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曹斌铭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刑终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斌铭,曾用名曹斌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原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2000年12月1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50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席超、朱育明,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斌铭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苏01刑初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斌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曹斌铭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华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越)、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晚)、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晚)、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晚)、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福爱)、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晚)等“爱晚系”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斌铭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毕某、岳某、俞某新、芮某兵、张某森、蔡某雷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天津市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曹斌铭将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部分对外投资、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励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其隐瞒非法集资资金的主要用途,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达到持续进行非法集资的目的。
经审计,被告人曹斌铭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算),累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收益89.22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46.98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2018年5月2日至5日间,被告人曹斌铭将其与妻子徐某甲(另案处理)名下的房产、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并将含上述款项在内的2098万元经赵杰个人账户转入33个个人账户;此外,其安排他人将使用非法集资资金购买的字画、工艺品等由南京市转移至安徽省滁州市藏匿。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曹斌铭潜逃至泰国,同年9月13日签署《回国自首书》表示愿意回国投案,同年9月15日回国到达南京。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爱晚系”关联公司名下四处资产予以扣押,经审计该四处资产的市场价值为65236.74万元;其中如东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13.25万元,如东土地评估价值为145.39万元;海口晓云国际大厦评估价值为11609.64万元;青岛满城芳养生园评估价值为16618.11万元;杭州星海大厦评估价值为36350.35万元。公安机关还对曹斌铭的字画和艺术品予以扣押,经鉴定后总价值为6548.59万元;另冻结曹斌铭、徐某甲二人名下或者由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285.3857万元。以上财产共计价值72070.71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曹斌铭的供述和辩解
其成立“爱晚系”公司,分为老龄零售、健康、休闲、金融、文化、地产六大板块,其是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利用金融板块的“爱福家”项目吸收资金和发展客户,通过派发传单和客户转介绍的方式宣传“爱福家”项目,向老年人提供特价产品及主题活动,吸收客户资金。通过与集资参与人订立“居家服务合同”“艺术交易合同”,许以年化收益8%-36%不等的回报,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款由各个子公司收到投资款后汇至“爱福家”总公司。其花费约3亿元从白某等人处购买艺术品以及私募基金牌照,并花费500万元为基金公司牌照保壳,其通过本人及其妻子徐某甲、母亲、员工等人的银行卡转账、提现、对外出借的款项均来源于集资款。南京、杭州满城芳都没有医护人员,无法长住,只接受短期养生度假。其对其他项目盈利情况不了解。2018年在前往泰国前,其以四五百万元的价格将两套房产出售。其买车、买房的钱都是其本人的收入,其给曾某希的2000万元是其个人的钱。该2000万元中有400万元是其安排集团财务人员分数次汇款至其银行卡后再转账给徐某甲的。其对杭州超越公司向南京宏巢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汇款的3400万元,可能提现了,但是为何提现其记不清了。
