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魔方(中智亨资产管理公司) 2020.1.15……中智亨资产孙国进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国进变更指控为:被告人孙国进虚构投资项目,在无真实经营活动且无收益来源的情况下,向投资人承诺保本及高额返息,案发前未归还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证人夏某:我是中智亨资产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国进失联了,2017年9月15日下午我接到公司负责人邹某的电话,说孙总被两个人从鹏龙大厦带走了,现在人找不到。我偶尔会来北京和孙国进同居,我和他有一个12岁的女孩,没有结婚。孙国进给孩子一些学费,万八块钱的。我在年会上就是说一些感谢祝福的话……被告人孙国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孙国进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刑初18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国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为×××,系中智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智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军,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子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9年10月16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2019]9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进行追加起诉;于2020年1月10日以[2020]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进行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曙昶、刘叶青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孙国进及其辩护人王军、王子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国进伙同他人于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华威里、顺义后沙峪等地伙同他人以中智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智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宣传投资项目,采用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等的形式,承诺保本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亿余元。
后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孙国进伙同他人于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华威里、顺义后沙峪等地伙同他人以中智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宣传投资项目,采用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等的形式,承诺保本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0余万元。
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国进变更指控为:被告人孙国进虚构投资项目,在无真实经营活动且无收益来源的情况下,向投资人承诺保本及高额返息,案发前未归还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协议书、书证以及被告人孙国进等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孙国进等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国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未提异议,辩称:自己名下没有债权,所用线上线下债权都是范某1提供的,自己没想占有投资人的款项,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孙国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未报案部分投资金额不应该认定为孙国进非吸金额,有积极退赔情节。
经本院审理查明:中智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智亨资产公司)2013年5月16日成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夏某,注册资本7500万元,股东夏某60%、凌某40%,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一般经营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3、不得发放贷款。中智亨资产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2014年12月4日成立,负责人吴某;黑龙江分公司2015年6月12日成立,负责人尹某;昌平分公司2015年10月9日成立,负责人王某;朝阳营业部2015年1月8日成立,负责人吴某;顺义分公司2015年6月5日,负责人邹某。中智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智亨网络公司)2015年1月28日成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林某(2017年3月1日变更为孙国进;2017年8月29日变更为范某),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凌某,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一般经营范围。北京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蓝通担保公司)2011年3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1.1亿元,法人范某1,股东孙国进48.18%、范某147.27%、洪某4.55%,经营范围为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
孙国进伙同他人于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华威里、顺义后沙峪等地伙同他人以中智亨资产司的名义,虚构有房产抵押的债权,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宣传受让该债权可以获得高额返利且到期返还本金,采用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担保函》等或者在线上通过中智魔方生成电子协议等形式,并有蓝通担保公司担保,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造成报案集资参与人王某1等300余人资金损失人民币8000余万元。募集大部分资金用于返还利息以及公司经营等支出,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无法挽回。后被告人孙国进被抓获归案。
另,孙国进名下招商银行尾号7778账户、吴某中国银行尾号5481账户、北京第一视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智亨网络公司恒丰银行尾号5737账户以及林某名下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9号楼某室、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01幢某室均已冻结查封。公安机关扣押的印章19个、POS机14台、电脑主机3台、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税务登记证1份、营业执照1份、银行1张、收据8张、纸质其他文件1箱及U盘1个现均在案。2018年6月11日民警从孙国进身上起获白色平板电脑1个、灰色华为手机1部、金色手机1部及晶体石头1个,现暂扣于朝阳分局。孙国进家属退缴的人民币15万元及公安机关从孙国进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6639元,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集资参与人杨某陈述:我在网上百度搜索知道的中智魔方网络平台。中智魔方网络平台是中智亨资产公司线上开展的业务。我和我爱人罗某在平台上注册登记,然后将农业银行账户绑定在此平台上,点击充值,再点击立即出借,钱就借出去了,我和我爱人从2016年9月开始投资一直陆续投资了20余笔,有9笔投资已经返还,目前有12笔投资未返还,共计损失12.64万元。2017年9月14日平台发出公告,我才知道资金断了,就来报警了。不知道债权转让人的信息是否是真实的。我支付资金的账户是农业银行账户尾号2472账户,利息也返还此账号,我爱人罗某的账户是工商银行尾号4078账户,我们俩实际损失12.64万元。
2.集资参与人李某陈述:我从2016年10月22日开始在北京市朝阳区中智亨投资公司投资理财,是看到他们公司宣传,到公司听了业务员马某的介绍,与马某签订了“年年丰A”10万元投资协议,年收益13%左右,我投了一年。2016年10月23日我又用我姐姐李某1的名义与骆某签了一份10万元的合同,年收益13%左右,2017年7月24日我用我的身份又与马某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合同,年收益13%左右,2017年8月24日,我以我爱人杜某的名义与马某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合同,年收益13%左右,都没满一年没有收到利息。今天马某在客户群里说公司出现问题,后来群里说有时间到孙河派出所报案,我就来了。我是使用北京银行的银行卡在店内刷卡交易的。大概有100多人被骗,没去过总公司。
