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飞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6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锡飞,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浙江省余姚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国松、黄英,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8]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锡飞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锡飞不服上诉且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亦提出抗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并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延期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定事由决定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2月24日恢复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锡飞及辩护人陈国松、黄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锡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原始股、内部股等为幌子,非法向社会公开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依法追究被告人陈锡飞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锡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有异议,认为其只是一个投资人,没有与池某等人合伙,没有参与向社会公开宣传股票上市和募集资金的事,新疆红枣项目是真的,但是后来这家公司账目有问题,就放弃了,合盈众筹平台后台数据是被篡改了,没有接受投资总额1.1个多亿,只有200多万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锡飞只是一个投资人身份,其没有用什么方法促使其他人投资,资金去向也与被告人无关。2、南源公司和世源公司的事情,南源公司的钱最终到了余建平手上,和被告人没有关系,世源公司的钱被告人确实有经手,但是钱到了港商郭德敏手上,这部分也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3、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陈某5、方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中认定陈某5是从犯,陈锡飞是主犯,因此本案案件定性应是一致的,被告人陈锡飞也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新疆红枣项目并非子虚乌有,是真实存在的,涉及该项目的两个报案人向当地公安报案,经过公安侦查已不作为犯罪并予以撤销案件。5、深圳合盈众筹是正常经营的项目,公司资金运作正常,不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证报告认定的吸收投资金额上亿元是根据平台后台数据提取而成的,但是公司后台数据存在虚标、篡改情况,与实际吸收投资额500余万元严重不匹配,且该鉴定报告上的吸收金额没有与被害人银行账户明细相对应,不能互相印证。6、被告人陈锡飞被刑拘后,其家人努力补偿被害人损失,因此这些都是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并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综上,被告人陈锡飞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
1、从2009年起,被告人陈锡飞伙同池某(已判决)、龙某(另案处理)利用广州盛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推广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虚构股权上市后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且承诺不上市会退回全额投资款,以此诱使刘某1、王某1、吴某等人购买香港NCA公司股权、煊丰控股的原始股,从而骗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款项除少部分用于返还投资收益外,均被用于个人挥霍或隐匿去向。
2、2011年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锡飞等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南源有限公司、香港世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即将上市,等公司股票进入“一级半市场”将有高额回报,从而诱使他人购买上述公司的原始股、内部股,以此通过方志木(已判决)从浙江省诸暨市、浦江县的被害人处骗取投资款1900余万元,已归还340余万元,从张某、叶某处骗取投资款60余万元,从辽宁盘锦的任某等被害人处骗取投资款130余万元,从江苏徐州的刘某1处骗取投资款110余万元,从重庆的卢某1、卢某2、王某2处骗取投资款210余万元。上述款项均被陈锡飞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炒股等高消费或高风险投资。
3、2013年6月,被告人陈锡飞以“新疆红枣”项目为幌子,从卢志君处骗取102万元,案发前已追回45万元。
4、2013年8月份,被告人陈锡飞以周某名义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合盈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盈通达),陈锡飞作为实际控制人,上线运营了合盈网贷P2P平台,2015年年底,又成立合盈众筹平台。该公司以出售原始股及网贷、众筹两个平台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参与人非法集资。2017年5月18日,合盈公司人去楼空,被害人无法联系到陈锡飞等人。经深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013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该公司接受被害人投资总额118231356.35元,被害人提取现金总金额28466729.23元,被害人损失总额89764627.12元。上述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投资影视作品和返还投资收益以外,其余均被陈锡飞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投资等用途。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深圳祈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的御峰园C8栋01、02两套房产进行查封。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锡飞及另案处理犯陈某5、方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1、王某1、吴某、郭某、李某1、陈某1、李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黄某1、黄某2、庄某、杨某1、林某、池某、邵某、陈某2、刘某2、陈某3、刘某3、房某、黄某3、杨某2、陈某4、覃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股权凭证,转账凭证,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复函,阮幼英死亡证明,余建平的情况说明,深圳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涉港澳案件转办通知书,香港警务处传真,深圳祈富开业登记档案材料,深圳金源公司开业登记档案材料,深圳合盈通达公司开业登记档案材料,赵兴根委托香港律师的调查材料,林某银行开户资料,林某银行卡交易资料,杨某1银行卡交易资料,陈某5银行卡资料,光大证券陈锡飞开户信息,深圳祈富管理投资公司对公账号信息,深圳市不动产权查询结果表,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表,不动产查封表,深圳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结果查询表,卢志君报案材料,深圳市大信统计公司统计资料,合盈通达公司资料,深圳市筹之家项目投资证明,同案犯判决书,人员辨认笔录,被告人陈锡飞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飞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买原始股、内部股等为幌子,非法向社会公开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锡飞及其辩护人提出陈锡飞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锡飞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本质上无法兑现承诺或对资金别有用途,并且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追回,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此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锡飞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锡飞系本案非法集资的主要组织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锡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锡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封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两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号:6000664852、6000667761),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折抵被害人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锡飞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由被告人陈锡飞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寒冰
人民陪审员 戴小娟
人民陪审员 许英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方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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