(二)证人证言
1.“爱晚系”公司高管人员岳某、陆某亚(均为金融板块总裁)、俞某新(江苏福爱法定代表人)、毕某(金融板块财务部负责人)等人的证言,证实:曹斌铭是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爱福家”是华晚集团下面的一个项目,曹斌铭负责全盘工作。曹斌铭利用“爱福家”项目,通过全国各地的客服中心,以投资理财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各级销售人员均有提成,集资款由曹斌铭个人掌握,曹斌铭还为公司高管人员配车,为激励员工多集资而奖励汽车。其中,俞某新的证言还证实,2018年5月10日左右,曹斌铭打电话给其称他在外面协调了3亿元,让其把消息发布出去。毕某的证言还证实,曹斌铭决定向畅游体育公司、双庆新材料公司投资,并决定向臧某健、路某露分别出借1000万元、向贾某出借1300万元,决定在海口购买酒店、购买青岛大楼,花费集团500万元自行购买悦晚公司基金以保住私募基金牌照,而上述酒店及大楼均未投入使用。
2.李某友(北京华晚总裁)、马某鑫、叶某(均为零售板块总裁)、丁某武、邴某亮(均为文化板块总裁)等人的证言,证实:“爱福家”项目没有融资资质。保健品项目没有做下去,颐众商城的目的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网购。老龄零售项目所有开支都是集团财务负责,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3.芮某兵、张某森、蔡某雷(均为“爱福家”区域总监)等人证言及崔某亮、陆某岭(均为“爱福家”南京区域城市督导)、“爱福家”南京客服中心经理马某杰、业务员金某甜、张某蓓、杨某洋、张某彬、冯某玲、唐某红、莫某斌、张某悦、梁某霞、孙某珍、林某娇、方某、刘某丽以及镇江、芜湖、济南等地客服中心人员许某祥、田某兰、丁某玲、沈某生、王某萍、赵某元、卢某晓、档案管理员王某娟、南京分公司施某园、南京华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刘某娟等人的证言,证实:“爱晚系”公司通过发传单、带老年人参观南京、杭州满城芳等方式,利用“爱福家”项目非法集资,涉案集资款由子公司直接汇给总公司;集资款的使用、投资由曹斌铭决定。还证实“爱晚系”相关公司的架构、吸收资金的模式、宣传方式、薪酬发放等情况。
4.“爱晚系”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
(1)赵某前(北京华晚出纳主管)、袁某书(会计主管)、李某蓉(财务部预算主管)等人的证言,证实:曹斌铭利用“爱福家”项目非法集资,公司除了吸收老百姓的投资之外,本身没有赚钱。曹斌铭给公司高管人员及业绩较好的员工奖励汽车。
袁某书、李某蓉的证言还证实,曹斌铭以备用金名义提取现金,以及2017年以400万元左右的钱款购买奔驰G65轿车后到公司报销和曹斌铭通过个人账户走账。
袁某书的证言还证实,经曹建刚牵线,曹斌铭以借款形式将2000万元给闫晗,由闫晗从东北采购稻谷,加工后将米卖给“爱福家”客户。后因曹斌铭中止合作,钱款已购买稻谷无法变现,最终通过曹建刚将如东市慧林的一处房产抵了800万元的债务,目前还有1200万元债务未解决。
(2)乐某(北京华晚资金部督导)、殷某(北京华晚财务人员)的证言,证实:华晚集团除高息吸收资金外,无其他资金来源,集资款部分用于奖励员工购买汽车,曹斌铭时常大额取现。乐某的证言还证实,曹斌铭通过其个人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其银行卡向曹斌铭支付购买G65奔驰车的报销款442.759999万元。其把曹斌铭从公司账户提现的凭证拍了下来,凭证证实其帮曹斌铭从2013年至2017年陆续取现2700余万元,分别交给了曹斌铭及徐某甲、曹斌铭的司机陈某甲、刘某乙等人。
乐某、殷某的证言还证实,公司成立时一开始资金池是曹斌铭个人银行卡,后来转为南京华越中国银行账户,再后来又转为南京雁南飞和杭州超越公司账户,最后是上海福晚账户。杭州超越公司曾经汇款3000万元给宏巢装饰公司,后来进入了曹斌铭个人的腰包里。
(3)黄某丽(北京华晚财务部财务专员)、汪某林(支付结算专员)、钱某丙(支付结算专员)、陆某芳(财务专员)、李某戊(财务出纳经理)、周某旸(积分结算专员)、林某晶(财务专员)、张某玉(会计部主管)、竺某颉(接待专员、出纳)、吴某程(财务人员)、赵某丙(财务人员)、陈某娟(稽核部人员)等人的证言,证实:其作为财务人员接受全国“爱福家”项目各客服中心集资款、并统一向各个客户支付钱款的情况。
张某玉的证言还证实,乐某的个人银行卡向曹斌铭支付400余万元奔驰G65购车款。钱某丙的证言还证实,除“爱福家”项目有资金收入外,公司没有其他收入。陈某娟的证言还证实,其担任会计的“爱晚系”下属公司南京宝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众艺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都没有实际经营,没有盈利,成本由集团承担。
5.被告人曹斌铭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相关证人的证言
(1)江某锋(上海享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南京颐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魏某华(南京家满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上海慈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慈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享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开发老年游戏,但是这个项目没有启动过。南京颐爱公司是企业管理,没有实际经营,实际负责华晚旗下分公司的行政。
