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林金业 2020.8.27……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0元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323财保254号

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52G。
法定代表人崔春利,局长。
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宝,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YJ28A。
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华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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