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兴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3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兴华,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彬华,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8]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兴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兴华及辩护人曹强华、马彬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并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0月,林某2荣(另案起诉)、陈某1(另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成立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以奖励红包、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投入的资金,并于2015年10月下旬注册成立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林某2荣是幕后老板,并由张某2(另处理)代持18%股份、由林某1代持12%股份、由谢光泽(另处理)代持70%股份。陈某1占有5%的利润提成。公司由林某2荣的侄子林某3成(另案起诉)全权管理,谢光泽任行政总裁(CEO)、被告人范兴华任运营总监、关子乐(另处理)任市场策划总监、杨某1(另处理)任首席风控官,并聘用多名客户服务人员、财务人员。该公司对外宣称在互联网上注册投资平台以首次投资返回888元现金奖励红包及年利息10%等回报的手段吸引客户投资,并利用拍摄的虚假视频、组织集资参与人到公司参观等方式,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诱骗集资参与人投资,集资参与人在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网站投资后,投资款项进入第三方托管平台易某支付公司。2016年1月6日至6月27日期间,共收到集资参与人吕某1衡、洪某1超、李某2芹、李某2利、周某、杨某2华、段某辉等6099位会员投入资金26500521.00元人民币,除部分为引诱集资参与人投资返还的红包、利息及集资参与人本金返现外,其余款项陆续被林某2荣控制的银行账户提现或消费,据为己有。至2016年6月28日,该公司人去楼空。被告人范兴华在该公司担任运营总监,明知是虚假宣传的广告,仍然通过视频在网络上向群众宣传介绍投资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资金100%安全、业务100%真实等,诱使投资者投资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且积极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给林某2荣用于赃款提现。被告人范兴华于2017年4月20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桂某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二、2012年10月,被告人范兴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谎称自己在深圳市博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经理并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02),后被告人一直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及透支。至2016年11月22日,已透支本金人民币16741.35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8990.45元。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话、信函多次催收,被告人均未及时还款。三、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范兴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零售产品零销中心谎称自己在深圳市博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经理并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一张某3健康银联人民币白金信用卡(卡号:62×××07),后被告人范兴华一直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及透支。至2017年8月24日,已透支人民币14611.02元,逾期利息2650.42元,滞纳金等合计1387.88人民币元。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通过电话、信函多次催收,被告人均未及时还款。
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兴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又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兴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兴华辩称:1、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只是在宏祺公司挂了运营总监的职务,但没有收取任何薪酬。期间,也只是参与拍摄一个宣传短片,对于公司吸纳资金情况及流向均不清楚。2、其主动交待自己透支信用卡的事实,现已还款并取得银行谅解。