魏某华的证言还证实,上海福晚的钱都是“爱福家”项目投资人的钱,家满惠的钱是由总公司的钱转入成立,包括旅游优惠补贴、购物补贴,没有交易时不亏损,只要有销售就亏损。
(2)王某巳(南京雁南飞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霞(客服经理)、陶某(会计)、邱某前(设备维持人员)等人的证言,证实:南京雁南飞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根本没能力给总部上交利润,其运营成本都是集团公司来承担。
王某巳的证言还证实,其进入公司后,只有一对杭州老夫妻在这住了一个月,其他没有任何老年人长时间逗留。宾馆没有养老院的相关资质牌照,也没有相关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
陶某的证言还证实,当时收购雁南飞的价格为3200万元,其有雁南飞的资产负债表,账面资产9229.81867万元。
邱某前的证言还证实,江苏派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铭略远践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都是为华晚集团内部服务,没有对外接过项目,也没有盈利。
(3)李某巳(悦晚股权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悦晚基金获得牌照后,由于集团资金不到位以及曹斌铭对投资有异议,没有一个项目成功;2017年为了保壳,曹斌铭安排陈某丙和岳某买了500万元保壳基金产品。澳洲IB8是一个澳大利亚主板的上市公司,悦晚基金在2017年12月跟澳洲IB8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于首付款900万元没有付,合同履行不了,对方已在新加坡起诉。悦晚基金一直没有盈利,没有缴过税。
(4)何某宇(亦文网项目经理)、朱某俊(亦文网项目总经理)、司某巧(南京众艺聚电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人的证言,证实:亦文网没有经营,也没有收入。
何某宇的证言还证实,亦文网的字画是曹斌铭从北京白某、陈某乙的坦博艺苑运回的,财务把钱汇给白某、陈某乙,买艺术品总共花了有约1亿元左右。曹斌铭让赵某丙买一些冷兵器古玩,每个月给赵某丙一二百万,一般都是赵某丙直接通过物流寄到江宁仓库。
朱某俊的证言还证实,因为许多艺术品都无证书,2015年11月后,曹斌铭让其和白某对接,把仓库里艺术品的相关证书补齐。购买贝叶经的钱是公司陆续支付给陈某乙的。曹斌铭与江苏画院的陆某子、聂某谷约定,每月由陆、聂提供固定数量的书法和绘画作品,因为要交税无法开票,钱应该是从曹斌铭的个人账户转出的,直接给艺术家本人。
司某巧的证言还证实,其主要职责是保管曹斌铭个人藏品,管理亦文网,公司要做艺术品销售,不过还没开始销售。
(5)王某丁(南京颐恒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巳(南京欧悦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燕(颐众商城主管)、焦某祥(南京糯康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颐众商城工作人员)、杜某强(南京晟卓休闲娱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杨某甲、种某某、孙某、张某甲、俞某、冯某、品牌部主管杨某丙、南京益养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甲、老龄健康板块保险项目负责人吴某、品牌部经理王某红、产业中心社区部专员童某等人的证言
①王某丁、王某巳的证言均证实,其所在的南京颐恒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欧悦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盈利;南京、杭州满城芳有人来吃饭,没有见到老年人养老住宿,没有养老所需的配套医疗设施和条件。
②王某红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南京江宁满城芳开业活动很大,参加的人很多,听说租用直升机花了20万元。曹斌铭选择唐国强帮助其宣传。
③焦某祥、王某、李某、杨某甲、种某某、孙某、张某甲、俞某、冯某、刘某甲、童某、吴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其所负责的公司均无盈利。
④杜某强的证言证实,其在老龄休闲板块工作,负责棋牌室运营和管理,棋牌室有3家,只有1家营业但严重亏损。
⑤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30日,曹斌铭在视频上讲解集团要收购澳大利亚一家上市公司,需要资金,动员大家投资,并且给出了很高的返点。
(6)宋某(北京华晚财税顾问)的证言,证实:曹斌铭就是通过“爱福家”项目,许诺高利作为回报,吸引老年人投资,这就是华晚集团的主要资金来源。集团存在关联公司相互开票、缴纳营业税的现象,其听说总裁级别的人每个月最高能拿20多万提成,做得好的业务员也有五六万元一个月。只有不停增加客服中心的数量,扩大吸收资金规模才能填补漏洞。
(7)严某(南京华越内部审计人员)的证言,证实:南京华越日常管理比较混乱,投资人管理也比较混乱,收购星海大厦购买的1.68亿就是来自当时的集资款。2014年左右,曹斌铭要求财务人员和驾驶员刘某乙去银行取现,金额200万元,是用一个蓝色行李箱装着,然后交给了曹斌铭。
6.证实曹斌铭非法集资部分资金的使用、宣传、所谓投资、以及曹斌铭出逃泰国、日常生活开支、取现等事实的证据
