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二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杨代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宁波银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河南省禹州市**小区**号**楼**(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街**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代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杨代统伙同赵某甲(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4-2)室注册成立宁波银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豪公司”),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2015年5月起,被告人杨代统伙同赵某甲等人聘用王某甲(已判决)为宁波银豪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已判决)为副总经理,由王某甲负责公司业务开展、投资款流转等;聘用牛某甲(已判决)为财务人员,负责支付员工工资、公司日常运作开销费用等;雇佣徐某某等多名业务员采用发放传单、打电话、组织开会等形式,承诺支付11.8%-16.9%不等的高额年息作为回报,以投资款用于河南铭轩珠宝有限公司、河南钧窑厂生产经营为由,在宁波市区通过上海富友支付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015年11月初,被告人杨代统指派桑某某(已判决)负责宁波银豪公司投资及兑付业务,并继续以宁波银豪公司名义在宁波市区、余姚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5月18日,宁波余姚银豪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余姚市四明西路714号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桑某某,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至案发,宁波银豪公司在宁波市区、余姚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 150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 090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5月至7月,王某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180 000元,返回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24 323.35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55 676.65元。
2.2015年6月,蔡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7 900元,案发后,蔡某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1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1 100元。
3. 2015年6月,李某甲忠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12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20 280元,案发后,李某甲忠收到退赃款人民币2 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97 520元。
4. 2015年6月,刘某甲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5 500元,案发后,刘某甲收到退赃款人民币2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2 500元。
5.2015年7月,周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6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7 590元,案发后,周某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1 1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51 310元。
6.2015年7月,李某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18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案发后,李某乙收到退赃款人民币5 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74 400元。
7.2015年7月,庄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7 241.63元,案发后,庄某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1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1 758.37元。
8. 2015年7月,姜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100 000元,返回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8 9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1 100元。
9. 2015年7月至8月18日,王某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450 000元,返回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53 983.33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96 016.67元。
10. 2015年7月,章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7 241.63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2 758.37元。
11. 2015年7月,胡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实际损失人民币50 000元。
12. 2015年7月,张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 10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案发后,张某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2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98 000元。
13. 2015年7月,阮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 100 000元,返回本金共计人民币50 000元,案发后,阮某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1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9 000元。
14. 2015年7月20日,王某丁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60 000元,同年10月8日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5 168.75元,实际损失人民币 64 831.25元。
15. 2015年7月,郭某甲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4 081.67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5 918.33元。
16. 2015年7月,吴某甲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5 266.64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4 733.36元。
17. 2015年7月,金某甲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9 4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0 550元。
18. 2015年7月,洪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2 633.32元,案发后,洪某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2 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4 566.68元。
19. 2015年7月,尉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 1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15 429.14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34 570.86元。
20. 2015年8月11日,嵇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4 608.31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5 391.69元。
21. 2015年8月13日,俞某甲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10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实际损失人民币100 000元。
22. 2015年8月14日,贾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100 000元,同月25日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11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2 000元,案发后,贾某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3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05 000元。
23. 2015年8月17日,吴某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3 199.98元,案发后,吴某乙收到退赃款人民币94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5 860.02元。
24. 2015年8月24日,吴某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3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3 9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6 050元。
25. 2015年8月25日,宋某甲以叶某某的名义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6 108.31元,案发后,收到退赃款人民币1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2 891.69元。
26. 2015年8月29日,张某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6 234.13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3 765.87元。
27. 2015年8月31日,徐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3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实际损失人民币30 000元。
28. 2015年8月31日,俞某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12 950元,案发后,俞某乙收到退赃款人民币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6 250元。
29. 2015年8月31日,任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 000元,同年9月8日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31 364.58元,实际损失人民币 68 635.42元。案发后,任某某收到退赃款人民币1 600元。2017年1月19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205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认为任某某已将其在宁波银豪公司处的债权协议转让给金某乙,由此判决金某乙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任某某人民币78 400元。
30. 2015年8月13日,许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 000元,同月17日,江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80 000元,同月18日,朱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 000元,同日,许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 000元,同年9月1日,严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 000元,同月7日,吴某丁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 000元。同年11月25日,江某某与吴某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吴某戊。同年12月8日,吴某丁与吴某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吴某戊。2016年1月29日,严某某与许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许某某。次日,朱某某与许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许某某。同年3月16日,金某乙向某乙某戊、许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向某乙某戊、许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30 000元,并承诺于4月30日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340 000元。吴某戊收到利息人民币10 000元,许某某收到利息人民币 8 300元。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作出(2016)浙0203民初24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金某乙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吴某戊、许某某人民币323 400元。
31. 2015年9月,赵某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 50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47 29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 452 710元。
32. 2015年9月9日,宋某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3 949.98元,案发后,宋某乙收到退赃款人民币1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5 050.02元。
33. 2015年9月24日,王某戊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5 175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4 825元。
34. 2015年9月24日,李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10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2 9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97 100元。
35. 2015年9月26日,俞某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实际损失人民币50 000元。
36. 2015年9月,徐某某庭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3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2 932.5元,案发后,徐某某庭收到退赃款人民币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26 467.5元。
37. 2015年9月30日,陈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5 175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4 825元。
38. 2015年10月14日,金某丙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10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8 050元,案发后,金某丙收到退赃款人民币2 0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89 950元。
39. 2015年10月20日,杭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50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40 2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59 750元。
40. 2015年11月4日,王某己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6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3 105元,案发后,王某己收到退赃款人民币1 2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55 695元。
41. 2015年11月13日,王某庚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 13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5 98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24 020元。
42.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张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1 46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22 175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 437 825元。
43. 2016年2月至5月,梅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共投资人民币4 650 000元,返回利息共计人民币51 75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4 598 250元。
44. 2016年4月,闻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2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实际损失人民币20 000元。
45. 2016年5月,傅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20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实际损失人民币200 000元。
46. 2016年5月,周某某向宁波银豪公司投资人民币500 000元,未收到还本付息,实际损失人民币500 000元。
案发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对河南铭轩珠宝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翡翠挂件、吊坠等饰品予以扣押。现王某甲已退赃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手机短信记录截图、记账清单、银行明细、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出借服务协议、富友-银豪财富专用账户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收款确认书、借款合同书、还款承诺计划书、质押协议、黄金委托保管协议、宁波银豪资产有限公司受害者统计表、情况说明、审核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民事调解书、借款协议、领条、付款凭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旅馆住宿人员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管某某、张某戊、金某乙、牛某乙、郭某乙、王某庚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代统和同案参与人赵某甲、桑某某、王某甲、牛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代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代统与人合伙,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代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代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代统现羁押在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审计报告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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