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4刑初113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晓璇,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及其指定辩护人梁晓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华以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互联网上架设“奕诚金融”P2P投资平台,以“花都首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名义,通过在平台上充当中介发布所谓债权转让投资标的物的方式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实际是向不特定投资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年化利率高达10%-16%(甚至更高),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还本付息进行担保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线上充值和线下转账并行的方式筹集投资人资金后,再放贷给线下的个人或公司来从中获利。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华通过该P2P投资平台共计吸收3811名不特定投资人的累计投资金额达290568191元,但因被告人李华对相应贷款风险把握不足,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归还投资人“借款”,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华仍拖欠237名投资人共计借款本息6075989元无力归还。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李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华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李华吸收存款的数额、人数及未归还的数额、认罪态度等,建议对被告人李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华否认指控,辩称:1、2016年之前P2P平台作为新生事物,一直是得到中央及各政府的同意,P2P平台的设立不设门槛,不搞准入制和牌照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管理,2016年下半年才确立了相关细则。平台在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设立,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每个时期的规定去做,坚持平台的中介属性,不搞资金池,尽管国家对该行业尚未有成文的法律,但运营期间的所有行为连违规都算不上,平台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奕诚金融平台上的所有业务合法合规,P2P平台的业务模式是得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三种模式,奕诚金融平台上超过90%属于居间模式,只有少部分是债权转让和居间保证模式,并不是指控的全部是债权转让模式,三种模式都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业务模式。3、债权转让和借款是不同概念,债权转让是卖,借款就是借款,债权转让是合法行为,债权转让不是借款。公诉机关的指控混淆了概念。4、奕诚平台不具备利诱性特征,奕诚金融平台是以发布信息为主的中介平台,没有以平台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向投资人承诺到期还款付息和投资回报率,只是项目方愿意给予投资人的回报,平台只是牵线搭桥,同时收取利息管理费作为主要收入。奕诚金融平台的经营行为只是代为宣传,并不具有承诺性和利诱性。5、奕诚平台不存在设立资金池再转贷给他人获利的行为平台操作流程保证每笔资金专款专用,有合格的项目才发布标的的信息,公诉机关指控其先向投资人筹集资金,再贷给他人来获利,是歪曲事实。6、公诉机关指控的吸收投资人的人数及数额不属实,平台设立之初,其聘请学生在平台上注册了200多个马甲用户,各充值1000元的体验金,专门用于刷数据和流量,这些平台账户余额是平台送给他们的虚拟投资体验金,不是真实的投资资金,有很多资金是重复投的,资金到期后,投资人可以无限次重复投,所以累计数据无法分辨投资多少。实际投资人数就是20多人,具体多少投资额没有统计,技术人员可以调整网页上的人数和数额。公诉机关指控的拖欠投资人的数额是其提供给办案单位的,绝大多数是不存在的,办案单位传唤其时,为证明自己很负责善后,才找出这份名单。剩余没有垫付的资金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以垫付安排函的人数和金额为准。投资人不知道投资款投资给何人,因涉及个人隐私,平台没有显示完整借款人信息。我们有控制、支配、划拨投资人的资金,是因为银行相关的系统不支持P2P行业的委托支付,因条件所限无法达成这个手续。综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以被告人李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为准,2016年8月24日,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已经确立了网贷合法,并赋予P2P可以吸收资金的权利,奕诚金融公司没有违法非法吸收共存款罪的四个规定,不构成本罪。二、若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被告人李华案发前积极用个人资产归还大部分投资款,其吸收的资金没有挪作他用,只是放在相应的项目上,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李华是初犯。3.本案定罪的数额应当有相关的证据、报案人陈述及转账记录等形成证据链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案存在大部分投资人同一笔资金反复投资的情况,对该重复部分的资金应当予以排除。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华以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互联网上架设“奕诚金融”P2P投资平台,以“花都首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名义,通过在平台上充当中介发布所谓债权转让投资标的物的方式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实际是向不特定投资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年化利率高达10%-16%(甚至更高),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还本付息进行担保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线上充值和线下转账并行的方式筹集投资人资金后,再放贷给线下的个人或公司来从中获利。自2014年4月起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华通过该P2P投资平台共计吸收约3600名不特定投资人的累计投资金额约2.9亿余元。2016年9月,因被告人李华对相应贷款风险把握不足,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归还投资人的“借款”,已查明的尚未归还的本息合计330万余元。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李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
1.⑴集资参与人杨某的陈述:2014年7月,我通过网上广告知道了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诚公司),宣传P2P网贷平台。我用电脑打开奕诚金融(Https://××/),我根据网站提示申请注册账户后在该网站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投资了人民币约1万元。后来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金和20%的利息,于是我陆续增加本金并滚动投资累计共人民币2724052元。到了2015年6月,李华通过QQ群通知了约20名投资人,称公司线下的借款人出现逾期情况,无法按合同返还本金和利息,公司平台限制提现,每天只能提现人民币600元,当时我的待提现金额为人民币371726元。后来经投资人要求奕诚公司开放提现渠道,后来我通过陆续提现,在平台共提现了约人民币17万元,还有人民币20万元没有提现。李华承诺过会将资金陆续返还,但一直没有兑现。2016年8月,公司网站平台的账户无法登陆。等到了2016年9月,李华在QQ群通知投资人,发布了一份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2016年9月30号,收到最后一笔提现款人民币2000元后,无法再联系李华。2016年11月,李华将奕诚公司所有员工解散,投资人的QQ群也解散了,公司网站平台的账户无法登陆,网站公告称公司倒闭。
奕诚公司P2P平台的经营模式是奕诚公司P2P平台向外发布其公司的投资项目(即向外发布债权转让信息),项目方提供足额抵押,奕诚联合有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投资人资金保本保息。线上投资是我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然后进行投标和提现,投资方式是用我的银行卡通过转账和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充值给奕诚金融平台(Https://××/)。线上投资是投标,据我理解就是投资人投资奕诚公司发布的项目(即债权转让),项目到期后奕诚公司平台就会把本金和利息一同归还给我。具体去向不清楚。奕诚公司平台账户的网站地址:Https://××/,在2016年8月该网站投资人账户已经无法登陆。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7室,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
2014年7月份我开始通过奕诚的网站平台(××)进行线上的投资,首先在奕诚的网站平台上注册个人账户并登记个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关联银行卡,线上投资的操作流程是:我登陆××网站,输入自己账户的账号还有密码就进入账户主界面,界面中显示的内容有:账户名称、账户总额、可用余额、冻结金额、投标冻结总额、充值成功总额、提现成功总额、投标总额、待回收总额等信息:另外在网站的主界面还有显示可以投资的投资项目(标的物),点击进入并将平台账户预存资金转入投资项目就算投资成功,接着就等到项目时间到期平台就会返还本息到平台的个人账户,然后我再将账户里面的资金提现到个人银行账户;网上投资的转账程序是:一方面我通过在网站平台上进行操作招商银行账户(卡号尾号为1269)充值到奕诚网站平台的个人账户,充值是打到奕诚的对公账户,另一方面我通过我的个人银行账户(招商银行,卡号尾号为1269,工商银行,卡号尾号为0713)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汇潮支付、丰付支付、宝付等,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是奕诚网站指定的)再充值到奕诚网站平台的个人账户,然后我跟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转进投资项目完成投资;投资项目时间结束平台就会将之前投资的本息一起返还到平台账户,然后再通过在网站上进行提现申请就会将申请的金额提现到我的招商银行账户中(卡号尾号为1269),之后一般是李华的个人银行账户(卡号为:62×××13)、刘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卡号为:62×××57)、刘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卡号为:62×××21)返还到我的招商银行账户;我累计转账进奕诚网站平台上的资金我不清楚,大概有20万左右,通过这些本金我在平台上滚动投资累计有2724052元,提现的金额我记不清楚了,从2015年6月30日平台开始限制提现,当时我的平台账户显示待收总额为371726.38元,到2016年9月30日前,通过网站平台进行了三次大额提现(总金额大概为44000元左右,其他时间基本上是每天返还600元到我的银行账户,期间累计提现17万元左右,2016年9月23日我收到李华寄给我的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称其公司仍欠我本息206422元。到了2016年9月份左右平台账户无法登陆。
奕诚投资网站上的投资项目的内容有:项目的编号、项目的性质(过桥借款或抵押借款)、项目需筹集的金额、借款期限、投资年利率(抵押标是在16%左右之间;过桥标有20%-30%之间)、投资金额的奖励金(即投资金额的1.2%左右)、项目的借款人信息(个人或者公司,平台对这些信息部分内容会自动打码,所以我们投资者并不能了解到借款人的完整信息)、以及投资者的账户名字和投资金额。我们当时有咨询李华说借款人的信息为什么不能透露,他表示是商业机密,所以我并不了解网站上投资项目的真实性。2016年8月5日我在网站平台上投资了项目名称为“创盈系列YC03010”的抵押标,投资本金为:849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为:16%,借款的期限是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11月5日,本息合计是88296元,当时奕诚还对我投资该标的物寄了一份保证合同(投资金额超过5万,奕诚就会寄给投资者一份保证合同),该合同的标号为:YC20160106(保);2016年7月2日我在网站平台上投资了项目名称为“个人经营周转贷0627-2-8”的抵押标,投资本金为:964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为:16%,借款的期限是2016年7月2日至2016年10月2日,本息合计是100255.99元,当时奕诚还对我投资该标的物寄了一份保证合同,该合同的标号为:YC20160101(奕诚网站平台在提现不了之后还给投资者寄出一份宣传手册,对外宣称他们公司。
⑵集资参与人杨某提供的身份证、银行交易流水、《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保证合同》、《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旭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及附条件债权转让合同》、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传手册、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被告人李华身份证、网站账户记录及截图等,证明:其中甲方(债权人)杨某;乙方(保证人)李华签订的《保证合同》,项目名称:创盈系列YC03010,借款本金:849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6.00%,借款期限:2016.8.5到2016.11.5。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签约日期:2016年8月5日;项目名称:个人经营周转贷0627-2-8,借款本金:964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6.00%,借款期限:2016.7.2到2016.10.2。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签约日期:2016年7月2日。《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显示2016年9月23日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李华确认并自愿承担杨某的剩余投资及利息(合计:206422元;其中本金:85592元,利息:120830元),并作出了垫付安排。③奕诚金融“网页信息”会员中心截图显示集资参与人杨某在“奕诚金融”平台注册用户名:163yj,注册时间:2014年7月19日,账户总额:371888.91元。投资总额为2724052元。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保证合同》、《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旭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及附条件债权转让合同》进行签认,证实上述材料是其公司开具给杨某的,有其公司盖的公章和本人的签名。
