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徐红艳,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66********,汉族,中专文化,原宁波美锦财富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住宁波市海曙区**街**弄**室(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红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徐红艳伙同施某某(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鄞州区成立宁波美锦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宁波市区范围内的6家实体门店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至2016年9月1日,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7632.3万元,未兑付本金2648.4万元。
2019年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徐红艳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工资表等;
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红艳和同案犯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艳伙同他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红艳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青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红艳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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