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01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凡,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浩、马一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斌,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肖龙、赵敬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雪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朝鲜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金元,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伟栋,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奶瓶儿理财平台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天霆,北京市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毅,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早点理财平台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晓光,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畅达,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聪明投理财平台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旭,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静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波,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行理财平台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祖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冠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琛,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玩儿家平台负责人,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强,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斐,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监,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宁琼,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燕,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帆、宫铭,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振芸,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元恒,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煜玲,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中心负责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孟柯社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静、周红力,北京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淼,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剑锋,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网检刑诉[2018]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凡、李斌、金雪峰、吕伟栋、刘毅、刘畅达、汪波、张琛、徐斐、朱振芸、裴煜玲、付燕、潘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助理检察员杜新坤出庭支持公诉,上述13名被告人及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凡伙同他人于2015年5月28日注册成立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6层。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方凡伙同被告人李斌、金雪峰、吕伟栋、刘毅、汪波、刘畅达、张琛、徐斐、付燕、朱振芸、裴煜玲、潘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起源公司的名义,先后开设“奶瓶儿理财”、“早点儿理财”、“聪明投理财”、“乐行理财”、“玩儿家理财”、“钱罐儿理财”、“火牛财富”7个网络投资理财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审计,共向钱莹莹等1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亿余元,造成1.4万余名投资人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不能返还。其中,“奶瓶儿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1亿余元;“早点儿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3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5100余万元;“聪明投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3100余万元;“乐行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200余万元;“玩儿家理财”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700余万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700余万元;“钱罐儿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600余万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400余万元;“火牛财富”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9万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 071 900元。在起源公司中,被告人方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股东、法定代表人、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李斌任总裁助理,帮助方凡管理集资款;被告人金雪峰任副总裁,负责资产管理中心;被告人付燕任副总裁(2016年8月离职),负责人力财务工作;被告人徐斐任副总裁,负责“奶瓶儿理财”、“聪明投理财”、“乐行理财”、“玩儿家理财”、“钱罐儿理财”、“火牛财富”6个平台的技术研发;被告人吕伟栋任“奶瓶儿理财项目”总经理;被告人刘毅任“早点儿理财项目”总经理;被告人汪波任“玩儿家理财项目”(2016年9月起)、“乐行理财项目”总经理;被告人刘畅达任“聪明投理财项目”总经理;被告人张琛任“玩儿家理财项目”总经理(至2016年8月);被告人朱振芸任财务总监;被告人裴煜玲任风险控制中心总监;被告人潘建任法务经理。另聘有若干层级的员工。被告人方凡、李斌、金雪峰、吕伟栋、刘毅、徐斐、朱振芸、付燕于2017年4月24日;张琛于同年4月26日;潘建于同年4月30日;裴煜玲于同年5月1日;汪波于同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刘畅达于同年8月30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涉案部分赃款、赃物已扣押、冻结在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凡、李斌、金雪峰、吕伟栋、刘毅、刘畅达、汪波、张琛、徐斐、付燕、朱振芸、裴煜玲、潘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上述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徐斐、朱振芸、裴煜玲、潘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当庭发表意见将被告人付燕变更为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毅辩解称其不是主犯,被告人汪波对指控金额有异议,被告人裴煜玲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并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余10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1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总结如下:
1、被告人方凡的辩护人认为,第一,本案数额的认定存在部分出入。其中:“玩儿家理财”项目只有充值金额,没有投资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总额;“火牛财富”只有投资人报案金额,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该平台吸收总额不应计入犯罪总额;“早点儿”项目有投资总金额,却无充值金额,也应于排除;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金额,应考虑其中所包含的重复投资金额并区分对待。第二,被告人方凡在量刑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包括:被告人方凡构成自首,在知晓投资人报案的情况下,未选择逃跑,在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一般性询问时,主动亮明身份,未反抗、逃跑,体现出归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犯罪过程、犯罪同伙、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方凡案发之前积极退赔,为弥补投资者损失,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其家属也积极向法院退赔10万元,还通过各种途径兑付投资者资金,主观恶性较小;在公司存续期间运作合理,未有过随意处置投资者资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方凡没有工资收入,对起源公司的投入大于获利;其代起源公司持有的多家公司股份,可以用来偿还投资者资金;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悔过态度好。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意见。