辩护人曹强华、马彬华认为: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范兴华主观明知林某2荣等人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而参与其中,被告人范兴华只是被蒙骗到宏祺公司挂了一个空职,拍了一个宣传短片而已。挂职期间,被告人范兴华亦未领取过任何薪酬,更不清楚该公司所吸纳资金的情况及去向,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3、公诉机关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范兴华使用虚假的工作单位信息并不是刑法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范围;现有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人范兴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此,被告人范兴华恶意透支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0月,林某2荣(另案起诉)、陈某1(另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成立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以奖励红包、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投入的资金,并于2015年10月下旬注册成立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林某2荣是幕后老板,并由张某2(另处理)代持18%股份、由林某1代持12%股份、由谢光泽(另处理)代持70%股份。陈某1占有5%的利润提成。公司由林某2荣的侄子林某3成(另案起诉)全权管理,谢光泽任行政总裁(CEO)、被告人范兴华任运营总监、关子乐(另处理)任市场策划总监、杨某1(另处理)任首席风控官,并聘用多名客户服务人员、财务人员。该公司对外宣称在互联网上注册投资平台以首次投资返回888元现金奖励红包及年利息10%等回报的手段吸引客户投资,并利用拍摄的虚假视频、组织集资参与人到公司参观等方式,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诱骗集资参与人投资,集资参与人在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网站投资后,投资款项进入第三方托管平台易某支付公司。2016年1月6日至6月27日期间,共收到集资参与人吕某1衡、洪某1超、李某2芹、李某2利、周某、杨某2华、段某辉等6099位会员投入资金26500521.00元人民币,除部分为引诱集资参与人投资返还的红包、利息及集资参与人本金返现外,其余款项陆续被林某2荣控制的银行账户提现或消费,据为己有。至2016年6月28日,该公司人去楼空。被告人范兴华在该公司担任运营总监,明知是虚假宣传的广告,仍然通过视频在网络上向群众宣传介绍投资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资金100%安全、业务100%真实等,诱使投资者投资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且积极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给林某2荣用于赃款提现。被告人范兴华于2017年4月20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桂某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
(一)书证、物证
1、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范兴华被上网追逃,后于2017年4月20日被抓获。
2、深圳宏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反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股东为张某2、林某1、谢光泽,分别出资900万、600万、3500万。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信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金融信息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3、广州市云星珠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提供《情况说明》反映,深圳宏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承租位于本区市桥街大北路市桥科技大厦一期402、406作办公使用,后于2016年6月28日人去楼空。
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区市桥街大北路市桥科技大厦一期402、406房搜查,发现已被拆除电脑硬盘的电脑主机8台,扣押白色一体式电脑3台、U盘2个、A4纸文件1叠。
5、易某支付、财付通平台提供的资料、为林某2荣等人所操控的涉案人黄某1、蒙某4、蒙瞿华、覃燕明、赖某等人的账户明细反映,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项从易某支付平台转账至林某2荣控制账户,最后被提现的情况。
