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科技刑诉〔2018〕128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0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街**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实际控制人申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申某甲、刘某某、郭某某、朱某某,通过“融融网”,以项目借款为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及高额返利,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九千余万元。
被告人申某甲、朱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刘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全企国际**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刘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 芳
代理检察员: 李长亮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刘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十八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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