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航交所、聚宝汇 2020.6.28……苏俊峰与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前海航交所上诉事实与理由:《良性退出方案》只是前海航交所代融资方发布的还款计划,兑付的资金也是实际由融资方支付的。前海航交所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只是对投融资双方信息进行展示、披露,并不实际参与双方交易。《良性退出方案》是在涉案标的融资方预期可能无法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按期兑付的情况下,由融资方提供的偿付方案。前海航交所作为交易平台,为防止苏俊峰权益受损,及时按照融资方要求,履行平台展示义务,代为发布《良性退出方案》,并按照融资方支付的资金经前海航交所平台兑付给相应投资人,其中包括苏俊峰,上述行为实为履行平台中介义务,并不因上述行为而构成债务加入

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2民终5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俊峰,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29号2号楼东部302-B11室。
法定代表人:蔡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平,男,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88号西部物流中心五楼J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
上诉人苏俊峰、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融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航交所)因与被上诉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俊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海航集团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尚融公司、海航集团、前海航交所承担。事实和理由:
1.前海航交所是海航集团设立的融资平台,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在平台宣布良性退出前,海航集团的官网曾展示:前海航交所是其旗下公司。前海航交所App首页下方亦载有其是海航集团互联网资产交易所;利用海航集团商誉诱使苏俊峰信任,出借自有资金。
2.前海航交所的融资对象是海航集团各公司的员工以及员工介绍的亲朋,是海航集团主要面向员工筹集资金的工具。经平台融来的资金被海航集团支配使用,这在海航员工内部是公开的事实。外部债权人通过在北京、上海、海南海航大厦维权过程中得知,海航集团命令指示海航科技集团和海航物流集团出面对接债权人,偿还部分资金打发维权人士,阻挠债权人实现全部债权,苏俊峰的第五笔回款31190.59元,就是在上海海航大厦维权的过程中,由海航科技集团的员工薛艳批准,将资金拨付到苏俊峰在前海航交所平台账户上的,薛艳同时担任海航集团员工、上海海越航运有限公司员工、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海航集团利用总公司职权混淆债务人,混同偿债,其管理层在多个被告公司中交叉任职,海航集团与平台及融资公司之间关联程度极高。上述被告的人员混同以及财产混同行为明显构成了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3.融资平台退出的缘由是海航集团要聚焦发展航空主业,前海航交所以“受融资企业委托”为由,迄今向债权人发布了十多次“用债权兑换海航机票代金券”来代偿债务,其中“受托融资方”是借口,机票由聚焦航空主业的海航集团提供批准的是事实,此行为事实已对“海航集团的兜底承诺”构成了“债的加入”。融资资金使用的不明确性以及偿债行为的混乱使债权人分不清楚现行债务人,又构成了“人格混同”。
4.海航集团内部发布的维稳表彰文件及其事实行动说明其一直在阻挠债权人实现债权。海航集团的实际行动是在包揽和控制融资平台和各融资公司对债务的履行。假设平台与融资公司是独立的人格不受控于海航集团,或海航集团不认为自己对债权人做了担保兜底承诺,亦或是海航集团没有支配使用融资资金,海航集团不会动用重金维稳,也不会三番两次在公开场合向全世界提起理财兑付。海航集团的上述行为已经在主导控制平台和融资公司对债务的履行,已然构成了“对债权人的故意侵权”、“人格混同”和“债的加入”。
5.前海航交所平台发布融资项目的借款公司99%以上是海航集团自家的关联公司,甚至有由海航集团100%直接持股的公司如海航创新金融(深圳)有限公司。还有部分公司是查不到有实际运营行为的空壳公司如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前海航交所的融资资金流向不明确,不肯向债权人出示流水,融资资金被海航集团统一支配利用在海航集团员工内部是公开的事实。海航集团利用前海航交所以关联公司发债融资,三方共同故意侵权债权人,显然构成共同侵权,海航集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前海航交所在深圳金融办叫停的情况下,违规发布融资借款项目吸金。前海航交所在退出前一周欺骗出借人放心出借资金,而当时已有人嗅到退出风声,高息转让债权,而半年前海航集团内部就发邮件统计航空板块员工的定期理财情况。前海航交所配合海航集团融资,庇护融资公司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故意侵权债权人。
7.海航集团在平台退出的当年底次年初,即2019年元旦和2020年元旦的董事长新年致辞中,均提到“理财兑付的事情”。其中“理财兑付”指的就是海航集团设立的两个互联网理财工具“前海航交所”和“聚宝汇”。其融资理财行为通过致辞已向世界公开,与海航集团的理财“兜底承诺书”以及行为事实是可以对应关联的。
8.前海航交所发布的良性退出公告,是在海航集团决定聚焦主业的背景下经海航集团的批示发出的,公告上明确写着“资金安全由海航集团保障”。海航集团对债权人的日常维稳、资金兑付行为和态度早已表明其对公告内容一清二楚。至今公告发布已经有快2年时间,海航集团并未对公告内容提出质疑或反对,说明其已完全承认并接受退出公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在深圳金融办备案的海航集团兜底承诺书,更能说说是海航集团在政府部门的见证与公证下对平台“良性退出公告”内容的担保承诺与再次确认保证。
9.“良性退出公告”、“海航集团兜底承诺书”等在深圳金融办备案,同期备案的还有海航最终控制人海航慈航基金会的承诺书;这些备案资料由金融办为债权人保管,方便债权人随时查询,同时政府本着对百姓负责任的态度,根据备案文件内容对备案人的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海航集团的代理人在一审中却辩称“承诺书是对金融办的承诺,未对投资人承诺”,这纯属于海航集团的无理狡辩。既然不承认“兜底承诺书”,海航集团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对“良性退出公告”的内容进行辩护或反对?