2.⑴集资参与人陈某1的陈述:2014年8月,我通过网上广告宣传页面了解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P2P宣传网贷平台。我也来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地查看过公司的营业等情况。我听说李华是农行搞信贷的,自己出来做生意,所以我比较放心投资。后来才知道他是农行犯了错误,才出来的。第一次我根据网站提示申请注册账户后在该网站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支付投资了28000元。网站上面有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后来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金和16%的利息,于是我陆续增加本金并滚动投资累计共人民币1112919元,后面陆续提现589800元,限制提现后提现206075元。2015年6月,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华通过QQ群通知我们,称公司平台限制提现。最后还有317044元没有提现。李华答应会将资金陆续返还,但是一直没有兑现。2016年8月,公司网站平台账户无法登陆。2016年9月,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寄给我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保证合同。2016年10月,我在广州找了朋友过来花都的公司查看情况,发现公司里面已经人去楼空,早已变成健身机构。李华本人也无法联系,电话还打得通,就是不接听。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2P平台的经营模式是该公司平台向外发布其公司的投资项目,即向外发布债权转让信息,项目方提供足额抵押,又联合有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我们投资人的资金本息。但是担保公司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公司。债权出让人其实就是他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公司就是用他自己的人做的假项目,然后把集资我们的钱高利贷放给其他人,可能后面没有收回来,或者自己转移了。线上投资是我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然后进行投标和提现,投资方式是用我的银行卡转账和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充值给其公司金融平台。线上投资是投标,就是投资人投资其公司发布的项目,项目到期后公司会把本金和利息放到公司网站,我们申请提现,具体去向不清楚。该公司网站地址××。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7室,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员工有10来个,正常办公场所。后来网站发布搬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丽丰中心31楼A室,后面有广州的人去过这个地点,也是没有人的。在我们与公司联系的过程中,公司有一个女的客服刘某2,她在农行和李华一起出来的,她在一次答疑的过程中无意中透露线上的项目其实是没有的,公司只是把钱借给了其他人,收取高利息,导致钱没有收回来。我还知道李华做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名称为: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村公益经济社美力商务大厦6楼628之一号房。刘某2做总经理。
集资参与人陈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李华就是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⑵集资参与人陈某1提供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奕诚公司企业公示报告、历史明细交易清单、网站信息截图、《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及《保证合同》,证实:①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集资参与人陈某1向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2×××01)多次汇款,合计汇款:1112919元。2016年9月19日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李华确认并自愿承担陈某1的剩余投资及利息(合计:202716元人民币;其中本金:62511元,利息:140205元),并作出了垫付安排。②甲方(债权人)陈某1;乙方(保证人1)李华;乙方(保证人2)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项目名称:化学品公司0307-2-2,借款本金:5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7%,借款期限:2016.3.7到2016.6.7。签约日期2016年3月7日;项目名称:皮具公司0405-1-1,借款本金:5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6.50%,借款期限:2016.4.5到2016.7.5。签约日期2016年4月5日;甲方(债权人)陈某1;乙方(保证人)李华签订的《保证合同》,项目名称:创盈系列YC03001,借款本金:500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6.00%,借款期限:2016.7.14到2016.10.14。签约日期2016年10月14日。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保证合同》、《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进行签认,证实上述材料是其公司开具给陈某1的,有其本人签名及公司盖的公章。
3.⑴集资参与人汤某的陈述:2014年6月,我通过网上广告宣传页面了解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P2P宣传网贷平台。我也来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地查看过公司的营业等情况。我根据网站提示申请注册账户后在该网站投资了1000元,是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支付的。后来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金和30%的利息,于是我陆续增加本金并滚动投资累计共4465148元。2015年6月,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华通过QQ群通知我们,称公司平台限制提现。最后还有55084元没有提现。李华答应会将资金陆续返还,但是一直没有兑现。2016年8月,公司网站平台账户无法登陆。2016年9月,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我签订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闭了,55084元也未付。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2P平台的经营模式是该公司平台向外发布其公司的投资项目,即向外发布债权转让信息,项目方提供足额抵押,又联合有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我们投资人的资金本息。线上投资是我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然后进行投标和提现,投资方式是用我的银行卡转账和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充值给其公司金融平台。线上投资是投标,就是投资人投资其公司发布的项目,项目到期后公司会把本金和利息一同归还给我,具体去向不清楚。该公司网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7室,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员工有10来个,就是普通的办公场所。后来听说公司搬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丽丰中心31楼A室,但是我没有去过,也不知道。公司在皮革城里面有两间店铺,是李华自己的产权,我们看过电子版的产权证。
⑵集资参与人汤某提供的身份证、奕诚金融网页信息截图、《债权转让协议》、《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网上充值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其中,奕诚金融网页信息会员中心截图,显示集资参与人汤某在“奕诚金融”注册用户名:tqjshmily,账户总额55084.66元,注册时间:2014-6-18。投资时有显示借款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但是看不到借款人的具体姓名和身份信息(已被打码遮盖);2016年9月19日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李华确认并自愿承担汤某的剩余投资及利息(合计:55084元;本金0元,利息55084元),并作出了垫付安排。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进行签认,证实上述材料是其公司开具给汤某的,有其本人签名及公司盖的公章。
4.⑴集资参与人符某的陈述:2014年7月,我路过饮食风情街附近有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P2P宣传网贷平台的广告宣传,我便通过广告的网页上网了解,觉得公司也比较正规利息也比较高,便到公司了解情况,了解过他的一些投资项目,然后便根据网站提示申请注册账户后在该网站投资了大约30000元,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支付的。后来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金和年化20%多的利息,于是我陆续增加本金并滚动投资累计共约30万元。到了2014年9月底由于需要用钱就暂时没有去继续投。到了2016年3月有剩余钱,而且在迎宾大道的红谷酒店楼下的地铁施工围栏上也打了奕诚的广告,便又开始投资了3万元,为期1个月,2016年4月收到利息和本金后又投资了10万元为期3个月,到了2016年7月份收到了本金和利息后,我又在8月份投15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为期1个月的,10万元是为期3个月的,之前的投资都是只要到期了都能够本金及利息打到我的银行账户上。直到2016年9月1日,公司有一份公告说网站升级,停止了所有账户的操作,也不能提现。我便到李华的公司找李华,公司已经搬地方了,我便打公司的电话询问,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公司已经搬到了迎宾大道与建设北路交界的城市快捷酒店的2楼,找到李华后,李华只给我写了一份协议,承诺于2016年11月29日前把我的15万本金及利息归还给我,并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六街的十三号和十五号作为抵押,并把房产证的复印件交给我,协议上的甲方(借款方)有李华的签名和手印,乙方(出借人)有我本人符某的签名。到了2016年11月20日左右便到了奕诚公司找李华,但没有找到李华,便致电李华,李华称网站升级还没有完成,技术员辞职了,要到12月才能完成升级再公布结果。过了几天便找不到李华了,QQ群也解散了,到了公司也人去楼空了,我便到花都区的房管局查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六街的十三号和十五号发现这两个房产已经被查封了,我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台向外发布其公司的投资项目,即向外发布债权转让信息,项目方提供足额抵押,又联合有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我们投资人的资金本息。线上投资是我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然后进行投标和提现,投资方式是用我的银行卡转账和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充值给其公司金融平台。线上投资就是投资人投资其公司发布的项目,项目到期后公司会把本金和利息一同归还给我,具体去向不清楚。该公司网址××。李华欠我本金15万一直没有支付。我用我的招商银行卡(卡号尾号为6201)转账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公司账户为(12×××01)。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华,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7室,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员工10个左右。之后公司搬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和迎宾大道交界的城市快捷酒店2楼。
2014年7月份我开始通过奕诚的网站平台上(××)进行线上的投资,首先在奕诚的网站平台上注册个人账户并登记个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关联银行卡,线上投资的操作流程是:我登陆××网站,输入自己账户的账号还有密码进入账户主界面,界面中显示的内容有:账户名称、账户总额、可用余额、冻结金额、投标冻结总额、充值成功总额、提现成功总额、投标总额、待回收总额等信息;另外在网站的主界面还有显示在可以投资的投资项目(标的物),点击进入并将平台账户预存资金转入投资项目就算投资成功,接着就等到项目时间到期平台就会返还本息到平台的个人账户,然后我再将账户里面的资金提现到个人银行账户。网上投资的转账程序是:一方面我通过在网站平台上进行操作招商银行账户(卡号尾号为6201)充值到奕诚网站平台的个人账户,充值是打到奕诚的对公账户(招商银行,账号为:12×××01),另外一方面我是通过我的个人支付宝中账户转到奕诚的对公账户(招商银行,账号为12×××01),我转到奕诚公账里面的资金就会在网页账户的可用余额里面显示对应的金额;然后我跟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转进投资项目完成投资;投资项目时间结束平台就会将之前投资的本息一起返还到平台账户,然后通过在网站上进行提现申请就会将申请的金额提现到我的招商银行账户中(卡号尾号为6201),之后一般是李华的个人银行账户、刘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返还到我的招商银行账户;我累计转账进奕诚网站平台上的资金大概有100万左右,通过这些本金我在平台上滚动投资累计有100多万元(具体数额不清楚),于2016年7月份之前我在奕诚投资的本息都已经提现。2016年8月16日我在奕诚网站平台上充值并投标了10万元,2016年8月29日我在奕诚网站平台上充值并投标了5万元,到2016年9月1日网站就显示网站升级无法提现,需等待3个月才能提现。2016年9月1日我到奕诚公司找到李华,李华就跟我签订一份协议,承诺2016年11月29日之前我的15万元本息归还给我,并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六街的十三号和十五号作为抵押,还提交了一份房产证的复印件交给我。事后我发现李华抵押给我的两套房产都已经于2016年5月份被花都区人民法院查封,他在房产被查封之后还将房子拿出来作抵押。
奕诚投资网站上显示的投资项目的内容有:项目的编号、项目的性质(过桥借款或抵押借款)、项目需筹集的金额、借款期限、投资年利率(抵押标是在16%左右之间:过桥标有20%-30%之间)、投资金额的奖励金(即投资金额的1.2%左右)、以及投资者的账户名字和投资金额。项目有没有显示借款人的信息我记不清楚了。因为后边网站无法登陆,所以我在奕诚网站上投标的标的物信息没有保存下来,所以详细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在奕诚投资都是通过该网站平台进行线上的投资,没有进行线下的投资。2016年我在奕诚网站上投资时,没有收到李华发布关于平台显示提现的消息,但是我在2016年8月份之前都可以正常投资并提现。后来在奕诚网站无法登陆之后,我曾听其他受害者说起奕诚于2015年9月份出现资金链断裂并平台开始限制提现了。但是2016年我在网站平台上投资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李华没有向我透露导致公司亏损并无法正常返还投资者资金的缘由,我在2016年9月份找到李华,他只是称网站在升级,让我们再等等,没有称其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2016年11月份我再去奕诚找李华,奕诚公司就已经人去楼空。一开始我了解到奕诚是在花都区红谷酒店地铁围壁看到奕诚打的广告,之后在我投资之后李华于2014年还曾召开过公司的发布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概况还有投资前景。刚开始投资我有到奕诚公司所在地区参观过,当时是李华还有刘某2接待我。李华向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经营方式,他个人的名下资产(就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贵丽北六街的十三号和十五号的那两间商铺)等,目的就是让我们投资者放心投资。该公司还有客服主管刘某2,她负责跟我们投资人对接,给我们投资者在qq群上进行答疑,其他员工我不清楚。我在投资“奕诚金融”投资平台前不认识李华及其公司员工,我是在花都区美食风情街上看到奕诚公司打出的广告之后自行去“奕诚金融”网站了解投资。“奕诚金融”投资网站上的投资项目有表明对应的期限及相应的回报,抵押标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内,多数为1个月,年利率为18%到20%左右(2014刚开始的利率比较高,年利率有36%),过桥标的期限一般是7天到15天之间,年利率一般为20%至24%之间。我有将在“奕诚金融”投资的账户金额转移到李华线下的投资,2016年9月份平台停止提现当天我去找李华催款,李华说是平台升级,要等到2016年11月才能恢复提现。见我不放心,李华与我签订一份协议,并称就当平台上未返还的15万元是他欠我的,并且有他公司还有狮岭的两套商铺作抵押,协议上签订的年利率12%,借款时间为2个月。我没有与李华商议说欠款15万元转为线下投资,只当是他未归还我的欠款。