(1)徐某甲(系曹斌铭前妻)的证言,证实:其与曹斌铭离过三次婚,2018年第三次离婚是曹斌铭跟其讲的。他讲公司可能要出事,他不想拖累其,关于财产分割也没有提。曹斌铭的艺术品是从一个姓白的北京人那买的,买来的艺术品作为投资品。养老就是南京江宁区陆郎镇、杭州、青岛的满城芳,曹斌铭在海南省海口市买了一个酒店。其知道曹斌铭的公司是赚老年人的钱,具体怎么运作其不懂。2018年4月底,曹斌铭在皇册家园的家中跟其说“我跟律师已经签过合同了,我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但是这个跟你不会有多大关系,你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如果公司真的撑不住了,你和女儿就先去泰国避避”,他在国内处理公司事务。曹斌铭每隔一两个月给其5万元、10万元的生活费,也会帮其买奢侈品。从2013年开始其在德基广场买奢侈品,钱是曹斌铭给的一张信用卡,其刷卡,他还钱。其和曹斌铭外出自驾游时,曾安排刘某乙开车到昆明机场、首都机场等地送车,再让刘坐飞机往返取车。其家的打理都是靳某做的,由曹斌铭支付费用。皇册家园的房子是2013年、2014年左右买的,曹斌铭付的全款三四百万元;四辆车子,其奔驰GLK是2013年7月买的,价格50万元左右,是曹斌铭付的钱,其他三辆车是曹斌铭自己去买的。其北京大学EMBA总裁培训费及其他相关旅游费用的报销凭证上有其签字,是曹斌铭定期会拿一些票据回来给其签字的。刘某乙经常帮曹斌铭到银行大额取现,有时用行李箱装运,部分直接送到皇册家园交给其,曹斌铭回家其就交给曹了。其名下有交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等,都是自己在用。2018年5月,曹斌铭说公司资金需要周转让其把房子赶快卖掉,皇册家园房子市场价700万元左右,以520万元出手。卖房卖车的钱汇到其银行卡上,曹斌铭也给其汇一些钱,总共2098万元,其将这些钱按照曹斌铭的要求分好几次汇给了一个账户叫赵杰的人。关于2098万元的来源,一是其自己银行卡里五六百万元,二是女儿曹某丙十几万元,三是曹斌铭今年5月初转给其四五百万元,四是卖房卖车九百万元。
(2)刘某乙、靳某、陈某甲(均为曹斌铭司机)的证言证实帮曹斌铭大额取现的事实,尤其是刘某乙、陈某甲的证言共同证实了金某向其银行卡上打钱,后其取现,或将现金交给徐某甲、曹斌铭,或将资金存入徐、曹银行卡。同时刘某乙、陈某甲的证言也证实,曹斌铭花费500万元用于购买G65车辆。陈某甲的证言还证实,其知道曹斌铭拿汽车发票去财务重复报销。
刘某乙的证言还证实,曹斌铭有三辆车,其中两辆是其买的,另外一辆定金也是其去付钱的。第一辆是黑色奔驰迈巴赫S400轿车,是徐某甲刷卡付的钱,登记在徐某甲名下。第二辆是黑色奔驰R400商务车,其到他家找徐某甲拿了中信银行储蓄卡,一共刷了67万多,登记在徐某甲名下。最后一辆是黑色奔驰G65越野车,曹斌铭把卡给其刷了50万定金,整车上路总价应该要超过500万元。曹斌铭家中所有花销都是曹斌铭支付的。紫峰壹号夜总会、金斯利喜来登的天上人间是曹斌铭经常去的地方,消费多少其不清楚。曹斌铭买了两块百达翡丽手表,总价110万元,曹斌铭还给过其两张80万元发票,曹在南京金鹰买过大量礼品送人。通常曹斌铭会给其一张请款条,上面写好金额,用途填写备用金,曹签字,其拿到财务找出纳汇款。杭州超越实业汇给宏巢公司3400万元是其取现的,根据曹斌铭要求,有时存一部分现金,把剩下的现金送到他皇册家园家里,徐某甲会在家里接收。曹斌铭让其一笔一笔记账,取完3400万元后其就把这个账单交给曹斌铭了,上面有取现时间和取现金额。其到北京,将曹斌铭在北京购买的艺术品用大货车拖回南京,并放在禄口镇凌霄路仓库。其知道曹斌铭在江宁有两处房产,何时购买不清楚。曹斌铭主要居住的房子是皇册家园,车库是2015年其经手花了30万元帮他买的。他还有一处铜坊苑房子,当时还在贷款,是其拿钱去一次性解押的。其听说曹斌铭给过一对香港曾氏夫妻一大笔钱,曹斌铭喊他曾先生,其把这对夫妻从禄口机场接回,曹斌铭安排他们在天盛大酒店(也有可能是金陵饭店)住宿,曹斌铭讲他通过这对夫妻找到地下钱庄把钱转出去,渠道收费是20%。证人靳某的证言也证实了其帮助曹打理家中宠物,曹支付费用,曹事后到公司报销以及帮助曹斌铭大额取现的事实。
(3)金某(悦晚基金项目经理助理)的证言,证实:曹斌铭通过“爱福家”项目进行非法集资,2018年5月曹斌铭卖了三辆奔驰车、两套房的事实。同时,还证实了曹斌铭在2018年5月7日让其到禄口仓库将仓库的部分物品拉走,并向其陆续支付20余万元用于找仓库保管,5月9日晚曹斌铭从禄口机场离境。曹斌铭表示担心资金安全性,分四次往其推荐的宏巢公司对公账户里打了3400万元,安排其分多次把钱全部提出来交给了刘某乙。
(4)杨某乙(南京宏巢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其本人、其公司都没有跟曹斌铭或者他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3400万元是一笔虚假名目的转款,因为金某是其朋友,他要用其公司对公账户帮助曹斌铭走账,其答应了他。
(5)刘某丙(奔驰车及房产买主)、黄某(房产买主)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日、3日刘某丙支付337万元购买包括G65在内的四辆汽车,支付520万元将曹斌铭位于皇册家园的一套134平方米住房买下,黄某以总价108万元将曹斌铭位于铜坊苑的一套60平方米住房买下。
(6)白某、陈某乙、颜某的证言,证实:曹斌铭以个人对个人方式从陈某乙处买了李某保的75幅画、30000多幅书法作品,苏某卿的20000幅左右的书法作品、庞某尧的20000幅左右的书法作品、孙某化的10000幅左右的书法作品、贝叶经200多套、金器12件,总共23962.5万元。他买的艺术品都是其公司购买过来或为供应他直接向艺术家购买的。
颜某的证言还证实,其帮曹斌铭代购过一些冷兵器,还有杂项的一些东西,总共大概在一千三百万元左右,他说是用于自己建立的抗战胜利纪念馆使用。这些钱都是曹斌铭陆续打到其个人北京工商银行账户,其都支付给卖方了。
(7)张某乙(江苏星奥娱乐有限公司老板)、张某丙(江苏博宣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曹斌铭做活动以及请名人站台,为南京满城芳宣传的事实。
(8)赵某霞(南京七加一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王某锁(南京阔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员)、撒某萍等人的证言,证实:曹斌铭的“爱晚系”公司聘请财务顾问、购买阔友财务软件、租赁办公用房的事实。