3.集资参与人揣某陈述:我举报中智亨资产公司使用假房产证与我和我的三位朋友签订《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使我们遭受损失288万元。中智亨公司在康营家园营业点经理骆某,召开店庆砸金蛋等活动向我们推广中智亨公司的理财业务,李某2出借120万、汪某(古某)出借115万、我出借53万,都是通过骆某介绍投资的,她说有房产抵押,利息高,且公司三年没有出现坏账,公司保本保息,零风险。骆某还将产权人为刘某的房产证押在我朋友李某2那里,李某2把房本放我这里了。康营营业点有骆某和她的业务员马某等5人。我的53万是分三次投资的,2016年5月27日、6月25日、12月25日分别投10万、40万、3万元,年化13%,投资期一年,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我手上的抵押房本为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XXX号,产权人为刘某,房屋坐落海淀区,附记2016年2月20日已抵押。房权所有证编号为00235053及不动产证明第0016245号,抵押权证明编号:N011000165021,房本是李某2交给我的,他向骆某要保障,骆某拿给他的。
4.集资参与人王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我通过表妹认识了中智亨资产公司的销售经理姚承孝,真名姚某,后到东三环了解情况,副总经理邹某和销售经理姚某接待的我,介绍公司有线上、线下两种模式,我投资的钱通过中智亨平台向外放款,并付我利息,公司的风控手段是以房产为抵押,而且还必须是北京的房产,去建委做不动产和公证,最后还有蓝通担保公司担保,投资分三个月、半年期及一年期,利息分别为8%、9.5%、13%,我觉得不错,2016年7月21日投了150万一年期,到期后本息都给我了。后我通过线上投资3万元1个月,到期后,本息也都返给我了,我就更加相信公司,后我陆续线上线下一共投了332.06万元。都签了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我收到了19.5172万元利息。2017年9月15日我有一笔投资到期,没收到返款,联系姚某,他说孙国进已失联。后向经侦报案。经辨认,辨认出邹某。
5.集资参与人金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金某等人经接到宣传广告、业务员介绍等方式知道中智亨资产公司的债权转让理财产品,保本保息,有房产抵押保障,且有蓝通担保公司担保,零风险,后金某等人与中智亨资产公司签订《理财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并通过POS机刷卡或者转账等方式进行投资,公司给了担保函以及收款证明。部分集资参与人到期后选择续签。2017年9月投资到期的,公司不能兑付,公司员工说孙国进失联,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集资参与人幸某等人证言及报案材料证实:2017年3月至9月,集资参与人幸某等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知道中智亨网络公司的中智魔方理财平台,可以在平台上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充值,从而购买平台上的债权标的,按期返息到期返本,这些债权都是原债权人安某、王某2、范某1等人出借款项给债务人形成,都有住房等抵押,且有蓝通担保公司担保,后幸某等人在该平台上注册并绑定银行卡,并充值购买债权标的,平台自己账户里自动生成电子版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后平台2017年9月开始到期不能正常兑付,后幸某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7.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中智亨资产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国进失联了,2017年9月15日下午我接到公司负责人邹某的电话,说孙总被两个人从鹏龙大厦带走了,现在人找不到。公司开始在北京汽车大厦办公,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孙国进,2016年公司搬到鹏龙大厦,我不参与公司经营,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2015年和2016年两次年会,员工给我写好讲演稿,我在现场讲话3分钟左右。中智亨公司在国内黑龙江省有分公司、北京顺义后沙峪和朝阳区孙河有分公司,其他分支我不知道了。邹某是公司的高层领导,公司的年会都是邹某通知我去的。公司经营金融方面的业务,具体做什么业务我不知道。我偶尔会来北京和孙国进同居,我和他有一个12岁的女孩,没有结婚。我在2014年自己注册过北京金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室),我母亲于某为法人,公司没有开展过业务。我知道北京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我的工作室注册地和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同一个地点(万通中心),孙国进是担保公司的股东,担保公司就是孙国进控制。我听说过中智魔方,不知道和中智亨网络公司是不是一回事。孙国进给孩子一些学费,万八块钱的。我在年会上就是说一些感谢祝福的话。北京金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中智亨公司没有资金往来。
8.证人刘某的证言及查封登记信息表证实:海淀区蓝靛厂某室,产权人是我,2006年1月10日购买的,房子只是在购买的时候做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19万元。我不知道中智亨公司,也没有用房产抵押在民间进行过接待,我的房产证也没有借给他人使用过。我的房被民警查封了,我来了解情况。海淀区蓝靛厂房产2017年9月21日被查封。
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第一视频网络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我们公司与中智亨有过合作,帮该公司在我们公司的网站上做过广告推广,一共签订了10份发布合同,1分推广服务补充协议,共计金额是330万元,但是2017年8月、9月有三份发布合同,中智亨没有付费。我不知道中智亨公司做什么业务,应该是通过我们网站去找投资人。
1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中智亨资产公司顺义区后沙峪门店前台,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在职,负责接待、员工考勤、给客户倒倒水。邹某为实际负责人,下面有两个团队经理和一个活动策划经理,团队经理王某和马某1,活动策划经理陈某,王某团队有业务员关某、苏某,马某1团队有高某、赵某。业务员每天拿单子上街去做宣传。我来交5台POS机,收款人有两个是安某,一个是孙国进,还有两个是刘某1。
11.共同作案人董某供述:我是2017年5月4日到中智亨网络公司工作。2017年9月20日因为中智亨资产公司投资款无法兑付的事情我去经侦报案,当天我被刑事拘留。中智亨网络公司在朝阳区潘家园鹏龙大厦,公司约有40多名员工,整个公司分为运营部、技术部、产品部、风控部、人事部、财务部。中智亨网络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孙国进。林某是中智亨网络公司的VP(线上业务总负责人),林某主要负责中智亨网络公司的全面业务。林某直接管理我(产品总监)、吕某(运营市场总监,主要负责促销活动、媒体推广合作)、陶某(风控总监,主要负责审核老板孙国进哪来的资产是否真实)、王某3(技术总监,主要负责线上平台技术代码的编程、落地、实施)。客户到中智魔方平台投资,客户的钱先是投到客户自己在恒丰银行的托管账户内,债权人如果有用款需要,就向我们公司提出申请,由中智魔方平台向恒丰银行发送指令,将客户的投资款从客户在恒丰银行的账户内转到债权人在恒丰银行的托管账户内。
我在公司是产品总监,部门有5个人。我们根据运营部的情况,比如他们要做个什么促销活动,拉动投资量,他们提供想法,然后告诉我们产品部,由我们产品部门进行页面设计、规划,然后再交给技术部门王某3去编写代、落地。随后上线。我做了两个页面,在网站上做了信息披露的页面,包括我的平台里有多少人注册,有多少投资人(投资人有6万多人)。运营部门做活动。我们平台叫中智魔方平台,网址是www.mofangworld.com。中智魔方平台是王某3开发的,主要业务是P2P产品的线上销售平台。中智亨网络公司业务开展情况首先由公司的老板孙国进去拿债权,然后由风控部门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然后风控部门就会把审核通过的债权由王某3的技术部门挂到网站上去,用户就可以在平台上就可以看到这个产品,进行查询和购买。这个过程中如果客户的网站上注册或者购买产品的时候,收不到手机验证码或者出现乱码,就会反馈给我或者王某3,我们就负责解决这个问题。市场运营总监吕某那边经常会搞一些活动,比方说投资的客户能得到一些返现之类的活动。
2017年9月14日上午,我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听到老总孙国进跟财务说今天可能会有一笔逾期。到了17时许,因为客户的钱款要到账结果没有到账,陆陆续续就有客户到公司来找了,公司CEO林某就把我和风控部门的陶某,市场运营总监吕某,还有几个人一起安抚客户情绪。后来听说孙国进不见了,我就跟几个同事到潘家园派出所报警。
12.共同作案人邹某供述:2017年9月19日供述:我的工资底薪是14000元人民币,提成是按照我所管理的部门的销售额千分之一进行提成。我听老板孙国进说是客户给我们交投资额1.2%服务费,债权公司给我们交一定的管理费。姚某是鹏龙大厦这边的销售经理。
2017年9月20日供述:中智亨公司与蓝通担保公司是合作关系,中智亨公司主要负责销售蓝通担保公司的债权。蓝通担保公司的法人是范某1,中智亨资产有限管理公司的老板孙国进在蓝通担保公司也有股份。中智亨公司创始人主要是孙国进、夏某、林某,我到中智亨公司是范某1把我介绍过来的。范某1和孙国进是朋友关系。蓝通担保公司主要是做担保和放贷,蓝通担保公司通过中智亨公司把债权转让卖出,我们把客户的投资款给蓝通担保公司,由蓝通担保公司负责资金的操作。
