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0-07-01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起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汇富金桥公司青岛市南第一分公司业务员、业务主管、青岛地区区域副经理、经理期间,汇富金桥公司先后与鲁某某、吴某某等等200余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管理咨询与服务协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000余万、被告人信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1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信某某、杨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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