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金所 2019.8.22……贸金所理财经理非吸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7年3月,“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搭建完成,钱某某、单某乙组织、指使林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单某甲(澳大利亚籍,另案处理)、文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分工负责,将自控公司及空壳公司包装成借款公司,编造虚假材料,招募业务员,采用网络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允诺高额利息回报,在“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上以“优票选”“惠农选”“惠保选”“助农贷”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131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理财业务**,住**镇**村**号。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金融理财业务**,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楼镇**庄**村**庄**村**号,暂住**镇**路**弄**号**室。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金融理财业务**,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5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金融理财业务**,户籍在江西省黎川县**镇**村村**,在沪无固定住处。2019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金融理财业务**,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暂住**路**号**公寓**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1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金融理财业务**,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单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钱某某、单某乙(均另案处理)从他人处接手**金融,通过林某某(另案处理)招揽文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以该公司搭建、运营“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2017年3月,“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搭建完成,未经金融监管机关许可,钱某某、单某乙组织、指使林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单某甲(澳大利亚籍,英文姓名X**S**,另案处理)、文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分工负责,将自控公司及空壳公司包装成借款公司,编造虚假材料,招募业务员,采用网络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允诺高额利息回报,在“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上以“优票选”“惠农选”“惠保选”“助农贷”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7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金某某担任**金融理财业务**,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金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7,51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031万余元。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杜某某担任**金融理财业务**,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1,743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460万余元。

201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朱某某担任**金融理财业务**,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7,783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227万余元。

2017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担任**金融理财业务**,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2,436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474万余元。

2017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任某某担任**金融理财业务**,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任某某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4,002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049万余元。

201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任**金融理财业务**,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资金金额人民币5,512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536万余元。

2019年3月11日、5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11日、3月18日、5月2日、5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所参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人民币327,720.94元,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人民币133,866.02元,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人民币238,243.02元,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人民币184,414.88元,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人民币291,514.41元,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家属退缴人民币247,216.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等书证,证实持富金融基本情况及无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

2.证人单某甲、单某乙的证言,证实持富金融公司人员架构、经营模式、资金用途等情况。

3.证人李某某、谭某某、刘某乙、肖某甲、崔某某、卢某甲、陈某某、肖某乙、赵某某、卢某乙、范某某、肖某丙、凌某某、侯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有关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集资参与人购买“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产品的金额及损失情况。

4.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六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未兑付金额及获取薪金等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有关赃款退缴凭证,证实案发后六名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赃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六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金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刘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案发后均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娜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刘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分别为:17338512681、1878885****、1525602****、1357547****、1368199****、1358311****。

2.侦查卷宗六册、司法鉴定报告六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3.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 “贸金所 2019.8.22……贸金所理财经理非吸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7年3月,“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搭建完成,钱某某、单某乙组织、指使林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单某甲(澳大利亚籍,另案处理)、文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分工负责,将自控公司及空壳公司包装成借款公司,编造虚假材料,招募业务员,采用网络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允诺高额利息回报,在“贸金所”线上P2P投资理财平台上以“优票选”“惠农选”“惠保选”“助农贷”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 有 6 条评论

  1. 段宁

    什么时候退钱?

  2. 杜崇凯

    此案已经近三年,辛苦了。希望给投资人明确答复,何时可以返还投资资金。谢谢

  3. 匿名

    什么时间给受害人退款呀?已经三年多了。

  4. 匿名

    马世银,应该尽快给受害人退款呀?

  5. 文雪兰

    何时才有个了结受害人都在苦苦等待

  6. 匿名

    结案这么长时间为什么一点答复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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