2、被告人李斌的辩护人认为,第一,本案为单位犯罪。起源公司并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设立的公司,而是在经营过程中的部分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被告人李斌只是起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并非总裁助理,而是方凡的司机。对起源公司没有任何管理及决策权,亦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非法获利,主观恶性较小,仅起到次要及辅助作用,不能仅因其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就列为第二被告人,李斌应当在公司总裁、副总裁及各平台负责人之下,且为从犯;第三,其本人除领取正常工资外,没有非法收益,不知道公司资金使用及亏损情况,未参与线下借款事宜、管理集资款。其根据方凡的指令,将绝大部分款项转入起源公司账户,小部分转入公司股东和高管,本案涉案金额11.4亿余元,李斌从孙某1银行卡向起源公司转款的金额为0.8亿余元,从孙某1向起源公司高管、股东账户转账金额为0.3亿余元,转账资金仅为涉案金额的10%,故按照所涉金额应排在被告末尾,不应作为第二被告人;第四,李斌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还在起源公司的工资。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3、被告人金雪峰的辩护人认为,第一,金雪峰不是股东也不是发起人,没有获得除工资外的非法所得,不能以全部涉案金额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第二,金雪峰不掌握涉案公司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其身份证和银行卡被公司利用成为犯罪工具,本人是听命于公司的打工者;第三,金雪峰系初犯、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小,其家属积极退赔退赃,获得投资人郭月英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4、被告人吕伟栋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吕伟栋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小;第二,主观恶性较小,除工资提成外,没有得到其他非法利益;第三,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被告人刘毅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刘毅应认定为从犯。刘毅在早点儿平台的人事、财务方面没有决定权;没有权限决定理财产品的内容,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第二,本案系单位犯罪。刘毅的具体工作为执行领导指示,没有业务提成、与吸收资金规模和增长无直接关系;第三,属于犯罪中止。在意识到可能涉及犯罪行为时,主动停止了平台的运行,并建议投资人报警;第四,主观恶性较小。刘毅并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对于公司业务的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且系初犯,社会危险性小。请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刘毅从轻、减轻处罚。
6、被告人刘畅达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在事实方面,刘畅达在起源公司成立1年之后经公开招聘入职,在起源公司全资控股的乐享公司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和控制人是方凡,其本人无权决定公司重大事务;在发现公司异常后主动成立维权小组,防止危害扩大;其对所在的聪明投理财平台不起控制和决定作用;第二,在量刑方面,刘畅达主观恶性较小,具有犯罪中止情节,本人及家属也进行了投资;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系从犯,无前科,通过家属积极退赔非法所得。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7、被告人汪波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小。汪波加入起源公司时间较晚,入职时公司的架构已经设立,各平台已创设并运营,职务较低,参与程度较低,作用小;第二,吸收存款的数额较小,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其所负责的乐行理财和玩儿家理财共吸收的存款与其他被告人相比数额较小;第三,汪波没有从公司获得报酬,其加入起源公司的初衷是为了学习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经验,主观恶性较小;第四,汪波的深圳通汇公司获得投资400万元,系正常股权投资;第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 请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被告人张琛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具有自首情节。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张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第二,系从犯。张琛在公司打工,不参与公司的重大决定,不是股东,除工资及奖金外无其他额外收入,对涉案款项无支配权;第三,具有犯罪中止。张琛2019年9月离职,离职前所在的玩儿家理财款项已办理了所有到期客户的兑付,而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017年初;第四,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第五,张琛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并通过家属积极退赔。请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被告人徐斐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徐斐系从犯。对公司违法性行为缺乏认识,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徐斐虽系公司的副总裁,是受雇于公司依据上级的指令从事技术活动,并不是公司的核心骨干,起辅助的、次要的作用;第二,其负责除了早点儿平台之外的6个平台的研发,早点儿平台的投资金额不应当计算在内;其本人及配偶、岳母的投资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第三,徐斐积极认罪悔罪。请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被告人裴煜玲的辩护人认为,第一,裴煜玲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和策划是由方凡等人完成的,各平台指定任务指标和利率均由总裁会决定,而裴煜玲不参加总裁会,其工作仅限于为了保证线上投资的安全而进行的风险控制,对机构合作部提供的合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给出风险评级。其工作与各平台之间不发生关联,也不属于犯罪辅助行为。如果以单位犯罪来起诉,裴煜玲有一定责任,本案以个人共同犯罪来起诉,其职务行为对于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不能仅凭职务认定犯罪行为;其虽为风控中心总监,但不负责法律问题,不参与对外宣传,不参与客户签约,没有辅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意愿,与投资人之间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裴煜玲之行为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或免除处罚,即便认为其构成犯罪也依法应当适用缓刑。
11、被告人付燕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公诉人将付燕认定为主犯的起诉及变更存在程序瑕疵,未及时告知;第二,付燕在起源公司主要从事人事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自公司成立至2016年5月付燕离职,全部财务凭证、账册一直由被告人朱振芸整理、装订、保管,付燕未有实质性直接管理,其离职后,财务方面的过错不应归咎于付燕本人,本案中不能兑付的大部分资金系其离职后的吸存行为而来;自2016年12月付燕代杨某持有起源公司股份,此代持是由方凡、杨某安排,未经付燕同意;公司总裁会是每周一次的部门例会,与会者10多人,付燕不参与例会上方案的制定、审批,而是方凡最终审批;第三,付燕对违法性行为缺乏认识,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起源公司非法吸收了11亿余元资金,其经营行为可分为线上和线下,真正造成损失的不是线上部分,而是由方凡个人掌握的线下部分,方凡不理性的投资行为是导致起源公司资金链断裂的真正原因,不能因付燕参与了总裁会就认定其起到了重要作用;第四,付燕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退赔积极,身患重病需要治疗和检查,如认定为主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12、被告人朱振芸的辩护人认为,第一,朱振芸系从犯;第二,具有立功情节;第三,主观恶性较小,愿意退赔非法所得。请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被告人潘建的辩护人认为,第一,潘建对起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认识不足。作为公司的法务经理,直接上级是风险控制中心的负责人裴煜玲,其本人层级较低;被告人方凡严重不负责任的盲目投资,是导致本案巨额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潘建始终未进入公司决策层;第二,潘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凡伙同他人于2015年5月28日注册成立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座6层。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方凡伙同被告人李斌、金雪峰、吕伟栋、刘毅、汪波、刘畅达、张琛、徐斐、付燕、朱振芸、裴煜玲、潘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起源公司的名义,先后开设“奶瓶儿理财”、“早点儿理财”、“聪明投理财”、“乐行理财”、“玩儿家理财”、“钱罐儿理财”、“火牛财富”7个网络投资理财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审计,共向钱莹莹等13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4亿余元,造成1.5万余名投资人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1亿余元不能返还。