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融运通 2019.4.8……锦融运通蒋定格起诉书……“锦融运通”网络P2P借贷平台共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亿余元,造成1500余名客户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8亿余元……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华天大酒店门口被抓获……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办公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1501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开设“锦融运通”网络P2P借贷平台,利用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4年8月,共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亿余元,造成1500余名客户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8亿余元。(具体金额见附件表格)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2014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购买了伪造的名为“张某甲”的身份证1张。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蒋某某多次使用上述伪造的身份证件搭乘国内火车及航班。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华天大酒店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审计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都融系统开发合同、国内航班、登记住宿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财产明细、系统维护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借条、资金往来明细、银行回单、锦融运通平台数据、情况说明、公证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甲、唐某某、杨某某、姜某某、马某某、高某甲、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蔡某某、陈某丙、宗某某、韩某甲、高某乙、赵某某、毛某某、张某乙、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查封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行为已触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丹丹

代理检察员:章思思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5册;

3.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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