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融运通 2019.12.19……锦融运通高金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朋友处得知“锦融运通”平台,之后高金友与其取得联系并告知其有不错的项目可以投资。期间,共充值24848961.32元,提现24096349.17元,实际损失752612.15元。其在与高金友的接触过程中发现高金友专业知识匮乏,不具备总经理该有的业务素质。后期提现困难,其找高金友要钱,高金友说不清资金去向,每次借口都有出入。高金友曾称:“你放心我有这个能力的,这个很简单,我往平台上发几个标就可以了。”至此其明白公司运营一定有问题

高金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3刑初53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金友,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原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岩,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9]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金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丹丹、代理检察员章思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金友及其辩护人吴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蒋定格(已起诉)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办公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1501室,法定代表人蒋定格,以下简称“汇力公司”),开设“锦融运通”网络P2P借贷平台,利用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4年8月,共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亿余元,造成1500余名客户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8亿余元。(具体金额见附件表格)
另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高金友被招募至汇力公司担任网络执行长。同年10月,被告人高金友担任汇力公司总经理,在蒋定格安排下具体负责公司“锦融运通”平台的运营管理事宜、客户的接待维护工作以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高金友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高金友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3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高金友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金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金友无犯罪故意,对公司业务无控制权,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构罪亦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请求给予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蒋定格(另案处理)招募被告人高金友至汇力公司担任网络执行长。2013年7月,蒋定格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办公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1501室,法定代表人蒋定格,以下简称“汇力公司”),开设“锦融运通”网络P2P借贷平台,利用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年10月,被告人高金友担任汇力公司总经理,在蒋定格安排下具体负责公司“锦融运通”平台的运营管理事宜、客户的接待维护工作以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至2014年8月,蒋定格、高金友等人共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亿余元,造成1500余名客户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8亿余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高金友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高金友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金友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6月到公司应聘网络执行长,当时公司融资平台已经准备完毕,服务器从阿里云计算公司租的,平台软件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平台名称叫锦融运通,2013年7月5日正式上线运营。前期其负责平台的运营推广,2013年10月份,蒋定格让其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其在汇力公司一开始是每个月8000元,后来涨到15000元,另外在2014年春节后,蒋定格往其金融运通平台上其前妻胡某的账户充值了30万或50万的虚拟数额奖金,但要求其只能投资不能提现,这笔钱其一直没有提现。名下两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农行卡与汇力公司的账户、蒋定格的账户和陈某2的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其中农行卡系其工资卡,每月10号左右打进工资,总共在15万元左右,还有一些招待费用报销、差旅报销也是打进其银行卡里。客户的利息是按照标的约定计算的,是固定的。利息发放是到期后发放到客户账户的可用余额中,客户申请提现,公司经两个结算员审核后下发。……公司的平台针对的客户是不特定,只要在网上看到愿意投标的都可以,高金友能辨认出蒋定格。
