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锦财富 2020.4.22……繁锦财富平台刘兵、姜晓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兵的辩护人提出,涉案项目从最初提议到实际运营再到公司最后转让都是被告人姜晓波具体操作,被告人刘兵虽是公司法人,但没有决断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姜晓波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晓波没有股权,是管理者,按照刘兵的意思具体实施,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兵、姜晓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兵,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杭州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立山、王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晓波,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杭州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秀云,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伟,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兵、姜晓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兵及其辩护人曹立山、王友山,被告人姜晓波及其辩护人杨秀云、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兵、姜晓波经预谋后,以杭州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上线运营“繁锦财富”网络P2P借贷平台,并将办公地点设立在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城市广场瀛海写字楼A座303-306室。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兵、姜晓波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该平台发布名称为“新手专享”、“锦上添花”、“繁花似锦”等车辆抵押融资项目,通过承诺支付年息7%-21%为诱饵,采取网络平台广告推送的方式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30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8亿余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期间,2018年5月,被告人刘兵、姜晓波经预谋后,以人民币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繁锦财富”网络P2P借贷平台及平台内资金,通过王仁武(另案处理)转让给朱明(另案处理),但该平台的日常经营仍然由被告人刘兵、姜晓波负责,直至案发。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刘兵、姜晓波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被告人刘兵、姜晓波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兵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兵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2、涉案项目从最初提议到实际运营再到公司最后转让都是被告人姜晓波具体操作,被告人刘兵虽是公司法人,但没有决断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3、被告人刘兵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晓波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姜晓波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晓波没有股权,是管理者,按照刘兵的意思具体实施,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投资人有重复投资,应予以扣减,如不扣减,也应在量刑时考虑,且损失是由朱明等人造成,后被告人姜晓波也拿出钱对部分投资人进行兑付,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投资人张某某、刘某、沈某某、王某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连某某、周某、吴某、何某、李某、武某、姚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兵、姜晓波及犯罪嫌疑人朱明、王仁武、王镔的供述,户籍证明,徐州市迪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借款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手机截图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兵、姜晓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兵、姜晓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兵、姜晓波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兵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但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兵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兵系自首、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刘兵、姜晓波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刘兵、姜晓波经协商成立杭州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线运营“繁锦财富”网络P2P借贷平台,被告人刘兵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推广宣传及资金收付等事务,被告人姜晓波负责平台运营,二被告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姜晓波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晓波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姜晓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刘兵、姜晓波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刘兵、姜晓波经协商成立杭州椿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线运营“繁锦财富”网络P2P借贷平台,被告人刘兵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推广宣传及资金收付等事务,被告人姜晓波负责平台运营,二被告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有审计报告及相关投资人的陈述、借款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且对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除朱明等人外,二被告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故辩护人请求法庭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兵、姜晓波自愿认罪认罚,但未能缴纳罚金,本院酌情从宽处理。考虑本案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社会后果,本院将综合考虑所有情节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晓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各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宏志
审 判 员  薛传耀
人民陪审员  梁文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遆 乐

评论

《 “繁锦财富 2020.4.22……繁锦财富平台刘兵、姜晓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兵的辩护人提出,涉案项目从最初提议到实际运营再到公司最后转让都是被告人姜晓波具体操作,被告人刘兵虽是公司法人,但没有决断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姜晓波的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晓波没有股权,是管理者,按照刘兵的意思具体实施,作用较小,应认定从犯” 》 有 3 条评论

  1. 浙江湖州投资人

    那投资者的钱,还有要回来的可能吗?

  2. 匿名

    我们的血汗钱谁来还。

    1. 匿名

      问题是能追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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