10.苏俊峰的案子与陕西省(2019)陕0302民初473号、(2019)陕03民终1514号案件是同一类案件,与深圳市(2018)粤0391民初5488号是同一类案件,与北京市(2019)京0105民初18478号属于同一类型案件。上述三个案件皆判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海航交所至始至终不公布融资资金的去向,海航集团感受到债权人的维权压力后才给前海航交所分配部分资金偿债。前海航交所是海航集团设立的互联网融资工具之一,二者共同蓄意侵权债权人。
尚融公司针对苏俊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不同意苏俊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判决海航集团不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前海航交所针对苏俊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苏俊峰的上诉意见与前海航交所无关,前海航交所不就苏俊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发表意见。
尚融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尚融公司偿还苏俊峰借款本金和到期利息一共14267.21元,逾期利息以14267.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从2018年11月26日起算;2.本案上诉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苏俊峰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尚融公司已偿付款项6732.79元与本案理财产品无法确认关联性属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首先,涉案理财产品系苏俊峰通过媒介居间前海航交所平台购买之融资方为尚融公司的理财产品,产品的购买、收益、兑付均通过媒介平台实现,前述事实一审法院已作查明认定。同时,一审法院也认为尚融公司与苏俊峰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次,苏俊峰自认已兑付事实与尚融公司所举证兑付事实能够一一佐证,尚融公司已按照良性退出方案向其兑付合计6732.79元,前述事实有尚融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答辩证据予以证明。最后,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尚融公司与苏俊峰之间意思表示、民事行为成立借贷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在苏俊峰自认已兑付事实与尚融公司举证兑付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情形下错误认定两者之间无关联性,前后认定事实相矛盾。
二、一审法院认为前海航交所自愿加入苏俊峰与各融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债的加入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前海航交所作为媒介居间平台仅为尚融公司和苏俊峰提供信息披露、交易场所等撮合服务,未向苏俊峰作出任何明示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为其借贷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关于债的加入严格来说并非现行法上的概念,法律法规对债务加入并无明文规定。本案中,无论是前海航交所发布的《良性退出公告》、《良性退出方案》亦或兑付均系受融资方委托,指示代为发布也符合平台惯例,内容层面也没有明确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因此,并不能当然解释为自愿加入苏俊峰与融资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关系仍应约束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而不应涉及第三方媒介平台。另外,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评判是否构成债的加入最重要的标准为第三人对债务履行具有履行利益,而本案前海航交所仅为媒介居间平台,债务履行对其没有任何履行利益。故,前海航交所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于法无据,恳请贵院重新组织查明认定。
苏俊峰针对尚融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前海航交所无法出示6732.79元还款来源的银行流水证明,亦无法证明其融资资金的真实流向与真实用途,且前海航交所构成债的加入行为,其与苏俊峰之间还有多笔关联未清偿债务,原审判决支持苏俊峰在得到全部债权清偿的同时返还多余资金(若有),并无不当之处。
前海航交所针对尚融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对尚融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发表意见,因为尚融公司对前海航交所没有具体的请求。
前海航交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苏俊峰对前海航交所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由苏俊峰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良性退出方案》是前海航交所按照融资方要求制定并代为发布,属于履行平台展示义务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为债的加入,属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从《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以下简称《良性退出公告》)的内容上来看,该公告内容并未以任何形式表现出债的加入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不能依据“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公开、有序、安全开展兑付工作”认定为债务加入。前海航交所作为平台方,上述行为只是前海航交所履行平台义务的表现,而“需融资企业重新调整还款计划”的表述充分证明了前海航交所并无承担还款的意思表示。《良性退出方案》只是前海航交所代融资方发布的还款计划,兑付的资金也是实际由融资方支付的。前海航交所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只是对投融资双方信息进行展示、披露,并不实际参与双方交易。《良性退出方案》是在涉案标的融资方预期可能无法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按期兑付的情况下,由融资方提供的偿付方案。前海航交所作为交易平台,为防止苏俊峰权益受损,及时按照融资方要求,履行平台展示义务,代为发布《良性退出方案》,并按照融资方支付的资金经前海航交所平台兑付给相应投资人,其中包括苏俊峰,上述行为实为履行平台中介义务,并不因上述行为而构成债务加入。