6、集资参与人吕某2、洪某2等100多人提交的报案书、集资参与人在宏祺公司网页中所获取的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空白的宏祺金融借款合同、虚假宣传资料、相关账户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各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的转账明细等材料反映宏祺公司通过虚假宣传、以奖励红包、利息为诱,骗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1(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为宏祺公司股东)的证言:2015年8月左右,朋友林某2荣说他要注册成立一个公司,要多名股东的,向我借身份证让我做挂名股东。我当时表态只要不干违法事情就没问题。林某2荣也没告诉我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之后,林某2荣的侄仔林某3成找我签了多份材料的。我只是挂名股东,没有真正的股份的,真正的控制人是林某2荣。
并经辨认指出,同案人林某2荣、林某3成就是找其做挂名股东的男子。
2、证人徐某(林某2荣的司机)的证言:林某2荣是我亲舅舅。2015年年底,林某2荣要成立一家公司,雇请我当司机,还让我以个人的名义租下番禺市桥科技大厦403室作为办公点,还将一辆公司使用的二手车过户至我名下。2016年3月,公司正式成立运作,公司的名称叫深圳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服务公司。公司老板是林某2荣,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3成(经辨认为林某3成)是林某2荣侄仔,在公司管理公司一切业务;范兴华是运营总监、谢光泽是CEO总裁,他们都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是公司管理层;杨某1,负责内部人员的管理,传达林某3成、林某2荣的指示。另外公司请了大约6名客服人员。我是林某2荣、林某3成的司机,负责接送他们来往桂某、番禺和办理业务。宏祺公司业务就是由客服人员每天通过网络×××聊天,还有公司网站宣传,吸引网上的投资者通过网络投资资金到宏祺公司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据我所见有汽车抵押等业务。宏祺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网上宣传是否真实,投资项目是否真实我都不清楚。我在公司的时候,林某2荣要求我去和客服学习,后来我找客服员,客服员就叫我组建投资相关的×××群,然后在群上向他们发宏祺的宣传网站链接。后来,林某2荣因债务原因已经逃跑了。
并经辨认指出,林某2荣是宏祺公司老板、实际控制人;林某3成是宏祺公司最高管理者之一,是林某2荣的侄子。
3、证人欧某的证言:我于2016年2月入职宏祺公司做前台工作;同年3月底,任职人事经理,负责人事工作。公司的老板是林某2荣,他是公司的决策人,可以决定公司任何事情,包括我的职位晋升都是林某2荣决定的。然后公司另外一个管理者是林某3成,公司总经理。公司的CEO谢光泽、公司运营总监范兴华、风控杨某1,这三个人都是公司高层人员,有独立办公室,在公司上班。另外公司还有财务部、财务部有出纳和财务,具体名字我不知道。还有大约7个客服。
宏祺公司是一个集借款和投资为一体中介平台,我所知道就是拉拢投资者把资金投进宏祺公司,宏祺公司向这批投资者提供利息,宏祺公司再把这些投资资金借给有资金需要的项目、商家。投资者只需要登录宏祺的网站,然后在网站上关联自己的银行卡,就可以直接充值投资。宏祺公司的网站是由林某2荣负责的。我是在2016年3月份参加过一次宏祺公司组织的客户见面会。活动上谢光泽、范兴华有上台演讲,演讲的内容都是关于宏祺公司的投资规模、公司资本运作等。宏祺公司有制作宣传短片发放在网站上。
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范兴华是宏祺公司运营总监、林某3成是公司总经理、林某2荣是实际管理者、谢光泽是公司CEO。
4、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6年3月中旬,同学范兴华说他想借我名下的建行的银行卡收一笔钱,收完钱后马上将卡还我。由于我没有建设银行的卡,就当场去办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42,绑定本人手机)交给范兴华使用。之后,我从手机短信中得知该账户经常有大笔的资金进入,金额1万至6万不等,钱进账后又分多笔被人提取走。我觉得不对劲,于2016年4月初打电话给范兴华,要求他将上述的建设银行卡还给我。范兴华说卡他放在他的公司了,他回公司找到卡后才还给我。之后,我依然发现上述银行卡有大量资金进入并被取走。我觉得有问题,就在2016年7月份把卡注销,重新更换新卡号。我不知道深圳宏祺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范兴华就是向我借建行账户的男子。
5、证人蒙某1的证言:2016年4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老板林某2荣。林某2荣主动提出雇请我做司机,每月3000元的报酬,但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之后,林某2荣会联系我帮他接送一些人,但是次数很少。林某2荣要求我,在社会上找一些人的银行卡给他使用,不然就辞退我。2016年4月至6月期间,我自己同时亦找朋友共办了9张卡交给林某2荣使用。包括:蒙某1农业银行卡(卡号62×××77)、蒙某2中国银行卡(卡号62×××00)、陈贵(卡号62×××33)、赖某(卡号62×××68)、李某1工商银行卡(卡号62×××04)、李维(卡号62×××40)、唐柏云(卡号62×××52)、李某3(卡号52×××26)、凌勇军(卡号62×××89)。