⑵集资参与人符某提供的《协议》、房产证、网站界面和个人信息、身份证、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集资参与人符某在“奕诚金融”网页注册用户名:runjunk,注册时间:2014-7-6,账户总额:154683.87元;《协议》显示:2016年9月1日,乙方符某(出借方)通过网站(××)与甲方(借款方)李华签订借款合同。符某在网站(××)进行网上投资,2016年9月1日将网上投资本息转由李华承担,并以李华名下两个商铺进行担保。2016年9月29日止,网站上投资本息合计52016元,截止2016年11月16日止,网站上的投资本息合计102667元,由2016年9月29日起,期限2个月,年利率12%,每月付息,到期付本。2016年8月29日,符某作为出借方向刘某1(借款方)投资50000元,投资期限1个月,预期利率14%,投标日期2016年8月29日。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协议》进行签认,证实上述材料是其公司开具给符某的,有其本人签名及公司盖的公章。
5.⑴集资参与人任某1的陈述:2015年3月,我通过一个名叫何生的朋友介绍了解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然后我自己上网也查了一下这间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宣传P2P网贷平台,我第一次根据网站提示申请注册账户后去了银行把200000元转去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上,转完账之后我网上登录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进行分散投资。投了几笔具体我也忘了,后来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金和18%利息。于是我陆续增加本金并滚动投资累计共人民币250000元,后面2015年9月份何生跟我说,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我想把本金200000元提现,李华说暂时提现不了,李华提出把我们的本金转去线下,然后我把200000元转去线下了,具体是不是转去李华的账号就不清楚了,是这个平台操作的,另外我把50000元提现了。然后我收了一份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这份合同是何生给我的,然后2015年10月我收到李华转给我第一笔4000元利息,直到2016年10月一共收了13笔利息一共52000元,到了2016年11月份我收不到利息,我跟何生联系李华,他说没钱了也有很多理由就是不想给回我本金。2017年3月我跟何生就联系不了李华了。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这些都是何生去跟进的,我有什么问题也是跟何生说。当时我们有跟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写合同,当时合同是何生给我的。线下投资是私人借款,公司做保证,然后每一个月都能收到借款人的利息。线下投资的具体去向不清楚。该公司网站地址××。
⑵集资参与人任某1提供的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保证合同》、《借款合同》,证实:任某1与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多次签订《保证合同》;任某1与被告人李华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签订的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款合同》、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任某1每月收取李华转账的4000元。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进行签认,证实上述材料是其公司开具给任某1的,有其本人的签字和盖有公司公章。
6.⑴集资参与人何某的陈述:2014年9月,我路过马鞍山公园附近有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P2P宣传网贷平台的广告宣传,我使通过广告的网页上网了解,觉得公司也比较正规利息也比较高,便根据网站提示申请注册账户后在该网站投资了人民币30000元,是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支付的。后来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金和年化18%的利息,于是我就陆续增加本金并滚动投资累计共约200万元。2014年11月30日我开始通过奕诚的网站平台(××)进行线上的投资,线上投资的操作流程是:我登陆××网站,输入自己账户的账号还有密码就进入账户界面,界面中显示的内容有:账户名称、账户总额、可用余额、冻结金额、投标冻结总额、充值成功总额、提现成功总额、投标总额、待回收总额等信息:另外在网站的主界面还有显示可以投资的投资项目,点击进入并转入资金进入投资项目就算投资成功,接着就等到项目时间到期平台就会返还本息。网上投资的转账程序是:我通过在网站平台上进行操作建设银行账户(卡号尾号为5429)充值到奕诚网站平台的个人账户,充值是打到奕诚的对公账户上(卡号是:12×××01),然后我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平台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转进投资项目完成投资;投资项目时间结束平台就会将之前投资的本息一起返还到平台账户,然后通过在网站上进行提现申请就会将申请的金额提现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中,我累计转账进奕诚网站平台上的资金大概有200万左右,提现的金额我记不清楚了,不过到了2015年10月份前网站投资的本息就已经全部拿回了。奕诚上显示的投资项目的内容有:项目的编号、项目的性质(过桥借款或抵押借款)、项目需筹集的金额、借款期限、投资年利率(抵押标是在18%-24%之间;过桥标有30%)、投资金额的奖励金、项目的借款人信息(个人或者公司,平台对这些信息部分内容会自动打码,所以我们投资者并不能了解到借款人的完整信息)、以及投资者的账户名字和投资金额。我们当时有咨询李华说借款人的信息为什么不能透露,他表示是商业机密,所以我并不了解网站上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台向外发布其公司的投资项目,即向外发布债权转让信息,项目方提供足额抵押,又联合有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我们投资人的资金本息。线上投资是我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然后进行投标和提现,投资方式是用我的银行卡转账和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充值给其公司金融平台。我用我的建设银行卡(卡号尾号为5429)转账到李华指定的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13)上,我收款也是这个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线上投资是投标,就是投资人投资其公司发布的项目,项目到期后公司会把本金和利息一同归还给我,具体去向不清楚。该公司网站地址××。我与李华共签订了8份借款合同,甲方(贷款人)是我本人何某,乙方(借款方)有李华的签字和手指模,为期2-3个月,累计金额为4824000元,借款的月利率为2%,利息按月支付,期满后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每份借款合同都附带一份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上也有李华的签名和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3室-17室,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之后公司搬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131号3楼,没多久又搬到广州市越秀区,但是我没有去过。
我与李华达成协议进行线下的投资。2015年1月,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华通过QQ通知我们,说我的投资金额比较大,可以到公司参观下。我便到了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华在办公室接待我,并跟我说在平台上投资的话平台会收取一个手续费和管理费,如果想收益最大化的话,建议我和李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用于投资停车场和房地产,并用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担保,并可以免去线上投资公司要收取的手续费,网上的可以陆续提现转成借款合同。我就答应了。2015年1月到2015年3月份之间我与李华签订保证合同、收款收据、借款合同并通过我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到李华招商银行的个人账户(账户为:62×××13)转了累计有120万元人民币,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也是算在120xx面的(在签订金额12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有注明),线下借款在2015年3月份之前的利率是年利率为36%,3月份之后就调整为24%;李华返还本息给我也是通过李华招商银行的个人账户(账户为:62×××13)转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上,之后李华偿还我60万本金并一直偿还我每月1.2万的利息给我直至2016年7月份;到2016年10月份,李华称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短期偿还借款并与我签订一份最终的借款合同,合同中借款金额共有624000元,其中包含本金60万元以及两个月利息共2.4万元。李华并未向我透露过线下投资的投资资金的去向,所以我不清楚资金的去向。2015年6月份李华在我们的qq群称资金链出问题了,暂时归还不了我们投资者的本金,只能偿还每个月相应的利息。他说他手头上的钱放出去收不回来,至于钱放给谁没有说。到2016年8月份开始李华就没有偿还任何本息了。李华便说利息计算到下一份借款合同上,所以2016年10月25日的借款合同本金为624000元,但2016年10月开始李华便没有支付我利息,致电李华追问,李华便说暂时没钱。到2017年3月,便联系不上李华,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关闭了,网站也上不了,李华欠我的60万元也一直未支付。2015年6月30日李华称其资金链断裂之后,他还继续在其他投资平台网站上发布广告继续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对于投资金额比较小的投资者李华也没有向他们告知公司的资金情况,2016年8月份平台无法提现,但是奕诚还继续在奕诚网站继续发布广告。另外在线下还有召开发布会去吸引更多投资人。
我在投资“奕诚金融”投资平台前不认识李华及其公司员工,我在街上看到奕诚公司打出的广告之后自行去网站了解投资。“奕诚金融”投资网站上的投资项目有表明对应的期限及相应的回报,抵押标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内,多数1个月,年利率18%到20%左右;过桥标的期限一般7天到15天之间,年利率一般20%到24%之间。我在“奕诚金融”网站的线上投资都已经提现,没有从线上的资金转移到线下这一说。我在线上投资累计投资金额应该有400多万元(单笔最高的金额有266174元(抵押标),因为过桥标时间短,所以奕诚公司没有提供对应的材料给我们。我与李华签订的线下投资没有对应投资项目,他当时说在平台上投资的利息比较低,不如把钱借给他自己去投资并且可以给我更高的利息(年利率24%),他当时并没有说具体借款期限,也没有说明具体的投资项目。后来李华没有及时偿还我们的借款本金,我们找他追讨欠款时他才说他把这些钱投资到湖南郴州的项目,大概投资项目就是投资高铁站附近的物业和商铺,后面这个项目也不了了之。
⑵集资参与人何某提供的担保函、《债权交易及担保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身份证、收款收据、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奕诚金融投资人统计表等,证明: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给何某的《担保函》8份,担保的主债权均是在(××)上发布的抵押借款的债权出让信息所对应的债权;甲方为何某,乙方为刘某1,丙方为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丁方为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签订的《债权交易及担保服务协议》,甲方为汤少冰,乙方为刘某1,丙方为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丁方为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签订的《债权交易及担保服务协议》;2015年01月22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何某与被告人李华或者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万元至12万元不等,借款期限为2个月或3个月不等,借款月利率均为2%。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担保函》、《债权交易及担保服务协议》《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保证合同》进行了签认,证实上述材料是是其公司曾经开具给何某的,有其公司盖的公章及其本人的签名。
7.⑴集资参与人陈某2的陈述:2014年初,我通过网上广告宣传页面了解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P2P宣传网贷平台。我也来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地查看过公司的营业等情况。我听说李华是农行行长,自己出来做生意,所以我比较放心投资,第一次我根据网站提示申请注册账户后在该网站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投资了500000元。网站上面有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后来我收到该公司返还的本金和年利率36%的利息,于是我陆续增加本金并滚动投资累计大概两三百万元,后面陆续全部提取。半年过后到了2015年12月再投入500000元后一直提现不了,然后我去找李华,李华答应会将资金陆续返还,当时李华也给我签订了借据来做担保,但是一直没有兑现。2017年3月左右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平台账户无法登陆,发现公司里面已经人去楼空,李华本人也无法联系,电话也打不通。之后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闭了,500000元也未支付。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台向外发布其公司的借款投资项目,即向外发布债权转让信息,项目方提供足额抵押,又联合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我们投资人的资金本息。但是担保公司其实就是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亲戚开的,他公司就是用他自己的人做的假项目,然后把集资我们的钱高利贷放给其他人,是我在花都法院听审时了解到的,可能后面没有收回来,或者自己转移了。线上投资是我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然后进行投标和提现,投资方式是用我的银行卡转账充值给其公司金融平台。线上投资是投标,就是投资人投资其公司发布的项目,项目到期后公司会把本金和利息一同归还给我,具体去向不清楚。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7室,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后来搬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31号三楼。刘某2是李华的助手,也是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也是该公司的股东。刘某1是公司员工。刘某6是帮李华跑跑路,办下证件。刘某3是业务员,负责宣传,拉人投资。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1,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41号华夏商务大厦10楼08室。据我了解,黄某1和刘某2、刘某1、刘某6、刘某3是一家人。
