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聚财猫案件庭审公诉人部分
原创 喵友 今天
昨天,聚财猫案件在上海一中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庭审时间较长,持续到下午6点左右,因为庭审现场不允许录像和录音,所以现场喵友只记录了部分公诉人陈诉内容,内容如下:
这个有虚假标的募集资金是为了形成资金池,有资金池,只能证明你在非法集资,是不是构成集资诈骗罪,我们仍然要更多的去考量,资金的去向,归还的能力,把资金去向和归还能力和发布的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放在一起综合的考量,我们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首先融资的项目显然是虚假的,审计报告和这样的大量的证据都能够证实,融数公司通过EDI系统,不仅发布虚假的融资标的,而且把这些虚假的标的,重复的发布到不同的P2P平台,进行重复的募集资金,因此这个融资项目的这个虚假性是确凿无疑的。
从资金的去向上来看,五个平台总共募集的资金达到了1200亿,在王戎收购和参与的阶段,募集资金的金额也达到了730多亿,在这样大量募集的这些资金的这个去向上来分析,真正能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只有几十个亿。从比例上来分析,大部分的资金实际上,就是在各个P2P平台之间,不停的在滚动,不停的在还本,不停的在付息,因此,这样的一个投资的占比,就注定了你的财务成本高起,投资的风险极大。
第三个方面是从投资的决策和投资的资金,具体的这些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和盈利情况来看,春晓投资的这个绝大部分的项目截止目前,没有回款。
资产投资团队从案发到现在努力了两年,真正能够追回来的钱还是比较有限的。相反,我们看到,在投资决策的过程当中,在收购聚财猫平台,牛板金平台也好,在收购九有股份的过程中也好,这些投资具有非常高的投资风险。如果说你用自有资金去进行这样的高风险投资,你可以认定这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但是如果你用P2P平台募集来的资金,这些短债,你投到这种股权当中去,进行短债长投,那无疑是风险极高,极易造成流动性的紧张。因此,我们从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的去向以及各名被告人最终展现出来的还款能力来看,各名被告人实际上是在没有充分的考量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标的募集资金,进行了风险投资,导致了巨大的资金亏空,导致了投资没有办法收回,平台资金无法兑付,造成了投资人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本案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对于韩越,虽然仅参与了部分行为,公诉人要强调的是,违法是连带的,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就应当承担共同的责任。公诉人已经根据韩越的作用地位,对韩越做出了从犯的认定,应当说是符合在案证据的客观的评价,被告人薛亮,同样存在肆意妄为,放任融数公司王戎等人非法集资进行诈骗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说,融数公司确实推送了虚假的借款标的,在聚财猫平台募集资金。被告人薛亮作为平台的经营人,前期的实控人,放弃了自己应有的职责,放任这种虚假标的募资的行为,最终导致巨大的资金亏空和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薛亮,为了填补前期经营的亏空,在与王戎商量后,置换了大额的资产,那我们想一想,算一笔账,王戎和韩越,收购聚财猫平台花了一两个亿,如果加上资产置换16个多亿,王戎、韩越作为投资人,要为这个平台付出18个亿的成本,这是不合情理的,这样一种做法,实际上反映了无论是薛亮也好,王戎也好,各名被告人对于投资人的这些财产安全是没有顾及的。
清晰的反映了,各名被告人非法占有投资人钱财的目的,那么最后呢,关于这个量刑的情节,首先公诉人还是说,被告人王戎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那么同时呢,今天的庭审过程当中,被告人王戎对于犯罪事实的交待存在避重就轻,被告人韩越认罪悔罪态度恶劣,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法庭对上述量刑情节在判决时一并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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