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拍拍商城 2019.9.16……起诉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豪、李东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豪、李东山等人为集资诈骗有意思联络、有分工,被告人李豪、李东山与同案人徐超杰等人属共同犯罪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李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学本科文化,河南省柘城县人,住河南省郑州市**街**路**号楼**室。被告人李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太湖县公安局上网追逃,次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临时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同年3月1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东山,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3********,汉族,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大专文化,辽宁省凌源市人,住河南省郑州市**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东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太湖县公安局上网追逃,次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临时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同年3月1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豪、李东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李豪、李东山合伙成立了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软件开发等业务。2018年10月份左右,李豪、李东山商议开发一款商城软件(后取名为“聚拍拍”),通过虚拟产品、虚构该“商城”与百家企业合作的事实,以“托管”“产品”返高额“广告费”为诱饵,吸引会员到该“商城”上投资;设置推广奖励诱使他人对该“商城”进行宣传推广。该软件由被告人李豪安排同案人皇振开发完成后于同年11月份上线。同年11月28日左右,被告人李东山以2250元的价格找同案人肖辉华制作了虚假的广告标语和视频,后又以18500元的价格向肖辉华购买了“广州达裕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材料,并以此申请了企业支付宝(账号为150********@163.com)作为“聚拍拍”的资金账户,李东山负责管理该账户资金。同案人徐超杰、李颖、梁保杰等人负责在各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广告和视频,并找马青松、石鑫等网络推手,对该商城进行宣传推广。2019年2月18日,李豪和李东山经商议,安排皇振将该软件关闭,李东山将“广州达裕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支付宝中的资金全部转入其个人与李豪的支付宝账号中。

“聚拍拍”商城上线至案发,吸引了陈云英等2336人在该商城上共计“投资”9606324.36元,期间最高集资额为7631344.35元。被告人李东山通过“广州达裕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支付宝账号给陈云英等1911名被害人共计返利2307416.59元,被告人李豪、李东山共计诈骗6057506.1元。

被告人李豪共计非法获利1670300元,被告人李东山共计非法获利1447841.3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李东山向太湖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772000元。同年3月18日被告人李豪向太湖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47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云英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6.手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豪、李东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豪、李东山等人为集资诈骗有意思联络、有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豪、李东山与同案人徐超杰等人属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浩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豪、李东山现羁押于太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视频光盘二十八张;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银行卡六张,工行电子密码器一个,行驶证一本,U盘一个;

4.扣押的一辆奥迪汽车、两把奥迪汽车钥匙暂存于太湖县公安局;

5.被告人李豪、李东山已分别向太湖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473900元、7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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