我在投资之前不认识李华及其公司员工,我在网站上看到奕诚公司打出的广告之后自行去“奕诚金融”网站了解投资。奕诚金融投资网站上的投资项目有表明对应的期限及相应的回报,抵押标的期限一般是3个月内,多数为1个月,年利率为18%到20%左右(2014刚开始的利率比较高,年利率有36%),投资抵押标奕诚公司会邮寄一份担保函和保证合同给我;过桥标的期限一般是7天左右,年利率一般为24%左右,过桥标因为时间短,奕诚公司没有寄出相关的合同。我一直只在“奕诚金融”平台上进行投资。我没有收到奕诚公司寄出的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我在线上投资的数额情况累计投资金额应该有219.6656万元,现在奕诚公司还拖欠我5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⑵集资参与人陈某2提供的《旭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及附条件债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汇款回单、银行流水清单、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明:其中甲方(债权人)陈某2、乙方(保证人)李华的《保证合同》,显示:项目名称:个人经营周转贷0619-1-1,借款本金:2000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6%,借款期限:2016.6.19到2016.9.19,签约日期2016.6.19;项目名称:创盈系列YC03004,借款本金:3000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6%,借款期限:2016.7.25到2016.10.25,签约日期2016.10.25;甲方(债权人)陈某2、乙方(保证人1)李华、乙方(保证人2)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显示:项目名称:皮具公司1214-1-5,借款本金:20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7%,借款期限:2015.12.18到2016.3.18,签约日期2015年12月21日。民事判决书显示:侯容某起诉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李华要求偿还欠款504123.6元及利息,经本院判决的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旭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及附条件债权转让合同》、《保证合同》进行了签认,证实上述材料是陈某2在其公司网站上自行打印的文件格式版本,而后陈某2自行签名的。
8.⑴集资参与人赵某的陈述:2015年上半年,我通过百度的广告看到奕诚公司的宣传较好,想在网上进入该平台投资。平台上面有个客服,将我拉入到一个群里面,群里有人过来花都考察过,认为可以投资,我就相信了。然后我就在网站投资了,当时是集资一些标的,每个人集资一点钱,标的成功后,这个集资就成功了。第一次集资了二、三千元。之前一阶段的都是这些标的。接下来就是投资5万元以上有保证函,并确认我已收到(具体见保证函内容),投资5万元的利息回报有时间限制,一般是3个月,但是当我们发现问题之后,3个月已经过了。2016年6月,公司再不付任何利息了。公司寄给我很多份合同文本,说2016年11月欠款会全部还清,但是11月后,公司就消失不见了,QQ解散了。我一共投资689621.31元,提现144276元,最后诈骗我金额545345.31元。2016年11月,网站发布公告:要注册新网站,因此无法登陆。2016年11月,公司关门,2017年年后,李华本人无法联系。奕诚公司线上投资是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都是转到公司的对公账户。线上投资的去向我不知道。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员工可能有10多个人。我只去过他公司最后的地址:花都区迎宾大道与建设路交界处城市快捷酒店的二楼。有人说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丽丰中心31楼这个地址是假的,没有人在的。有一个女客服主管:刘某2,回复这一块都是她在做。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是李华与刘某2一起搞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合同上面无和该司有关事情。我已经去到法院诉讼,有判决书。
⑵集资参与人赵某提供的“帐户详情-奕诚金融”网页截图、商银行流水清单、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投资信息表、《协议》、《保证合同》、民事起诉状、关于延迟垫付投资款项的公告、网站公告截图、奕诚金融介绍手机页面截图等,证明:其中集资参与人赵某在涉案平台的用户名:Otree123,账户总额:553631.09元;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赵某向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尾号为0601的对公帐户和李华的尾号为3513的账户汇款689621.31元,其中本金545345.31元,提现144276元;甲方(借款方):李华,乙方(出借方):赵某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显示网站上的投资本息合计人民币554482元,期限:三个月,由2016年11月20日起,年利率12%;甲方(债权人):赵某;乙方(保证人1):李华、(保证人2):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显示:项目名称:玉器公司1228-2-2;借款本金:5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6%,借款期限:2015.12.29至2016.1.29,签约日期:2016年1月5日;项目名称:皮具公司0201-1-7;借款本金:5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7%,借款期限:2016.2.8至2016.5.8,签约日期:2016年1月5日。甲方(债权人):赵某;乙方(保证人):李华签订的《保证合同》,显示:项目名称:个人经营周转贷0620-2-3;借款本金:1000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6%,借款期限:2016.6.28至2016.9.28,签约日期:2016年6月28日;项目名称:个人经营周转贷0627-2-4;借款本金:99600元,预计年化收益率:16%,借款期限:2016.6.29至2016.9.29,签约日期:2016-6-29。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协议》、《保证合同》进行了签认,指认上述材料是其公司开具给赵某的,有其本人签名及公司盖的公章。
9.⑴集资参与人梁某1的陈述:我在2014年年底上网时在网贷之家的论坛上看到奕诚公司的广告,由于存款利息比银行的要高很多,我便开始尝试投资,刚开始1万2万的投,投了几个月之后感觉比较安全。便于2015年3月开始陆续增加投资款,最高试过累计投资40多万,至2015年6月底我的投资款到周期了,李华突然致电给我说因资金周转有困难,暂时先别提款,我坚持要提款,但没有提现成功,李华也没有理我了。之后李华又将所有投资款项超过20万元的投资人都拉进了一个微信群,并通知说由于公司周转困难,到期的款项需要再3个月才能正常提现,当时也有很多投资人不同意,并到奕诚公司去观察,奕诚公司还比较正常。李华也称公司会继续正常运行,拖欠投资人的款项也会陆续还清,并引入新的股东,会有钱继续运营。经过一番协商,李华口头上答应投资者们每个工作日归还500元的欠款,李华也有履行。至2016年4月,答应每个工作日归还的500元还款改为了300元,之后到了2016年7月份便不继续履行了。我们到公司找李华,公司已经没有继续运营,致电李华也不听,并对外声称公司已经搬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丽丰中心,我也到过具体地址找李华,但去到了丽丰中心也没有找到奕诚公司和李华,只看到旭璁担保公司,而且也在装修,之后便联系不上李华了,并且投资人陆续去公安机关报案。我共累计投资约599700元,提现了396070元,还有203630元本金没有提现,并拖欠我利息86941元。我于2017年3月发现无法登陆,显示用户已经注销。约2016年10月奕诚公司停止运营,李华本人无法联系。奕诚公司线上投资可以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也可以线下从银行把钱转到公司的对公账户并通知李华,之后便可以在平台上操作了。我不清楚投资款去向。我不知道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我有委托过朋友帮忙到法院提起诉讼。
⑵集资参与人梁某1提供的报案书面说明、《债权交易及担保服务协议》、担保函、《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对账单及银行流水、奕诚金融网站截图,证明:集资参与人梁某1在“奕诚金融”注册用户名:liangpeiguang,注册时间:2014-11-22。成功充值605968.15元,线上成功充值61800元,线下成功充值537900元;甲方梁某1,乙方刘某1,丙方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丁方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交易及担保服务协议》,债权交易项目名称:【0624-1-3】抵押标,债权交易本金:10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8%,债权期限:2015.6.25到2015.7.25;债权交易项目名称:【0522-1-4】抵押标,债权交易本金:79680元,年化净收益率:18%,债权期限:2015.5.28到2015.7.28;债权交易项目名称:【0506-3-1】抵押标,债权交易本金:10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8%,债权期限:2015.5.6到2015.7.6;债权交易项目名称:【0318-1-19】抵押标,债权交易本金:10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8%,债权期限:2015.3.18到2015.5.1;2016年9月19日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李华确认并自愿承担梁某1的剩余投资及利息(合计:290571元;其中本金:203638元,利息:86933元),并作出了垫付安排。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债权交易及担保服务协议》、《担保函》进行了签认,证实上述材料是其公司开具给梁某1的,《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有其本人的签名,《债权交易及担保服务协议》、《担保函》有其公司盖的公章。
10.⑴集资参与人郭某的陈述:2015年8月份左右我曾听江秋爱(奕诚公司法人李华的前妻)提起李华在经营一个“奕诚金融”的网贷P2P平台可以投资,之后我自行到网上了解该平台之后就于2015年8月份开始进行投资。我在平台上累计的投资金额为1368336元,到2016年5月份平台停止给我提现。为此事我找过李华,李华称奕诚公司有部分借款人暂时收不回借款,等到公司将未收回的借款收回之后就可以将本金还清。于是他便以公司名义跟我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上边写明借款金额为258671.21元,并以年利率为14.5%每月支付我相应的利息为3125.61元。到了2017年11月份,李华称奕诚公司已经倒闭,他没有那么多资金可以维持偿还我之前那么高的借款利息,接下来的每月他只能偿还我1500元人民币,因为当时我身体生病没有心思去操心这件事,我想着只要李华最后能偿还我那25万元本金就可以了,于是他跟我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出借的本金还是之前未归还的258671.2元,借款人为李华本人,每月偿还我1500元利息。李华之后每月都有偿还我1500元利息,最后一次支付为2018年8月份,之后就再也没有偿还过任何本金还有利息。所以李华现在还拖欠我258671.2元借款没有还清。从2015年8月份平台停止提现之后,我的招商银行账户共收对方账户名是李华和刘某2转账给我的利息钱共29130.49元,微信上李华共支付了我15个月金额为1500元的利息,共22500元。从平台停止提现之后我共收到李华(奕诚公司)支付的利息钱共51630.49元。奕诚公司还有258671.2元本金未归还。我不清楚我在“奕诚公司”投资的资金去向,我只是在网上选择正在进行的集资标的就进行投资(抵押标居多),不清楚奕诚公司将该笔钱用于何处。我没有向法院起诉。
⑵集资参与人郭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借款合同、个人奕诚金融未收款明细账、营业执照等,证明:奕诚金融”未收款明细账网页截图,显示郭某投资总额为1368336元,已收总额1130724元,待收总额为261373元;2016年5月22日、2016年11月22日、2017年5月23日、2017年11月23日,出借方郭某与借款方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借款金额258671.20元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年/月利率:14.5%,附收款收据。2017年11月23日、2018年5月23日,出借方郭某与借款方李华就借款金额258671.20元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六个月,借款月利息:1500元;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李华每月向郭某转账1500元。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借款合同进行了指认,指认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经与郭某签订借款合同,现已作废,后转为李华与郭某重签借款合同,之后同一金额的借款合同均为同一笔借款的延续。
11.⑴集资参与人庄某的陈述:2014年我经朋友赵某介绍过“奕诚金融”投资平台,该平台的投资利息比银行的要高很多,我便开始尝试投资,刚开始几千块的投,投了几个月都可以正常提现。我便于2015年2月开始陆续增加投资款,最高试过累计投资60多万,直至2015年七八月份,我的投资款到周期了准备提现,但是平台无法正常提现。我向李华了解对方称公司因资金周转有困难,暂时先别提款,他会按照约定先付我在平台投资的相应利息。之后我的账户被平台限制提现,每天只能提现800到500元不等。到了2016年2月份左右平台就直接停止提现了。之后便联系不上李华了,并且投资人陆续去公安机关报案。我共累计投资约60多万元,还有59550元本金没有提现,拖欠我利息有多少我没有计算过。我于2016年3月发现无法登陆的,显示用户已经注销。我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网银充值到公司的公账,只有少部分转账到李华名下的招商账户。我不清楚投资款的去向。我有委托律师帮忙到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⑵集资参与人庄某提供的《委托书》及庄某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信息网页截图、充值记录网页截图、网站网页截图、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保证合同》,证明:集资参与人庄某委托集资参与人赵某办理奕诚金融诈骗报案事宜;集资参与人庄某在“奕诚金融”注册用户名:Stephanie,注册时间:2014-9-x。成功充值701302.59元,线上成功充值505499.67元,线下成功充值195524.92元。奕诚金融网站首页截图显示网站升级中,预计12月升级完成,成功投资用户3811人,累计投资金额:290568191元,赚取利息7694427.27元。奕诚金融年化收益10%-16%。甲方(债权人):庄某;乙方(保证人1):李华、(保证人2)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显示:项目名称:园艺公司0118-2-11;借款本金:50000元,年化净收益率:16%,借款期限:2016.1.22至2016.2.22;2016年9月19日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李华确认并自愿承担庄某的剩余投资及利息(合计:59550元;其中本金:24861元,利息:34689元),并作出了垫付安排。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保证合同》进行了签认,指认上述材料是其公司开具给庄某的,有其本人签名和公司盖的公章。
12.⑴集资参与人昂某的陈述:我于2014年年底上网时在网贷之家的论坛上看到了奕诚公司的广告,由于存款利息比银行的要高很多,我便开始尝试投资,刚开始几千块钱的投,投了几个月之后感觉比较安全。便于2016年2月开始陆续增加投资款,最高试过累计投资10多万元,直至2016年9月份我突然收到奕诚公司寄来的《协议》,协议写明“奕诚金融”因为网站系统升级,于2016年9月1日起,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与网站订立的保证合同停止履行并转为该协议。我便打电话到奕诚公司了解情况,对方工作人员也称是网站系统升级,需要我们再耐心等待,但是后来2016年年底网站就关闭了,网上未提现的投资资金也无法提现。至今奕诚公司还拖欠我107042元的投资本金没有归还。协议上承诺应每月支付相应的利息也没有兑现。我于2016年年底发现无法登陆,显示用户已经被注销。在我收到奕诚公司寄给我的“协议”之后,平台账户还是可以登陆的,只是无法提现。我不清楚奕诚公司的投资款去向。我通过电脑上网充值到平台,都是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到奕诚公司的对公账号。我有委托律师帮忙到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⑵集资参与人昂某提供的网站截图、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协议》、《保证合同》,证明:集资参与人昂某的账户zhxm999,成功充值109644.94元。奕诚金融网站首页截图显示网站升级中,预计12月升级完成。成功投资用户3811人,累计投资金额:290568191元,赚取利息7694427.27元。奕诚金融年化收益10%-16%;《协议》显示:乙方(出借方)昂某通过网站(××)与借款人李华签订借款合同。昂某在网站(××)进行网上投资,2016年9月1日将网上投资本息转由李华承担,网站上投资本金合计107042元;甲方(债权人)昂某、乙方(保证人1)李华、乙方(保证人2)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显示:项目名称:制冷公司0321-3-4,借款本金:50512元,年化净收益率:17%,借款期限:2016.3.25到2016.6.25。本息合计52658.77元。