并经辨认指出,林某2荣就是让其找朋友办银行卡供他使用的男子。
6、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5月初,朋友蒙某1找我到工行开办一张储蓄卡(卡号62×××04)供他使用,当时储蓄卡绑定的也是蒙某1的手机号,之后银行卡一直交给蒙某1使用。我没有听过深圳市宏祺互联网有限公司,也没有就此事有获利。
7、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6年5月初,朋友蒙某1找我到建设银行开办一张储蓄卡(卡号62×××44)供他使用。之后银行卡一直交给蒙某1使用,我没有听过深圳市宏祺互联网有限公司。
并经辨认指出,蒙某1就是找其开办银行卡供他使用的男子。
8、证人蒙某2的证言:2016年1月,我想办信用卡,弟弟蒙某1说他可以托老板的关系帮我办,还让我到中国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卡号62×××00)给他。此后,该储蓄卡一直给蒙某1使用,但办信用卡的事却没着落。蒙某1也没有给我好处费。
9、证人赖某的证言:2016年5月,朋友蒙某1找我到工商银行开办一张储蓄卡(卡号:62×××68)供他使用。之后银行卡一直交给蒙某1使用,我没有听过深圳市宏祺互联网有限公司。
并经辨认指出,蒙某1就是找其开办银行卡供他使用的男子。
10、证人蒙某3的证言:2016年6月,我想办信用卡,朋友介绍说老板林某2荣可以帮忙,并提供林某2荣的联系电话。之后我通过手机联系林某2荣,林某2荣让我开办一张工行银行卡储蓄卡给他,他帮我刷流水,之后就能帮我办理开通信用卡。我办了一张工行银行卡储蓄卡(卡号62×××46,户名蒙某3,手机号码是我叔叔的)交给林某2荣。林某2荣就说他先拿卡刷流水,流水有了之后再办信用卡,后面的手续再谈,然后他就拿我的卡离开了。之后,我听我叔叔说,他的手机号收到我的储蓄卡的短信,经常有大笔的资金出入。我认为这是林某2荣在帮我刷流水,是正常的,就没理会。一直过了大约三个月,我一直联系林某2荣但无法接通,他也没有联系我说办理信用卡的事情,我担心我的储蓄卡被他拿去做其他事情,我就自行去到银行注销了该账户。后来就有公安机关找我反映该卡的事情。
并经辨认指出,林某2荣就是借用我储蓄卡的男子。
11、证人蒙某4的证言:2016年5月,我想办信用卡,堂弟蒙某3告诉我老板林某2荣可以帮忙,并提供林某2荣的联系电话。之后我通过手机联系林某2荣,林某2荣让我开办一张工行银行卡储蓄卡给他,他帮我刷流水,之后就能帮我办理开通信用卡。我办了一张工行银行卡储蓄卡(卡号62×××63,预留电话是我本人手机)交给林某2荣。之后,过了几天经常收到大笔的资金进出,我以为是林某2荣帮我刷流水,是正常的。之后每天都收到大量的银行信息通知。我就打电话给林某2荣,但是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到了2016年7月初,我就把该银行卡注销掉了。
并经辨认指出,林某2荣就是借用我储蓄卡的男子。
(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
1、集资参与人吕某2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我于2016年4月在朋友的介绍下知道深圳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在宏祺客服及优酷视频的宣传下,我了解宏祺平台年利率10%,首次投资3万元可以返回888元现金红包。我在网上看到宏祺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已打印。宏祺公司的具体地址是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路1号A栋201室,在广州的办公地址是番禺市桥大北路市桥科技园一期4楼402、406室。我于同5月6日转了1万元给4000023719200201367的账户,账户名称是易某支付有限公司,在5月29日转了2万元到该账户,在6月1日转了3万元到该账户,在6月7日转了3万元到该账户。一共投资9万元。我没有和宏祺公司签借款合同,我只是在网上下载一份宏祺金融借款合同。合同是空白的。同年6月25日,发现宏祺公司的网站也停了,公司的客服也没有人说话了,发现被骗遂报案。我投资没有收到过利息。
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范兴华是宏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2、集资参与人洪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6日,我了解到深圳宏祺公司的网贷平台,这公司在广告宣传及客服×××方面做得很到位,公司在网站介绍上称:投资的资金到期还款还息,并且没有说任何风险,年利率为10%,首次投资还可以返回888元现金红包。我在宏祺公司投资的是新手团月标项目,这个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的,就是一个为期一个星期的集资项目,宏祺金融每天都会在它的网页上面推出4-5个这种新手团项目,每个项目的金额大约是100万元,为期一个月,年化收益是10%。由客户在网站上注册账户,然后充值投资,一个月就连本带利返还回第三方平台易某支付账户,客户要提现才可以到账自己的银行账户。我以苏灵的名义投入宏祺了5万元,以洪某2的名义投入3.33万元、以林某3芳的名义投入3万元,都是通过我的工行账户转到宏祺公司共11.33万元。因公司规定每个客户投资就有返还的,旧客户投资就返还没有那么多,所以我就以3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我在网上看到过深圳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的执照没有看见过。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是张某2,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是2015年10月25日。我没有和宏祺签借款合同,我只是看见在网上有一份宏祺金融借款合同。合同是空白的。我从未到过该公司,但在宏祺网上见到该公司的运营总监范兴华、CEO谢光泽,他们进行宣传的内容都是虚假及夸大的。同年6月27日17时,我和群里的朋友聊天,朋友说该公司的广州办公地址人去楼空,宏祺的网站也停了,公司的客服也没有人说话了,联系不到,我就发现被骗,遂报警。
