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文号]
威文市监传销综处字〔202018
当事人:姚德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632196207250029
联系电话:1390631873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石马街13号楼一楼
2020年1月10日我局接收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移送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威公文(经)移字【2020】8号,获悉当事人姚德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我局依法处理。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在提交给我局一份《移送移送案件通知书》的同时附有《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姚德红承认的讯问笔录5份、王善红的询问笔录1份、肖宛齐的询问笔录1份、于文秀的询问笔录1份、王培信的询问笔录1份、周文萍的询问笔录1份、许艳华的询问笔录1份、王月荣的询问笔录1份、于政芹的询问笔录1份、陈美桦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经姚德红签字确认的人员名单和电脑截图打印件等复印件的案件证据材料共计56页,上述案件复印材料均加盖有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的公章。我局接收《移送案件通知书》后,在核查期间因我区突发疫情,于2020年2月1日经报请领导批准,中止该案调查程序。2020年3月23日,在我区解除小区的疫情防控措施情况下,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威文市监询通字【2020】0323号询问通知书,请当事人于2020年3月24日9时10分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6号11楼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姚德红自2020年3月24日起先后三次到我局接受询问,但是当事人均口头提出公安部门对其所从事的违法行为已经进行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刑事处理,我局再对其同一违法行为处理,当事人表示不服,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事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8983557”做她的思想工作,希望她配合我局的调查,姚德红在电话中表示愿意配合我局的继续调查,但是一直到2020年4月28日姚德红没有再到我局。
我局执法人员经仔细审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所出具的案件证据材料获知,当事人自2014年2月份经徐良富(浙江人)的介绍加人了“云数贸联盟”网络传销组织,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先后向其认识的亲戚、朋友进行介绍“云数贸联盟”网络业务,“云数贸联盟”网络业务的运作模式是“按照加入金额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活动区,参与者交500元加入“会员盘”后,获得一个网站ID和密码,没有ID和密码无法登录。一名参与者发展两个人分左右两条线作为下线,这两个下线入会费的20%做为上线的奖励,这叫直推奖。下线再往下发展,形成间接下线,上线人员就可以从间接下线收到提成,五层以内每层奖励300元,再往下发展一层则奖励50元,以此类推。”当事人共发展了八层级,其前五层级获得了1500元,后三层级获得了150元。公安部门取得的证据材料记录显示,毕喜芬、姚德政、周文萍、王月荣、许艳华、于文秀、王培信等人都是在当事人姚德红的家中报单加入“云数贸联盟”网络传销活动,另外当事人还使用其女儿肖宛齐、丈夫肖加丰的身份证加入“云数贸联盟”网络传销活动。周文萍、王月荣、许艳华三人经我局询问调查,该三人均承认她们都是经姚德红介绍加入的“云数贸联盟”网络传销组织。当事人介绍他人加入“云数贸联盟”网络传销活动所获得的钱款其称全部购买了“云数贸股票”,均未提取现金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移送案件通知书》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姚德红承认的讯问笔录5份、王善红的询问笔录1份、肖宛齐的询问笔录1份、于文秀的询问笔录1份、王培信的询问笔录1份、周文萍的询问笔录1份、许艳华的询问笔录1份、王月荣的询问笔录1份、于政芹的询问笔录1份、陈美桦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经姚德红签字确认的人员名单和电脑截图打印件等复印件的案件证据材料共计56页。证明案件来源;
2、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程序传询当事人及送达情况;
3.周文萍、王月荣、许艳华三人承认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共11页)。证明该三人均是经当事人姚德红介绍加入“云数贸联盟”网络传销活动的;
4、我局工作人员王良翮与姚德红的通话录音光盘一个,证明我局在姚德红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后,通过电话做其思想工作,通知其到我局接受询问和签字。
2020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威文市监行告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姚德红予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听证请求书(具体内容全文详见当事人出具的听证请求书),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威文市监听【2020】1号《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0年6月4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并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了《听证报告》,认为:姚德红提出的几点申辩理由都不成立。
本局认为,上述“云数贸联盟”项目运作模式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当事人参加并介绍他人参加上述“云数贸联盟”项目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已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处罚。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七十六条(一)处罚依据1、《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二)裁量标准1、【较轻】非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下,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文登辖区内各办理代收缴罚没款的商业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