(9)潘某权(南京纵横汇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叶某芬(江宁区陆郎社区会计)、陈某丙(地产板块总裁)、陈某峰、蒋某绘等人的证言,证实:曹斌铭以往经济条件不好,以及曹斌铭对外出借款项的事实。
7.徐某乙、张某丁(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的证言,证实:2014年,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受南京极健农业公司委托,针对关联的五家公司(包括子公司)做调研报告,经分析发现,曹斌铭通过南京华越等进行融资,没有发现这几家公司有实体经营行为。还发现相关公司没有任何盈利资金进账,公司管理混乱。
(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主要为集资参与人登记表、购销合同、收据、POS签购单、银行流水等,主要证实了集资参与人通过“爱晚系”公司投资、获利的事实。
(四)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1.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数据表中检出会员信息记录共489670条、合同记录169399条、员工记录共25316条。
2.关于曹斌铭及“爱晚系”企业非法集资案涉案资金的来源及去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证实,经审计:①“爱晚系”六大板块亏损额总计13.89亿余元,关联公司亏损额总计1545万余元。各板块公司均有占用与北京华晚、上海福晚的往来款资金用于经营支出的情况。
②同时,相关审计单位对于上述板块所述公司纳税等情况进行审计,上述板块对应的公司大多申报异常、未见申报金额或者无符合条件纳税人以及未见交纳税款的情况,客观表明了上述项目公司没有经营。
③本案中集资参与人数为112364人,其中,实际获利的集资参与人数为57195人,实际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数为55169人。吸收资金总额为132.07亿余元,累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收益89.22亿余元,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为46.98亿余元。
④关于3400万元的使用情况证实,杭州超越实业有限公司向南京宏巢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星海大楼装修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宏巢公司支出3400万元。
3.相关评估报告
(1)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爱晚系”关联公司名下四处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证实:以2019年5月1日为评估基准日,“爱晚系”关联公司名下四处资产的市场价值为65236.74万元;其中如东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13.25万元,如东土地评估价值为145.39万元;海口晓云国际大厦评估价值为11609.64万元;青岛满城芳养生园评估价值为16618.11万元;杭州星海大厦评估价值为36350.35万元。
(2)南京纳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证实:涉案艺术品、字画的价值总计为人民币6548.59万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银行账户冻结情况说明证实:截至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共冻结曹斌铭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28个,资金总计285.385799万元。
(五)相关部分书证
1.本案十五个涉案公司、关联公司情况的工商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书证
南京华越、江苏爱晚、上海福晚、北京华晚、江苏福爱、江苏华晚、南京极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雁南飞农业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南京家满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盈飞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风向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夕霞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悦晚股权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海南泽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知义教育顾问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纳税资料等书证,主要证实上述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纳税情况。
2.被告人曹斌铭以往经营公司经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及附件
被告人曹斌铭以往所经营的南京沙龙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商旅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凯恩商务顾问中心、南京知义教育顾问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资料、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资料、上述公司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公司无正常经营业务。