从债的相对性来讲,债务加入只能是对特定债权人作出意思表示,《良性退出公告》及《良性退出方案》并非针对特定债权人作出,而是发布在前海航交所平台,是针对不特定人发布的公告,不符合债务加入需针对特定债权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要求。即便认为前海航交所构成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但苏俊峰已明确表示不接受《良性退出方案》。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是金钱给付的核心,是意思表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苏俊峰不同意还款金额、期限、利息,即是不同意《良性退出方案》,因此前海航交所未与苏俊峰达成合意,债的加入不可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债的加入,属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依据《良性退出方案》认定构成了并存债务承担,但又认为双方就还款计划未达成一致,判令前海航交所按照原合同进行偿付,实属自相矛盾。按照良性退出规则,退出本金在24个月内完成全部兑付,收益按照年化6%计算,每月兑付一次,《良性退出方案》是前海航交所整体意思表示不可分割的部分,既然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必然不能不认可其中的还款计划。《良性退出方案》已经明确表达对投资人所有理财产品整合进行兑付,按照原合同利率计息至2018年7月30日,将所有初始投资本金及利息全部打包整合为单独的退出本金,并按照24个月分期兑付以及年利率6%计算利息,实际上融资方也按此方案已经进行了部分兑付。虽然前海航交所不是债务人,也并未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但是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可《良性退出方案》构成债务加入,一方面又认为苏俊峰无须受到还款计划的约束,仍然要求前海航交所按照融资方与苏俊峰之间的原理财产品合同中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以及偿还涉案全部金额,实属逻辑不通,自相矛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前海航交所的上诉请求。
苏俊峰针对前海航交所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
一、前海航交所认为,《良性退出方案》是其按融资方要求代发布,苏俊峰不予认同。《良性退出公告》印的是前海航交所的骑缝章、落款公章,前海航交所从未给苏俊峰出示过融资方的委托协议或协商函等“代为发布”的证明。前海航交所在《良性退出公告》的签章,已构成债的加入。
《良性退出公告》载明退出原因是“海航集团聚焦主业业务调整……业务转型升级”,“前海航交所主动退出业务,安排融资企业重新调整还款计划”。“退出原因”“主动、安排”则更足以说明《良性退出公告》的发布是前海航交所的主动行为,并非其所谓的“代融资企业发布”。而且平台融资时对融资方、担保方的介绍都是优质的企业,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却在几个月内全部出现资金问题而无法按期还款,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前海航交所称“兑付的资金是由融资方支付的”,苏俊峰不予认同。苏俊峰是在前海航交所对外展示的理财产品平台上购买理财产品,且苏俊峰将款项打入其指定的账户,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及本金的返还均在该理财交易平台上兑付,苏俊峰对融资资金的实际流向、还款资金来源、平台与融资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及约定等均无从知晓,前海航交所亦从未向苏俊峰出示过相关流水或证明。融资项目中甚至存在平台利用空壳公司名义直接操作融资借款的行为。如苏俊峰25笔借款中的融资方“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海航创金(深圳)有限公司”都疑为空壳公司。前海航交所称其是“信息中介平台”,事实并非如此,前海航交所是海航集团旗下公司,其自身与融资公司均为股权交叉、海航集团控股的关联公司,平台在被监管警告后,却继续为关联公司加大力度融资借款,非单纯的展示性中介。为关联公司融资的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故意、过错侵权行为的一方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海航交所称“从债的相对性来讲,债务加入只能是对特定债权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良性退出公告及方案并非针对特定债权人做出,而是发布在前海航交所平台,是针对不特定人发布的公告”。事实是,前海航交所发布的《良性退出公告》下方段落特意划线提示投资人:“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详细方案,请投资人登录官网或APP后查看”。因每个投资人的出借资金和项目均不完全相同,特定投资人需登录自己的账号后,才可以看到被前海航交所计算的“定期退出本金金额”以及退出方案,前海航交所给苏俊峰计算的“定期退出本金”是820805.09元,分24个月每月按比例兑付。“请投资人于8月5日24点前,登录app或官网确认投资本金及收益金额。如投资人未能操作确权,则平台默认投资人同意确权金额”,82万余元的确权金额及退出方案即是平台前海航交所对特定债权人苏俊峰做出的还款承诺的意思表示。