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范兴华是宏祺公司的运营总监,通过视频在网络上作虚假夸大宣传,诱使公众投资宏祺公司。
3、集资参与人唐某的陈述:我是通过一个叫庄某的推手才知道宏祺公司的,我没有见过庄某,他通过他建立的Q群在群上介绍最近有一个关于宏祺的投资活动。如果投资宏祺1万元激活188元红包,平台再返还100元,然后推手再返还870元,如此类推。我没有去过宏祺公司考察过,不知道宏祺公司的情况。我是宏祺公司的会员,我通过第三方易某支付支付到平台,然后平台返还现金到我的易某支付账户内。我一共投资了3万元,是2016年6月6日投入的。双方没有协议,没有收据,确认投资交易收到一个网上截图。我至今没有收回投资本金,我收到收益3966元。2016年6月27日,我发现宏祺公司的网站已经关闭了。
4、集资参与人黄某2陈述:2016年6月,我通过Q群一朋友推荐了解宏祺金融。宏祺金融的年化收益率为10%。我投资11024元,通过网银充值到与宏祺公司第三方合作的易某支付有限公司。同年6月27日下午发现该网站打不开,相关的Q群也解散,同时×××客服失踪,后来我加入一个广州本地的“宏祺”维权团,才知此公司人去楼空。
5、集资参与人詹某强陈述:2016年6月,我通过朋友发送的链接了解到宏祺金融网贷理财平台。该平台就显示一个投资标的,我选择1月期新手标月返10%的投资回报,然后我就登陆到我的宏祺金融理财账号,登陆后就点击充值,输入5000元,再输入宏祺金融账号的交易密码,完成充值,充值后,在宏祺官网首页点击我要理财进入选标界面,进入界面后我选择了新手标1个月期限,年利率10%,投标成功后该5000元就交由第三方易某支付托管。到了2016年6月27日,该平台及第三方易某支付均打不开并停止回款和发标,客服人员也联系不了,我觉得被骗了,就报警了。我没有到宏祺公司实地考察。我没有收回投资本金,也没有投资收益。
6、集资参与人彭某的陈述:2016年6月,我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宏祺互联网金融公司,该公司年投资收益率为10%。我没有到公司实地考察,我只是在公司网站上看过宣传视频。我注册成功成为宏祺公司会员后,登陆网站后,就有一个充值的按钮,点击后就跳转一个易某支付平台的页面,然后在上面进行实名和电话号码等登记,创建一个宏祺的对应托管账户,完成之后就在易某这个支付平台选择不同的银行账户,然后挂上自己的银行卡之后进行支付。我投资3000元,没有签过纸质,只是在网上生成了一个电子合同,但现在网站已经关闭看不到了。
7、集资参与人陈某2的陈述:2016年6月,我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宏祺互联网金融公司,该公司的年投资收益率为10%。我没有去过公司考察,都是通过网上平台查看他们的资料。我共有7个账号,都是用我亲戚朋友身份证号注册的,我是通过平台绑定了我的银行卡进行充值投资的,一共投资了36万元。我只有电子合同的模板,没有与对方签订过任何协议和合同的。对方没有开具收据。我没有收回投资的本金,因为没有到期,现在网站已经关闭。该公司的CEO是谢光泽、运营总监叫范兴华。
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范兴华是宏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8、集资参与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5月,我通过朋友发布的信息了解到宏祺公司,该公司承诺年化利率为10%,并且有奖励金。根据网站介绍,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某2,并且在宏祺网站和优酷网看到宏祺公司自己制作上传的宣传短片,看到该公司的CEO总裁是谢光泽、运营总监是范兴华,还有一个财务总监是杨惠娴。宏祺公司介绍,他们的业务是由我们投资者通过宏祺金融的网络平台,借钱给需要用资金的中小企业,并且由宏祺金融作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借贷中介业务。该公司CEO谢光泽、运营总监范兴华在视频中讲解,该公司是有实力的,有严格很规范的程序,而且是由他们公司担保保本的,我就投资进去了。我投资进去是没有具体的项目,每次都是宏祺公司公布一个投资的目标金额,客户投钱进去,投满宏祺的目标金额后,宏祺公司就会公布这些钱借给了什么公司,我记得当时火锅店、塑料厂之类的企业,还有一个私人抵押汽车的借款之类的,具体记不清了。我分三次共投资了约2万元。同年6月27日,我听说公司跑路了,我上网发现网站关了,就报案了。
并经辨认指出,被告人范兴华是宏祺公司的运营总监,通过视频在网络上作虚假夸大宣传,诱使公众投资宏祺公司。
9、集资参与人许某的陈述:2016年6月,我通过×××群广告公司认识宏祺公司的,该公司介绍我投资一个项目叫新手团,该公司承诺年化利率为10%,并且有奖励金。我投入1万元,期限是一个月,有签过协议,但没有下载,至今没有收到收益。
10、集资参与人管某的陈述:2016年4月,我在网上找了家宏祺金融公司的网络平台投资P2P,共投入了2万元,到6月27日,公司网站登不进去了。然后网上我和全国其他投资者联系,有人声称去当地该公司看过已经搬空了,公司网站登不上,公司客服也联系不上。遂报案。
(四)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