被告人李华对上述《协议》、《保证合同》进行了签认,指认这是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经与昂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二、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华于2018年9月12日,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关于协助办理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的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认定的复函》,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函提及的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经我局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3、《欠款人员明细表》,证实:2018年9月,被告人李华向公安机关提供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平台(奕诚金融)吸收公众存款的共计237人的名单,包含网上ID、用户名及具体欠款金额,金额共计6075989元。
被告人李华签认该明细表的人员就是在奕诚金融平台投资的人员及其拖欠他们的款项。
4、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成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华;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1,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成立日期2014年3月17日。
5、集资参与人陈某1、庄某、昂某提供的奕诚金融网站首页截图,显示内容为:网站升级中预计12月升级完成为避免数据出错建议不要进行操作不便之处敬请谅解成功投资用户:3811人,累计投资金额:290568191元,赚取利息:7694427.27元,风险准备金:1001506元。奕诚金融年化收益10%-16%。
6、广州市安正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其他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本案被告李华及其控制的涉案9个公账、私人账户,从2014年4月21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与该9个账户有业务往来的个人达1505个(不考虑重名),这9个账户与个人相关交易的付款总额为324960588.52元,收款总额为185795376.30元。因资料原因未能分别出投资人(存款人)和贷款人(借款人)。
7、侦查工作情况说明,证明:民警于2018年9月28日前往杭州阿里云计算机有限公司调取“奕诚金融”P2P投资网站所租用服务器的后台数据,对方称该公司已长期没有续租,故阿里云服务器已没有保存任何相关资料,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8、本院(2016)粤0114民初11616、11617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114民初1596、1597、2244、2245、3579、3580、3581、3582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2059、1368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集资参与人任某1、何某、陈某1、赵某、庄某、梁某1、昂某、符某、陈某2因本案尚欠投资款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本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其中判决被告李华向任某1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秋爱对上述李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李华向何某支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秋爱对上述李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陈某2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30万元及利息,李华、广州市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某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判决李华向赵某偿还借款554482元及利息;判决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庄某返还59550元并支付利息、向梁某1返还288571元并支付利息、向昂某返还107042元并支付利息,李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告李华偿还借款本金52016元、102667元及利息给符某;判决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陈某1317044元及利息,被告李华对上述债务在20271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广州市圣仙奴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广东衡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加亿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得凯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唐某1博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成名皮具有限公司、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久鼎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鸿远皮具有限公司等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10、被告人李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身份证、向法院起诉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民事判决书、投标记录、用户资料、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等,证实:奕诚金融平台上的发标情况,被告人李华、证人欧阳某1、刘某1向本院起诉借款人王某、宁某、张某、晏某、吴某等人案件的受理通知书、银行转账截图,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资料。
11、本院(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14号、(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62号、(2016)粤0114民初8296、8291、8299、8298、8293、829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华起诉王某、李某1、冯某、宁某、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市开发区万通水泥制品厂、钟某1、钟某2、广州市成名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久鼎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某2、钟某3、张某、广东衡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某2、广州市唐某1博皮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欧阳某1诉吴某、农某、广州市得凯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某1诉晏某、广州市圣仙奴皮草时装有限公司、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经本院受理并判决的情况。
12、侦查工作情况说明,证实:1.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无法找到涉案公司(广州市唐某1博皮具有限公司、广东衡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查证。2.民警对李华所起诉的借款人钟某1、唐某2、王某、冯某、宁某、张柳州、彭某平、吴某等人逾期未还款情况进行走访核实,发现钟某1、唐某2、王某、冯某、张柳州、吴某等人均无法联系去向不明并且所经营的公司已倒闭。3.民警致电晏某、冯某、宁某、钟某1、吴某、唐某2、钟某3的联系电话,对方无人接听。致电张某、钟某2的联系电话,对方号码为空号。致电王某的联系电话,王某在电话里称其于2014年确实曾向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10万元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但因银行对该笔过桥停止放贷,导致其拖欠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0万元。之后其陆续向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大部分的本金还有利息,现仍欠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万元。
13、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流水,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及银行交易明细情况。
1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李华的基本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的证言: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是李华,实际经营人:李华,另外还有一个老板叫欧阳某2(我离职前他也离开了公司)公司地址是在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正盛商务大厦5楼,经营范围主要是过桥贷款业务。公司的架构上分为总经理办公室、业务部、客服部、财务部、风控部、行政部、技术部等部门,总经理办公室的负责人是李华,负责公司的全面统筹;业务部没有具体负责人,下边的业务员有我、宋某1、宋某2、阿泉负责是寻找需要贷款的客户;客服部、行政部、财务部实际没有明确分工,基本上都是刘某2负责管理,下边有员工:刘某3、欧阳某1等人,刘某3兼顾客服工作和财务工作,欧阳某1负责财务工作,其他员工我不记得了。风控部的负责人是李某2,风控部只有李某2一个人,他负责对需要我公司的贷款业务进行风险把控,但是最终拍板还是李华说了算。技术部的人员有刘某1、任某2,负责对公司的电子设备和网站进行维护。我于2013年年底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到2014年8月离职,负责寻找需要过桥贷款的客户及客户资料的初步审核,之后把资料交给风控部。如果客户的贷款需求经风控部审核通过并李华拍板就会约客户过来签订借款合同,并由财务部放款给客户。过桥贷款的利息是按天算的,利率一般为千分之一。奕诚公司于2014年4月份开始经营“奕诚公司”网络P2P平台,至此之前公司都是通过经营线下的贷款业务。据我了解该平台的经营模式就是通过网上筹集资金然后拿去线下放贷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平台经营的主要人员是:李华、刘某2、刘某3等人负责,任展昭负责平台的技术维护。据我了解,我们放出去的贷款有部分来源于网络上筹集的资金,也有部分线下是李华自己想办法筹集的。至于放在网上筹集资金的标的与我们放贷出去的客户项目是否一致我不清楚。我不清楚“奕诚金融”平台何时因何出现经营不善的请况,我离职时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当时公司会派人在街边发传单,还有在正盛商务大厦下边的地铁围蔽上张贴广告,是否在网上宣传我不清楚。有个别的公司员工有在该平台上投资,但绝大多数都是外面的人自己了解到这个平台然后进行投资的。欧阳某1在我离职前两个月已经离职,宋某1在我走之后一个月左右也离职了,李某2也在同期离职,上述这些人对平台的详细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当时平台都是刘某2和李华等人在负责管理和运营。
2.证人欧阳某1的证言:我于2013年年底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并担任出纳文员。当时是堂哥欧阳某2有入股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以让我去那里上班。我一开始进入公司时,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只在做线下的抵押借贷还有银行过桥贷款业务,等到2014年时开始做线上的借贷服务(即p2p)。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华,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线上线下的抵押贷款和银行过桥业务。公司地址在: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603房。公司主要人员有:法人李华,监事刘某2,主要业务人员刘某3、刘某1,我是出纳,业务员李某2等三四个人,我堂哥是股东之一。广州深巷子贸易有限公司大概是李华注册用来收回借款的公司,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开始的经营情况良好,大概2014年有一单线下5000万的银行过桥借贷李华把控不良,导致银行不批借款人的款项下来,导致公司开始经营不善。因为过桥用的款项全部是我堂哥帮李华筹集的,所以导致我堂哥造成损失,之后我堂哥就撤资了。据我了解有时线下资金回笼不及时,导致无法及时出款给借款人,李华就会向网上筹集借款,然后将投资人打到公司公账的钱,转给线下的借款人。在我离职前(即2014年年底)前,暂时都还没有发生投资者过来投诉我们公司没有及时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款项还有利息。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项目的真实性我不清楚。有一部分线上筹集的资金会用于线下的借贷。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线下筹集资金都是通过我堂哥到外面去筹集的,有时候我堂哥没有办法筹集那么多资金时,李华就会把线下的这些借款项目放到网上去筹集资金,筹到的资金再转给借款人。至于李华有没有自己在网上虚构借款的项目筹集资金我不清楚。
我有受委托帮李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有我签字的借款合同都是受李华的委托并且基本上都是用我的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银行卡转账给客户,绝大多数转账都用建设银行。因为线下的资金都是我堂哥筹集回来的,他因为信任我,所以他所借回来的钱都会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然后我再转给借款人。并且我只负责管理我自己的银行卡,我并不接触其并管理公司其他人的银行账户。我只负责转账这一块,我跟李华有签订协议说我只负责转账,公司的其他业务我不参与,如果公司出现意外,我也不承担任何债务。我不清楚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账、李华私人账户、刘某2私人账户、刘某3私人账户、刘某1私人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的原因以及资金的情况,我只通过自己的账户转账给客户,不接触公司他人银行账户。在公司李华不让我参与非我签字的项目,我签字的就是我转账,而且基本都是线下的项目。线上的项目都是刘某2、刘某3、刘某1、李华等人负责。
