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八千,宜州金龙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获刑
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光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万余元
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即被告人杨光隆,以其公司开发的“巴马商贸中心”项目资金紧张为由,以“巴马商贸中心”商品房和商铺为抵押,按月利率3%到5%不等,变相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覃某等47组人资金,用于公司项目运营及偿还高利借贷本金利息。因高利借贷利息太高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巴马商贸中心项目停工,相关债权人权利不能得以实现,进而引发上访问政,社会影响恶劣。
截止案发,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81768678元,已还款27171361元,未还款47441517元。
2、非法储存电雷管948枚
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杨光隆为满足“巴马商贸中心”项目建设需要,通过被告单位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购买谭某、覃某的弄甘采石场东面开采面,并于2013年、2014年亲自购买部分电雷管用于采石场爆破作业。
2014年初,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聘请杨某忠(杨光隆之子,另案处理)接任岜桑采石场负责人即矿长,工地有关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完全委托杨某忠负责。为确保采石场新建成的民爆品仓库能够顺利通过验收,杨某忠指挥梁某、林某将结余未上缴的电雷管搬到采石场内的旧仓库存放。
2014年底岜桑采石场因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而停产,采矿许可证也于2015年1月22日到期,不能继续储存电雷管等爆炸物品,但该采石场仍然没有将剩余电雷管主动上缴公安机关销毁。2016年3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采石场内的旧仓库保险柜内查获948枚电雷管,这些电雷管具有引爆性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光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被告人杨光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杨光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单位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杨光隆的违法所得81768678元并责令退赔给相关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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