1、同案人林某2荣的供述:2015年10月,我老乡兼好朋友陈某1向我介绍在深圳经营互联网借贷款业务P2P前景很好的,非常挣钱的,只需投资100万元左右成立公司后,每年至少有300万元人民币利润分成。陈某1讲其没有钱投入但其非常熟悉P2P的经营方式,要求由我来投资,他来运营。我推荐我侄儿林某3成也要入股参与,经过我、林某3成、陈某1商议,同意组成公司进行P2P投资。陈某1说全国只能在深圳才能注册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的,当时陈某1提出注册该公司要找别人的身份证进行法人及股东登记才可以。我就找了朋友林某1、张某2任法人兼股东,林某3成找了谢光泽来任股东。他们在深圳登记成立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最终找到市桥科技大厦402室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
该公司的实际股东是我和林某3成。我投入了82万元,林某3成投入了10多万元,双方没有明确签订合同确定股份比例。公司具体的经营方式:由林某3成、陈某1他们注册一个宏祺金融的网站在网络给群众看,且该网站上有很多投资二手汽车的产品给客户看,客户看后,就通过易某支付进行投资到公司的账户里,且每天有一定的高额回报给客户的,具体回报多少全部由林某3成、陈某1进行策划、参与确定的,还有网络上由范兴华和谢光泽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是由林某3成和陈某1进行策划确定的。我在注册成立宏祺公司前是知道以这样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投资款的。我大概知道共向几百名客户吸收存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我从来没有在宏祺公司取回投资款及分过红。我完全不知道资金去向,全部由林某3成、陈某1操控的。我不清楚客户投资的款项分多笔转到10多个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全部提取现金,这些全部由林某3成去办理的,但我知道林某3成和杨某1经常到银行取钱的。
宏祺公司的架构:林某3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陈某1负责后台指挥,负责人员职务安排,人员招聘,并且有最高决策权。我在公司没有实际职务。另外公司还有一些员工,包括范兴华、谢光泽、欧某、杨某1等人,七八名客服人员,司机徐某。
2、被告人范兴华的供述:2016年1月,我本人的5张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约10万元已到期归还,我无工作收入也无能力还款。其后,我在桂某市的本地广告提供的联系方式认识林某3成,林某3成自称有办法帮我办大额信用卡,届时我就可有钱归还上述透支款。林某3成提出说我现在情况办不了大额信用卡,办大额信用卡要在广东大公司任职管理层,且要有正式半年以上工资流水才行。于是,林某3成就安排我到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挂一个营运总监的职务,负责网络设备、电脑软件、硬件的维护。
宏祺公司是在2015年底注册成立的,张某2是该公司的挂名法人代表,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是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市桥科技大厦一期402、406房,经营范围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投资咨询。宏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林某2荣和林某3成;覃子聪是市场总监,策划每期公司的投资活动;杨某1是林某3成的私人助理,负责传达林某3成的指示。公司有8个客服人员,职责:在投资者×××群上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徐某,是林某3成的司机。我与谢光泽是挂名高级管理人员,我是营运总监,谢光泽是CEO。上述人员的职位安排及工作性质全部是由林某3成及覃子聪安排的。
我本人在公司是没有薪水的,我是受林某3成及覃子聪的指示才到公司工作的,否则我根本不用在公司的。我不用在公司时,我自己就回桂某,每次我来公司工作的,所有来回车某住宿全包的。我去上述公司上班有3次:第一次是2016年1月底至2月初。我去宏祺公司上班,林某2荣和林某3成,谢光泽、覃子聪等人都在公司上班,全部都在营运中心办公的。我负责管理电脑,与客服开会,教客服申请×××号码,怎样与客户沟通,解决客户即投资者的问题。客服和投资者通过建立的宏祺金融客户×××群进行沟通的,林某3成将投资者的疑问发给我,我整理完标准答案再发给8个客服人员,让客服人员视情况将固定的回答复制发给投资者。投资者的问题有三大方面,一个是投资者对于投资资金的安全问题回答,第二个就是投资的收益,第三个就是宏祺公司的资质问题的回答。反正都是说谎的,及时吹嘘宏祺公司如何好,让投资者放心之类的。这些资料在公司电脑里面有,我自己没有保全。我在宏祺公司的×××名称是“共赢”,×××号是31×××86,密码是xxf100520;微信昵称是“mustang”,微信号是×××号,密码一样。
第二次是在2016年3月。主要是林某3成、覃子聪、谢光泽等人在公司,因为当时要为宏祺公司拍摄虚假宣传片,由覃子聪安排我以营运总监名义、谢光泽以CEO身份拍广告,广告的内容是宣传宏祺公司的融资方式。宏祺公司将该广告放在乐视网、优酷网进行宣传。我当时向投资者宣传宏祺公司是一个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一个新建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是由一群长期从事互联网金融业界精英组成的,主促广东,面向全国,竭力为广大投资者打造一个安全、稳健的投资环境。我当时是知道宣传的内容是夸大事实,虚假的,但该虚假的广告内容是由林某3成等策划好的,让我和谢光泽宣传并进行拍摄的。宏祺公司的网站上有向投资者介绍谢光泽是公司的董事长,我是运营总监、关子乐是市场策划总监、杨某1是首席风控官。但是实际上都不是在公司工作的,只是挂名的,都是模仿其他公司的网站对外宣传。2016年3月底,还有一个投资者见面会,当时有近20名投资的客户到公司进行参观并见面的,会谈等工作,我与谢光泽都有上台作演讲介绍宏祺公司的运营情况。
