟)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高某4、被告人王璁、同案犯张巧云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6、被告人杨克俭的辩护人提交的杨克俭与张巧云签订《授权委托书》、《股权代持协议范本》、张巧云书写《自白书》、《承诺书》,该组证据拟证明的内容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俭、高锦惠、王璁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杨克俭提出的对已兑付金额有异议的辩解意见。经查,其辩解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一致,且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克俭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克俭作为豫商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积极策划、实施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本案应承担主要责任,系主犯。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锦惠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豫商贷公司自设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依法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锦惠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高锦惠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锦惠的犯罪情节较重,依法不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克俭、高锦惠、王璁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三人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各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克俭、高锦惠、王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高锦惠、王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克俭、高锦惠、王璁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杨克俭的亲属在2019年2月之后,主动兑付部分集资参与人集资款项,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克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锦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宏 扬
人民陪审员 陈 廷 英
人民陪审员 蔡 玉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皇甫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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