2017年9月21日供述:我在中智亨公司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担任业务员职务,主要通过推广、发传单、拉客户的方式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2014年5月至2015年12我担任公司顺义分公司销售网点的经理;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我担任公司的销售总监,主要就是带着公司的销售团队开展销售工作,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指标。中智亨公司是2013年5月成立的,注册地址是朝阳区东三环,公司的总部在朝阳区华威里,公司有两个营业部,一个是顺义区后沙峪,一个是孙河。公司的法人夏某,夏某在公司不负责具体业务,只有重大活动会到公司。公司的总裁和老板(实际负责人)是孙国进,公司的CEO是林某(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我向林某负责工作),财务负责人是吴某。公司分为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行政部、客服部,公司大概有员工60人。我是公司的销售总监,我下边有一个销售总监孙某,再下边有顺义销售经理马某1、王某、孙河分公司销售经理骆某、总公司销售经理姚某及张某。再下边就是普通业务员了。我平时主要是向公司总裁孙国进和CEO林某汇报工作。这几个销售经理做的业绩都差不多,今年上半年看每个团队的销售业绩最好的是姚某,大约有600万左右,其他团队销售业绩大约也有四五百万元。公司大约有十多个业务员,做得比较好的有高某、关某、宋某、黄某1、马某。这些业务员的业绩每个月普遍有一二十万。
公司就是做P2P的,老板孙国进拿的债权,我们负责销售。我不知道公司债权是否是真实的,我没办法验证,手续都是很全的,包括房本、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考察或者风控评估都是公司的其他部门去做的,我就是销售。因为手续都是全的,我们也经常去担保公司参观。公司就是做P2P理财产品的,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但是我们是两个公司。我主要负责线下的债权转让产品的销售。线上平台的情况我不清楚,线上平台的销售由ceo林某负责,技术总监王某3、运营总监吕某、产品总监董某、风控总监陶某具体负责。公司每个月销售的P2P产品都不一样,名称太多了。我们就是通过印发传单,在公司门口摆放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我们给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就是跟客户说我们公司是做借贷的,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看看,考虑一下。有担保公司,蓝通担保公司。最近我们才知道中智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国进也是蓝通担保公司的股东。我们销售P2P产品和客户签订《投资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给客户承诺的收益是年化收益8%至12%之间,分三个月、四个月、一年期的。之前我不知道公司总计销售了多少钱的债权,我今年销售了三千多万的债权。
线下大约有两百多万,不到三百万不能给客户兑付。客户都是通过POS机刷卡交钱,通过富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孙国进、安某、刘某1。公司的业务员固定底薪每月3000元至3500元,提成是销售额1.3%,我个人不做销售,就是负责管理销售团队,销售团队今年的销售业绩有三千多万。2017年9月18日不能兑付投资。公司总计有客户两百多人。我个人收入底薪6000元,提成拿公司销售额的千分之一。年收入十四五万,今年拿提成有三万多。王某3是中智亨网络公司线上业务的技术总监,主要是开发软件的,白某1、白某我只知道是公司线上业务那边的员工。姚某是我手下的销售经理。董某是公司线上业务的技术总监。
2017年10月1日供述:我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在中智亨公司工作,公司的销售经理主要有王某、马某1、骆某、张某、姚某,他们几个人的销售业绩都差不多,一个销售团队一年的销售额大约有一千多万元。客户投资款刷POS机,客户的钱直接到债权人的账户上。公司的债权人我知道的就是三个,孙国进、刘某1、安某。公司的POS机都是他们三个的名字。其中刘某1和安某都是中智亨的担保公司蓝通公司的人。公司销售的债权都是真实的,每个月月初的时候都是老板孙国进或者ceo林某给我们。债权真实性我们销售部门不管,应给是蓝通公司做的风控调查。公司募集的资金都是老板孙国进掌握的,我主要就是销售。
13.共同作案人骆某供述:公司在潘家园鹏龙大厦,在顺义后沙峪,在朝阳区孙河乡有一个营业部,公司法人是夏某,注册资本7500万元,公司成立日期是2013年,公司经营内容就是投资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叫孙国进,公司财务是吴某,我的上级是邹某,他是公司销售主管,他负责给康营销售点和后沙峪销售点分配债权。我是孙河康营销售点负责人。我是通过我家一个叫李某3的亲属介绍我到公司的,2015年我刚到公司干前台接待,干了一年以后就到销售做员工,2016年春节我被孙某(当时是经理)提我为客户经理至今。康营店加上我有五个人:具有我,三名销售分别是黄某1、宋某、马某,前台接待一人叫周某。我们公司有线上销售也有线下销售,康营销售点都是线下销售。
康营销售点大约有投资人七八十人,金额大约有1000多万人民币。我们公司的担保公司是蓝通担保公司。公司销售理财一是电话销售,二是街边发放传单。我一共有15个左右客户,都是康营小区的人,总销售金额大约700万到800万人民币,佣金记不清了。我在公司有135万元的投资。公司佣金1.3%至2.0%,具体额度由公司领导层决定,按照销售金额多少佣金的比例不同。我现在保底工资是4600元,再加佣金,销售员保底工资是3500元,再加佣金。
14.共同作案人姚某供述:中智亨资产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孙国进,他是公司的总经理,法人是夏某,夏某在公司不负责具体业务,公司的CEO是林某,他主要负责公司线上平台的操作,邹某是公司的副总,它主要负责公司线下业务的操作,公司总部在朝阳区鹏龙大厦,公司还有两个分公司孙河分公司和顺义分公司。公司主要是做P2P业务,销售债权的。我2014年5月到公司工作的,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我的上级是邹某。我是销售经理,在鹏龙大厦总公司办公,我的销售团队之前还有两个业务员史某和倪某,2017年2月份两个人就离职了,我手下就没有业务员了,我就自己做销售了。
我就是负责开发客户和维护客户。找客户一是发传单找客户,二是老客户给介绍新客户。给客户原来会打电话,最近一年半就不打了。我公司的线下销售负责人是邹某,邹某下边就是各个团队的负责人,有我、王某、马某1、骆某、张某。所有的销售业绩都向邹某汇报。公司的债权人主要是孙国进,2017年2月份之后,又增加了两个POS机、两个债权人。孙国进的账户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投资人的钱款基本上都是打到孙国进的卡上。我们销售的债权是孙国进提供的,他给邹某,然后我们销售。这些债权原来我们查过,我们把孙国进提供的房本去查过,也是真实的。我们销售债权和客户签订的是《理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给客户承诺的收益年化收益是8%至14%。中智亨公司的担保公司是蓝通担保公司。蓝通担保公司和中智亨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出事后,客户说孙国进是蓝通担保公司的股东。
我销售的三四百万都不能给客户兑付,涉及十几个客户。业务员的工资和销售提成是根据客户投资金额和年限计算,提成是1.3个点到2个点。我的工资底薪是4000元至5000元之间。其他业务员的底薪是3500元。我提成拿销售额的1.3%至2%,提成总计拿了有不到二十万。提成发现金,工资发到卡上。我的工资卡是中国银行的。目前我的客户里没有兑付的客户主要有李某4二十五万、王某4二十万、周某1十万、史某1十万及刘某2三十万,等等。
15.共同作案人王某供述:中智亨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公司的总部在朝阳区华威里。公司有两个营业部,一个是顺义区后沙峪,一个是孙河的营业部。公司的法人夏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孙国进,我的上级是销售总监邹某。我是2013年到公司工作的,在顺义区后沙峪营业点担任理财部门主管。我平时就是出去在顺义区后沙峪镇街上发传单,组织一些一日游活动,通过这些介绍我们公司的投资产品,谁拉来的客户在我们公司投资了,就由拉来这名客户的人跟客户签投资协议。会给客户打电话,电话号码是我们发传单的时候跟客户要的。还有就是组织客户搞一下郊游,就没别的了。顺义这边的总负责人是邹某,销售部门经理是我和马某2,业务员有关某和田某。
公司主要负责就是有房产抵押的债权转让业务。产品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公司的债权是邹某给我们发债权,我们销售,说是担保公司那边弄的。不知道公司销售的债权是否都是真实的,房本什么的都有。公司持有的债权有孙国进、一个叫安某、一个叫刘某1,还有一个人的。跟客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理财服务协议》。给客户承诺的收益是年化8%至14%。我的销售团队销售了大约有一千多万。大约有二十多个客户,有几百万不能给客户兑付。业务员的工资和销售提成根据客户投资金额和年限计算,提成是1.3个点到2个点。我的工资底薪是4000元至5000元之间。其他业务员的底薪是3500元。我的销售额在800多万元。目前我的客户里没有兑付的客户主要有周某2十万,赵某2十万,等等。个人收入这四年总计收入有20万。工资转到工资卡上,我的工资卡是中国银行的。