其中,“奶瓶儿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1亿余元;“早点儿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3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5100万余元;“聪明投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余元;“乐行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200万余元;“玩儿家理财”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700万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670万余元;“钱罐儿理财”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600万余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400万余元;“火牛财富”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9万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100万余元。在起源公司中,被告人方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股东、法定代表人、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李斌任总裁助理、法定代表人,替方凡持有股份并帮助方凡转移集资款;被告人金雪峰任副总裁,负责风控和资产管理中心;被告人付燕任副总裁(2016年8月离职),负责人力和财务工作;被告人徐斐任副总裁,负责“奶瓶儿理财”、“聪明投理财”、“乐行理财”、“玩儿家理财”、“钱罐儿理财”、“火牛财富”6个平台的技术研发;被告人吕伟栋任“奶瓶儿理财项目”总经理;被告人刘毅任“早点儿理财项目”总经理;被告人汪波任“玩儿家理财项目”(2016年9月起)、“乐行理财项目”总经理;被告人刘畅达任“聪明投理财项目”总经理;被告人张琛任“玩儿家理财项目”总经理(至2016年9月);被告人朱振芸任财务总监;被告人裴煜玲任风险控制中心总监;被告人潘建任法务经理。另聘有若干层级的员工。被告人方凡、李斌、金雪峰、吕伟栋、刘毅、徐斐、朱振芸、付燕于2017年4月24日;张琛于同年4月26日;裴煜玲于同年5月1日;汪波于同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潘建于同年4月30日;刘畅达于同年8月30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涉案部分赃款、赃物已扣押、冻结在案。本院审理期间,除徐斐、吕伟栋外的其余11名被告人均退赔部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关于起源公司及其子公司
(一)工商登记
1、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源公司”)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批准,由自然人方凡、郑红岩、杨某共同出资组建,于2015年5月28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2号楼2层202-213。法定代表人为方凡,后变更为李斌。
起源公司旗下有7个子公司,分别是北京车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行理财),北京众想互动网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早点儿理财),北京乐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聪明投),北京银宏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来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新金服和玩儿家理财),北京尚元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奶瓶儿理财),北京众源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钱罐儿理财)。
2、北京众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众想互动”)成立于2015年12月16日,系起源财富的控股子公司,股东包括刘毅、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麦伽玖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付燕。
3、北京尚元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元财富”)成立于2015年12月28日,系起源财富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吕伟栋。
4、北京来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趣科技”)成立于2016年1月8日,系起源财富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琛。
5、北京众源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信通”)成立于2016年2月19日,系起源财富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雪峰。
6、北京车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乐科技”)成立于2016年3月4日,系起源财富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吕伟栋。
7、北京银宏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宏财富”)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系起源财富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雪峰。
8、北京乐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享财富”)成立于2016年04月29日,系起源财富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畅达。
(二)股东及相关人员
1、证人杨某的证言:起源公司成立时其担任股东。公司成立后给了其10%的股份。因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又怕方凡捣鬼,其就让付燕去这家公司任职,看看公司经营状况。当时其在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这家公司也是搞金融的,其怕持有方凡公司的股份被通金所知道,所以就对方凡提出将其名下股份转到其爱人马某的名下。后来方凡让李斌找其把马某的身份证拿走了,李斌说要证明马某是公司的股东就必须在其名下银行卡有资金进出的痕迹,于是,其就将马某的农业银行卡号告知李斌,具体操作其不清楚。
2、证人马某的证言:出借过身份证,农行卡有50万元的过账。与起源公司无关联。
3、证人俞某的证言:其在北京的1个酒会上听付燕说要投资1个P2P互联网金融公司,想让其投资,后其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及U盾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到北京,过了十几天,身份证又给其寄回。2016年9月,因为其在福建要成立新公司,就让律师去北京来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把在该公司挂名的股份退出了。来趣网络成立时,其是自然股东,金雪峰是法人。其没有向起源财富及其子公司投资。
4、证人范某1的证言:其是起源公司下面来趣分公司的挂名股东,占股5%,没有参与经营,没有红利,其本人经营的北京奥维斯户外体育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带客户进行户外探险旅游。其和方凡之间有资金借贷关系,方凡给其汇过钱,是其向他借的,其不知道是投资款,这些钱其用于公司经营和投资了。
5、证人王某1的证言:其不知道起源公司,工商局查到其是起源公司子公司的股东之事,是因为2016年3、4月份,其小舅周福池向其借用过身份证,后其向小舅要身份证时,是其小舅的朋友范某1还的,后来又借过1次,并让其把身份证寄给了范某1的秘书,这件事可能是其小舅和范某1背着其办的。
6、证人魏某的证言:其在北京顺义1家马场负责养马、驯马及教人骑马,其身份证未丢失过,但借给过1个叫孙某2的学生,其未收好处费,只是对方学费多给了1万元。其不知道起源公司,也未到该公司上过班。
7、证人孙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其妹夫李斌跟其说不想在起源公司工作了,想自己创业,但是离开公司需要找1个人代替李斌成为公司法人,其就帮李斌找到了魏某,把魏某的身份证给了李斌,李斌去办的,魏某后来成为起源公司的法人,没有参与经营。
8、证人宋某1的证言: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其系起源公司下属乐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负责与其他P2P公司谈商务合作业务。其直接领导是起源公司机构合作部的主管钱某,钱某的直接领导是副总裁金雪峰,公司风险控制的负责人是裴煜玲。其负责在互联网上找合适类型的P2P公司,再把这些公司的资料交给风险控制部的人去调研。
9、证人李某的证言:其系总裁方凡的助理,负责方凡的衣食住行,方凡在外面买了几家公司,让其担任公司法人,其知道的有4家公司,1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天津,1家叫辰实伽亿商贸公司,在北京,1家叫金光大道汽车租赁公司,在北京,1家叫良将天下传媒公司,在北京,这4家法人都是其。方凡、李斌都给过其消费的票据让其去公司报销。其名下有1张银行卡放在方凡手中,需要取钱时,方凡让人把卡给其,带其取钱,钱取完后,再把卡放回方凡处。
10、证人宋某2的证言:其是做养老项目的,有些老年客户。方凡就让其跟他合作,意思是让其把老年客户拉过来。其为了解方凡公司的合法合规性,以起源公司副总的名义与保险公司接触,副总是口头上的。其个人向方凡借了几次钱,个人账户收到金雪峰转入的60万。
(三)公司结构及运行、对外宣传
1、证人井某的证言及公司人员花名册:其在起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总监,办公地为北京市雍贵中心B座6层,法人是魏某,但实际控制人是方凡,财务总监是朱振芸,资产和风控的副总裁是金雪峰,网络技术开发及管理副总裁是徐斐,奶瓶儿项目总经理是吕伟栋,早点儿项目总经理是刘毅,聪明投项目总经理是刘畅达。公司的结构是CEO下面是总裁办,然后是财务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技术开发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由方凡直接管理的还有项目组,包括奶瓶儿、早点儿、玩儿家、乐行、聪明投、钱罐儿、海新。其在公司负责人员入职、离职、薪酬绩效、员工关系及行政相关工作的管理。起源财富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可以少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公司说内部员工投资有活动,还会返利息,其就投资了,在微信上搜索奶瓶儿公众号,然后用手机号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之后充值到注册账号内,再进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很多渠道都能找到项目的宣传资料,公司在券妈妈平台上做广告,百度搜索也会出现起源公司的链接,公司也通过微信及公司网站进行宣传,客服会向注册过的客户打电话进行宣传。
人员花名册证实起源公司人员结构的相关情况。
2、证人钱某的证言:其系起源公司机构合作部总监,主管领导是金雪峰,其负责在全国各地寻找理财公司,进行投资,购买债权。首先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之后由风控部门对签约公司进行考察,做出信用风险评级,风控部门会给每个合作的公司授信投资额度。对方公司提供债权资料后,风控部门会进行审核,通过后,由金雪峰以个人名义到对方的理财平台上进行注册投资,理财到期后再返回金雪峰个人账号。其提交的光盘是公司和P2P公司之间签的合作协议。