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不是特定人群,他们都是自己看到P2P的网站,并自愿在上边注册投资。投资者的资金去向我不是特别清楚。李华主要负责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风控部门,李文光负责初步评审风险的大小然后告知李华,拍板还是李华。借款人一般都是自己找上门,李华就对他们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之后跟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抵押物一般是车子、房子、公司,之后就放款。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出的款项收不回来的绝大多数原因都是对方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之后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会走法律程序向这些公司催款。公司的盈利方式是从借出去的款项收到的利息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绝大部分收回的利息都是归还给投资者还有出资人。刘某3、刘某2、刘某1是三兄妹,他们负责公司的绝大多数业务。
3.证人刘某2的证言: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华,公司是2012年创办的,主要经营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地址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131号三楼A1-2房。公司最早的地址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美力大厦6楼(具体房号不记得),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就搬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7室,最后又搬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131号三楼A1-2房。我在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的职务是客服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网站上投资人的答疑。2012年我开始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一直工作到2016年4月份因为怀孕才离职。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先是我公司的业务员去外面找到需要借款的公司并收集公司的资料,然后我公司的风控人员就会对需要借款的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的公司我们会将该公司需要借款的项目放到公司的官网上(网址是××),然后投资者如果有意向的话就可以对这些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取相应的回报,我们公司盈利方式就是从投资者收取的利润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由于部分借款公司逾期没有偿还导致无法还款给投资者,一些投资者就来闹事,之后李华也自己垫了一部分还给投资者,目前已经向法院起诉这些欠款的公司。我记得的借款公司法人代表有:王某、唐某2、晏某这三个,王某、唐某2开的都是皮具公司,晏某经营的是皮草公司,所做的品牌好像是叫“罗伦斯”,公司名称我不记得。网上挂上的项目内容一般包含:借款公司法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所经营公司的基本资料、借款合同、我公司提供的风控资料。
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通过这些借款项目向借款公司收取相应利息,公司直接将与借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放到官网上让投资者查看,我们公司收取的只是投资者收取的利润相应的手续费,并没有收取借款公司给的利润。我之前在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但只是挂名。因为2012年6月成立去做工商登记需要登记股东跟监事,李华跟我协商让我挂名做公司监事,我们约定我只是挂名并没有实际上的职务,没有因挂名监事收取公司的任何股份还有分红,我跟李华之间还有签订合同,合同上写:基于朋友关系帮李华代为挂名监事,并无实际权利。我实际上在公司担任客服主管,主要负责的业务有接待来访客户并接受公司信息及老板信息的相关咨询。广州深巷子贸易有限公司是法人是李华,该公司主要服务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帮奕诚回收借出款项,并没有实际上业务。因为奕诚放出去的款项有些客户只能打款给贸易有限公司,而不能直接打给奕诚,所以李华让别人将深巷子贸易有限公司转让给他。一开始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普通的接待服务,就是帮助客户去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从中收取相应手续费,到了2014年的八九月份,奕诚开通了网址为××网络借贷的网络平台然后开始从事网络借贷服务。奕诚至今没有在网络上成立借贷服务平台的相关金融牌照,我们公司刚开始成立时,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要求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办理任何相关的金融牌照,所以奕诚只是办理工商登记还有ICP备案(就是类似于网络经营许可)。奕诚网络投资平台开始限制提取资金的时间我不记得了,因为奕诚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出现了坏账,入不敷出所以只能限制投资者提取资金了。之后很多投资者找到李华要钱,李华卖了自己的房子还有车子先垫付了一部分钱给投资者。因为所有的借出款项都是有签订相应的合同、收据,所以奕诚后来向法院起诉这些没有偿还款项的人。李华在广州越秀丽丰中心31楼那边向朋友借了办公地点,因为还有很多债务没有处理清楚,所以李华至今还在那里处理债务,已经没有再办理网络借贷服务了。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投资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首先借款人找到我们公司提出借款申请,我公司派出风控人员前去调查通过之后就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企业资料及财产资料、个人资料及财产资料)进行留底存档,再而就将借款人借款项目放到网站上边筹款,一般跟客户确认好资金募集时间及最终募集金额,而根据实际募集的资金转账给客户。投资人从投入资金的那天起就开始计算利息所以我们对借款的客户计算利息是我们将其借款项目放到网上的那时候起。我们跟借款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时都有说明还款时间在还款到期时借款人必须还清所有的本金及利息,之后我们再还给投资者相应的本金、利息。而我们公司收益就是从投资者收取的利息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网贷平台上发布我们公司的开业信息,之后就有投资者来我们平台上注册并投资了。投资者没有固定人群,都是通过网上了解到我们公司信息,然后主动注册并且投资。投资者在平台注册之后就通过转账到我公司公账,然后我们会与投资者签订合同说明为了业务方便的需要,我们公司会以公司名义或以公司员工名义将投资者的钱借出去,同样也是以公司名义或以公司员工名义收回借款。至于筹集款项是通过什么银行账户转给客户我不是很清楚,公司的财务才知道。
借款人基本都是企业老板,办理的业务都是银行过桥贷款还有企业贷款,在需要借款时就会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在评估过后我公司就会在网站上发布筹集借款信息。同时我们的风控部门就会跟借款人到相应部门去抵押房子、车辆。借款人按照合同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转账的形式向我公司偿还借款,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款项,我们公司风控部门就会派人去追回,实在追不回就向法院起诉。仍拖欠我公司借款的借款人数还有金额我记不清楚。刘某3、刘某1、欧阳某1都是奕诚的员工。刘某3是客服,刘某1负责的是电脑维护,欧阳某1是行政人员。我与李华、刘某3等人之间银行账户频繁的转账,我们公司当时是说方便业务办理,让我们把银行卡交到财务让财务来操作。其中频繁转账应该包括借贷之间的转账。
李华从始至终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实际经营人,创办“奕诚金融”之前的股东:李华、我(我并没有实际入股,只是当时办理工商登记资料帮公司挂名股东)、欧阳某2(他什么时候入股还有撤资只有李华清楚)。总经理办公室的负责人是李华,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财务部的负责人是:刘某3、阿添,刘某3负责投资人的投资款、利息及借款人的贷款、利息和负责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的转账,阿添负责报税;客服部、行政部负责人是我,客服部的员工有龙某,行政部的员工经常更换,所以记不住了,客服负责在QQ群里面进行答疑,行政部负责接待客户的来访;风控部的负责人是李某2,没有其他员工,负责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业务部下边有分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当时分部门时我在休产假,业务员有:梁某2、许某、曾某、宋某1,业务部负责寻找来我公司进行借款的相关业务。公司的技术人员是刘某1、任某2,负责公司的设备维护、网站维护。
我知道奕诚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招商银行)接收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之后应该是转到公司所控制下私人账户,与投资人和借款人完成之间的转账操作,过桥款的回收是通过深巷子公司的公账来进行回收,至于用什么账户转账给借款人,什么账户回收借款人的还款,什么账户归还投资人的投资本息我不清楚,因为我部没有直接对接这一块,是刘某3负责的。公司控制下的私人账户有李华的招商银行、我的招商银行和华夏银行账户、刘某3的招商银行账户(是否还有其他银行卡我不清楚)、刘某1名下的银行卡,当时李华跟我们私下说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转账限额,所以需要我们名下的银行用来公司走账,所以我们就去注册了上述归公司管理的个人银行账户,交给公司使用。这些银行卡都是刘某3在保管还有进行操作。我公司在花都区正盛商务大厦下边地铁围壁和位于花都区地铁站的围壁张贴“奕诚金融”平台的广告;曾派出公司的员工去街上派发有“奕诚金融”及网址的小礼品。另外我们在“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论坛上也有发布有关“奕诚金融”平台的消息及广告。另外召开过投资人见面会等形式向他们讲解公司的发展方向及借款人的情况。平台的投资人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人都是从“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论坛或者我公司在花都区作出的宣传广告了解到“奕诚金融”平台的相关信息,然后自行登陆网站了解或者是前来我公司咨询,最后自愿在平台上投资的。成功在平台投资的人数及金额,平台累计吸收的投资人的资金数额以及奕诚还拖欠多少个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及投资金额我也不清楚,只有李华还有刘某3清楚。我公司曾印发一份宣传手册给投资人,上边写明成功在平台投资的投资用户超过3471人,累计的投资资金超过245422308元。2015年我公司出现借款人还款逾期并限制部分投资人提现的情况没有通知平台上其他项目的投资人,因为当时其他项目都是正常的,所以没有告知其他投资人这个情况。李华自己抵押的房产并垫付还给投资人,剩下无法偿还的他有跟投资人签订一份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李华没有归还所有投资款。
证人刘某2对花都区正盛红谷商务大厦楼下地铁围闭处、花都区长寿路地铁围闭处的广告标语、笔上、纸巾上、台历上、广告语、奕诚金融宣传册进行了指认。
4.证人宋某1的证言:公司名称是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是李华,公司地址是在花都区正盛商务大厦5楼,公司经营的是借贷和过桥业务,实际经营人是李华和欧阳某2,公司下边分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及技术部,业务部的负责人是李某2(他也负责公司贷款风控这一块),我和许某、宋某3都是业务员,我们负责对外寻找需要贷款和过桥的客户。行政部的负责人是刘某2,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字我不记得,行政部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和人员招聘。财务工作基本上是欧阳某1负责。李华负责对我们接回来的贷款业务进行最后的拍板,只有李华同意了才能对需要贷款的客户进行放款。欧阳某2很少在公司出现。我于2014年初到该公司上班,到2014年9月份左右离职,我当时负责向外寻找需要做过桥贷款或抵押贷款的客户,基本上都是经过以前在银行的同事和朋友介绍的这些客户,我们业务员会对客户的资料进行核实,之后交给李某2那边做风控,李某2再对客户的贷款资质及贷款业务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奕诚金融”网络P2P借贷平台是在2014年的4月份。据我了解该平台经营业务跟普通P2P的经营模式一样,就是通过网上发布标的来筹集资金并承诺给投资人相应的报酬。李华、刘某2、刘某1等有参与平台的经营。我们业务员对外接回来的业务李华究竟是放到网上筹集资金还是线下筹集的我们不清楚,我们只负责对外寻找客户。我不清楚“奕诚金融”平台上的标的项目的真实性,我不接触平台投资这一块。我只知道公司有在正盛大厦下边的地铁围蔽上张贴广告。
5.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于2014年10月份左右经刘某2的介绍到奕诚公司担任办公设备的维修和网络的简单维护,做到2016年5月左右因公司当时没什么活可以干就离职。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李华,实际经营人是李华,股东我只知道是李华一人,公司的地址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7室,后来公司又搬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公司经营的业务是经营“奕诚金融”网络P2P的网络投资平台。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有实际经营人是李华,公司下边分几个部门:总经理办公室的负责人是李华,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财务人员我不记得是谁;客服部负责人是刘某2,客服部的员工有龙某,刘某3(刘某3后来有没有帮助公司做财务工作我不是很清楚),行政部没有明确的负责人,我只知道行政部的员工有个叫做欧阳某1的小女孩;风控部和业务部的人员我分不清楚,我记得有一个叫李某2、梁某2、许某、曾某、宋某1。公司的技术人员是我、任某2,负责公司的设备维护及网络正常使用,我们不负责P2P平台的操作还有维护。“奕诚金融”网络P2P平台的经营模式我不是很清楚,我只听李华说过如果有借款人有借款需求的话就是在网上提出申请,如果投资人觉得项目不错,投资人就可以自行在“奕诚金融”的网站注册并投资。我曾交付过我招商银行卡给李华。当时李华跟我借个银行卡用,我想着卡里面没有钱,所以就把该银行卡借给李华。李华吩咐我以我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还有收款收据,我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时李华都在旁边。李华曾给我相关的委托书,内容就是委托我代表公司跟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至于李华为什么安排我做,我猜想是我在公司的空闲时间比较多,有时候李华会吩咐我带客人去办理借款的相关抵押手续,另外就是我是刘某2的哥哥,刘某2又跟李华是朋友,所以李华比较信任我。我负责的只是公司一些办公设备的维护,还有确保公司的网络能正常使用。过来投资的人基本上都是从网站上自行了解并注册投资的。投资人不认识借款人,投资人都是通过“奕诚金融”平台才能与借款人产生关联,现实中双方应该是没有关联的。我只知道在正盛商务大厦楼下的地铁围壁曾张贴过广告。
证人刘某1对其代表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进行签认。