16.共同作案人吴某供述及辨认笔录:我是2014年3月10日入职的中智亨公司,是通过网上投简历招聘进来的,当时孙国进面试的我,我才知道我们俩是福建老乡。中智亨公司线下融资业务由中智亨资产公司进行,线上融资业务由中智亨网络公司进行,这两个公司一个办公地点,都在鹏龙大厦办公,线下业务还有顺义和孙河两个分公司。中智亨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国进,全面负责公司的具体事务,公司的事情都向孙国进汇报,公司总裁助理孙某1,她是孙国进的女儿,她在公司也什么都能管。公司副总经理、销售负责人邹某,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董某1,财务部负责人是我,但实际负责人是孙国进,出纳是刘某3。鹏龙大厦线下销售团队经理是姚某;线下两个分公司,顺义分公司负责人是王某和马某1,孙河分公司负责人是骆某。中智亨网络公司2015年1月底注册,正式运营是2016年8月8日,公司办公地是鹏龙大厦,公司法人是林某,后于2017年3月更换为孙国进,再后来8月29日更换为范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孙国进,副总经理林某,技术部总监王某3,运营部总监吕某,产品部总监董某,风控部总监陶某,客服部经理王某5,客服部归吕某管,人事行政总监董某1,财务部也是由我负责。
中智亨和中智魔方的实际业务就是找客户签合同收钱,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中智亨公司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以房产抵押放贷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客户将钱刷POS机打入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国进的账户,公司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我只是听说孙国进会向外放高利贷,但实际不知道。中智魔方对外宣传是线上找推广公司,在网络上推荐中智魔方投资平台。中智亨公司向客户承诺的利息年化利息8%到14%,与客户签订《理财服务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除此之外还会给客户一份《投资担保协议》,担保公司叫蓝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中智魔方客户投资后,平台会自动生成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中智亨公司的客户投资流程是销售跟客户介绍公司的理财产品,包括单季红、双季嬴、年年丰等产品,介绍之后感兴趣的客户就跟业务员签合同,之后业务员将合同交给我,我将合同中明确写出的投资金额、返利情况、投资期限、投资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业务员等情况计入台账,录好后将合同原件交给孙某1,最终合同原件由孙某1保管。之后我就按照我登记的内容按期给客户返利息。我都是用网银操作的,孙国进的银行卡都是在他本人手里。客户签完合同后就用公司提供的POS机刷卡就可以了。
我是公司会计,负责线上线下两公司所有财务工作。我具体负责发工资、发提成、做账,统计投资金额,给线下客户发利息、返本金。我都是听孙国进的指令,他让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客户有意向签完合同之后就用公司的POS机刷卡,之后业务员就把合同给我,我来登记然后给孙某1。中智亨公司的公司账户开户名是中智亨资产公司,开户行是中国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中智魔方公司的账户开户名是中智亨网络公司,开户行是招商银行十里河支行。
中智魔方开展业务就是客户在中智魔方平台进行注册,绑定自己的银行卡,然后按照发布的标的进行选择,投资。中智魔方的标的由运营部的吕某他们发布。2017年4月以前中智魔方与富友支付协议,平台资金是绑定富友支付来流转的,当时绑定的是我中国银行尾号5481的卡。如果债权人是范某1的话,满标之后钱款会通过我的提现申请,满标之后钱款会通过我的提现申请,将钱款从富友支付转入我的账户,第二天钱款就回到我的账上,之后我将钱款转给孙国进尾号7778招商银行卡中。“满标”就是平台发布的这一次的一个人名下的债权全部金额都被人购买了。具体的意思就是比如有一个标的是范某1的100万元,可以让客户将这个标的全部购买完,那么这个标的就叫满标。如果债权人是安某、王某2或者刘某1的话,就应该是从富友账户转到他们名下的银行卡中,有时候他们会将钱款转到我名下尾号4919的招商银行卡上来,由我再转给孙国进尾号4682的工商银行卡,有时候他们不会将钱款转给我,我就不知道钱款的去向。每天是否回款在中智魔方平台的后台都可以看见,我向孙国进汇报或者孙国进自己看见,之后他会让我用网银直接从他本人的银行卡中转款充值到我的平台账户中,之后系统就自动还款了。我的中智魔方平台账户是我手机号,中智魔方的投资人数未还款人数大概不到1000人,线上未还款金额不到1900万元。
我知道目前未还款的线下有256人,总金额8000万至9000万元人民币。2017年7月以前中智亨公司最开始的POS机商户名称是国和建材和银华地板,绑定的是孙国进招商银行尾号7778的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尾号4682的银行卡。客户的钱款不会打到公户上,公司的公户平时使用,主要是发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房租等。客户投资的钱款去向2017年7月以后,中智亨公司的POS机商户名称变成紫金麒麟,绑定的是安某和刘某1两个人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安某招商银行卡尾号4278,开户行是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支行;刘某1的招商银行卡尾号6109,开户行是辽宁营口的。进入安某和刘某1账户的资金最终应该都进入孙国进的账户,因为他们卡上钱款有一部分是通过我的银行卡转给孙国进的。POS机有很多,但是商户名和绑定的银行卡就这些。客户投资款进入上述个人账户后有返还客户利息本金的,有的转到老板孙国进指定的账户上,还有支付工资、提成、房租、销售部门组织客户旅游等活动的钱,还有转到公户里缴纳社保公积金,还有线上中智魔方的推广费用,他们每月的推广费大概200万元左右,我知道推广平台有第一视频、天津无限极等。上述钱款我经常通过网银,从孙国进的招商银行尾号7778的银行卡转账给孙某1过,每次一二万元,多的有一次转10万元,每个月至少都要转1至2次。我不知道是否有转到项目方或者借款人那里,因为我不认识账户户名的人。给孙国进其他的账户转账过,他还有福建农村商业银行尾号是8883账户,工商银行尾号4265账户。孙国进让我给他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比较多也比较杂,有时候几十万,也有几百万的。
客户线上和线下的投资款最终都进入孙国进的银行卡了。孙国进的银行卡我有网银的是三张,分别是招商银行万通中心支行尾号7778,工商银行光华路支行尾号4682,还有一张福建省南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尾号8883。他的工商银行网银绑定了两张卡,我常用的是4682这张,还有一张尾号4265,我记不清了。上述的卡都在孙国进手上,我有这些卡的网银,平时我通过网银进行转账。我名下有5张银行卡,其中给线下公司转过钱的有中国银行尾号5481,开户行是潘家园支行;线上中智魔方转过钱的是招商银行,尾号是4919,开户行是十里河支行。2017年7月以后才开始用我名下工商银行尾号6998,开户行是延庆支行。
目前线下应该有八九千万不能兑付,线上有一两千万。中智亨所有负责销售的业务员、团队经理和孙国进都拿提成。我给上述人员发提成是将投资金额折标,就是将客户的投资金额和时间折算成年化的金额,再计算提成。提成都是给本月有业绩的人发的,具体按照20万元以下提1.3%,20万元到40万元提1.5%,40万元到60万元提1.6%,200万元以上的提2%这样的比例来分配。我计算好每个人的提成,然后上报给孙国进,孙国进就将钱款打入出纳账户,然后出纳去银行提现,回来我就将提成以现金形式下发给个人。给孙国进发提成一季度发一次,按照客户折标后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提成,再跟其他人一起发放现金。业务人员底薪一般3500元至5000元之间,提成是销售额的1.3%-2%之间。给业务员发提成用的是孙国进个人尾号7788招商银行卡。
孙某1是孙国进的女儿,她是中智亨公司的总裁助理,实际上她负责匹配债权,她还是中智魔方的创始人,她的工资由中智亨公司来发。每个月的月初邹某都会找孙某1要债权。孙某1的债权就是借款人的房本,我不知道上述债权的真实性和来源,我没见过孙某1拿房本,只见过房本复印件。吕某是中智魔方的运营总监,负责线上中智魔方的运营和推广,我见过吕某,我们都在鹏龙大厦上班。林某自称是美国华裔,老家是福建福州的,他在我入职之前就在中智亨公司了,他当时就是副总经理,是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做培训的。中智亨公司和中智魔方的债权人线下的债权人有孙国进、安某,线上的债权人有范某1、安某、刘某1和王某2。我不清楚刘某1、安某和公司的关系。范某1是蓝通担保公司的法人,我不知道蓝通担保与中智亨公司的担保是否真实,见过范某1,见过王某2两次,但是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应该是孙国进的朋友。销售团队负责人是邹某,顺义部经理有马某1、王某,孙河的有骆某、姚某。做的业绩较好有邹某,顺义部经理马某1、王某、孙河的骆某、姚某等。
我就拿工资,没有奖金提成,2015年4月之前每个月4000元,之后每个月5000元人民币,2017年6月以后每月工资涨到7000元人民币了。我在公司期间总计拿工资有二十万元左右。我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资料是根据投资合同整理出来的,后面的转账记录是我自己通过自己的账户转给孙国进的记录,是我自己统计出来的。提供的这些资料的电子版应该在我交给公安机关的U盘里。经辨认,辨认出孙某1、孙国进。
17.共同作案人王某3供述:中智亨网络公司是2015年1月份成立的,公司的总部在朝阳区鹏龙大厦8层,公司有运营部、风控部、产品部、技术部。运营部的总监是吕某,风控部总监是陶某,技术部总监是我。老板孙国进负责全面工作,林某是副总经理,网络公司是由他负责,我是技术总监,我的所有工作都向林某汇报。有约40人员工。运营部的职责是网络运营推广;风控部的职责是风险控制;产品部的职责是设计网站网页的功能;技术部的职责就是把产品部的设计具体实现在网页上。