第三次是2016年5月中旬左右,央视报道P2P运营平台的负面新闻,那些员工和客服私底下都有议论,说公司到时还不了钱怎么办。林某3成就要求我和谢光泽轮流去公司作为高层坐镇,而林某3成和覃子聪就不见人,后来觉得风险太大,我就自己于6月23日回桂某了。6月25日,宏祺公司的网站关闭,公司也停止经营,老板也逃跑了。
宏祺公司的网站上宣传的是投资抵押的车辆,为抵押车主融资,投资者最低可以投资100元,没有封顶的,例如一辆抵押车标的10万元,这辆车最多可以投资10万元,然后不接受其他投资者,再换其他的抵押车。对外宣传投资者投资的资金对外年化收益有12%,新用户开户有888元的体验金,但是不可以提现,只可以用于网站投资,收益归投资者,投资得多又有奖励,但是奖励多少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只有“车标”这个项目,是否其他项目我不清楚。投资“车标”的项目全部都是1个月可以取回的,自动返还回开设的账户里面的。投资者的钱是先汇到北京易付宝平台里面,之后资金去了哪里我就不清楚了。
我于2016年1月底至6月23日在深圳市宏祺互联网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任职营运总监。我平时的居住、食、车某等全部在宏祺公司报销的,但我从未收取过任何薪金及好处费的。在此期间我没有帮他们转移资金。我也没有提供我的或我的朋友的账户给他们使用。钱没有到我手。
并经辨认指出,同案人林某2荣、林某3成是宏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
(六)集资参与人提供涉案虚假宣传的视频片段及相关截图反映,被告人范兴华以运营总监的身份为宏祺公司拍摄宣传片,对该公司规模、资金运作情况作虚假宣传,夸大该公司的实力,误导社会公众投资。
被告人范兴华对上述图片辨认后予以签认。
(七)广东业勤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业司会鉴所[2018]鉴字第2号对吕某2等人被集资诈骗的鉴定意见反映,根据“易某支付平台”记录数据,2016年1月6日至6月27日期间,该平台共收到6099位会员投入资金人民币26500521.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
2012年10月,被告人范兴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谎称自己在深圳市博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经理并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02),后被告人一直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及透支。至2016年11月22日,已透支本金人民币16741.35元,逾期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8990.45元。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话、信函多次催收,被告人均未及时还款。
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范兴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零售产品零销中心谎称自己在深圳市博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经理并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一张某3健康银联人民币白金信用卡(卡号:62×××07),后被告人范兴华一直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及透支。至2017年8月24日,已透支人民币14611.02元,逾期利息2650.42元,滞纳金等合计1387.88人民币元。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通过电话、信函多次催收,被告人均未及时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范兴华的家属已还清上述银行的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兴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刘某兴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提供的委托书、报案材料、有关范兴华的办卡申请资料、涉案信用卡的消费明细、催收记录、结清证明、还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1、被告人范兴华及辩护人均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范兴华主观明知林某2荣等人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而参与其中,被告人范兴华只是被蒙骗到宏祺公司挂了一个空职,拍了一个宣传短片而已。挂职期间,被告人范兴华亦未领取过任何薪酬,更不清楚该公司所吸纳资金的情况及去向,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据上述展示的证据反映,同案人林某2荣、证人欧某、徐某均指证,被告人范兴华有参与宏祺公司的运营,任职运营总监,属管理层。被告人范兴华有为公司拍摄宣传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在投资者见面会上作演讲,介绍该公司的规模、资金运作情况。多名集资参与人亦指证,通过媒体或该公司网站上宣传片了解该公司的情况,宣传片中被告人范兴华以公司的运营总监的身份对公司规模、资金运作情况作虚假宣传,夸大该公司的实力,误导社会公众投资。