3、证人苗某的证言:其在车乐网络(乐行理财)负责平台的活动运营,工作是对平台内促销活动进行设计,对客户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广告对外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内容有收益稳定,安全有保障,和大公司有合作,会通过返还现金等方式吸引客户。合同没有产品的具体内容,就是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法律条款,乐行的理财产品就是购买其他P2P公司的理财产品。
4、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先后在火牛财富、玩儿家担任运营专员,后在早点儿理财担任运营主管,主要工作是统计平台的投资金额、投资人数及客户来源等数据。理财产品有1个月的,1个季度的,半年的和1年的,年息8%至12%,比银行高很多,一般在网上打广告宣传,还有微信关注,面向社会上的广大群众推荐理财产品,所有人都可以购买。每个理财平台对应的公司都有项目部,负责产品推广。每天销售的理财款,其和运营专员一起统计完后给公司财务部发邮件,邮件会写明将当天所有的款项汇到金雪峰的个人账户上。其和运营专员在每天上午都会统计理财产品平台前一天的销售数额,包括金额、人数等,这些数据会以邮件的方式发给早点儿理财项目的所有负责人,然后其会把统计好前一天的所有理财产品融资数额,以邮件的方式发给金雪峰、付燕、朱振芸、李某、刘毅。
5、关于平台网页勘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起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早点儿、奶瓶儿、乐行、海新金服、钱罐儿、聪明投等平台公众号对外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以高息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并承诺还本付息。
6、财务咨询报告证实起源公司自成立至2016年10月份的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信息。起源公司购买债项仅占销售理财产品的31.6%,公司账面确认收入仅为160万余元。存在较多大额费用通过个人报销的情况,款项先支付给公司员工,然后由公司员工支付具体费用款项,资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四)经营范围与资质认定
1、营业执照等证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2、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有关情况的复函证实:该局未向北京起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想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车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来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众源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尚元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宏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享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二、募集资金的统计、流向
(一)鉴定数据来源分析
1、证人唐某的证言:其在起源公司技术部工作,主要负责聪明投平台服务器的运行维护。2016年12月公司运营部经理赵某让其把公司所有平台在阿里云服务器上的数据进行备份,说是用这些数据来向公司要工资,后来其就将数据保存在百度云上,这些数据是公司第一天使用阿里云的服务器到最后备份当天期间的数据。数据的内容包括聪明投、奶瓶儿、乐行、钱罐儿等平台,这些数据从阿里云服务器上拷贝下来后,无任何改动。
2、证人赵某的证言:其是运营维护部经理,负责乐行、钱罐儿、奶瓶儿、聪明投、玩儿家5个平台的维护,方凡2017年1月底提出了1个还款计划,让其把这些投资人的数据导出来,2017年2月4日,其用自己的电脑从起源公司各项目的数据库里将这些资料导出到其电脑中,后将这些资料传到了其本人的U盘里。这些数据共10个文件,都是直接从阿里云服务器上备份下来的。
3、证人朱某的证言:其在2016年2月或者3月入职起源公司,担任玩儿家平台的运营经理,2016年11月到早点儿平台做运营经理。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月度投资记录表是从平台的后台导出来的,其没有修改过。
4、证人范某2的证言:其提交名为“已兑付明细20170120” 表用以证明线下兑付情况,该部分数据未录入系统。后送交审计进行鉴定。
5、对唐某云盘数据库的鉴定意见证实奶瓶儿、钱罐儿、乐行、聪明投的数据来源。唐某提交的云盘数据库来源具有真实性与完整性。经鉴定,并由专业鉴定人士固定、提取4个平台数据库数据后送审计进行鉴定。
6、对赵某提供的U盘的司法鉴定证实玩儿家等平台的数据来源。
7、对朱某提供的光盘的司法鉴定证实早点儿平台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8、对朱振芸邮箱的司法鉴定证实其在火牛360上邮箱中的数据进行恢复和提取的情况。其中2016年12月28日“代办费用”的邮件均抄送被告人汪波,说明汪波当时为玩儿家平台的负责人。
9、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天津融宝、富友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开户资料、服务协议、明细表等材料证实送交审计进行鉴定的证据材料来源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
10、重庆马普网络公司、重庆易保全网络公司、重庆君子签公司等第三方合同保全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技术服务合同”证实送交审计进行鉴定的电子合同来源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审计报告
1、华利信专字[2019]Z0153号审计报告证实的各平台、各被告人吸收资金情况。
根据华利信专字[2018]Z0007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六)项数据信息,在扣减起源公司2017年1月20日与1月24日两次还款金额以及2017年1月13日金雪峰向郭月英还款金额,并结合报案人申报投资损失金额,得出7个平台充值与未兑付金额情况如下:
聪明投平台充值金额125,975,720.45元,投资总金额128,072,075.32元,未兑付金额30,669,575.21元;乐行平台充值金额77,521,008元,投资总金额107,305,520元,未兑付金额12,073,874.65元;奶瓶儿平台充值金额282,204,500元,投资总金额428,125,361元,未兑付金额113,248,252.69元;钱罐儿平台充值金额53,674,223.73元,投资总金额66,753,547元,未兑付金额4,083,283.04元;玩儿家平台充值金额77,782,328元,投资总金额77,782,328元,未兑付金额6,764,404.32元;早点儿平台充值金额335,460,243.75元,投资总金额335,460,243.75元,未兑付金额51,159,373.33元;火牛财富平台充值金额1,190,000元,投资总金额1,190,000元,未兑付金额1,071,900元;上述平台总充值金额953,808,023.93元,总投资金额1,144,689,075.07元,未未兑付总金额219,070,663.24元。
扣除被告人本人投资,并对任职时间、负责平台进行区分后,涉案13名被告人对起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负责的投资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情况如下:
被告人方凡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1,144,687,545.07元,未兑付金额为219,069,998.36元;被告人李斌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1,131,515,279.07元,未兑付金额为219,070,657.24元;被告人金雪峰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1,144,689,073.07元,未兑付金额为215,136,417.14元;被告人徐斐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806,143,478.32元,未兑付金额为167,047,120.91元;被告人付燕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441,301,815.82元,未兑付金额为98,558,535.43元;被告人朱振芸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1,143,776,439.07元,未兑付金额为219,055,548.61元;被告人裴煜玲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1,142,439,695.07元,未兑付金额为218,842,707.02元;被告人潘建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1,139,031,303.07元,未兑付金额为218,519,138.7元;被告人吕伟栋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428,046,461元,未兑付金额为113,196,380.19元;被告人刘毅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334,581,082.75元,未兑付金额为51,007,907.6元;被告人刘畅达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128,062,935.32元,未兑付金额为30,669,575.21元;被告人汪波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140,877,786元,未兑付金额为16,918,842.41元;被告人张琛应负责的投资金额为43,540,870元,未兑付金额为12,522,788.76元。
经鉴定,起源公司截止2017年1月24日,涉案未兑付投资人数15180名,未兑付投资金额219,070,663.24元。
2、华利信专字[2018]Z0007号审计报告证实募集资金流向情况。经鉴定,募集款从未使用对公账户,均是从第三方平台到金雪峰、孙某1、李斌、王洪等个人账户,除返还投资人本息、线上投资、个人借款外,集资款的使用均要在3-5个银行账户之间划转,而且存在大量的往复操作。同时,起源公司股东实缴资本,除方凡外均来源于集资款,公司运营成本也来源于集资款。其中线下债权的资金去向为:一是方凡购买华夏未来、深圳指盟、成立良将天下、横琴昊天汇富资管中心、横琴经纬广通资管中心、横琴广通信诚资管中心、横琴经纬信诚资管中心;二是打给起源公司用作公司的股权出资和维持公司运转。
(三)线上线下资金走向分析
1、对金雪峰手机、电脑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金雪峰电脑中的债权存量统计表,线下债权包括显示孙某1、王洪、范某1、宋某2、孙玮、王晓伟、俞斌、刘某1。其中大部分集资款都用于孙某1和王洪。
2、证人孙某1的证言:其不认识方凡,不知道起源公司,未办理过兴业银行卡,身份证丢失过3次,分别是2009年、2010年、2016年10月份,丢失后都进行了补办。
3、机构合作部明细表和文档资料证实具体债权明细情况。包括:起源公司对外线上债权的签订及合作协议,具体的出借资金的数额、规模。经统计,起源公司线上购买债权共计7500余万元。
4、奇子贷公司与起源公司的小微金融服务协议、交易明细、还款结清等材料证实案发后奇子贷公司与起源公司已结清债务,线上债权全部归还。