我负责中智魔方平台服务器的功能开发和技术维护,就是平台网址或者服务器出现故障以及错误代码的情况由我们来解决。平台是2016年8月8日上线的。平台上的理财产品由公司运营部和风控部负责。在平台注册需要实名认证。平台名称叫中智魔方,网址是WWW.mofangworld.com。服务器使用的是阿里云服务器。有几个部门总监都有后台的账号和密码,网站的编辑、客服也有。后台数据都包括用户注册信息,实名信息,用户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充值提现,项目信息都可以看到。这个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卖债权,平台有10多个债权人,投资人在平台注册账号以后,向自己的账号充值,想买谁的债权直接购买就可以了,投资人的钱按照技术角度说是购买了谁的债权钱就进入到那个债权人的账号。我平时负责的技术方面的问题,比如平台有什么错误负责,只有平台上的信息什么的我不关心。平台是运营部负责宣传。这个平台是在2016年8月8日开始投入运营的,当时用户量也不多,正经涌入大量用户是在2017年的三四月份,截止到公司出事注册用户在7万人左右,资金量总共的交易量在1.2亿元左右,截止到9月底待还的资金量在3000万元左右。我每个月固定工资是3.25万元,没有提成。我的下属有一起拘留的有产品总监董某,写计算机代码的白某,测试主管白某1。
2017年9月14日我接到中智亨资产公司客服部的信息说客户的投资款兑付不了了,让我看看是不是技术的问题,我通过中智魔方平台的技术后台发现是债权人账户余额不足,我就问领导林某说是不是出什么问题了,林某说他去处理。9月15日我来公司发现只有我们技术部的在上班,其他部门的都走了,之后投资人就上门维权,我怕起冲突就让同事们都走了。2017年9月20日我因为我同事白某1也在公司投资了20多万元人民币无法兑付,就和白某1、白某、董某一起来经侦支队反映情况。
18.共同作案人白某供述:中智亨网络公司的法人最开始是孙国进,在出事前不久刚改为一个姓范的,实际负责人是孙国进,孙国进下面是CEO林某,林某下面是技术总监王某3,运营总监吕某,产品总监董某,风控总监陶某,再下面就是普通员工了,我这个部门是技术部,总监王某3,员工都有我、胡某、高某1、刘某4、黄某2和白某1。公司在朝阳区潘家园鹏龙大厦。中智亨网络公司主要是做P2P业务,销售和债权的。
我2015年10月14日到公司工作的,职务是java工程师,我的上级是王某3。我负责平台的功能开发。就是线上的客户投资平台,叫中智魔方。我就是编程,使得用户可以在网络平台(中智魔方)上进行登录、注册,还编程使得用户在网络平台上能够看到产品的列表。还有就是写好的程序做维护,保障平稳运行。我不直接接触客户。平台登录注册功能、产品列表功能等是由我开发的。我刚到公司的时候没有这个平台,是我们技术部总监王某3带着我们技术部的员工一点一点把平台搭建起来的。中智魔方平台面向的群体就是普通用户,不特定,只要能上网的就行。客户在中智魔方的投资流程首先,用户找到中智魔方的页面,先注册,同时需要开通第三方存管,绑定一张银行卡,之后就可以在中智魔方的页面浏览相应的产品信息,选定产品后,就可以向第三方存管账户充值,购买产品就可以了。第三方存款账户是恒丰银行。中智魔方页面上的产品信息运营部门负责提供,运营部总监是吕某。中智魔方后台管理权限主要是运营部总监吕某管理权限比较高。我就是技术员,只拿死工资,一个月1.38万元。从入职到现在共计20余万元。我自己也在公司投了2万元。
19.共同作案人宋某供述:中智亨资产公司成立于2013年,公司法人是夏某,总公司地址在潘家园鹏龙大厦,总公司下边有两个分部,一个是在顺义后沙浴地区是分公司,一个是在朝阳区孙河乡是店面。我们销售的负责人是邹某。我2014年11月到2017年9月在公司工作。我在公司就是普通的销售业务员。我工作刚开始在大街上发传单拉客户,后来就在公司店面前发洗发液换客户的电话号码。平时就是在大街上发传单,发小礼品,组织郊游活动这样拉客户。一般不给客户打电话,如果有郊游活动就给客户打电话。没有扫号段打电话。我在孙河的康营店。康营店有五个人:骆某总负责人,也是店长,负责店内全面工作,骆某的上级是邹某,是管骆某的;周某是前台接待,负责为客户服务及店内卫生;马某、黄某1、我们三个人是业务员,平时都是到外边摆东西,有人来我们就问对方要不要洗衣液之类的,对方会问我们是干什么的,我们就会说我们中智亨做理财的,店就在康营,对方说要东西我们就说你留个姓名和联系电话。中智亨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理财,销售债权。债权人是孙国进。销售的债权是否真实不知道。债权是骆某传达给我们的,我们就销售了。我的客户都是用店内的POS机支付的。我们销售债权的时候和客户签订的是《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咨询协议》。开始是骆某和客户签订合同,后来我们学会了怎么签,就由我们业务员和客户签合同。我们给客户承诺的收益年化收益在12%至13%之间。
我个人销售了有三百多万的债权,我的客户有十多个。我的主要客户有李某5一百一十万,齐某九十万,董某2十万,董某3十万,王某6三十万,赵某1十万,汪某1十万,刘某5十万,何某十万,张某1十万,松某十万,王某7二十万,马某3十五万,等等。这些客户的钱款都是没有兑现的。我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提成按照销售额的1.3%至2%拿,我总计拿工资和提成有十三四万。
20.共同作案人黄某1供述:2014年10月底我通过网上招聘发的求职信息后就入职中智亨资产公司,直接分到孙河营业部,做理财顾问,实际上就是销售的业务员。中智亨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公司的总部在朝阳区华威里,公司有顺义区后沙峪和孙河康两个营业部。我是孙河营业部的,邹某是主管线下销售的副总经理。
我每天在康营小区里发公司的宣传单,公司有时会邀请投资人郊游,还有讲座活动,发放小礼品,搞讲座时公司有专门的人负责讲理财产品,有时候是邹某讲,有时候是王某讲,有时候骆某讲,听完讲座以后如果客户想买产品,我们就负责给客户在谈一下,然后签订合同。康营营业部的经理骆某,前台是周某,下面就是三个业务员,有我、马某、宋某。除了上街宣传,组织郊游,还有就是在小区发宣传单。公司就是债权转让,公司有债权,把债权往外卖,有短期三个月、六个月的,也有长期一年的,2017年6月中旬开始公司说就跟恒丰银行签订了存款协议,让我们开始销售随时匹配的债权,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放几个月投资人就可以购买几个月的债权,比之前的债权产品自由度高一些。短期的利息是百分之八,长期的利息是百分之十二。2017年6月份之前就销售孙国进一个人的债权,6月份以后出现了一个叫安某的、一个叫刘某1的,还有一个想不起来了,还有孙国进的。我没见过债权人,不知道债权真的还是假的,但是我见过抵押的房本,有时候邹某来讲座的时会带个房本过来。我在讲座上见过。我没办法分辨房本是真是假。我到时听他们说公司从2013年就开始经营了,一直挺稳定的,我就开始卖了。
根据客户投资金额和年限计算提成的,是1.3%至2.0%,投资10万元是1.3%,投资100万是1.5%,投资200万元以上是2.0%,如果客户投资10万元的一年的提成是1300元,投资半年是750元,差不多是百分之一点三的提成。我每个月底薪是3000元,每个月的销售任务是10万元,如果任务完不成扣1000元,我工资提成加起来有七八万元。工资是转到工资卡上,我的工资卡是中国银行的。我的销售额在170万元左右。刁某投资了90万元左右,肖某1投资50万元左右,王某8投资10万元左右,王某9投资10万元,等等。之前还有三个客户本金都已经回收了。
21.共同作案人马某供述:2016年5月底我通过网上招聘发的求职信息,后来公司的人联系的我,让我面试,面试以后我就入职了,直接分到孙河营业部,我是理财顾问,实际上就是销售的业务员。
我的工作职责是公司每个月都搞一次郊游,还有讲座活动,发放小礼品,就是邀请附近的居民出去玩,还有在大街上邀请人听讲座,我们就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公司有专门的人负责讲理财产品,有时候是邹某讲,有时候是王某讲,有时候骆某讲,听完讲座以后如果客户想买产品,我们就负责给客户在谈一下,然后签订合同。康营营业部的经理是骆某,前台是周某,下面就是三个业务员,有我,黄某1,宋某,我来得晚,黄某1和宋某在这个店刚成立时就来了。除了上街宣传,组织郊游,没有其他的宣传手段了。公司的理财产品就是债权转让,公司有债权,把债权往外卖,有短期三五个月,也有长期一年的。短期的利息是百分之八,长期的利息是百分之十二。公司持有一个叫安某的,一个叫刘某1的,一个叫孙国进的,我就知道的有这些的债权。我没见过这三个债权人,不知道债权真的假的,骆某说是真的。我当时听他们说公司从2013年就开始经营了,一直挺稳定的我就开始卖了。根据客户投资金额和年限计算,如果客户投资10万元的一年的提成是1300元,投资半年是750元,差不多是百分之一点三的提成。我的销售额在200万元左右。刘某6投资70万元左右,李某投资20万元左右,潘某投资10万元,她儿子刘某7投资40万元,门某投资10万元,王某1投资20万元,何某1投资10万元,李某6投资10万元,刘某8投资10万元,孙某2的女儿张某2投资10万元,张某3投资10万元,牛某投资10万元,我能想起来就是这些。我每个月底薪3000元,每个月的销售任务是10万元,如果任务完不成扣1000元,我的工资提成加起来有三四万元。工资是转到工资卡上,我的工资卡就是中国银行的。我和我的爱人也投资了,一共投资了不到10万元,是我和我爱人的积蓄。
22.共同作案人白某1供述:2016年8月到的中智亨网络公司,公司的总部在朝阳区,老板是孙国进,主管网络公司的副总经理是林某,网络技术公司有运营部,风控部,产品部,技术部。运营部的总监是吕某,风控部总监是陶某。技术部总监是王某3。老板孙国进负责全面工作,林某是副总经理,网络公司是由他负责。我是负责软件测试,比如看一下系统设计是否符合需求。平台名称叫中智魔方,网址是www.mofangworld.com。服务器使用的是阿里云服务器。几个部门的总监都有后台的账号和密码,网站的编辑、客服也有。这个平台主要功能就是P2P债权的销售。不知道公司的债权人都有谁。运营部负责平台的宣传,技术部不负责这些。我每个月固定工资一开始是1.3万元,2017年5月份是1.6万元,没有提成。我一共投了23万元,没有提过现,没有盈利。技术部一共有12个人,被抓的有王某3、白某还有我。
(二)书证
23.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投资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及中智魔方平台截图等材料证实:中智亨资产公司受集资参与人揣某、杨某等人委托,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打理或者管理,并提供投资咨询等配套增值服务。线下的,债权人孙国进、安某、刘某1等人,转让其借款给刘某、张某4、余某、常某等形成的债权及关联收益给集资参与人陆某等人,北京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受让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线上的,原债权人安某、刘某1、王某2、范某1等人,将钱款借给债务人,有蓝通公司担保。若到期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还债义务,担保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履行因担保产生的代偿义务。包括转让金额、期限以及年化收益等明细情况。经审计,起获的未报案线下投资合同金额6500余万元。