证人张某1亦指证被告人范兴华让其以本人名义开办银行卡交由他使用,后发现该银行卡有大量资金进出的异常情况。涉案账户的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亦证实,宏祺公司通过第三方托管平台易某支付公司收取社会公众的资金,累计6099位会员投入资金人民币26500521.00元,他们再通过所控制的张某1等人的账户转移资金。被告人范兴华在侦查阶段亦供认有参与拍摄宣传片、在投资者见面上作演讲、指导客服为投资者就公司资质、投资风险、收益等问题解疑答惑,同时亦对该公司吸纳公众资金的运营模式作供述。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范兴华作为一个有正常认知、有一定社会阅历的成年人,明知自己当时只是一个负债累累的失业人员,转眼却在宏祺公司网页对外宣称自己是公司的运营总监,吹嘘自己有多年互联网金融营销、管理经验,且曾在知名企业任职高层;明知自己只是不定期、假惺惺去宏祺公司上班,却为宏祺公司拍摄宣传片称该公司团队多有实力,保证投资项目真实、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回报吸纳社会公众投资。被告人范兴华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亦是受害者,被蒙骗去拍宣传片,被安排念稿、对公司的运营并不清楚,实属狡辩。被告人范兴华若不是对宏祺公司以所谓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的运营模式有足够的认识,是不可能在现场为投资者作演讲及在幕后指导客服为投资者答疑解惑。被告人范兴华明知林某2荣等人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亦积极参与其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经查,据上述展示的证据反映,被告人范兴华等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亦是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该公司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
3、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范兴华使用虚假的工作单位信息并不是刑法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范围;现有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人范兴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此,被告人范兴华恶意透支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查,本案中,被告人范兴华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但提供了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申办信用卡,身份证明与资信证明有所区别,不能混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兴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申办信用卡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范兴华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办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据该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的起刑点是五万元以上,本案恶意透支的本金累计3万余元,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该部分的指控,本院不予以支持。对辩护人上述的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兴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兴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兴华主要负责对公众作虚假宣传,诱骗公众投资。现有证据未发现被告人范兴华实际操控并支配所吸纳的资金。被告人范兴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范兴华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累计本金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有所修改,上述金额尚未达起刑点,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该部分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兴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执行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兴华及同案人的犯罪所得(以总共吸纳的资金人民币26500521.00元为限),追缴后发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敏华
人民陪审员 梁焕君
人民陪审员 高家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展红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