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朋友圈正在传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金交所的文件,真实性可能有待商榷,但是内容基本与监管思路相吻合,我们认为应该是八九不离十了。关于这份文件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1、未经批准,不得备案、发行、销售金融产品或者私募基金产品。不得为网贷平台、房企、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等公司融资或者进行业务合作。
2、不得向个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已经销售的必须逐步清理。
3、不得异地开展业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范围限定。
4、严禁为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自融或者担保。
5、存量金交所严格执行清理整顿,同时不得新增。
6、考虑新冠疫情,清理整顿工作截止时间由2020年底延迟至2021年6月。
清理整理地方金交所不是突发事件,实际上监管层早在15-17年就下发过相关文件,今年如果不是疫情影响,清理整顿工作早已推进落实。此文一出,瑟瑟发抖的莫过于通过金交所自融的房企和发行金交所固收的第三方财富公司,这类公司在各地方金交所存续大量资金池等非标产品,而对某些通过金交所融资的地方政府平台影响可能相对较小。
附证监会相关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近年来,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盲目扩张、违规经营、监管不足、向个人投资者不当营销等突出问题。近一个时期,金交所产品的信用风险抬头,部分金交所风险持续爆发,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针对金交所存在的违规和风险情况,在前期金交所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现就进一步做好金交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经营。金交所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恪守合规性、区域性、非涉众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坚守依法合规底线,强化自律管理,不得借金融创新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二、严守业务边界。金交所不得违法从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或禁止的金融业务,涉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业务许可事项和其它国家部委管理的业务的,应取得相应业务牌照或获得主管部门指定;金交所及其经营主体未经批准,不得发行、代销(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不得以登记、备案等名义参与其它机构违规发行和销售金融产品等活动;不得与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房地产等国家限制或有特定规范要求的企业(平台)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为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相关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金交所为金融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交易等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规定。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评估认定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基础设施的,转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
三、强化投资者资质管理。金交所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向个人(包括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投资产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机构投资者不得通过汇集个人资金或为个人代持等方式规避个人投资者禁入规定。既往已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产品,金交所要逐步清理,并完善投资者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
持牌金融机构、私募投资基金……金交所违规开展合作业务。对已发生的违规存量业务,由金交所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统筹金交所及相关各方共同制定清理方案、稳妥有序清理。
四、限定展业区域。金交所的经营活动应当限于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应当保持一致;使用第三方云服务器的,服务器及业务数据应当存放在境内。不得在注册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以外设立子(分)公司、办事处等展业机构,不得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等方式在其它省级行政区域展业,不得为异地企业发行产品。已设立的异地展业机构应予撤销,与异地产业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应予解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金交所跨区域开展交易类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发现异地金交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展业或辖内注册的金交所在其它省级行政区域展业的,应通报对方省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金交所存在异地展业情形的,由其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按照属地职责处置,要求相关金交所停止异地展业活动、撤销异地展业机构,或有展业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依法取缔。
五、完善公司治理。金交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应当审查金交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的资信、诚信记录等情况,对存在不符合条件、失信等情形的机构、个人采取劝退、更换或者其它必要行政措施。金交所应当股权明晰,不得代持股权,不得出租、出借资质牌照、让渡实际经营权。金交所的股东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金交所的运营监督作用,防止其滥用股东信用为违法违规活动背书。严防金交所的股东和管理层滥用控制权、经营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禁其利用金交所开展自融活动。
六、实施穿透式监测监管。金交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摸清辖内金交所实际经营状况、违规业务的真实规模、产品期限以及投资者结构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面,准确掌握其业务数据和财务会计信息,强化对金交所的持续监测和穿透式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予以专业支持和业务指导。
七、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金交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金交所属地监管职责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坚持底线思维,采取有力措施,从金交所主体行为,股东资质、关键人员等多个维度,加强对金交所日常监管、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压实金交所自律管理责任,督促金交所完善产品登记备案、发行销售、代收代付资金、挂牌交易情况台账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金交所不得免除对相关产品的风险管理和合规审查责任。
金交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稳中求进,把握好节奏和力度,讲求方式方法,既要稳妥有序处置金交所风险,也要防止发生次生风险,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八、分类处置风险。金交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督促金交所严守合规底线,按照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要求,细化违规存量处置方案,分类化解违规存量风险,切实防控增量风险。坚决清理金交所同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违规业务活动,有序清理违规异地营销展业活动。
对已暴露重大风险或具有较大风险隐患的金交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成立处置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等工作。金交所涉及同网络借贷等互联网平台违规合作、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应上报当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重大风险和处置事项按相关工作机制及时上报。
各地区不得新批设、新开业金交所(包括从异地迁址的金交所)。坚决取缔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或开业许可及擅自营业的金交所;名称中带“互联网”字样的或有互联网平台开设或控制的金交所,应当促成其有序退出。金交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体经济需求和风险状况,慎审评估论证本地金交所存在的必要性。按照“一省最多一家”的原则通过整合、退出或者转型为一般企业等方式压减数量。
九、强化协同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金交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积极配合金交所违规业务清理和风险化解等工作。必要时,请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请上述金融机构停止为相关金交所提供金融服务。发现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根据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要求,本项工作应于2020年底完成。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素,完成时间调整到2021年6月底。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具体进展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证监会)。
十、联席会议此前印发的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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