5、信诺司法所XN2017-350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起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成本过高。
6、证人王某3、刘某1证言,银行账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查询财产回执、证券账户资料及股份转让合同证实方凡投资指盟公司的情况。方凡通过联讯证券找到原指盟公司总经理赵俊,后指派王某3和金雪峰去谈收购,双方达成协议500万,先付400万,挂牌成功后付100万尾款。挂牌过程中券商要求将指盟公司原股东(新余凯曼摩通资产管理中心)的借款1000万归还后才符合挂牌要求。方凡通过刘某1和横琴昊天汇富自称管理中心共支付1000万给新余凯曼摩通资产管理中心。刘某1系代持指盟公司,只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
7、深圳通汇全球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材料等证实指盟公司汇款至通汇公司400万元,拟取得通汇公司5%的股权,而工商登记显示指盟公司出资1.8045万元,占比4.9999%。被告人汪波出资30万占通汇公司87.5%的股份。
8、证人王某3的证言,华夏未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律师事务所的收购法律意见书等证实方凡投资华夏未来幸福公司的情况。方凡指派王某3、金雪峰收购华夏未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约定1850万收购92%,最后给了1000万左右,收购了55%。第一次通过方凡个人银行账户转给孙玮90万,第二次通过金雪峰个人账户转给孙玮387万,孙玮以房产作抵押,第三次方凡在股转系统中逐笔完成股票交易573万。
9、证人盖某、胡某、张某1的证言,演出合作协议及银行账单等资料证实:方凡成立了北京良将天下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均为方凡。投资1500万左右,没有盈利,都是亏损。
10、证人张某2、史某、吴某的证言,史某与方凡的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及金丝楠木检测报告证实:方凡向张某2打款595万购买了红木家具,并用这批家具抵押向史某借款500万元,实际支付400多万。木材检测报告对该批红木家具估值1.33亿元,评估费实际10万元,但方凡给了50万元评估费,剩下的40万元张某2给了方凡价值40万元的家具。
11、俞斌通过律师提交的与起源公司的账目往来及其他材料证实其与方凡有个人借贷的行为,金雪峰给俞斌转账的人民币500万元(集资款)是替方凡还债。
12、王晓伟银行账户查询证实:王晓伟线下债权借款50万元实际流向北京良将天下公司。
13、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斌的供述证实方凡借用李斌名义购买了1辆奔驰牌面包车,现寄存在刘某2处。
14、宋某2、范某1、刘某1的还款记录证实线下债权、与方凡的个人借款已归还的情况。
15、绿色思维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资料证实有大量“代发工资”项目打入李斌银行账号。
16、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房租发票及租房合同证实与起源公司无任何关系。北京融许众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撤离前将房屋转租给北京起源财富。
三、13名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方凡的供述:其对起源公司架构、人员分工、对外宣传、募集资金等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公司的理财产品有30天、60天、90天、180天、360天这5种。年化利率是7%-12%不等。利率是由付燕、徐斐、金雪峰、朱振芸、各项目组的负责人及其本人,开会讨论决定的,比银行高,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总公司的发起人除了其本人占50%股份,还有,郑红岩占40%股份,杨某占10%股份。分公司的股东有马某、俞某、刘毅、范雪东、王某1等人。除了马某和王某1,其他人都向公司借过钱。钱款是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到金雪峰的账户上,然后从金雪峰的账户到孙某1的账户上,之后由李斌分别将钱转给他们。起源公司吸收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投资其他金融公司,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盈利主要靠把钱投到别的利息高的金融公司,然后给在起源公司投资的客户相对低一些的利息,赚取利息差额。公司依靠赚取利息差额的方式没有挣到钱,每月都亏损。深圳指盟公司是股东刘某1帮起源公司代持的股份,起源公司投资北京酷客时代公司、北京良将天下公司、深圳指盟公司、华夏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钱都来源于客户的投资款。其从张某2处购买过红木,投资过新三板。在珠海横琴注册的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主要控股一些投资的公司。线下借款人主要是孙某1和王洪,其他记不住。
2、被告人金雪峰的供述:其系起源公司的副总裁,起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方凡,法人是李斌。公司下设3个副总裁分管6个部门,分别是其、付燕和徐斐。其分管公司风险管理部、机构合作部、资产管理部,付燕负责财务结算中心和人力资源行政部,徐斐负责信息技术中心。6个部门设总监,风险管理中心总监裴煜玲,机构合作部总监钱某,资产管理中心总监王某3,财务结算中心总监朱振芸,人力资源和行政部总监井某,信息技术中心总监记不清了。公司还成立了8个项目组,都是由总裁直接管理,包括早点儿理财、火牛财富和钱罐儿,各个项目组有各自的负责人。早点儿项目、海新项目和火牛项目负责人是刘毅,奶瓶儿项目是吕伟栋,聪明投是刘畅达,钱罐儿项目是叶明,玩儿家理财开始是张琛,后来改成汪波,乐行理财开始是吕伟栋,后来改成了汪波。运营模式是公司机构合作部钱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找债权方,也就是向外放款拥有债权的公司,也有P2P公司,从其手中购买债权,然后将这些债权放在公司微信公众账号上以“早点儿理财”、“奶瓶儿理财”等项目,通过连连支付、富友支付、融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对外销售,也就是募集资金,募集来的资金是进入起源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的账号中,再按照起源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协议由这些账号转入到其个人的银行账号中,其作为最大的债权人购买债权公司的债权,再由公司将债权匹配给投资人。因为国内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自然人对自然人,公司开始试运营时方凡说先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作为债权人,之后正式运营也没有更改,还是沿用其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试运营时卡在其手里,正式运营后便交给公司出纳了,是朱振芸负责的部门员工,后来便一直在财务部,包括兴业银行1个账户、中信银行5个账户、工商银行1个账户(试运营结束就不用了)、农业银行2个账户。其负责的机构合作部总监钱某以及下面的业务员负责在互联网上找债权公司,然后由风险管理中心裴煜玲及下面业务员到债权公司考察,进行风险评估,对通过评估的债权推送到公司资产管理系统内,资产管理中心的李玲玲操作确认后系统自动匹配债权人,8个平台就会生成匹配投资人购买的债权。“早点儿”、“奶瓶儿理财”等8个项目都是各自负责人设计并提出的,各个项目页面设计也是各个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员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财务部门负责联系的。总裁方凡提出给投资人的年息不能超过12%,加上项目组及部门会有运营成本,这些成本不能超过募集资金的8%,所以公司从募集资金里支付的利息及成本占募集资金的20%以内。公司在线上使用的募集资金基本都兑付了,线下使用的募集资金放给了1个叫孙某1的1亿余元人民币没有兑付,这个人是方凡介绍到公司想从公司借款,孙某1只偿还了不到1千万元。方凡在公司开会时说到过公司除了线上线下债权投融资业务外,还经营基金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其中包括中投融信(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荣耀华(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夏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的新三板)、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的),还有个酷客公司是经营网络直播的公司,上述公司都是起源公司出资、以相关自然人代持公司股份形式进行的投资。其中华夏未来公司好像是方凡自己代持的公司股份,注册公司的钱都是方凡拿的,方凡先将钱给公司部门下属员工转账,由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股权代持形式到相关工商局进行验资注册,方凡的钱可能是通过李斌的账号或者方凡自己的账号进行操作的。2017年元旦放假回来后,也就是1月4日其上班时,公司各理财平台的项目组反馈说部分客户的到期理财无法兑现,后方凡召集公司领导开会说公司资金链断裂,原因是公司在线下匹配的债权资金没有回来。到1月16日后公司就乱了。
3、被告人李斌的供述:起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当时法人是方凡,实际经营人也是方凡,2015年12月左右法人变更为其,2016年12月方凡让其把法人变更为魏某,并且代持的股份也全部转给魏某,魏某是其找来的朋友,方凡不认识魏某,是通过其才认识的,其觉得魏某靠谱,所以就转给魏某了。起源公司是一个P2P平台,是母公司,下面有对应的几个子公司,分别对应8个理财平台,有奶瓶儿理财、早点儿理财、玩儿家理财、乐行理财、聪明投理财、钱罐儿理财、海新金服、火牛财富,这8个平台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财产品。2017年1月份,公司无法给投资者兑付,很多投资者来公司要钱。其在起源公司担任方凡的助理,主要是给方凡1个人工作,一般是方凡给其安排工作的事情,公司其他高管很少给其安排工作。在其做法人期间,方凡让其做了一些转账的事情,具体就是公司给其1张卡,让其进行转账,先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然后其再转到公司账户上,给其转钱的卡不是公司的公户,是1个叫孙某1的人,其不认识,但是对方的身份证在其手上。每次都是方凡通知其转账,其就去。
