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南京振艺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艺隆”)于2016年4月成立,注册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302室。2016年7月,该公司在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南化新村设立大厂门店(无营业执照)。经查,张某梅、许某盛、胡某等人为首的振艺隆公司在南京设立多家门店,以散发宣传单、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介绍投资项目,宣传高额收益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2019年3月14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对南京振艺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厂门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8日、5月17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梅、许某盛、胡某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敦促该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业务辅助人员、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退缴其在振艺隆公司服务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拒不配合调查,隐匿、转移违法所得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三统两分”规定,请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投资和收息的相关证明(P0S单、银行流水、转账汇款凭证)至投资点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登记报案。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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