2.同案犯蒋定格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其注册成立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其经朱某某提议,以汇力公司的名义注册成立“锦融运通”网络P2P借贷平台,并组织人员通过平台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利用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各项投资借款等。至2014年8月,“锦融运通”平台因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终止运营,共造成投资款1.86亿无法兑付。公司的总经理是高金友,全面负责平台的运营,执行其决定。其将债务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交给高金友,由高金友拿给运营专员扫描上传到平台,让客户选择。借款标的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承诺利息由高金友定,其告知高金友要保证平台不出现兑付风险,其承诺给高金友20万年薪。高金友是朱某某招聘进公司的。蒋定格能辨认出高金友。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通过网络招聘到汇力公司担任客服,负责在客户QQ群里接待和解答客户的问题,以及客户要提现时,打电话给客户核实后再报给财务,还包括将公司网站粘贴到一些金融论坛上进行推广。公司平时都是高金友负责,有客户到公司也是由高金友接待。蒋定格不大到公司,来了会给员工开会,交代一些事情。
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到2014年7月,其通过自己招商银行1张储蓄卡、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1张中信银行信用卡、1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在锦融运通平台共投资了2323986元,加上高金友转入的一笔23000元,共投资了2346986元。其在平台总收益2388855.67元,获利64869.67元。其与高金友因为感情不好于2014年左右开始分居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应聘进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人事及行政负责人。公司地址在建国北路××广场××室和××室,经营“锦融运通”P2P网贷平台。平台通过发布借款人借款信息,后由投资人选择投标,平台从中赚取利息差的方式运作。
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其在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内容就是按照蒋定格的要求将平台的资金转账到他指定的账户。“锦融运通”P2P平台是2013年6月份开始筹备的,通过互联网站发布借款信息(标的),客户注册账户并且充值后就可以投标,借款到期后客户可以选择提现到名下银行卡或者继续投标。借款信息发布到平台上是高金友负责的。高金友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平台的运营和大客户维护。
7.证人柯某某的证言(汇力公司结算部员工),我是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结算部员工,2013年6月份应聘到公司上班,职责是对客户的充值和提现进行审核。……客户充值的这些资金是由蒋定格负责的,由出纳操作,客户充值的资金都会转到原出纳陈某2的银行卡里(今年6月换成了蒋定格自己的银行账户),然后由蒋定格通知出纳转账到指定账户。有时候提现卡里资金不够了,蒋定格会打一笔钱进来,但是到账都是比较晚。这些吸收来的资金蒋定格会让出纳将卡里的钱转到他指定的账户,有时候通过电话,有时候发短信。
8.证人宗某的证言(某科技副总),证实:2013年6月,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定格)委托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维护“锦融运通”P2P借贷系统,高金友代表汇力公司和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了融都系统开发合同和系统维护合同。汇力公司在平台发布借款项目,客户注册账户充值后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充值金额最终钱都汇到汇力公司指定的银行卡上。
9.证人陈某3的证言(汇力投资公司员工),证实:2013年5月应聘进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年7月,汇力公司开设了“锦融运通”P2P融资平台后,其根据公司安排负责发布标书。其将高金友交给其的借款资料扫描成电子文档,将具体信息做遮盖发布到平台上供投资人选择投标。其印象中都是流转标,比如总共问客户借100万,借到100万后到期限后,把客户本金利息还清后这个标的要继续生成,客户又可以继续投标出借。
10.证人蔡某的证言(汇力投资公司员工),证实:其系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锦融运通P2P平台页面的美工和相关设计、在别的论坛和网站做推广宣传。如果陈某3不在,其会帮忙将相关借款信息输入到平台上,借款信息都是蒋定格给高金友,高金友再交给陈某3,让陈某3扫描后发布到平台上供会员投标。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其从朋友处得知“锦融运通”平台,并与其他投资人一起到公司考察,公司总经理高金友负责接待,向其介绍平台操作方式和运营模式,对客户提的问题做了一一解答,还告诉客户汇力公司实力雄厚,让客户放心充值投资,并告诉客户,在公司平台上的借款信息、借款人都是真实的。此外,2014年4、5月份,其和其他投资人被邀请参观台州某大厦、临海的几家担保公司和几个固定资产,当时高金友也是全程陪同负责接待的。事后其通过平台充值了485433元,提现360575.75元,实际损失了124857.25元。投资款转账至陈某2或者蒋定格的银行卡里。李某2辨认出高金友。
1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朋友处得知“锦融运通”平台,之后高金友与其取得联系并告知其有不错的项目可以投资。其在与高金友接触后开始在平台上充值。期间,共充值24848961.32元,提现24096349.17元,实际损失752612.15元。其是通过直接转账和网上投标的方式充值资金的,投资款转到陈某2或者蒋定格的银行卡里。其在与高金友的接触过程中发现高金友专业知识匮乏,不具备总经理该有的业务素质。后期提现困难,其找高金友要钱,高金友说不清资金去向,每次借口都有出入。高金友曾称:“你放心我有这个能力的,这个很简单,我往平台上发几个标就可以了。”至此其明白公司运营一定有问题。唐某辨认出高金友。
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老同学蒋定格处得知蒋定格经营的“锦融运通”P2P平台并结识了高金友。其基于对蒋定格的信任进行投资,通过平台充值14704987.05元,提现12371335.75元,实际损失2333651.3元。其是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充值资金的,投资款转到陈某2或者蒋定格的银行卡里。其通过蒋定格认识了高金友后,高金友给其打电话介绍新的项目让其投资,其就将钱打到高金友提供的账户里。杨某辨认出高金友。