4、被告人吕伟栋的供述:其系奶瓶儿理财平台的负责人。该平台负责通过网络销售起源公司下属资管中心提供的各种债权,也就是各种理财产品。后来,方凡让其在奶瓶儿平台的基础上,成立了1个北京尚元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其本人。从奶瓶儿平台成立到公司出事儿,平台负责人都是其。起源公司是1家金融公司,下面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找项目和债权,放在公司的8个网络平台销售,负责人是金雪峰。产品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平台的设计和开发、运行维护、数据库管理以及平台对应手机APP的运行开发管理,负责人是徐斐。财务人事中心负责员工招聘、日常考勤;财务运营、费用报销等工作,负责人是付燕,财务总监是朱振芸。平台一共有4种理财产品:30天、90天、180天、360天,每个产品有不同的周期利率。用户选择购买其中的产品后,资管中心负责去匹配对应的项目和债权。利率是有方凡、金雪峰根据不同的周期给其规定好的年化利率,并同意其在此基础上最多加2个点。通过互联网如百度、360、辣妈帮、美柚等网络平台进行品牌宣传、做广告,客户点击广告就会进入8个网络平台各自的官方网站,网站有各自平台介绍,还有下载手机APP的方法,下载完成之后,用户可注册成为8个平台各自的会员,再绑定银行卡进行充值,钱进入8个平台各自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自行在平台上购买产品。8个平台都有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接口。奶瓶儿和起源公司销售的理财产品都没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平台不会主动向公司上报当日吸收的投资款,都是隔日公司财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收到的资金数据发给其,其按照这个数据进行对账,最后将对账的结果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到公司财务。其在公司的电子邮箱里有投资数据的备份,能看到后台每天的投资款数据。2017年1月其得知部分客户因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而没收到回款,其就此事询问了公司的财务人员朱振芸,后来问过金雪峰,最后问了方凡,他们告诉其公司有款项没回来,等过几天情况会有缓解,后来其发现情况越来越严重,就在2017年1月16日向方凡建议关闭公司的注册用户端口和资金充值端口。其能肯定方凡、金雪峰、朱振芸、刘毅、刘畅达、徐斐是知道这些情况的。当时很多员工都离职了,也有很多投资者来公司闹事,所以此时公司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5、被告人刘毅的供述:其在起源公司子公司北京众想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系早点儿理财项目的总经理。早点儿理财平台是2015年7月正式上线、由其设计的面向大学生的理财产品,客户通过关注“早点儿理财”公众号,进行线上充值投资,到期后还本付息。平台下设设计部、线上产品部、市场部、商务部、线上运营部。平台挂靠在起源公司名下,产品都是在网上线上购买,没有线下的。理财产品按照周期分为月理财、季理财、半年理财、年理财4种,年化收益率为8%、10%、11%、12%,不定期有返现活动。这4种产品的年息和产品期限是由金雪峰给其1个范围,其选定具体的年息和期限,最后由方凡决定。这些产品谁都可以买,没有特定人群,针对大学生只是平台的1个亮点,为了吸引人。产品宣传就是通过网上的链接打广告、手机微信关注推送信息。所有平台吸收资金统一由财务部和资产中心管理,平台没有自己的收款账户,由金雪峰负责拿客户的投资款去外面进行投资。其在起源公司的月薪是1.8万元,2016年7月涨到2.3万元,2015年年终奖是20万,早点儿理财2016年整个团队奖励是8万元,这笔钱公司交给其,让其发给部门的员工,但是其以个人名义先投在了早点儿理财平台上,之后取不出来,就没发。2017年1月17日前后,公司的工作人员都知道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员工都去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其主动建了维权的群,组织涉及早点儿理财的客户报警维权。
6、被告人刘畅达的供述:其系是起源公司下设投资理财平台“聪明投”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聪明投”APP的制作设计和网站的上线,只有APP软件没有微信平台,平台设计理念是针对有投资经验的年轻人。客户下载APP以后使用手机号注册,注册之后就可以在APP里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会给客户返本付息。聪明投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公司进行推广。平台于2017年1月初出现不能完全兑付客户资金问题,后于1月18日解散。当天有老百姓去打砸抢。很多办公的东西都被抢走了。出事后其帮助客户维权,让客户去报案,定期向客户通报情况。
7、被告人汪波的供述:其于2016年9月到起源公司工作,担任乐行理财的主管,负责乐行理财的全面工作。乐行理财主要向群众卖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分7天,1个月,2个月的产品,对应年化收益6.8%至8.6%,是所有人都可以买的理财产品,用比银行多两三倍的利息吸引客户。其希望通过业绩,让方凡帮其申请个人营业的公司保险经济牌照,所以没挣钱。其帮助起源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推广,在百度和360的网页上打广告,广告出现在网页的右侧广告位,还在一些网站会出现一些浮动广告,上网人点击广告就会到“乐行”理财的网站。每点击1次广告平台会扣消耗的费用。其名下有1家公司叫深圳通汇全球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跟方凡说过该公司需要融资,之后方凡就让金雪峰考察了这家公司,然后就介绍深圳的指盟公司对通汇公司进行投资。指盟公司汇款400万打到通汇公司公户,用于该公司的经营,现在还剩100多万。
8、被告人张琛的供述:其系起源公司下设玩儿家理财项目的总经理,2016年9月离职,离职后汪波成为平台负责人。公司负责人为方凡,公司有1个总裁办,总裁办由方凡和3个副总裁徐斐、金雪峰、付燕组成,徐斐负责技术部、产品部,金雪峰负责风控部、机构合作部以及债券相关工作。付燕负责人力部、财务部,剩下就是每个理财平台项目有1个项目经理。玩儿家理财平台内的产品,按期限分为7天、30天、60天,年化收益分为8%、9%、10%。还有一种是投资以后送旅游1次,同时还有年化收益2%,到期后一次性返本付息给客户。公司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大众进行宣传,主要宣传理财产品收益稳定,公司进行分散投资,安全有保障,同时会通过返还现金、投资获得积分兑换礼品等方式吸引客户。客户投资款统一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入,钱都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里,由财务部与副总裁金雪峰对接,由金雪峰负责将投资款给其他P2P公司,最后回款给客户。平台与客户签订电子投资协议,后台自动生成然后保存在平台上,玩儿家没有像其他平台一样在易保全上有保全,是自己的后台生成合同,数据保存在阿里云服务器上。其离职时未出现兑付延期的情况。
9、被告人徐斐的供述:其系起源公司技术部总监,负责平台的开发和维护,除早点儿理财外的其余投资平台都是其开发的。方凡和各理财项目的负责人商定投资项目后,由理财项目负责人自己去设计理财产品。其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蓝图进行开发和日常维护。其到起源公司上班后,开发的第1个平台是奶瓶儿理财,这个平台是方凡和吕伟栋找其根据他们的需求开发的针对孕妇、妈妈等其他女性的理财平台,这只是1个吸引人们眼球的亮点,其实谁都可以购买这个理财产品。9月份其带领技术研发部开始开发这个平台,11月1日开始上线运营;2015年12月,方凡和张琛让其设计玩儿家理财平台,亮点是针对旅游的产品,也就是在平台上买理财产品,既可以拿到8%的年息,还可以免费旅游,2016年2月份开始上线运营的;2016年2月份方凡和吕伟栋让其开发乐行理财,亮点是针对出行的人群,年息是3%至9%,4月份开始上线运营,但是一直业绩不好,没人买理财产品,8月底其把朋友汪波介绍给方凡,因为汪波以前就是做理财的,业务比较精通,后汪波就担任了乐行理财的总负责;2016年4月份方凡和叶明(钱罐儿理财平台的总负责人)让其开发钱罐儿理财平台,6月份开始上线运营的,这个平台的理财产品年息是6%到9%,大约每个月能融资几百万,11月份的时候这个平台兑现了本金和利息,叶明离职,后由聪明投的总负责人刘畅达接管了这个理财平台;2016年5月份方凡和刘畅达让其开发聪明投理财平台,7月份上线运营,业绩排在奶瓶儿和早点儿之后。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是朱振芸谈的合作业务,他们给其接口,其就可以和第三方对接上。客户先在网站注册1个实名账户,然后绑定银行卡,在买理财产品前要先往自己的账户里充值,点击充值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会从客户绑定的银行卡里,把指定的钱数划走到起源公司和各个平台对应的子公司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的账户里,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会给其设计的系统1个指令,系统接到后会把这个数字(对应充值的钱数)充到客户的账户里,如果客户要购买理财产品,在满标或是截标后系统这边会出1个指令给公司的财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续的融资款项就不由系统控制而由财务人工支配了。2016年2月之前债权匹配都是由金雪峰在线下匹配,2015年12月方凡为了让公司在客户眼里显得更加规范些,就让其开发了债权匹配的系统,2016年2月份其设计好了这个系统,对接公司由金雪峰自己录入,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用这个系统去匹配债权,还是由金雪峰在线下去匹配债权,因为其看到系统没有债权数据。公司是先融资再找项目,没有找到匹配项目时融资款应该是在公司的账户里。2017年1月16日方凡通知其提现时间延长,从原来的3天改为7天内到账。后又通知其不用上班了,并且有老百姓到公司来闹,方凡就安抚老百姓会还钱。其就发现公司运营不正常了。后来公司就解散了,其也找不到方凡了。
10、被告人裴煜玲的供述:2015年6月份至2017年1月其在起源公司工作,系风险控制中心负责人,具体工作流程是:机构合作部的钱某通过邮件给其发有意向合作的公司网址和名称,其通过这些公司的网站查询这些公司的标的、运营列表和公司简介,如果这些数据靠谱,就派人现场到公司进行实地尽调,最后汇总成尽调报告,其把尽调报告通过邮件发给各理财平台的负责人、法务部的律师潘建和财务部的朱振芸等公司中层领导,由他们负责给这些公司的“定性”进行评分,其负责给公司的“定量”评分,这2个分数评完后,其通过邮件报给公司的上层领导方凡、金雪峰、徐斐、付燕,由他们决定是否可以进入公司的后备库里。后备库里大概三四十家这样的公司,其中有20多家匹配过债权,这些债权一般是年息9%至18%。公司对外采购债权分线上和线下,上面所说的是线上部分,线下部分其不负责。公司没有银监会颁发的相关执照。2017年1月中旬由于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其于1月18日从公司离职。
11、被告人付燕的供述:其于2004年到2014年9月一直在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工作,当时的上司是杨某,后来到2014年10月份其跟着杨某去了恒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5月份的时候,杨某就跟其说有个朋友叫方凡要成立1个互联网金融公司,并且杨某说他自己在这个公司也有股份,就让其过去协助方凡组织筹划这个公司的建立。直到2015年7月份左右,起源公司的各类营业执照都办理齐全了,正式跟其签了劳动合同,由其出任起源公司的副总裁,主要分管人力资源行政和财务两方面的工作。人力资源行政日常工作包括员工薪资、考勤、招聘、解聘及员工人事福利的一些事,财务上的日常工作都是方凡直接找其下面的财务总监朱振芸去办理。朱振芸实际上是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费用报销、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对账和清结算、财务预算、公司报税及给方凡做财务报表等工作。对于整个公司日常的财务汇总情况,朱振芸不会向其汇报,都是直接对方凡汇报情况。其在起源公司的股份是替杨某代持的。