经统计,线下共计报案集资参与人200余人,造成损失人民币8000余万元。经对报案集资参与人提交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统计,债权转让人为孙国进的,对应债务人有刘某、张某4等20余人,显示孙国进借给上述债务人款项形成1.1亿余元债权;债权转让人为安某、刘某1的,对应债务人有王某10、李某7等人,显示安某、刘某1借给债务人款项形成3000余万元债权。经统计,债权线上转让人安某、王某2、范某1、刘某1等将款项出借给债务人,形成有房产抵押的债权。造成线上报案集资参与人100余人损失600余万元。
24.收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等材料证实:集资参与人陆某等投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年化收益、投资期限等投资明细情况。
25.借款合同(集资参与人揣某提供)证实:合同编号为JK-LT-86190,借款人刘某,住所地海淀区蓝靛厂。出借人孙国进,身份证号×××,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保证人北京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合同借款期限2年,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借款金额为153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本合同还款方式采用到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本合同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借款人向保证人提供借款人名下或者他人名下能够办理他项权利的资产作为反担保,签署抵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签署日期2016年12月20日。
26.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借款合同(集资参与人揣某提供)及工作记录证实:房屋所有权人刘某,房屋坐落:海淀区蓝靛厂,权利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XXX号,附记“16年2月20日已抵押”。借款人刘某向孙国进借款1530万元,年化利息18%,借款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保证人为北京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刘某、孙国进的签字及担保公司盖章,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内容:海淀区蓝靛厂某室现产权人为刘某,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XXXX,代理人尚某。
侦查员2017年9月21日携带前述复印件到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发现该地址房屋所有人为刘某,房屋信息真实,但该房产证编号为“京海私移X号”且该房未有抵押登记,故此判断“京房权证海私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的房产证系他人伪造。2017年9月22日,朝阳分局经侦支队。
27.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审批与发证表、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工作记录证实:海淀区蓝靛厂房产为刘某以149万余元2005年购买,产权人为刘某,权证号码为京房海私移字第X号,附记无内容。
28.借款合同(集资参与人王某1提供)证实:借款人张某4,住所地石景山区。出借人刘某1,身份证号×××,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保证人北京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合同借款期限15个月,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借款金额为28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本合同还款方式采用到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本合同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借款人向保证人提供借款人名下或者他人名下能够办理他项权利的资产作为反担保,签署抵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签署日期2017年7月10日。
29.房产证复印件、不动产证明及借款合同(王某1提供)证实:房屋坐落石景山区某室,房屋所有权人张某4,京房权证石私字第XXXX号,附记:17年7月10日已抵押。京(2017)石景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17102号,抵押权,担保数额280万元,权利人张某4,编号为1100017010109,2017年7月11日。张某4借刘某1人民币280万元,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年化利率24%,蓝通担保公司担保,有张某4签字、刘某1印章及担保公司印章,2017年7月10日。
30.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坐落为石景山区某室,所有权人张某4,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京(2017)石景山不动产证明第0017102号、印刷编号为1100017010109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假证。2017年9月20日。
31.工商资料证实:中智亨资产公司2013年5月16日成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夏某,注册资本7500万元,股东夏某60%、凌某40%,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一般经营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3、不得发放贷款。中智亨资产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2014年12月4日成立,负责人吴某;黑龙江分公司2015年6月12日成立,负责人尹某;昌平分公司2015年10月9日成立,负责人王某;朝阳营业部2015年1月8日成立,负责人吴某;顺义分公司2015年6月5日,负责人邹某。
中智亨网络公司2015年1月28日成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林某(USA护照号XXX;2017年3月1日变更为孙国进;2017年8月29日变更为范某),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凌某,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一般经营范围。
北京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3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1.1亿元,法人范某1,股东孙国进48.18%、范某147.27%、洪某4.55%,经营范围为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
32.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出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商户名称:北京照日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商户编号:XXX,结算账户孙国进尾号7778招行账户,2015年10月30日2017年5月24日交易明细情况。商户名称北京市国和建材商行,商户编号XXX,结算账户孙国进工行尾号4682账户,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商户名称北京市国和建材商行,商户编号XXX,结算账户王某2工行尾号8566账户,自2017年4月18日至7月18日交易明细情况。商户名称北京市银华地板商行,商户编号XXX,结算账户孙国进招行尾号7778账户,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交易明细情况。
33.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中智亨网络公司招商银行尾号0201账户交易明细情况。中智亨网络公司恒丰银行尾号5737账户2017年7月至10月历史交易明细情况(无对手),存在大额入账,入账后当即转出。孙国进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等交易明细情况。范某1名下招行账户、农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等交易明细情况。邹某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账户、吴某中国银行账户、王某2工商银行账户、范某上海浦发银行账户、孙某1建设银行账户以及夏某、姚某、骆某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3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函证实:中智亨网络公司及中智亨资产公司未获得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