前海航交所称“即便认为前海航交所构成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但苏俊峰已明确表示不接受《良性退出方案》”。事实是,在2018年7月30日,当债权人得知投资定期项目的到期回款因平台的《良性退出公告》而被强行中止,延长至2年内归还,出于对本金安全的考虑,任何一个债权人当时都不会立刻接受其霸王公告。但前海航交所是单方退出,普通债权人包括苏俊峰没有任何商量选择的余地,《确权方案》表示,如投资人未能操作确权,则平台默认投资人同意确权金额,苏俊峰也只能同意。苏俊峰经过与家人商量,若本金能够按照对方承诺安全返还,同意《良性退出方案》。苏俊峰如果不接受《良性退出方案》,在前海航交所宣布退出的当时便会立即起诉,而不是等了近一年以后才起诉。苏俊峰以实际行动在接受前海航交所的还款,前海航交所违约后,又在前海航交所的谎言下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天真的等待前海航交所纠正其违约行为,无望后才将其上诉至法院。这足以说明苏俊峰以实际行为接受第三人即前海航交所加入偿债的事实。
前海航交所在理财平台发布的《良性退出方案》载明,2018年7月30日起,平台将停止充值、投资、申购、转让等业务,做出承诺兑付本金的比例及期限,并约定收益率按年化6%计算。海航集团(2018)770号《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障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的承诺书》无论是标题,还是承诺书内容,亦载明的是由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前海航交所的《良性退出方案》属于“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单方承诺”,原审判决认定“债的加入”合理合法。
《良性退出公告》中亦载明“海航集团承诺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印发海航集团(2018)770号《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障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的承诺书》中表明保障其(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前海航交所B2C业务清偿兑付,并提供资金保障。且前海航交所在涉案理财平台上发布的《良性退出公告》中明确载明“海航集团承诺将保障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至今海航集团未对此提出异议,且未在投资平台上对投资人予以释明。该理财平台上亦明确标识“海航集团旗下成员”,故海航集团应对前海航交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亦应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债的加入”或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二、前海航交所称“一审法院根据《良性退出方案》认定构成了并存债务承担,但又认为前海航交所与被苏俊峰之间就还款计划未达成一致,判令前海航交所按照原合同进行偿付,实属自相矛盾”。苏俊峰认为,前海航交所是对“债的加入”与其他债务关系做了概念混淆。前海航交所在原债务人未与债权人沟通声明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主动宣布退出,承诺按新方案还款,却又不履行承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违约在先,债权人有权按照原债向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主张违约责任。
平台系给关联公司融资借款,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因系故意、过错侵权,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前海航交所的行为不仅构成“债的加入”,而且构成“连带清偿责任”。苏俊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尚融公司针对前海航交所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前海航交所针对苏俊峰的上诉意见与尚融公司无关,尚融公司不发表意见。
海航集团未参加本院二审询问,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海航集团认同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支持法院判决。
苏俊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尚融公司立即偿还苏俊峰借款本金20000元、到期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到期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成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前海航交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海航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前海航交所、尚融公司、海航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苏俊峰在前海航交所实名注册,手机APP注册信息为:手机号186xxxx0501,姓名苏俊峰,身份证号220284xxxx0618。
2018年5月21日,苏俊峰在前海航交所手机APP充值20000元,购买“航融宝HR0122期(尚)”,预期年化收益为10%,投资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项目期限180天,预期收益1000元,预计起息日2018年5月23日,预计回款日2018年11月19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款方式为一次还本付息,融资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此项目融资方是尚融公司,担保方是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前海航交所平台免责声明载明:1、以上信息来自借款人(融资人)提供给前海航交所的原始信息资料。前海航交所秉持客观、公正、严谨、透明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但不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保证。2、前海航交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投资人应依其独立判断作出决策。投资人据此进行投资交易的,产生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前海航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3、前海航交所作为线上交易场所进行信息发布,不对任何投资人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