6.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于2014年9月份左右经刘某2的介绍到奕诚公司担任客服,一直在公司做到2016年8月左右因公司准备结业所以才离职。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李华,实际经营人是李华,股东我只知道是李华一人,公司的地址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C座9层17室,后因租金太贵我公司又搬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131号。公司经营的业务是经营“奕诚金融”网络P2P的网络投资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有实际经营人是李华,监事当时是挂刘某2(公司并没有该职务),公司下面分几个部门:总经理办公室的负责人是李华,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财务部的人员有:我及一个负责报税的员工;客服部负责人是刘某2,客服部的员工有龙某,行政部的负责人是谁我不清楚,客服负责在QQ群里面进行答疑,行政部负责接待客户的来访;风控部的负责人是李某2,负责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业务部业务员有:梁某2、许某、曾某、宋某1,负责人我不清楚,我平时很少跟他们接触,业务部负责寻找来我司进行借款的相关业务。公司的技术人员是刘某1、任某2,负责公司的设备维护、网站维护。我公司的业务员会去外面寻找需要借款(借款分过桥款、抵押款)的客户,审核通过的话,我公司就会将这些借款项目放到“奕诚金融”的网站上去,让投资人自行进行投资。到了项目到期之后,借款人必须归还借款的本息,我们也会将投资人投资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投资者,然后我公司从中收取投资收益的10%作为服务费。投资人投资的资金首先是转账到奕诚的公司公账(招商银行),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潮支付、丰付支付、还有其他一些我已经不记得)直接充值到我公司公账。资金进入公账之后李华就会给我一份划款单,然后我根据划款单上指定的账户和金额进行转账操作,这个划款单是怎么来的我不清楚。投资项目到期之后,投资人可以在平台上申请提现,我公司在收到申请之后会通过我公司控制的私人账户:李华的招商银行账户、刘某2的招商银行账户、刘某1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给投资人。我的农商银行账户用来给员工发工资(我们员工发工资都是取现的)和华夏银行账户所发生的转账行为具体的缘由,我已经记不起来了,是否还有其他银行账户我不记得了。
李华让我们开银行卡给他,因为我信任李华,所以去开了银行卡并交给他。都是李华安排我去转账的,每次李华都会给我一些有他签名确认后的划款单,我按照上边的指示转账就行。划款单上有写明汇出款账户和接收款账户,至于之间转账名目是什么我不是很清楚。公司培训期间向所有被培训人要求,绝对不能通过私人账户收取,投资人注意事项等规定我们不能使用员工账户收取投资人投资款。我都是根据划款单转账,在转账之前我公司是怎么样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的我不清楚。借款人是通过深巷子账户回收公司的还款,或者通过上述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进行回收借款。并没有规定是那个特定的账户。当项目借款人的还款出现逾期时,一般是李华会想办法去弄到一些钱汇入公司上述账户先垫付投资人的投资款。李华有无发布一些虚假的项目到网上再去筹集资金来填补公司的资金空缺我不是很清楚。
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与奕诚公司合作对“奕诚金融”平台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的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的法人是黄某1,是我母亲。但是黄某1只是挂名法人而已,实际上公司是李华自己开的,当时开这间公司是投资人要求我司必须有担保公司对他们的投资项目进行担保他们才放心。李华想要增强他们的投资信心才成立这间公司。这间公司实际上是一间空壳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任何的担保能力。李华每次在投资人投资之前都会跟客户说明这间公司实际上是由他自己创办的,让大家可以放心。李华说过他有开过公司,所以不能再挂该公司法人。我们在正盛商务大厦下边的地铁围壁有张贴“奕诚金融”平台的广告,另外我们员工会在路上派发印有“奕诚合融”网站的签字笔进行宣传。投资人群不都是我们的员工还有亲属,还有一些看了我公司的广告宣传并到我公司了解之后自行从网上进行投资的人,都是不特定人群。奕诚公司发出的债务垫付及确认函都是由我寄出,我记得有30份左右,实际上有损失的投资人具体人数我不清楚,公司还拖欠投资人多少投资款我也不清楚,李华才清楚。网站上也有公告,但是现在关停。投资人的投资款的本息及借款人的借款本息这些都是网站平台可以自行计算生成的,并不需要人工计算。
证人刘某3对宣传派发的笔上广告及地铁围蔽所张贴的广告进行了签认。
7.证人黄某1的证言: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实际经营人是李华,我没有去过该公司,所以对于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公司的地址、员工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我女儿刘某2的朋友李华跟我说过要用我的名字去注册一个公司,我认识李华并觉得他为人可靠,就帮他个忙。之后他就带我去办理相关的手续了。当时李华只是跟我说要我帮他挂名一个公司,其他的没有说,没有跟我签订任何的协议或者合同。
8.证人苏某的证言:晏鹏于2005年11月份跟我公司签下8年的租赁合同租下南泰宁大街28号A栋、B栋的第4层作为办公地址,共1700多平方米。晏某是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跟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非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晏某。经营的业务是女性服饰的生产加工。广州旗铭服饰有限公司我只知道是晏某在经营,其他情况我不了解。晏某于2014年11月份搬离这里,并把工厂的设备全部卖了,之后没有回来过。据我了解晏某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之后劳动监察局那边介入调查并让另外一个公司接手该公司的设备并平息工人的纠纷。晏某再也没有出现过。我知道广州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是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看到的。晏某因经济纠纷使得其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泰宁路25号C栋的房产被法院拍卖。广州市圣仙奴皮革服装有限公司就不知道了。
9.证人刘某4的证言:我曾将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自编岭南工业园二街18号租给广州市鸿远皮具有限公司使用。大概是2012年,王永飞向我租下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自编岭南工业园二街18号经营广州市鸿远皮具有限公司至2014年。搬走的原因是他当时说我这边的场地比较大,租金也比较贵。他想找个租金比较少的地方经营公司。王某当时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清楚,不过在他临近搬走的时间曾有人向他追债。
10.证人林某1的证言:我是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合狮四街8号之一的业主,我于2014年年中向地产公司买下该房屋的使用权。一个叫做钟某1的人向我租下该房子的1到9层用于经营“广州市成名皮具有限公司”。该公司是钟某1自家家里经营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2。他们一直向我租赁到2016年的春节后,他们就跑路了,之后就没有回来过。现在我已经把房子租给其他人了。据我了解他们家里人因为做生意在外面借外债太多就跑路了。他之前向建设银行借款了500万用于广州市久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该公司是他的儿子在经营,具体是哪个儿子不清楚。我当时在狮岭经营广州广泉投资有限公司帮钟某1担保这次贷款,后来钟某1和他儿子因偿还不起该笔债务,我公司于2015年就帮钟某1向银行还清了该500万,所以现在钟某1父子还欠我500万元还有另外的300万元私人借款。
四、被告人李华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2年6月份注册了“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7月份公司名称更改为“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实际经营人是我,股东是我,欧阳某2(他于2013年7月份已经撤资),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投资咨询服务及充当贷款业务中介的相关业务。2014年4月28日开始我公司开设了一个P2P平台(网址××),平台名称为“奕诚金融”,该平台经营至2016年9月1日,该平台的功能是充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经营范围是:对接短期抵押借款和银行“过桥”贷款。刘某2是公司的监事及客服经理;公司下设有总经理办公室、风控部、业务部、财务部、客服部和行政部。总经办的负责人是我,负责的工作是全面管理公司;风控部的负责人是李某2、梁某2,部门下面有一名风控专员许某,负责的工作是针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资料进行审核及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来防范风险;财务部的负责人是刘某3,部门下面有一名员工龙某,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接收投资者的充值及返还投资者的投资款,发放贷款人的贷款资金;客服部的负责人是刘某2,部门下面的员工经常换,负责跟投资人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投资人解答投资人的疑问及公司活动的筹办;行政部的负责人也是刘某2,行政部跟客服部的工作基本上都是合并在一起的,员工都是同一批员工。业务部分两个部门,负责人分别是曾某、宋某1,每个部门下边都有3个普通员工。公司另外还有两个技术人员,分别是刘某1,任某2。我公司业务员在接到贷款业务之后会出一份关于贷款人的贷款资质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我公司的风控部门,风控部门出具“风控意见”之后提交给总经办讨论决定是否接收该项贷款业务,最后是我拍板。之后我公司会以李华、刘某2、刘某1、欧阳某1等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的利息不是固定的(一般是年利率8%到18%之间,利息的高低是由借款的金额及借款的时间来确定),一般是由公司的行政部人员带借款人去办理相关的贷款抵押手续将借款人的资产抵押给我公司,一般抵押的资产都是:房产、车辆、股权、租赁权等。完成抵押手续之后我公司就会将借款人所需筹集的借款数额以标的物的形式发布到“奕诚金融”P2P网络平台上筹集借款(标的物所包含的信息有:借款人的非完整身份信息、非完整营业执照信息、有些标的有非完整的房产信息、借款协议的部分内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期限、投资者的收益利率、投资人的投资金额等),投资人通过在“奕诚金融”P2P网络平台进行注册账户并充值之后就可以自行在平台上选择标的物进行投资,并在投资项目到期后就可以收回本金还有相应的利息。我公司的盈利方式就是从借款人所归还的利息中收取10%作为管理费用,剩余利息全部归还给投资者。平台上没有显示完整的借款人信息因为我们公司需要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所以无法在平台上公布完整的借款人信息。投资人在“奕诚金融”P2P网络平台注册账户之后如需要在“奕诚金融”P2P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资时,需要转账到奕诚公司的对公账户(招商银行账户:12×××01)进行充值,一开始充值的方式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汇潮支付”、“宝付支付”、京东旗下的“网银在线”等转账到我公司账户,因为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都要收取资金的托管费用,所以有部分投资人提出直接转账到我公司公账进行充值,我公司答应并开始这样子操作。投资人充值之后,在平台上会显示投资人的充值金额,所显示的金额是1:1与人民币对等的。投资人在平台上可以自行选择标的物进行投资,等到投资标的物到期,我公司就会准时返还投资人的本金还有利息。返还的方式是如果投资人需要提现并在平台上提出提现申请的话,如果充值方式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返还到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如果是投资人直接通过个人账户直接转账到我公司公账的话,我公司则会通过我公司员工(包括我、刘某2、刘某3、刘某1等)个人银行账户(绝大多数都是招商银行、华夏银行)进行返还,这些账户都是公司统一开卡并由公司统一管理,日常有财务部的人完成上述操作的。网站平台上投资的收益范围也是年化利率为8%到18%之间(高于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各个投资项目的利息不固定,由借款人的贷款情况而定。投资人收取的利润为借款人归还的贷款利息的90%。
投资用户在注册时需要通过在网上签订的方式签订一份《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的电子版,注册时这份《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会展示给用户查看,用户同意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注册步骤补充用户资料。《奕诚金融网站用户服务协议》电子版的内容有写明注册用户为甲方,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乙方;甲方可以通过银行将资金转账到乙方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充值完成后,乙方将在甲方的电子账户内增加等额资金数;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充值资金代为保管,除本协议另行规定外。乙方对代管资金不作任何其它非甲方指示的用途;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为收取本网站其它注册用户向甲方支付的各类款项;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将代管或代收的款项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本网站其它注册用户,且代付完成后,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依本协议之约定或者非依本网站业务规则之规定,该支付不可逆转。
我公司给贷方的资金来源是:我公司会在网站上发布需要资金的贷款人的金额和详细资料,形成一个标的,任何在我司“奕诚金融”平台上注册的用户都可看到这个标的,然后可以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充值的金额支付到我公司的账户上,每个注册用户都可以选择性支付金额的数目,当一个或多个注册用户所支付的金额加起来达到标的的金额,我公司才会把资金转账到我公司法人的银行账户上,再由法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给贷款人的账户上。利息不固定,我们根据贷方的资质、贷款的金额和期限而制定。我在我公司的“奕诚金融”平台调取了一部分注册用户所投资的金额和所对应的贷方标的,并打印下来交给你们公安机关,但是这些数据没有投标人的详细资料,只显示了投标人在“奕诚金融”平台注册的账户前两个字,其它内容还有投标人的年利率、认投金额、有效金额和投标时间。
我公司存在可以私人账户直接转账到公司公账进行充值,返还投资者的本息是通过公司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返还是因为人民银行的管理规定私人账户可以转账到公司公账,但是公司公账不能直接转账到私人账户(除非是对方公司的法人代表的个人账户),一开始我们有与光大银行进行合作(即公司公账为光大银行账户),一开始做了一个月时间,光大银行那边称人民银行那边响警报提示他们违规操作,后我又将公司公账转至招行银行,招商银行那边在帮助我公司将完成公对私的直接转账的3个月左右后,也是接到人民银行那边的报警。后来我公司被迫只能使用公司的员工账户对投资者的投资本息进行返还。因为公司账户无法直接转账到公司的员工账户,所以我都是将公司账户的钱直接转账到我的个人银行账户(李华,招商银行账户),接着从我的个人账户再转到刘某2、刘某3、刘某1等人的账户,接着再由这些账户转账返还给投资人的投资金额。2015年有个投资人因他投资的项目逾期,他没有及时收回本息,所以向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和我公司,法院将我公司的公账进行了冻结,事后借款人还清了贷款,公司也将投资人的投资本息全部返还,公司银行账户才得以解封。后来我就跟刘某3、刘某2、刘某1等人商量为保障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的利益,避免此前出现被法院冻结账户的情况,所以使用了他们几个人身份注册了银行账户并交给公司一并保管及使用。到2016年开始,返还投资人的本息基本都是通过刘某3、刘某2、刘某1等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操作。2015年因公司招不到财务人员,我就让公司的客服部员工刘某3帮忙做一些财务的工作,其中包含负责公司所控制的公账还有个人账户的转账(转账对象包含投资人、借款人及我公司控制账户之间的走账)及给员工发工资。“奕诚金融”平台上会自动生成相应的数据,例如:投资人应返还的投资金额,借款人应收取或者发放借款金额等,在经过我审核之后我就会把表格拿给刘某3,让她依照表格上的数据进行转账操作。我公司在收到借款人的还款之后,我会吩咐下边的财务人员将投资人的投资款及时返还给投资人,因为有时候为了增加工作效率,就存在将回收款发放到公司下边的账户,然后下边几个账户同时操作返还给投资人的投资资金。我公司发放借款人的贷款还有回收相应的款项,借款人如果向我公司借出的是过桥款的话,我公司都是通过“深巷子公司”的账户进行回收,“深巷子公司”的公司公账(我记得的有广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如果借款是普通的个人借款,那我公司并没有指明必须是公司的什么账户进行接收,只要是公司控制下账户都行,其中包括奕诚公司的公账,我名下的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及公司控制下的刘某2、刘某3、刘某1等人的银行账户。出借相关借款的都是通过公司控制下的个人账户进行出借,其中包括我名下的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及公司控制下的刘某2、刘某3、刘某1等人的银行账户。