35.中智亨网络公司员工录用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范世坤等人录用,用人部门王某3等签字,财务录用意见吴某签字,总经理录用意见孙国进签字。
36.综合支付服务协议证实:乙方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为甲方中智亨网络公司提供综合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印章,甲方授权代表吕某签字,2017年3月29日。
37.微信公众账号申请信息表、头条号账号申请确认书、搜狐公众平台入驻授权书、营销推广框架合同、第一视频广告投放确认单、补充协议及广告发布合同、泛亚广告推广合同、云客服产品租用合、腾讯营销QQ购买协议等材料证实:中智亨网络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狐平台、第一视频公司、今日头条、腾讯营销QQ、泛亚广告、广林睿智电梯轿厢广告、暴风影音广告、融途网广告推广等途径推广情况。运营人信息变更授权书:发给今日头条,邹某为中智亨网络公司的新运营人,2016年11月23日。
38.中智亨网络公司与第三方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协议、中智亨银行账户资料公司账户开户申请及交易明细证实:上海富友支付公司为中智亨网络公司提供交易所需的支付服务。商户入网调查函显示,财务负责人吴某、商务负责人孙国进、风控及技术负责人范某、运营联系人孙国进;商务负责人、运营联系人吕某,技术负责人王某3、财务负责人吴某。2016年2月、2017年3月、5月。
39.委托开发协议证实:中智亨资产公司委托王宏宸进行中智亨P2P网贷平台开发以及中智亨P2P网贷管理系统开发,合计14万元。2014年12月5日,双方盖章。
40.中智亨网络公司银行现金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等证实:包括工资、五险一金、费用支出等支出明细情况。
41.费用申请单证实:网络推广部、孙河分部申请的经费,有吴某、孙国进审批。
42.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中智亨资产顺义分公司租赁马某4后沙峪地区某底商210平方米办公使用,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租金共计44万元,押三付六共计10万元。2017年3月18日。中智亨网络公司租赁鹏龙大厦房间办公使用,年租金69万余元,租期一年。2017年6月6日。中智亨资产公司租赁鹏龙大厦房间办公使用,年租金59万余元,租期一年。2017年5月4日。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
4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中智亨资产公司非法吸收212名线下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8467万余元,合同投资额8178万余元,返本返利合计296万余元,线下报案人实际损失8171万余元。2017年4月至9月中智亨网络公司非法吸收先上报案人140人实际投资额800余万元,返本返利109万余元,实际损失691万余元。线上线下共计吸收346人(其中6人线上线下重复),实际投资额9264万余元,返本返利合计405万余元,实际损失8862万余元。
线下吸收的资金主要流入孙国进招商尾号7778账户、工行4682账户、农行尾号3572账户、福建南安农商行尾号8883账户以及邹某中国银行尾号2795账户、王某2工行尾号8566账户,上述6个账户POS机刷卡流入资金1.4005亿元,投资人银行汇款1.4154万余元。除此之外,孙国进工行尾号4265账户吸收报案人王某11和王某12投资款984万元,范某1农行尾号2271账户吸收投资款1375.95万元,范某11075账户吸收投资款506.5万元。综上,线下共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1026亿余元。另有尚未获取银行流水的4台POS刷卡金额共计1557万余元。据富友支付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充值记录,中智亨网络科技线上吸收存款1.2059亿元,若扣除线上7个疑似非真实注册用于充值金额5082万余元,线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6976万元。综上,线上线下共计吸收4.3085亿余元,另有尚未获取银行流水的4台POS刷卡金额共计1557万余元。
根据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可知,孙国进招商银行尾号7778账户、工行尾号4682账户、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尾号8883账户、农行尾号3572账户、工行尾号4265账户以及邹某中国银行尾号2495账户、王某2工行尾号8566账户、范某1农行尾号2271账户、尾号1075账户。流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3.1026亿余元,内部员工汇入1.3012亿余元,现金汇入557万余元,其他账户汇入3.7227亿余元,等等。流出资金共计8.2034亿余元,其中:提现148万余元,向投资人返本返利2.8016亿余元,支付中介服务费87万余元,消费、POS刷卡金额1071万余元,汇入跃天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200万元,汇入中智亨公司尾号2933以及尾号6664账户525万余元,汇入维硕公司13万元,汇入上海富友支付公司账户1400万余元,汇入上海富友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以及线上账户879万余元,中智亨网络公司招商银行账户566.7万元,转入内部员工1.3095亿余元,汇入其他个人账户3.6030亿余元。
向投资人返利情况根据。目前所取得的资料可知,中智亨资产向投资人返本返利共计2.8016亿元;另外存在部分大额款项性质暂时无法确定,分别为:孙国进招商银行尾号7778汇入其他个人账户3279.4万元,孙国进工行尾号4682账户汇入其他个人账户1839.3万元,孙国进农行尾号3572账户汇入其他个人账户100万元,孙国进福建南安农村商业行尾号8883账户汇入其他个人大额账户1705万元,王某2工行尾号8566账户汇入其他个人大额账户100万元,范某1农行尾号2271账户汇入其他个人大额账户866万余元,范某1尾号1075账户汇入其他个人大额账户571万元,以上7项共计转出8461万余元。
依据富友支付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提现记录可知,中智亨网络科技向投资人返本返利共计1.5621亿余元,若扣除上述7个疑似非真实注册用户提现金额8984万元,暂时可确认线上返本返利金额6636万余元。
涉案账户与安某、刘某1、王某2、范某1四个债权人往来情况:孙国进等涉案账户收到范某1净汇入20.8465万元,收到安某账户净汇入29.980万元,收到王某2账户净汇入263万余元;净支出刘某1账户52.6万元。
4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仅对起获的台式组装机1台进行勘验,提取到“债权信息登记表”“互联网金融合作协议”“组织架构”等文件,提取到文档240个、图片文件836个、压缩文件40个、网页文件1个。
(四)被告人供述
45.被告人孙国进供述:在2013年之前,我们一些朋友用自己的钱往外放贷,钱是通过蓝通担保公司和范某1放出去,然后钱款被范某1占用了一些。然后我个人就资金很紧张,林某就建议我开一家融资公司。之后成立中智亨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汽车大厦,后迁至于北京市朝阳区鹏龙大厦,实际工作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鹏龙大厦。中智亨资产公司法人是夏某,股东有夏某和凌某,公司有三个营业点,鹏龙大厦为总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老板、经理是我,全面负责公司的事务。林某为总经理,公司线上业务由林某负责,林某也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他下边有几个部门,包括技术部、运营部、产品部,我不在的时候是林某负责公司的工作。平时公司的日常业务由副总经理邹某负责,线下业务的副总经理邹某,主要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方面的工作,直接向我请示汇报工作,有时候跟林某说。顺义后沙峪有一个营业点,平时的日常业务由马某1负责;孙河营业部有骆某负责;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吴某,直接向我请示汇报工作。再下边就是销售经理,有姚某(在公司)、王某(在顺义)、马某1(在顺义)、骆某(在孙河)、孙某3(在公司),再下边就是普通业务员了,业务员我就不知道了。公司有员工大约30至60人。
中智亨资产公司和中智亨网络公司这两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公司,资产公司主要是做线下的业务,网络公司主要是做线上的业务。两个公司都是做募集资金业务的。公司的主要是做P2P债权转让业务的,向不特定客户销售债权募集资金。公司销售的债权都是蓝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都是这个担保公司当时借出去的钱形成的债权,债权应该都是真实的,我看当时问一下公司,看了复印件。我跟蓝通公司的范某1对接的,最早的时候范某1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是蓝通公司的股东。销售的债权有《借款合同》、房本复印件,然后没有别的了。我不是债权人。