2018年7月30日,前海航交所发出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载明:尊敬的前海航交所投资人,前海航交所自2014年成立以来,在各位投资人的信任和关怀下实现了快速发展,旗下B2C平台在安全运营的4年间,向市场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与产品……在政策要求和海航集团“聚焦主业”业务调整的背景下,公司决定主动退出B2C业务,后续将精力聚焦航空资产交易、科技金融等领域,进行业务转型升级。前海航交所主动退出业务安排需融资企业重新调整还款计划,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人权益,我司已经向深圳市金融办沟通、汇报,将于2018年7月30日对B2C平台业务正式启动主动良性退出工作,其他主营业务将不受影响,继续开展运营。在与深圳市金融办的沟通、监督下,我司将在良性退出过程中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同时海航集团还会监督、协调各融资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融资企业不能偿还,海航集团承诺将保障所有投资人的投资资金。
前海航交所在其交易平台显示的《良性退出方案》的具体内容为:“适用于非海航集团员工,定期产品退出本金高于5万元(含)。(1)停止B2C平台新增业务。2018年7月30日起,平台将停止充值、投资、申购、转让等业务。(2)投资收益结算。截止退出公告发布当日,向投资人按约定利率计算实际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将一次性转入退出本金。请投资人于8月5日24点前,登陆APP或官方确认投资本金及收益金额。如投资人未能操作确权,则平台默认投资人同意确权金额。良性退出规则:退出本金在24个月内完成全部兑付,收益按年化6%计算,每月兑付1次。第1个月至第6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2.5%及其当期收益;第7个月至第12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3%及其当期收益;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4%及其当期收益;第19个月至第23个月,每月兑付退出本金的7%及其当期收益,第24个月,当月兑付退出本金的8%及其当期收益。2018年9月兑付第一期,每月10日为当月兑付日。注:如您对方案有任何疑问,请联络客服咨询。如电话繁忙,还请耐心等待,您也可以发送邮件至客服邮箱进行咨询,客服会及时回复您。”
2018年7月27日,海航集团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发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障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的承诺书,载明: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为保障我司(海航集团)旗下子公司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B2C业务清偿兑付,保障前海航交所投资人本息不受损失,维护市场稳定,我司将积极协助前海航交所进行清偿兑付,并提供资金保障。海航集团承诺如下:在前海航交所B2C业务清偿兑付期内,将秉持积极主动、全力负责的态度,严格根据产品清偿方案为前海航交所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保证前海航交所及时向投资人清偿兑付。另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争取由前海航交所提前偿付,保证每一位投资人每一分投资都不遭受损失。
2018年7月27日,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发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关于保障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的承诺书,载明: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作为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海航交所)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保障前海航交所B2C业务清偿兑付,保障前海航交所投资人本息不受损失,维护市场稳定,我会将积极协助前海航交所进行清偿兑付,并提供资金保障,具体如下:在前海航交所B2C业务清偿兑付期内,我会将秉持积极主动、全力负责的态度,严格根据产品清偿方案为前海航交所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保证前海航交所及时向投资人清偿兑付。另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争取由前海航交所提前偿付,保障每一位投资人每一分投资都不遭受损失。
一审庭审中,苏俊峰陈述其在平台购买的25笔定期借款项目均是将资金转入平台后,由平台余额进行支付,因此无法查询支付账户信息。但是之前曾有融资方向债权人出具过证明,说明是融资方部分偿付金额,由平台代为支付债权人。苏俊峰陈述对于前海航交所APP平台自行计算的其投资25笔共计应退出本金及利息820805.09元不予认可,因为其中部分利息是按照6%计算的。一审庭后苏俊峰向法院提交到期本息明细,载明还款金额为92953.43元,还款来源为平台、上海尚融、上海海航科技,是苏俊峰通过退出计划及上门讨债方式追回本金的金额,苏俊峰同意在新华物流公司、海航科技公司、海航集团偿还全部产品本金及利息之后另行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苏俊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苏俊峰与尚融公司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尚融公司辩称系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应由苏俊峰自担,但尚融公司并无设计、出售理财产品的相应资质,其辩称亦与事实不符,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苏俊峰主张尚融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到期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约定付款时间为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故逾期利息应自2018年11月26日起算。