12、被告人朱振芸的供述:其于2015年5月份应聘北京恒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总经理付燕看其工作能力不错,就通知其到1个叫火牛项目上任结算经理,后来这个火牛项目就发展为起源公司, 2015年7月,起源公司正式跟其签订劳务合同,并提升其为该公司财务结算总监。负责梳理公司资金结算的流程和结算制度及财务制度,还负责对本公司的员工进行人员考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沟通和联系,也负责公司结算系统模块的需求沟通和确定。其上级领导是付燕,是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2016年1月份的时候,其听付燕说公司的股东杨某找了1家审计公司来公司审了1次账目。员工的工资是用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发放的,发的是基本工资,除此之外,还有避税工资,也叫特别基金,这部分是人力部门找到另一家公司,把钱通过公户转给对方公司,对方公司再转回公司;还有绩效工资,人力会根据公司员工有没有完成业务目标来核算,这部分钱也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来发。公司主做资产管理业务,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途径采购债权然后分别给8大投资平台提供债权。简单来说就是起源公司会在第三方投资平台上找到1种理财项目,当该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时候,公司就作为中间人将该信息通过8个平台发布出去,然后由对这个理财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集体投入第三方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公司作为居间人会向投资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当第三方投资平台的投资赢利之后,按照约定返还投资人的利息和本金。投资款转到金雪峰个人账户,他的账户由财务部门监管,卡和U盾都在结算部门放着,金雪峰自己是没办法动用该款项的。8大投资平台都有各自的微信公众号,会在8个微信公众号里发布相关的投资信息。2017年1月因为公司资金出现了问题,投资人来公司讨债,发生了抢砸事件,之后公司财务账目、服务器就不见了。后听公司的人说财务的服务器被讨债的拿走了。其当时向方凡询问公司资金出现问题的原因,方凡说公司没钱了,其就在2017年1月17日选择了辞职。
13、被告人潘建的供述:2015年4月其到恒信公司任法务部经理,后付燕说要成立起源公司,让其与她一起去,2015年7月开始其就到起源公司工作,担任法务部经理,负责审理日常合同,包括公司卖的理财债权计划合同,都是其提供的,法务部就其1个人,上级部门是风险控制部,其上级是裴煜玲。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方凡,副总裁有金雪峰,负责资产管理部、风控部,还有徐斐,负责技术部,付燕负责人力和财务;财务部总监朱振芸,早点儿平台负责人刘毅,奶瓶儿平台负责人吕伟栋,玩儿家平台负责人张琛,后来是汪波,聪明投负责人刘畅达,钱罐儿平台负责人叶明,乐行平台负责人刚开始是吕伟栋,后来换成汪波。公司运营模式是风控部先审核采购债权,资产管理部进行债权购买,再卖给投资人。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由其负责制定合同的框架,制作出合同的模板,具体的合同内容和一些细节是空出来的,由老板和各个平台项目总经理去协商制定。所有的合同内容都一样,只是不同债权计划提供的期限和年息不同。
四、其他证据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方凡、李斌、金雪峰、刘毅、吕伟栋、朱振芸、付燕、徐斐于2017年4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张琛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被告人潘建于2017年4月3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裴煜玲于2017年5月1日被抓获;被告人汪波于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被告人刘畅达于2017年8月30日主动投案。
2、投资人登记表、报案书、电子数据保全书、精选债权服务协议、投资服务协议、交易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身份证明等材料证实投资及报案情况。
3、回款优化及快速变现计划的说明(20170210)、回款公告等证实起源公司给投资人承诺的还款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清单等证实涉案物品已被扣押和查封的情况。
5、涉案银行账户查询及冻结手续证实涉案相关账户已被冻结的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材料证实涉案13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庭审中部分辩护人分别向法庭提交了涉案被告人向本院退赔的证据材料,欲证实相关被告人有认罪悔罪情节,请法庭考虑。其中:被告人付燕退赔36万元,被告人刘畅达退赔258 501元,被告人李斌退赔120 187.2元,被告人方凡退赔10万元,被告人汪波退赔10万元,被告人潘建退赔10万元,被告人朱振芸退赔8万元,被告人金雪峰退赔5万元,被告人刘毅退赔5万元,被告人裴煜玲退赔5万元,被告人张琛退赔4万元,对于该部分证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另,金雪峰的辩护人提交被告人金雪峰向投资人郭月英退赔200万投资款并获得谅解的材料,刘毅的辩护人提交被告人刘毅进行维权的材料,刘畅达的辩护人提交被告人刘畅达与起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及发起维权的公证书等,对于该部分证据,本院均会在量刑时酌以考虑;汪波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股权投资协议,欲证实指盟公司向通汇公司投资的400万系股权投资款,与汪波个人无关,公诉机关认为汪波作为通汇公司的第一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起源公司工作但不领取报酬,这种投资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输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裴煜玲的辩护人补充提交证人钱某的证言,欲证实风控部门不参与前端的吸收资金行为,本院认为在募集款项的使用方面,被告人裴煜玲发挥着一定作用,募集款的对外使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重要环节。
法庭向控辩双方补充出示了郭月英、王某3向本院提供的证言,证实王某3于2016年12月1号或者2号以母亲郭月英的名义向起源公司下属奶瓶儿平台投资423万,期限为1个月。2017年元旦前,王某3看到方凡、金雪峰、朱振芸和各平台负责人密集的开会,奶瓶儿平台负责人吕伟栋告诉王某3钱到期了先别取出来,可以给更高的利息,王某3因为买房需要交钱未同意。2017年1月5号左右线上就不能大额提现了,吕伟栋说每天给王某3安排一点额度,但也不保证每天能有,王某3着急解决资金问题就找到金雪峰,金雪峰通过抵押自己的房子,还了郭月英200万。方凡1月10号左右给所有员工开会说公司资金出了问题,让员工不用来上班了,王某3就也回家了。王某3及郭月英表示对金雪峰谅解,但要求对公司追究责任。控辩双方对此均无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本案,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评判如下:
一、定性
1、本案系自然人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或设立公司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均不属于单位犯罪。在案证据显示,起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下设3个副总裁分管6个部门,后陆续注册登记7家子公司设置各自的理财平台,分别确定平台负责人,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规范、明确,但主要业务只有两部分,一是通过平台对外宣传理财产品,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二是使用募集款项对外投资控股其他公司、采购债权及低进高出的方式赚取利息差额等方式维持公司运营,并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直至案发,导致2.1亿余元的募集款不能返还。可见,起源公司系方凡为进行非法集资而设立,且设立后一直以实施非法集资作为公司主要业务,不属于单位犯罪,对于起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参与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员,均应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故相关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在案各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案13名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参与了非法集资行为,且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起源公司及其子公司把自己定位为1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但从未取得过北京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涉案的各被告人或是具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是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应该知晓未经国家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起源公司及下属各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宣传、吸收资金,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利息高达7%-12%,已明显超出银行同期利率标准,其行为具有公开性和利诱性;多名被告人供述证实虽针对不同人群设置宣传亮点,但实际不存在购买限制,只要注册就可以购买理财产品,鉴定报告亦证实起源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各平台向13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4亿余元,造成1.5万余名投资人的集资款人民币2.1亿余元不能返还,上述行为具有社会性。故相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知道行为具有违法性,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故意及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
3、金额认定
结合多名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鉴定意见,对起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线上数据进行固定、提取,最大程度保证了金额认定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审计报告中充值金额和投资总金额并存的,吸收金额以投资总金额作为依据,投资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个别平台只有充值金额而无投资总金额的,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吸收金额以充值金额作为依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投资的金额,有证据可证实投资款来自被告人本人的,可予以扣除。
二、量刑
1、主从犯区分