公司有线下业务由三个营业点进行销售理财产品,线下的团队通过发传单、打电话、邀约、入驻小区做活动等形式来宣传我公司的理财产品,寻找投资客户。业务员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客户通过POS机将理财款打到我的账户,然后财务再定期将利息打给客户。就是个人对个人借款。线上业务叫中智魔方平台,林某是负责人,王某3是技术,吕某是负责运营。就是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通过自己公司搭建一个网络平台,然后通过网络链接在网上打广告的形式宣传P2P一对一贷款的项目。线上的业务主要是在“第一视频”“今日头条”等网站打广告。承诺给客户的利息是6%到15%。客户投资的时候,跟客户签订《债权协议》和《理财合同》。给客户承诺的年化收益是6%-15.5%之间,客户投资的时候签订的《债权协议》和《理财合同》,给业务员的底薪是3000元-1.5万元左右,提成是按照销售额的0.6%-1%多之间拿。投资人线上业务通过上海的富友支付平台收款,钱款转到债权人(债权人我不记得了)在恒丰银行的账户上或者我们账户上;线下投资人投资的钱款通过POS机让客户将钱刷到我们的账户上面。比如有合同到期的客户我们通过网络银行给客户转账。
公司募集的资金总计有八千万左右,线上有一千万左右,线下有七千万左右。资金去向我们一开始收到的钱一般都给了合伙人,比如范某1,后来我们的账就成了死账,那些跟我们一块的合伙人搞的也是非法集资,这些钱后来都收不回来了。公司刚开始收的客户的钱都能周转开来,后来因为行业不景气,公司的钱因为投给了其他合伙人,后来和那些合伙人的投资钱也收不回来,结果资金链就断了。总计募集资金八千万中,大约有四千多万用于公司五年左右的运营了(包括房租、工资、提成等费用);一千六百多万钱款给投资人支付利息了,还有一千五百万左右投资线上平台的搭建和维护了(每个月光投放广告的费用就是八十万);另外还给了汇丰银行一百万开富友支付的端口,富有支付每年二十万,募集的资金基本都用于公司这几年的运营和维持了。我个人的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开户行在北京)、农业银行(开户行在北京),还有就是我老家那边银行卡,有农商行(开户行在南安)。公司有两部别克车,有一部可能是让姚某开走了。公司先后给范某1(是蓝通担保公司的总经理)打款一千多万元,另外范某1还提供了一些别人的账户,让我们公司打款,其中有个叫廉某的人,大约打款165万或者185万元。其他一些人我想不起来了。
孙国进在法院审理阶段供述:我们对外宣传的都是转让有房产抵押的债权。公司经营中转让的线上、线下的债权都是蓝通担保公司范某1提供给我的,假房本的事我不知情。没有我名下的债权,一共转给范某11000多万元通过他放贷。2013年、2014年募集的钱借给债务人了,之后钱到账直接用于兑付到期投资人以及经营。2015年(经统计报案集资参与人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显示孙国进借款给20多个债务人形成有房产抵押的债权1.1亿余元,怎么解释)是担保公司提供的,我没有给这20多人转钱,刘某我不认识。安某、刘某1为债权人的3000多万债权也是担保公司给我的,我给他们转过钱。线上模式中的安某、王某2、范某1、刘某1等人的债权也是范某1提供给我的,我没给他们转过钱。公司募集的钱,4000多万用于经营开支,1600多万元用于返息,还有1500多万元用于线上平台的搭建和维护,募集的资金基本上都用于公司这几年运营和维持了。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我没有办法兑付。
(五)其他材料
46.立案决定书证实:中智亨资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9月19日被朝阳分局立案侦查。
47.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民警2017年9月20日在鹏龙大厦中智亨资产公司办公地进行搜查,当场起获合同文件374份、电脑主机3台、POS机9台、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税务登记证1份、营业执照1份、印章19个、收款收据8本以及其他文件若干。2018年6月11日民警从孙国进身上起获白色平板电脑1个、灰色华为手机1部、金色手机1部、晶体石头1个以及人民币6639元。民警从肖某处扣押5台POS机。
48.查封通知书及协助冻结通知书证实:林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9号楼某室、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01幢某室已被查封。中智亨网络公司恒丰银行尾号5737账户、第一视频(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尾号9125账户、孙国进招商银行尾号7778账户、吴某中国银行尾号5481账户均已冻结。
49.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2017年9月19日王某1等人同销售总监邹某到经侦支队报案,2016年7月,中智亨资产公司以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以借款并返还利息为由,与事主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使事主损失人民币312万余元。2018年6月11日民警在北京南站将网上在逃人员孙国进抓获归案。以及被告人孙国进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互相印证一致证实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本院对能互相印证一致且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相关部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孙国进当庭所提的“自己名下没有债权,所用线上线下债权都是范某1提供的”的相关供述及辩解,经查,在案有集资参与人提交的书证证实孙国进作为债权人的债权1亿余元,多名被告人供述及被告人孙国进供述证实孙国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募集的资金进入孙国进等人账户并由孙国进实际掌控,银行交易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亦能够予以印证,因此,本院对上述供述及辩解均不予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国进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孙国进所提的“其没有想占有募集资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及其其辩护人所提孙国进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一方面,孙国进虚构有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并组织他人面下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赢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进而获得募集资金,存在采用欺诈方式募集的事实;另一方敏,孙国进将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经营、给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等支出,对募集资金进行非法处置和滥用,并造成集资款无法返还,其主观具有集资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孙国进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本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鉴于孙国进尚能如实部分所犯罪行,退赔15万元在案,因此,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孙国进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关于查封在案的林某名下房产的处置,经查,林某尚未归案,现有证据尚不足证实该房产系用赃款购买,也不足以确定林某应当退赔或者退缴违法所得的责任数额,在本案中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因此,本院依法将该财产退回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置。在案之其他款物本院依法一并处置。
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国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国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33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国进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三、在案之孙国进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吴某中国银行账户、中智亨网络公司恒丰银行账户内冻结款项及现金,连同电脑主机三台、白色平板电脑一台、灰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手机一部及晶体石头一个之变价款,用于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发还清单另附】。
四、扣押的印章十九个、POS机十四台及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查封的林某名下房产、北京第一视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退回公诉机关处置;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份、税务登记证一份、营业执照一份、收据八张、纸质其他文件一箱及U盘一个退公诉机关,由扣押机关归档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辛祖国
人民陪审员  赵向东
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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