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荣咖 2019.11.7……鑫荣咖李珍洋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珍洋让他人开发“鑫荣咖APP”理财平台,通过各种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并虚构借款标的,诱骗被害人马玉玲、杨红芳等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收款确认书》,骗取他人款项。后被告人李珍洋将上述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归还个人借款、高额经营支出、个人消费等。经审计,被告人李珍洋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

李珍洋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刑初27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珍洋,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
辩护人郁雷,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珍洋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1、徐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珍洋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郁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起,被告人李珍洋在担任上海步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招募业务员采用散发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虚构投资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推销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固定收益,诱骗被害人沈雅枫、葛明伟等人与步荣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面协议,骗取他人款项。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珍洋让他人开发“鑫荣咖APP”理财平台,通过各种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并虚构借款标的,诱骗被害人马玉玲、杨红芳等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收款确认书》,骗取他人款项。后被告人李珍洋将上述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归还个人借款、高额经营支出、个人消费等。经审计,被告人李珍洋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4,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
为证实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等书证,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案发经过,被告人李珍洋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珍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珍洋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珍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认为只有七、八百万元左右,另外案发前一年其将公司交由朱某某管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犯罪金额应按审计报告中未兑付的金额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起,被告人李珍洋在担任步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招募业务员采用散发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虚构投资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推销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固定收益,诱骗被害人沈雅枫、葛明伟等人与步荣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面协议,骗取他人款项。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珍洋让他人开发“鑫荣咖APP”理财平台,通过各种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并虚构借款标的,诱骗被害人马玉玲、杨红芳等人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收款确认书》,骗取他人款项。后被告人李珍洋将上述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归还个人借款、高额经营支出、个人消费等。
通过对第三方资金平台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交易记录的审计,该时段资金收入290,013,109.60元,资金支出289,258,949.40元,其中流向叶世明、梅静云、王海静、花卉、蔡卫华等5人金额合计45,888,528.86元,再主要流向步荣公司及李珍洋个人账户。
又经审计汇总,步荣公司向线上194名报案客户、线下34名报案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报案自述投资金额16,192,572.65元,未兑付资金12,198,491.23元。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李珍洋被扭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期间,另有4名报案人报案,新增未兑付金额为118,14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步荣公司账户资金92万余元;冻结步荣公司在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步荣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财务咨询等。
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姚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及投资人沈雅枫、葛明伟、马玉玲、杨红芳等人的陈述、《个人资金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霍尔果斯盛世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珍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并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情况。
3、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珍洋非法集资的数额及未兑付的金额等情况。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珍洋的到案情况。
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步荣公司账户资金92万余元;冻结步荣公司在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9万余元。
6、被告人李珍洋的供述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珍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本案中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现根据报案人的报案未兑付金额达1,2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珍洋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李珍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珍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冻结在案的资金按投资额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照同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建军
人民陪审员  郁依纯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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