我主要负责参与奕诚网络平台运行,财务部人员负责划账,客服部人员负责答疑,技术人员负责维护系统安全。业务部及风控部不接触平台,他们只是直接接触需要贷款的线下客户。根据中国的金融监管条例,只有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放贷的资格,我公司并不具有,而以个人的名义借贷符合法律的规定。加上我没有那么多时间去陪每个客户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所以我便让刘某2、刘某3、刘某1、欧阳某1等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我公司还有做线下的借贷服务。我公司没有存在将线下的贷款拆标之后放到网站平台去筹集资金,我公司不会对标的物进行拆分的。如果我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可以出借给借款人,那我会选择直接出借,如果借款人所需的资金比较大,我公司没有那么多的资金可以出借,那我就会将该笔借款全额放到网上去筹集。我不能证明网上的投资标的与实际的贷款业务真实存在,因为有部分材料已经遗失,而且网络平台也已经关闭,并没有保存相应的记录。我公司没有公司监事这个职位,只是当时工商登记需要填写监事姓名,于是我与刘某2商量并让她挂名公司监事,她同意了。我还曾与她签订一份声明,声明她只是挂名公司监事,并不履行监事的职责还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深巷子商贸有限公司是我向别人购买过来的,当时这个公司是别人不经营的,购买时花了2000元。之后就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至我名下,我将该公司用于回收奕诚公司承办的过桥业务的出借款。因为银行的每笔过桥的贷款都有用途指定,不能直接转到贷款方的名下,所以我用深巷子公司与需办理过桥款的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保证银行发放的过桥款可以通过深巷子公司回收到我公司手上,以控制过桥业务的风险,深巷子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任何业务。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2014年成立的,公司的法人是黄某1,也是刘某2的母亲,实际经营人是我,当时我成立“奕诚金融”P2P网络投资平台为了增加信用度成立该公司,在征求黄某1同意之后我将她挂名为公司的法人,因为监管条例规定平台公司的法人还有公司不能为平台项目做担保,但是第三方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我公司又不愿意承担,所以我才利用这个公司为“奕诚金融”的投资项目作担保。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上的担保能力,这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公司员工,也没有实际经营的业务。
奕诚公司对“奕诚金融”P2P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是通过网络上的投资论坛“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平台上发布广告,投资人看到之后可以自行到我公司过来咨询或者在“奕诚金融”P2P网络平台上注册并投资;另外我公司也有在红谷大厦下边的地铁围壁上张贴广告;还有我公司也曾召开过招商会,并印发相应的图册给投资者和来我公司考察参观的人看。我公司共举办过2场项目说明会,规模最大的是在湖南郴州桂阳县万华国际酒店举办的,当时与会的投资人有700多人。之后有1场是在广州花都华炬君悦酒店举行,与会只有30多人。“奕诚金融”P2P网络平台的服务器是向“阿里云”租用的,租用时间是2014年4月份到2017年年初,之后我公司因没有继续续费,所以网站被关停了。奕诚公司没有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允许吸收资金的资质,在我公司网络平台注册的人数有3600多人,活跃账户大概有500个左右,平台资金发生额有3.2亿左右。现在还拖欠237个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共6075989元,分别有:赵某,553631.09元;蒋某491590.41元;刘某5,401361.35元:刘某6,345525.02元;梁某1,286360.32元;王某1285475.34元;曾某267394.27元;周某265891.29元等237个用户。具体的情况我已经列了一份表格材料,这份表格标明了237个用户的ID、用户名、真实姓名以及需要归还金额,现我已将这份材料交给公安机关。我已经垫付了大部分资金给部分投资用户,大概有1800万元,未归还的这237个用户里,金额5000元以上的,我已经寄了一份“债权转让文书”给他们,我愿意承接这些债务,投资用户可以向我追偿,到目前为止,投资用户均没有向我提出异议。
奕诚公司的员工现在大部分都离职了,剩下4个员工还在工作。目前“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丽丰中心31楼A室。因为公司没有资金,交不起租金了,在广州越秀区的朋友免费提供一个办公地点给我使用,所以我就迁过去越秀区办公,变更手续正在进行中。当时注册用户投资人投资时我们公司开设在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913。现在“奕诚金融”平台上还有200多人在平台上投资,涉及的投资金额还有560万。2015年年初,当时有一些项目出现逾期,其中包括晏某的300万借贷项目、吴某的400万过桥项目,导致我公司无法及时归还投资人的钱,我公司陆续的催款还有先向投资人垫付一部分投资款。当时平台有限制部分投资人提现,被限制提现的投资人都是投资这些逾期无法归还借款的投资项目。投资平台其他没有出现问题的项目的投资人都可以正常提现。我们公司当时也有在QQ群上通知这些投资人,但是考虑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我们并没有向所有的投资人透露我公司运作出现问题的情况。之后在2015年到2016年9月份我公司陆陆续续又出现了项目逾期的情况,原因是经济下行,银行出现过桥不续贷的情况,这些状况我公司风控并没有预料得到,所以才出现大面积贷款逾期的情况,导致我资金断裂无法归投资人的投资款。我出于负责任的态度,将1800万先行由我公司垫付给投资的注册用户,剩余的560万我们公司无能力垫付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向拖欠逾期的贷款客户进行追偿,只有当贷款客户资金到位后才能归还给投资的注册用户,我们已经在“奕诚金融”平台网站上发布公告,把拖欠逾期的贷款客户的名单和拖欠金额展示出来。2016年9月1日公司已经停止对投资者的充值和投标业务。目前公司主要工作是追偿拖欠逾期的客户。后期投资进来的钱我都用于项目逾期的投资人的陆续提现了。项目还是以前那些逾期项目,我想让这些投资资金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但是我并没有挪为己用,都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我认为后来我把后期投资进来的投资人的资金用于逾期项目投资人的提现实际上是债权转让的行为,意思就是前边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因项目逾期正不断的抽离,我用后边投资人的资金来维持投资人提现的本息,想着等我通过法院起诉把逾期项目的资金收回来就可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但实际上到现在很多逾期项目都没有收回,导致最后资金断了,平台无法经营倒闭。我公司在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之后,线上投资损失超过5000元的受害人我公司都寄了一份有我确认签名还有公司盖章的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到他们手上。他们的损失金额以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或者与同一个人签订的最后的那份借款合同为准。损失金额低于5000元的投资人,我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确认他们的债务,他们的具体人数还有我拖欠他们的具体金额我记不住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投资人的损失资金。
线下借贷服务前期的审核工作跟网上借贷服务的模式基本一致,不一样的是线下借贷服务所借出的款项一般都是我自己出资。也有出现这样的状况,就是投资人直接出资参与线下投资项目,其中投资人有何某、任某1、陈某2、符某(我能想起来的只有这么多人)。他们一开始也都是参与线上投资,后来因为这几个人在线上的借款项目己经出现逾期,而我又暂时没有资金偿还,所以他们要求我把公司线上拖欠他们的投资款转到线下变成我个人与他们签订私人的借款合同,并且收取比平台上更高的利息。线下借贷的利息有年化率24%左右。
被告人李华对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地铁围蔽处所张贴的广告、宣传派发的笔、印有“奕诚金融”字样纸巾、台历、“奕诚金融”宣传册等进行了签认,其中“奕诚金融”宣传册里写明成功投资用户3471+,至2015年8月成交总额24417.1万,累计投资金额245422308+,平台正式上线运营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本院归纳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经查,被告人李华及其控制的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开始,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公共场所张贴广告、发放宣传册或者开办招商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互联网金融借贷业务,以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为名,实际上是承诺投资人在该平台投资可获得高额利息。投资人通过该投资平台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虚拟账户,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虚拟账户转入被告人李华控制下的银行账户或者投资人直接将投资款转入被告人李华控制下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李华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广州旭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担保,被告人李华通过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对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归集,并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的投资人和借款人账户。故被告人李华对投资人转入的投资款进行归集,已形成资金池,并与线下出借的款项进行混同,由被告人李华及其控制的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支配使用。被告人李华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对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归集、控制、支配以及还本付息的行为,已超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论国家是否出台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上述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李华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特征,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及辩护人提出的涉案平台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发布信息的中介平台等无罪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采纳。
二、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故被告人李华及其辩护人提出重复投资数额应剔除的辩解、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采纳。2、“奕诚金额”宣传册里显示成功投资用户为3471+,至2015年8月成交总额为24417.1万,累计投资金额245422308+;集资参与人陈某1、庄某、昂某提交的2016年9月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提现后,“奕诚金融”投资平台的网页截图,显示该平台成功投资用户3811人,累计投资金额为290568191元;被告人李华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在广州市奕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络平台注册的人数有3600多人,平台资金发生额有3.2亿左右,在资金链断裂无法归投资人的投资款后,自行垫付1800万给集资参与人。结合专项审计报告中涉案9个银行账户与个人相关交易的付款总额和收款总额,可印证证明涉案“奕诚金融”投资平台网页截图显示的数据的真实性,被告人李华辩称投资人数只有20多人,涉案平台数据可以调整,显然与事实和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人李华辩称其前期宣传时通过200多名学生在平台各充值1000元,让学生假装投资人进行投资用于刷数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上述数额予以扣减。故本院认定被告人李华非法吸收约3600名不特定投资人的累计投资金额2.9亿余元。
三、关于责令退赔金额的问题。经查:1、集资参与人陈某1、符某、任某1、何某、陈某2、赵某、庄某、梁某1、昂某尚未收回的投资款项已有生效判决做出处理,故该部分本院不再责令退赔。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以折抵本金。本案中,被告人李华与集资参与人杨某、汤某、郭某签订的《债务确认及垫付安排函》、《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华尚欠杨某本金85592元、利息120830元,尚欠汤某本金0元、利息55084元,尚欠郭某本金258671.2元,另外李华已支付郭某利息51630.49元。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李华应退赔集资参与人杨某85592元、退赔郭某207040.7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李华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李华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李华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是自首,但其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存在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情况,量刑时酌情考虑。公诉机关提出与上述相同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与上述不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李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华退赔集资参与人杨某85592元、退赔集资参与人郭某20704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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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丽静
人民陪审员 付燕芳
人民陪审员 姚炳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志敏
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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