因双方对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故逾期利息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即年利率10%,苏俊峰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苏俊峰要求前海航交所对尚融公司的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前海航交所辩称其仅是为投资者和融资方提供撮合服务的平台,但其在交易平台发布的《前海航交所B2C平台业务良性退出公告》中承诺“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公开、有序、安全地开展兑付工作”,并在其公布的《良性退出方案》中确认了包含涉案债务已于公告发布之日即2018年7月30日到期、债务金额及还款期限等内容的还款计划,同时依照其上述还款计划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应视为前海航交所作出了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其系自愿加入苏俊峰与各融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已构成债的加入,该加入债务的行为并未免除各融资方的还款义务,而应由其与各融资方共同向苏俊峰承担债务。现苏俊峰主张前海航交所承担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前海航交所承诺的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届满,但苏俊峰作为投资人并未对还款金额及期限予以确认,因此还款期限仅是前海航交所的单方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故苏俊峰要求前海航交所对尚融公司偿还苏俊峰借款本金20000元、到期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苏俊峰要求海航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海航集团发布的《承诺书》中陈述积极协助前海航交所进行清偿兑付,系协助义务,并不构成对苏俊峰与尚融公司之间借款关系的保证担保,且海航集团并未向苏俊峰出具上述承诺书,不应产生债务加入的后果,故对于苏俊峰要求海航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苏俊峰已通过前海航交所APP平台退回的本金及自行追索回的本金,因无法确认其追回的金额与本案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各方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俊峰借款本金20000元、到期利息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苏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前海航交所在交易平台向投资人发布《良性退出公告》,承诺“积极与投资人密切沟通,公开、有序、安全地开展兑付工作”,并在其向投资人公布的《良性退出方案》中提出了投资收益的计算标准、本金和收益的具体兑付计划,同时履行了部分兑付义务,故应当认定其系自愿加入苏俊峰与各融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构成债的加入,其应与各融资方共同向苏俊峰承担还款义务。虽然前海航交所承诺的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届满,但苏俊峰作为投资人并未对还款金额及期限予以确认,因此还款金额及期限仅是前海航交所的单方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海航交所应及时向苏俊峰偿还借款本息,并按约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前海航交所构成债务加入,并判决其按照原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前海航交所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尚融公司上诉主张其已按照良性退出方案向苏俊峰兑付合计6732.79元,并要求在其欠付本金中予以扣除。本案纠纷发生于前海航交所平台业务“良性退出”这一特殊背景之下,因苏俊峰与尚融公司、前海航交所之间并非只存在本案借款关系,多笔资金往来系通过前海航交所平台进行,前海航交所又自愿加入了苏俊峰与各融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苏俊峰选择在全部产品本金及利息受偿后再退回其已追回的款项,合理妥当,本院对尚融公司前述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苏俊峰上诉主张海航集团应当对尚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航集团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发出海航集团保障前海航交所清偿兑付的承诺书,并非是海航集团向投资者苏俊峰发出承诺书,不能在海航集团与苏俊峰之间直接形成担保法律关系或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由于上述承诺书而引发的当事人其他法律责任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苏俊峰上诉主张海航集团对其构成侵权行为,亦无法律依据。苏俊峰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苏俊峰、尚融公司、前海航交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苏俊峰负担325元(已交纳),由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兆晖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钱丽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付晨晨
书 记 员 何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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