3.“爱晚系”公司资金使用的部分证据,包括书证以及电子证据,证实了“爱晚系”公司及被告人曹斌铭资金、财产的购买、处置情况。
南京雁南飞资产负债表及资产明细证实: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雁南飞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67.760396万元。
4.部分资金使用情况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南京满城芳开业仪式直升机使用情况说明、江宁民政局情况说明、南京国际博览会议中心会议、用房合同、金陵饭店活动确认书、与新华日报举办新华高峰会付款凭证、青岛公关事件客户费用凭证、桐乡案付款凭证、临时公关费用申请表、培训费用报销凭证、发放顾问费相关凭证、隆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报刊广告相关凭证、合同印刷及邮寄凭证、旅游费用凭证、酱油鸡蛋等特价商品相关凭证、汽车奖励明细、财务制度其他报销费用凭证等、华晚集团日常发放奖励、奖金凭证、市场开发付款申请书、客服中心房租报销审批单等证据,证实:南京三都半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承办南京江宁区陆郎村满城芳开业仪式,负责被租用的R44型四座直升机的飞行及展示,此次纯商业活动的总费用为18万元整,南京雁南飞未办理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居家养老手续,以及“爱晚系”公司举办活动,购买油、蛋吸引投资、支付业务员奖金、提成,耗用费用的情况。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流水证实了曹斌铭、乔某英、乐某、张某玉、刘某乙、杨某乙、金某名下银行卡资金动向。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车辆查询情况、光盘1张、四辆奔驰车销售发票及支付凭证、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发票、刘某丙平安银行交易流水等,证实:曹斌铭出售其与徐某甲名下汽车及住房、收到买方刘某丙等人支付款项的情况。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徐某甲会员卡消费信息、消费凭证及扣押清单等,证实徐某甲、曹斌铭购买奢侈品以及公安机关扣押曹斌铭所购买书画、工艺品的情况。
7.证实其他案发地区处理情况的书证
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青岛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爱福家”风险排查函等;绍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投资人汇总表、公司工商资料等;海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公司工商资料、投资人统计表等证据,证实:各地“爱晚系”公司、相关涉案人员被查处的情况。
(六)证实本案被告人自然情况、归案情况等证据
1.犯罪嫌疑人正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斌铭的自然信息,以及曹斌铭因犯盗窃罪,被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2.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经前期工作发现,2017年9月以来,江苏福爱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与不特定的投资人签订居家养老协议,吸引投资人的投资款并按照8%-14%的年息返还投资人。2018年5月14日,该分局立案侦查。曹斌铭、徐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该分局于2018年5月15日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并于2018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9月15日1时许,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曹斌铭、徐某甲在公安部猎狐办及泰国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被押解回国,该分局执行逮捕,将其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3.回国自首书、回国证明、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斌铭于2018年5月9日前往泰国,2018年5月14日被网上追逃,2018年6月12日,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通缉曹斌铭,2018年9月13日曹斌铭本人书写《回国自首书》表示愿意回国投案自首。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证实,立案及对被告人曹斌铭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斌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斌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曹斌铭继续退赔。
