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江西省婺源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婺源县**镇**路**号。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程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发起实施“北天鹅”投资分红返利项目。胡某某负责联系何某某(另案处理)组建网站;联系郦某(另案处理)和李某某(在逃)以杭州“北天鹅”公司生产的床上用品供货;杜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资金投入及财务管理;被告人程某某负责市场开发宣传、讲课、发展层级会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杜某某授意下具体负责提现转款;刘某(另案处理)在胡某某的授意下负责客服;黄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在胡某某、杜某某的授意下负责给会员打款返利。该“北天鹅网上商城”网站以会员首先花4000元买一件“北天鹅”牌床上用品,后这个会员如果再推荐一名新会员,就可以分10周拿到6800余元的返利为模式,自2015年8月11日运行至2016年1月8日网站关闭,程某某共发展于某某(另案处理)和山东临沂兰山区崔某某(在逃)等一级会员代理8名、市级会员50余名、层级会员达30余级,总会员4000余名,会员总订单数34630单。根据后台数据显示,程某某获得提成446.865万元、于某某获得提成543.78万元、崔某某获得提成495.86万元。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程某某实际获得提成249.93万元。2015年12月底,因网站资金链断裂,胡某某、杜某某授意黄某某、黄某将账户内剩余900万现金取现,其中300万由胡某某支配转帐给刘某某等受损会员,另外600万由黄某某藏匿于其女友韩某某弟弟韩某某银行账户,现公安机关已追回480万元、车辆2台。
经对“北天鹅网上商城”网站后台数据恢复,显示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12月28日,“北天鹅网上商城”网站共注册王某某等4109名会员,会员充值总金额18265.1065万元,易宝支付公司数据显示实际吸收资金17443.6597万元。其中王某某等3356名会员亏损总金额7181.4355万元,陈某某等642名会员,共获利3362.49694万元,会员共收到北天鹅高级羽绒被等产品34630件;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8日“天鹅网上商城”新网站共有熊某某等4459名会员,会员充值总金额411.8688万元,其中熊某某等723名会员亏损总金额363.5172万元,周某某等281名会员共获利298.609万元。以上会员总损失共计7544.9527万元,实际骗取孔某某、施某某等会员共计7544.95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同案人胡某某、杜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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