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05年7月14日因赌博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0年10月8日因偷越国(边)境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2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5月23日因偷越国(边)境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12日因吸毒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6月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潘某甲经他人介绍从卢某某(杭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购买杭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及“金柚金服”网贷平台,并变更公司法人代表为金某某。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潘某甲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通过“**金服”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承诺高额投资回报,招揽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后该公司无法兑付投资人本金和利息。经杭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8年9月4日,“**金服”网贷平台运营期间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5298人吸收存款达49 390 953元,其中未兑付人员共1 056人,未兑付金额17 608 434.35元。除2 430 000元用于真实的融资项目,其余15 178 434.35元均被潘某甲掌控和支配,用于支付转让平台费、赌博、借贷、购买高档车辆等个人开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杭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杭州联合银行,账号:***)内冻结资金904 885.13元,查封被告人潘某甲的妻子葛某甲名下房产一套,从杨某某处扣押转让平台获利的200 000元。从徐某某处扣押涉案款项137 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分别于2010年10月4日、2016年5月17日、2018年5月28日,从珠海市海边乘船偷越国(边)境至澳门赌博,均被警方查获并遣返回珠海。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经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工商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书证;
2. 证人金某某、葛某乙、张某甲、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金额达到1517 8434.35元,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3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媚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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