被告人方凡系起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系主犯,对公司全平台的吸收金额负责并对未兑付金额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金雪峰、付燕、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主要工作,李斌任总裁助理,3人的地位和作用小于方凡,其中金雪峰、李斌对全平台的吸收金额负责,付燕对任职期间吸收金额负责;被告人刘毅、吕伟栋、刘畅达、汪波、张琛均系平台负责人,负责各平台的策划、设计、广告宣传、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应按照任职时间在平台吸收范围内对各自吸收的金额负责,作用小于金雪峰、付燕。被告人徐斐、朱振芸、裴煜玲、潘建分别在平台技术运行、财务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风控、法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均不同程度的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徐斐对除早点儿平台外的其他平台的吸收金额负责,朱振芸、裴煜玲、潘建虽应对全平台的吸收金额负责,但对吸收资金所起的作用较小。
2、自首与立功情节
被告人刘畅达、潘建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琛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与民警电话沟通,虽不构成自首,但本院对该情节予以考虑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方凡明知投资人已报案而未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吸收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坦白,本院将酌情考虑,其辩护人关于方凡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振芸向民警提供财务数据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的情形。其他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犯罪中止
起源公司从成立到案发一直在从事非法活动,各被告人对其非法性应有明确的认知;在案的证据证实,在投资人报案前,方凡、金雪峰、朱振芸及各平台负责人已经得知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涉案平台在停止吸收前早已出现到期投资款不能兑付,及投资人维权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综合全案看,被告人刘毅、刘畅达所进行的维权行为不具有犯罪中止的主动性且未能有效帮助投资人挽回损失,但对其2人积极带领投资人维权的行为本院在量刑时酌以考虑。张琛只是离职而非主动放弃犯罪,其在任职期间已经完成吸收存款的行为。相关辩护人关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4、其他量刑情节
除被告人裴煜玲对指控罪名不予认可,被告人汪波对金额有异议,被告人刘毅对指控其为主犯有异议外,其余10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除被告人徐斐、吕伟栋未退赔,其余11名被告人均有退赔情节。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凡、李斌、金雪峰、吕伟栋、刘毅、刘畅达、汪波、张琛、徐斐、朱振芸、裴煜玲、付燕、潘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13名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13名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方凡做为起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其全面掌控公司的经营模式、支配集资款且指使他人转移涉案集资款,应当对全案负责,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吸收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未能明确说出募集资金的具体去向,造成投资人巨额资金无法兑付,故应对全案的实际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考虑到其有小部分退赔情节,本院对其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斌曾任法定代表人且为方凡代持大额股分,其虽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但使用其银行卡吸收资金并配合方凡大量转移集资款,对于造成投资人的巨额损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部分非法所得,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雪峰、付燕做为公司副总裁参与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日常运营及管理,2人作用虽小于方凡但亦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其2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金雪峰在案发前有积极退赔投资人损失的行为并获得投资人的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在家属的配合下能继续退赔用以弥补投资人的损失,付燕能够退赔全部非法所得,故本院对其2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付燕参与吸收的犯罪数额、任职时间及其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伟栋、刘毅、汪波、张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刘毅、汪波、张琛有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部分非法所得的情况、张琛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意向,故本院对其3人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畅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全部非法所得,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斐、朱振芸、裴煜玲3人虽有参与非法吸收吸收存款的犯罪活动,但所起作用较小均系从犯,根据3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退赔非法所得的情况对被告人徐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振芸、裴煜玲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建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赔大部分非法所得,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方凡辩护人关于方凡有自首情节,李斌、付燕、刘毅、刘畅达、吕伟栋、张琛辩护人关于以上被告人系从犯,朱振芸辩护人关于朱振芸有立功情节,裴煜玲的辩护人关于裴煜玲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部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毅、刘畅达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本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赔金额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金融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方凡、李斌、金雪峰、吕伟栋、刘毅、汪波、张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被告人付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被告人徐斐、朱振芸、裴煜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被告人刘畅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潘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5 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雪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2 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吕伟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1 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汪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付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 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 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朱振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 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裴煜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刘畅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9 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潘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四、责令被告人方凡、李斌、金雪峰、付燕在吸收范围内对投资人承担退赔责任,除被告人刘畅达外其余各被告人在尚未退赔的各自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退赔项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
十五、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及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并入退赔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艳淼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华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凤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何改芹
书 记 员 李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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