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曹斌铭犯集资诈骗罪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斌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曹斌铭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曹斌铭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华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在此期间,曹斌铭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毕灵、岳冬、俞士新、芮箕兵、张彦森、蔡生雷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苏、浙江、山东、安徽、天津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曹斌铭将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部分对外投资、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励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其隐瞒非法集资资金的主要用途,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达到持续进行非法集资的目的。经审计,曹斌铭累计吸收公众资金132.07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46.98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爱晚系”关联公司,以及曹斌铭、徐锦玲二人名下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计、评估,财产价值7.2亿余元。
法院认为,曹斌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曹斌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裁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法院提示:
本案曹斌铭等人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引诱群众办理会员卡,以优惠价格出售鸡蛋、大米、酱油等商品,或者定期送洗衣液、肥皂、毛巾等低价值生活用品,以此获取群众信任。频繁召集办理会员卡的群众开会宣传,虚构“爱晚系”公司实力、养老产业投资发展前景,安排会员参观未运营的所谓养老设施项目,以较高利息吸引群众投资。通过按月兑现利息,让群众彻底放松警惕,吸引群众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加大投入资金数额,以骗取大量钱财。由于曹斌铭等人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只是用后期集资群众投入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以此维系资金运转,此种方式不可持续,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群众巨额财产损失。在此再次提醒广大群众: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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