1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从同学处得知“锦融运通”P2P平台,并结识了平台经理高金友,之后高金友联系其在平台投资,其比较信任高金友,都是将钱给高金友让高金友帮忙操作。其陆续在平台上充值投资,共在平台上充值2569052.65元,提现1289323.59元,实际损失1279729.06元。其是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充值资金的,投资款都是转到陈某2或者蒋定格的银行卡里。
15.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8月,其在网上看到,“锦融运通”P2P平台的消息,并结识了公司总经理高金友。高金友频繁给其打电话介绍项目让其投资,并声称平台上的投资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其陆续通过平台充值14338600.4元,提现7885479元,实际损失了6453121.4元。后期平台到期项目无法到账,其向高金友了解情况,高金友变得不耐烦,事后还打电话让其借钱、凑钱投资。
16.证人张某1的证言(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其系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0年左右注册成立,股东是蒋定格等人,其系挂名法人。某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年还有盈利,之后本金收不回,其听说公司连工资都发不出。某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三个亿,都已出借,尚欠银行贷款近1个亿。
1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台州国贸大厦有限公司股东),证实:蒋定格占台州某大厦有限公司60%的股份,其占台州某大厦有限公司40%的股份。台州国贸大饭店已分别抵押给农业银行贷款9000万及中国银行贷款1个亿,饭店一直在负债经营。其知道蒋定格在杭州开了一个“锦融运通”P2P平台融资,还带客户在国贸饭店开过座谈会,但其不清楚具体情况,也不清楚某大厦有无给“锦融运通”平台做过担保。
18.证人郁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9日,其将位于建国北路658号1501室的房子租给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30日,汇力公司由程某出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9.证人林某的证言(浙江某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证实:其名下卡号为60×××96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卡是放在公司财务给公司使用的,卡里面的资金都是公司的资金。其不知道“锦融运通”P2P平台,也未签订协议。
20.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蒋定格借用其工行卡(卡号62×××51),并曾多次让其通过网上银行帮忙转账。
21.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借条,证实:2011年至2013年,其陆续共借给蒋定格540万元,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蒋定格先后通过转账至其工行账户(卡号12×××95)向其还款150万元。
22.证人毛某的证言及判决书,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蒋定格给其工行账户62×××54转账275万元是向其借的钱。
23.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借条,证实:蒋定格是其亲戚。2013年7月15日蒋定格给其台州银行卡62×××11转账100万元、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蒋定格给其工商银行卡62×××57转账245万元均是归还借款。蒋定格至今欠其2000多万。
24.证人梁某的证言(浙江某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及资金往来明细、银行回单,证实:其和蒋定格之间的资金流转,都是其老板杜某某和蒋定格之间的借贷资金。从其记录开始,蒋定格还欠杜某某310万元。
25.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10日,高金友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26.退赃情况说明,证实:高金友姐姐高某某已为高金友退赃30万元。
2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高金友尾号为7611的工商银行卡、蒋定格在通辽市汇通小额贷款公司1900万股权、萧山经济开发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百分之十股权被公安机关冻结。
28.融都系统开发合同等,证实:2013年6月15日,高金友与某公司签订了系统开发、维护合同。
29.审计报告,证实: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汇力公司、蒋定格、陈某2等人的银行卡资料、汇力公司后台数据、汇力公司出账登记资料、报案登记资料等材料,对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汇力公司通过设立“锦融运通”平台非吸情况进行审计。白景琦等1549名客户,损失18187.34万。
另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金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金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金友担任公司总经理,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客户接待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并非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但考虑资金最终并非由其占用,相对作用较轻,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高金友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金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金友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焕 煜
人民陪审员 邬 丽 娟
人民陪审员 赵   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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