上诉人曹斌铭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为:一、涉案公司均为合法经营,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产业的经营,曹斌铭既未肆意挥霍集资款,也未转移隐匿销毁账目,且一再保证偿还集资人所有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曹斌铭具有自首情节,但未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愿意配合对现有资产处置,以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表明其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三、曹斌铭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主要阅卷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曹斌铭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曹斌铭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庭审时举证、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予以列举。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就本案事实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的来源及效力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曹斌铭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公司均为合法经营,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产业的经营,曹斌铭既未肆意挥霍集资款,也未转移隐匿销毁账目,且一再保证偿还集资人所有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错误”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审计报告显示,“爱晚系”六大板块及关联公司中只有网上商城和南京雁南飞有经营收入,但其经营收入根本无法支撑曹斌铭还本付息所需要的资金,“爱福家”项目的唯一收入来源是上海福晚拨付给各门店集资额3%的抽成。曹斌铭租赁建立南京满城芳社区,在青岛、杭州和海南购买用于建立满城芳社区的酒店,购买字画等艺术品和金融牌照等,目的是诱使集资参与人相信其所谓老龄产业存在真正的居家养老服务,营造其有实体基础的假象,以吸收更多的资金用于借新还旧。上诉人曹斌铭个人控制与支配所有集资款,且主要用于支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励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其宣传的投资项目的资金与其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6.98亿余元;在资金链断裂后,上诉人曹斌铭明知其无法归还集资款,仍虚构旗下基金公司国外上市的信息加大集资力度,最后携款潜逃。上诉人曹斌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定罪准确。综上,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曹斌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曹斌铭具有自首情节,但未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愿意配合对现有资产处置,以弥补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表明其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曹斌铭虽有自首情节,但其以养老为名针对老年人进行诈骗,案发前处置、隐匿资产出逃,归案后拒不交代资产去向,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综合考量其自首质量及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依法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曹斌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曹斌铭检举他人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曹斌铭为谋取被举报的南京华越不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以及非法解冻因连云港分公司涉案被冻结的总公司账户资金等不正当利益,向办案人员行贿,其行贿对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主动交代其本人行贿事实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规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斌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曹斌铭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其携款潜逃,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的阅卷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斌铭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尚召生
审判员 戚晓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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